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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仲长统在《法诫篇》中对其前政治制度进行反思,认为“一卿为政”是比较好的治理方式。这与其他古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有很大差异。仲长统总结春秋以来的政体效用后认为:“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春秋时候的明德诸侯,都以“一卿为政”,战国时的群雄可霸,也是这个道理。到了汉帝国建立,汉承秦制,“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但是到了东汉的光武帝,鉴于元、成、哀、平等朝强臣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历史教训,而“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样的变革结果是,丞相职权被分化,而三公成为荣誉性官职,政务的实际处置权归于事务官尚书。但吊诡的是,不能真正行使治理权的三公,在国家遭遇天灾人祸时,却又被“谴责”和“策免”,那些实际上掌握着治理权的外戚亲党却依然能作威作福,毫发无伤。仲长统分析其原因,认为除了光武的制度改革不当外,另有二点值得反思:一是光武之后的三公人选,“务于清应谨慎,循常习故者”,(220)这如同让恪守妇道的妇人和安居乐业的乡民担任三公之职,并要他们为国家建立功勋为百姓造福,岂不荒谬?二是自安、顺帝时期外戚宦官专权以来,他们“立能陷人于不测之祸”,无权的三公自身都难保,哪还能期望他们纠劾这些权贵呢?参之以文帝时丞相申屠嘉自作主张惩罚文帝宠臣邓通而未受责,(221)则西汉时丞相是“任之重而责之轻”,东汉三公是“任之轻而责之重”。(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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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历史经验,仲长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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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若置丞相自总之。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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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在此提出一个至今都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原则——任职回避制度。在他看来,最好的制度方式当然是“一卿为政”,因为“政在一人”,看似丞相权重,实际上在遇到责任问题时,这样的制度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即如窦宪、梁冀的专权一样,一旦铲除了他们,其危害也就消弥了。更何况如果选任得人,“人实难得,何重之嫌”呢?(224)退而求其次,如果政委三公,也要依据“分任责成”的原则,(225)明确其权责。而就整个制度而言,如果是当权者,皇帝是不能与之联姻的,反之,如果是外戚之家,则又是不能参与政权的。这样的制度总结,无疑是针对东汉后家多豪族、外戚多干政的情形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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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仲长统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得失的同时,也依据古制,提出一些制度原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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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桑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覈才艺以叙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奇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之有限,安宁勿懈堕,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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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六条制度设计中,第一条是户籍制度,第二条是社会治安,二者承续先秦的乡里制度而来;第三、六、七条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是农本问题,也是古人的一贯主张;第四、十三、十四、十五条是司法制度及其执行问题,这是汉末批判思潮反思的重点所在;第五、十、十六条是行政与任官考课问题;第八、九条是教化风俗问题;第十一、十二条是军事战备问题。由此看来,在经济、军事、行政、司法、教化、吏治各个层面,仲长统都确立了原则,并认为如果能对它们“操之有常,课之有限”,且不急不缓地一以贯之地执行的话,即便是圣人,也难更改。时人称仲长统为“狂生”,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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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样的制度设计外,与王符一样,仲长统对君主本身的品格素养也提出了看法。他认为,君主必须有“公心”、“平心”、“俭心”。有无私的公心,则臣民不敢逞私欲以邀宠;有依制评判的平心,则臣民不敢巧佞行诈以求利;有节俭自制的俭心,则臣民不敢浮奢铺张以显荣。另一方面,君主若有五大毛病,(227)“人臣破首分形,所不能救止也。”为避免这样的恶果,君主必须有处理君臣关系的智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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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忌[忘]初故,仁也;以计御情,智也;以严专制,礼也;丰之以财而勿与之位,亦足以为恩也;封之以土而勿与之权,亦足以为厚也。何必友[久]年弥世,惑贤乱国,然后于我心乃快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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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君主不忘与自己共荣辱的皇后,不专宠废后,是仁的表现;以恰当计谋抵御那些诱惑自己的伎俩,是明智的表现;而对那些不得不笼络的外戚等人,可以用赐财食邑的方式显示恩厚,但决不可授以治理国家的权位。这样,就不会失贤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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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仲长统也如王符和崔寔一样,对东汉的任官制度和士人风尚提出尖锐批判。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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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今反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开虚伪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绩不咸熙,未必不由此也。得拘絜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实也。以廉举而以贪去,非士君子之志也。夫选用必取善士。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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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批判,与王符对当时现实的名实不副的批判,以及崔寔的高薪养廉说法,异曲同工。但仲长统更深入一层,认为造成这种名实不副的原因是制度设计和价值评判标准的双重不合理。更为可怕的是,朝廷不反思不改变这些不合理,不解决“禄不足以供养”的问题,而只追究因此而有的贪取之罪,则无异于朝廷设置陷阱以陷害天下“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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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仲长统也对士人品行作出精辟的批判。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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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士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交游趋富贵之门,二俗;畏服不接于贵尊,三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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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士有三可贱:慕名而不知实,一可贱;不敢正是非于富贵,二可贱;向盛背衰,三可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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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学士有三奸焉:实不知,详不言,一也;窃他人之记,以成己说,二也;受无名者,移知[名]者,三也。(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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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批判可谓一针见血,字字珠玑。其中,“三俗”的批判是针对东汉外戚宦官专权后,士人不得已而有的情形;“三可贱”批判的是士人德行的衰堕;“三奸”批判的是士人学行的无耻。这些批判,事实上可视为仲长统何以不应州郡辟命,又何以狂以傲人的原由所在。进一步的推理是,既然世间士人如此无可救药,仲长统不与其交引相接而趋向出世之途,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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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违于儒道的个体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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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仲长统著作的具体时间除《答杜义社主难》可大致确定外,其他篇章的写作时间都不可考,因此,我们无法断定那些充满儒家含蕴的篇章即是其早年所著,而那些充满道家意味的诗论篇章为其晚年作品。下面仅就其现存篇章所呈现的意味,尝试分析仲长统的人生趣向和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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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的人生情态,世人目之为“狂”,而据其自我述志,其狂并非狂傲,而是一种想摆脱约束而不得的苦闷心境的异态显现。《后汉书·仲长统传》录其《乐志论》一篇和《见志诗》二首,可视为仲长统的自我表白。先看《乐志论》中他为自己想象和营造的生活情境。其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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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居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布,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良朋萃止,则陈酒肴以娱之;嘉时吉日,则亨羔豚以奉之。蹰躇畦苑,游戏平林,濯清水,追凉风,钓游鲤,弋高鸿。讽于舞雩之下,咏归高堂之上。安神闺房,思老氏之玄虚;呼吸精和,求至人之仿佛。与达者数子,论道讲书,俯仰二仪,错综人物。弹南风之雅操,发清商之妙曲。(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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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以老子的“小国寡民”与庄子的“至德之世”为理想生活情境的参照,则仲长统在此为自己描述的理想生活情境与老庄的趣味是有很大不同的。这里的“其良田美宅……则亨羔豚以奉之”一段,与他在《昌言·理乱篇》中所批判的“豪人之室”是有相似之处的,(232)其区别仅在于豪人之家更为奢靡浪费、更为等级化的炫耀而已。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仲长统理想的物质生活情境,是以当时的豪贵人家的生活场景为参照的。二是他所说的“与达者数子,论道讲书,俯仰二仪,错综人物”之类,实际上是汉末清议风潮在他理想生活中的余响。三是他追求老庄式的养生之道,与其日常自娱的儒家之乐中的《南风》、《清商》之曲并存。由此看来,以《乐志论》而定其道家出世倾向,是因为研究者过于注重《乐志论》最后的这几句话:“消摇一世之上,睥睨天地之间。不受当时之责,永保性命之期。如是,则可以陵霄汉,出宇宙之外矣。岂羡夫入帝王之门哉!”(233)但这几句极具道家意味的话,我们以为其中心是“不受当时之责,永保性命之期”二句,而非其前后几句。即,仲长统要表达的主要是如何逃避当时严峻的社会环境对自身的逼迫,而非主动的精神境界上的逍遥。这样的趣向,与后来魏晋时期玄士的苦闷有相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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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看其《见志诗》,其中第一首中“至人能变,达士拔俗”,“六合之内,恣心所欲”等语,以及第二首中“任意无非,适物无可”,“叛散五经,灭弃风雅”,“元气为舟,微风为柁。敖翔太清,纵意容冶”等语,可见其道家意蕴的浓郁。然而,第一首中有“人事可遗,何为局促”的无奈,第二首中也有“寄愁天上,埋忧地下”的忧愁的不可消弥。(234)因此,考虑到诗歌的抒怀功能和抒情特征,他心中隐藏的儒家式的忧愁和无奈,让位于更浓郁的道家式的向往,是自有其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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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如何维系德性和社会治理层面,仲长统主张儒家式的修养功夫和礼法并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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