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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裴看来,独任“一才”、“一智”并不能治理好国家。圣人之治在于设官分职,选贤举善,充分发挥“群才”与“群智”的作用。也就是说,只有调动群才群智的积极性并加以合理分工,使“官当其位”,“人守其分”,社会避免互相牵制,互相干预,“故人知其务,各守其所,下无越分之臣,然后治道可隆,颂声能举”。(98)裴认为“任贤使能”,留心政治是治道的根本所在,故对“桑谷之异”、“水旱之灾”的反应并非一味地赦免所能解决。他有一篇《谏赦疏》说:“感神以政,应变以诚,故桑谷之异,以勉己而消。汉末屡赦,犹凌迟不返。由此言之,上协宿度,下宁万国,惟在贤能。慎厥庶政,但非孤赦所能增损也。”(99)这些都是儒家注重人事,关心社会政治的人文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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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裴还有《陈刑法过当表》、《辞专任门下事表》、《言庶政疏》、《外戚不宜专任疏》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他的儒学思想,并与其《崇有论》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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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裴《崇有论》的儒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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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三国志·魏书·裴潜传》注引陆机《惠帝起居注》,裴著《崇有》、《贵无》二论,以矫当时流行的虚诞之弊。《崇有论》保存在《晋书》本传中,《贵无论》早已亡佚。但据上述陆机的说法,《贵无论》虽以“贵无”名篇,其内容也是针对“虚诞之弊”而发的。可见裴是当时反玄学思潮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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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有论》的主旨在于肯定儒学仁义礼制的合理性。他认为,贤人君子必“居以仁顺,守以恭俭,率以忠信,行以敬让”,“斯则圣人为政之由也”。(100)很明显,“仁顺”、“恭俭”、“忠信”、“敬让”都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裴以这些基本内容为圣人治理社会的根本条件(“为政之由”),反映了裴的儒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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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有论》中,裴针对道家的无为说,特别强调儒学的有为政治。他说:“惟夫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躬其力任,劳而后飨。……故大建厥极,绥理群生,训物垂范,于是乎在。”(101)他认为,这种“有为”的精神,也是圣人治理社会的根本条件。裴“用天之道,分地之利”的思想,与荀子“制天命而用”的思想相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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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秦道家及魏晋玄学中,“天道”一词经常出现,但皆用以表达自然无为,人对天道的关系也只能是顺任、因循的关系。由此在道家及玄学中,对于“道”或“天道”决无“用”的含义。在他们看来,“道”或“天道”是不能“利用”的。如王弼说:“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仁者必造立施化,有恩有为。造立施化,则物失其真;有恩有为,则物不具存。物不具存,则不足以备载矣。”(102)天道如此,人道亦如此,“圣人与天地合其德”,“因而不为,损而不失”。“舍己任物,则无为而泰;守夫素朴,则不顺典制”。(103)由此可见,裴“用天之道”的思想,与道家玄学,特别是与王弼的思想有明显不同。因为在儒家看来,“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所以就要“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躬其力任”,“夫是之谓能参。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则惑矣”。“人与天地相参”是儒家有为政治的理论依据,它基本上是建立在荀子“制天命而用”的天人观的基础上,后来又与孟子及《中庸》的“尽性”说相结合。孟子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中庸》进一步发挥军孟子的思想,认为“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儒家的有为思想,是荀孟思想的综合。而裴所主张的“仁顺”、“恭俭”、“忠信”、“敬让”,也正是在充分发挥儒家“人与天地相参”的意义上,强调人的道德自觉,以参与对自然、社会、人事的改造。所以他的政治思想是“大建厥极,绥理群生,训物垂范”,即主张在人间建立最高的政治原则和德道原则,以教化和安抚百姓,从而达到儒家的“圣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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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道家否定仁义礼法的作用,玄学家亦如此。以至元康时期的放达派,进一步发挥了老庄的思想,把玄学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风教凌迟”、“时俗放荡”、“不尊儒术”的社会风气。裴认为,玄学思潮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风气是对儒学和社会政治的最大破坏,与他的“大建厥极,绥理群生”的社会政治理想背道而驰。因此,他严厉抨击玄学贵无论“遗制”、“悖礼”所带来的危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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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言藉于虚无,谓之玄妙;处官不亲所司,谓之雅远;奉身散其廉操,谓之旷达。故砥砺之风,弥以凌迟。放者因斯,或悖吉凶之礼,而忽容止之表,渎弃长幼之序,混漫贵贱之级。其甚者至于裸裎,言笑忘宜,以不惜为弘,士行又亏矣。(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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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裴的这段批评文字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他反对玄学贵无论和放达派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儒学的传统,表现了儒学在“处官”、“奉身”、“修养”、“礼制”、“仪表”、“长幼之序”、“贵贱之级”等一系列原则问题上与道家或玄学的根本分歧。在裴看来,玄学家和放达派“贵无”的结果,把一切现存的礼法制度都视为束缚人性的桎梏,从而主张“贱有之论”。而“贱有”的结果,又必然导致对儒家礼教的破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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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有则必外形,外形则必遗制,遗制则必忽防,忽防则必忘礼。礼制弗存,则无以为政矣。(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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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谓的“外形”,即玄学家所指的“超然物外”、“形骸之外”。因此“外形”,就是使身心超脱各种外在事物的牵累和束缚,其中包括社会制度和各种规范。在裴看来,不把社会制度、法律条款、道德规范等放在眼里,则必然蔑视礼法,从而在行为上悖礼乱德,导致“礼制”的破坏。社会没有礼制,“则无以为政矣”。这就是裴所认为的“贱有”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裴的这种看法,明显地反映了他维持儒家礼教的立场和对社会礼法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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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在《崇有论》中,还特别分析了玄学贵无论产生的原因。他以儒家中庸思想为标准,认为在对待人的自身生命问题上,存在着违反儒家中道思想的两个极端,一个是纵欲主义,一个是禁欲(绝欲)主义。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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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乃淫抗陵肆,则危害萌矣。故欲衍则速患,情佚则怨博,擅恣则兴攻,专利则延寇,可谓以厚生而失生者也。悠悠之徒,骇乎若兹之衅,而寻艰争所缘。察夫偏质有弊,而睹简损之善,遂阐贵无之议,而建贱有之论。(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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