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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六典》按照《周礼》设官分职的模式,将国家行政的职权分门别类地纳入六大纲目之中,不但可使各行政职能部门有法持循,而且便于随时征引检阅,可以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虽然与《周礼》一样,仍然带有理想的充分,但不能因此认为脱离现实,相反,这正是一部良法必须具有的特征。试想一部行政法典不能有高出现实的要求,如何能使政府机构的职能趋向完善,取法者岂不更将等而下之?更重要的是,这两部法典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儒家礼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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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是上古文化的精华,周公制礼作乐之后,礼成为统摄整个社会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行为的规范;五刑之法作为礼之附庸,率先从礼中独立出来,随即成为法家特别重视的统御工具;孔子赋予礼乐以仁义的思想内涵,认为刑罚只是礼法的辅助工具,任法并不能致治,只有经过礼义的教化,使人远刑近善,国家才能达到大治。孔子论德、礼、政、刑德关系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113)刑罚只是不得已而用之。孔子还是主张以德礼化民成俗,因而又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论。然而古礼庞杂,博而寡要,议论纷纭,难于持循。《大唐开元礼》的制定,结束了这种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将礼限定在礼仪的范围之内,确立了礼就是郑玄所谓的五礼,并将吉凶军宾嘉五礼的顺序改为吉宾军嘉凶,使之更加接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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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礼法的分立,并未削弱礼的作用,反而标志着礼法思想的成熟,三大典的制作完成,使政典、刑典和礼仪,趋向进一步地专业化,使得分工更为明晰,三者之间融会贯通,相辅相成,法中依然渗透着礼的精神,礼则具备了法的威严。诚如陈顾远先生所说:“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至上的权威。”(114)中国礼法社会的形成,正是通过唐代将礼法通过立法形式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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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礼》向来代表着上古王道政治的完美制度和理想境界,但是在礼制之中原本是含有法的内容在其中的。礼的实质是理,礼教即是以理服人,以合理的原则,构建起社会的秩序,不违人情,故便于自觉遵行,与其将之定义为道德范畴的柔性约束,毋宁说是汲引人生进入更高境界的阶梯;法的实质是罚,法律即是以罚示惩,是以国家的权威,对社会秩序及公私权利的维护,属于制度范围的刚性规则,法对违礼犯法行为的惩罚,亦即对礼法尊严及尊礼守法行为的保护。由此言之,法律实亦礼制规范的自然延伸。礼是对秩序的建构,法是对秩序的保护,两者本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联称为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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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秦政毁弃仁礼,专任法律以为具,以法行暴,迅即走向败亡的历史教训,礼法遂成为两汉以来历代统治者治国教民的不二纲维。汉朝虽说是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实则是奉行霸王道兼之的政治方略,兵刑的作用并未被忽略,刑律从最初的“法三章”到“九章律”一直发展到六十余章,走着法网日益繁密的路线。然而废除肉刑和经义断狱都自汉代开始。而唐律只有十二章五百条,“史称其刑纲简要,疏而不失”(115)。《唐律》彻底废除肉刑,笞杖刑的数量也有所降低;但加重了触犯纲常伦理及违礼行为的惩处,如《孝经》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唐律》便把“不孝”列为“十恶”,属于不赦之罪;并且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奉养有缺者,徒二年”;又“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116)等等。唐初两代君主肯于借鉴历代兴亡教训,并认真总结继承古代礼法精神。《新唐书·刑法志》评论说:“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117)《大唐开元礼》和《大唐六典》便是玄宗勤勉为政,励精求治时期的杰作,加之《唐律疏议》,一并被后世视为融贯礼法精神的典范,在中国法制史上享有崇高的声誉与权威。礼法结合、寓礼于法,以及天理人情国法的三位一体,遂成为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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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代表着古代刑法思想的至高点,与开元盛世的《开元礼》和《唐六典》都属于代表古代礼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这三部煌煌大典都是堪与大唐盛世辉煌物质成就相匹配的精神产品。三大典的编纂,正处在唐朝国力日趋强盛,经济日臻富足,社会环境安定和人心舒畅的上升时期,开元之所以臻于至治,大唐之所以能有盛世,都与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之可说,三大典的问世是“大唐盛世”的时代标志,同时也代表着中国礼法社会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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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书·儒林传》卷七十五,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7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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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隋书·文帝本纪》卷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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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隋书·儒林传》卷七十五,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7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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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史·文苑传》卷八十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27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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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弘明集》卷一七,王劭《舍利感应记》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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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书,隋文帝《立舍利塔诏》上,第220页;王劭《舍利感应记》下,文长近万字,亦属罕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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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汉书·艺文志》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年第1版,第17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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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中子集解·问易篇》,广益书局,1936年版,第32页。王通所谓的“三教可一”,是指三教可一于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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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隋书·隐逸·李士谦传》卷三九,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7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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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道藏》,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联合出版,第11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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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隋书·经籍志·道经后论》卷七十七,第1094页,《佛经后论》,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0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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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隋书·经籍志·道经后论》卷三十五,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0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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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隋书·隐逸·李士谦传》卷三九,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7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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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隋书·百官志下》卷二十八,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8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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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隋书·隐逸·徐则传》卷七十七,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1759页,第17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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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八十一,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650页。皛,音xiǎo,皎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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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广弘明集·福田论序》卷二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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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旧唐书·儒学上》卷一百八十九,中华书局,1975年第1版,第4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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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旧唐书·儒学上》,第49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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