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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两书的性质;一是是否曾经行用?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正因为两书具有法典性质,所以才有讨论是否行用的必要。吕温在这里说得十分清楚,两书皆是可为“永代之规”的不刊之典,望能于“量加删定”之后,明下诏旨,“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除法典而外,任何著作都不可能具有“苟有愆违,必正刑宪”的约束作用。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从贞元十一年博士李岧的议状文曰:“伏以《开元礼》,玄宗所修,上纂累圣,旁求礼经,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秘府,垂之无穷,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率土之内,固宜遵行,有违斯文,命曰败法乱纪。伏请正牒,以明典章。”(273)则《开元礼》是曾经“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的。但未说明是哪任皇帝颁布的,或许是就玄宗的“宣示中外”与德宗的“开元礼举”,合而言之。但这就否定了吕温的“未有明诏施行”之说。至于《六典》,自“宣示中外”之后,历朝“准六典”或“按六典”确定或纠正当世之务者,史不绝书。意其只要一经皇帝“宣示”,就已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但也可征引、施行也可不征引、不施行;这就是为什么时行时辍的原因。所以吕温希望宪宗于《六典》修成七十年后“明诏施行”,使之成为强力推行的国家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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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该承认论定《大唐六典》为中国古代“行政法规”,是当今学界研究古代法律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如果一定要按照现代西方科学分类严格甚至苛刻要求,则无异于削足适履,与说中国古代没有哲学的论调如出一辙。因此,只能说中国古代哲学以及“行政法典”,与西方哲学及其各项法规有着不同的学术表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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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三大典所体现的礼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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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时期,唐朝完成了《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和《大唐开元礼》三大典的编纂,使古代礼法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结束了过去礼法不分浑然一体的状态,《唐律》在重新定立五刑,即以笞、杖、徒、流、死,取代秦汉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取消肉刑的同时,也恢复了刑法的儒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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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律条及律疏深受传统的纲常名教所支配,是儒家的伦理法典,其基本精神就是刑以弼教,法以济礼,刑法是完成礼教功能的手段。因此“出礼则入刑”,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刘俊文先生甚至认为:“全部礼的原则都无异于律的条文,都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效力。这是最明白不过地承认了礼为唐律的法源。”《唐律》如此,《律疏》更是广泛地征引礼义来解释法意。《唐律》虽然以儒家礼法为主要特色,但对法家思想的合理成分,也尽量予以吸收继承,如韩非子“明主治吏不治民”(274)的思想,在《唐律》中就有充分的体现。《唐律》十二篇,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可见渎职罪设定的范围十分广泛;严刑虽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对渎职罪的刑罚,亦力求“罚当其罪”,但刑罚还是十分严厉的。不过唐律自贞观律始,已经充分注意到对人生命权的尊重,《疏议》又通过详明严密的法律解释,杜绝了法吏上下其手,陷人于罪的弊端;如在解释有关刑讯律条时引用贞观年间颁布的《狱官令》,禁止“狱吏锻炼饰理”以成狱的不法风气。贯彻了“疑罪从轻”的断案原则;由于魏征的建议,还促成了唐代三司推事、九卿议刑乃至都堂集议等制度的设立。减少了官吏专断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唐律疏议》继承完善了《贞观律》的优良传统,因之成为历史上一部“慎刑恤典”,“法平刑宽”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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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六典》按照《周礼》设官分职的模式,将国家行政的职权分门别类地纳入六大纲目之中,不但可使各行政职能部门有法持循,而且便于随时征引检阅,可以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虽然与《周礼》一样,仍然带有理想的充分,但不能因此认为脱离现实,相反,这正是一部良法必须具有的特征。试想一部行政法典不能有高出现实的要求,如何能使政府机构的职能趋向完善,取法者岂不更将等而下之?更重要的是,这两部法典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儒家礼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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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是上古文化的精华,周公制礼作乐之后,礼成为统摄整个社会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行为的规范;五刑之法作为礼之附庸,率先从礼中独立出来,随即成为法家特别重视的统御工具;孔子赋予礼乐以仁义的思想内涵,认为刑罚只是礼法的辅助工具,任法并不能致治,只有经过礼义的教化,使人远刑近善,国家才能达到大治。孔子论德、礼、政、刑德关系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275)刑罚只是不得已而用之。孔子还是主张以德礼化民成俗,因而又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论。然而古礼庞杂,博而寡要,议论纷纭,难于持循。《大唐开元礼》的制定,结束了这种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将礼限定在礼仪的范围之内,确立了礼就是郑玄所谓的五礼,并将吉凶军宾嘉五礼的顺序改为吉宾军嘉凶,使之更加接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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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礼法的分立,并未削弱礼的作用,反而标志着礼法思想的成熟,三大典的制作完成,使政典、刑典和礼仪,趋向进一步地专业化,使得分工更为明晰,三者之间融会贯通,相辅相成,法中依然渗透着礼的精神,礼则具备了法的威严。诚如陈顾远先生所说:“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至上的权威。”(276)中国礼法社会的形成,正是通过唐代将礼法通过立法形式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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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礼》向来代表着上古王道政治的完美制度和理想境界,但是在礼制之中原本是含有法的内容在其中的。礼的实质是理,礼教即是以理服人,以合理的原则,构建起社会的秩序,不违人情,故便于自觉遵行,与其将之定义为道德范畴的柔性约束,毋宁说是汲引人生进入更高境界的阶梯;法的实质是罚,法律即是以罚示惩,是以国家的权威,对社会秩序及公私权利的维护,属于制度范围的刚性规则,法对违礼犯法行为的惩罚,亦即对礼法尊严及尊礼守法行为的保护。由此言之,法律实亦礼制规范的自然延伸。礼是对秩序的建构,法是对秩序的保护,两者本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联称为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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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秦政毁弃仁礼,专任法律以为具,以法行暴,迅即走向败亡的历史教训,礼法遂成为两汉以来历代统治者治国教民的不二纲维。汉朝虽说是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实则是奉行霸王道兼之的政治方略,兵刑的作用并未被忽略,刑律从最初的“法三章”到“九章律”一直发展到六十余章,走着法网日益繁密的路线。然而废除肉刑和经义断狱都自汉代开始。而唐律只有十二章五百条,“史称其刑纲简要,疏而不失”(277)。《唐律》彻底废除肉刑,笞杖刑的数量也有所降低;但加重了触犯纲常伦理及违礼行为的惩处,如《孝经》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唐律》便把“不孝”列为“十恶”,属于不赦之罪;并且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奉养有缺者,徒二年”;又“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278)等等。唐初两代君主肯于借鉴历代兴亡教训,并认真总结继承古代礼法精神。《新唐书·刑法志》评论说:“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279)《大唐开元礼》和《大唐六典》便是玄宗勤勉为政,励精求治时期的杰作,加之《唐律疏议》,一并被后世视为融贯礼法精神的典范,在中国法制史上享有崇高的声誉与权威。礼法结合、寓礼于法,以及天理人情国法的三位一体,遂成为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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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代表着古代刑法思想的至高点,与开元盛世的《开元礼》和《唐六典》都属于代表古代礼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这三部煌煌大典都是堪与大唐盛世辉煌物质成就相匹配的精神产品。三大典的编纂,正处在唐朝国力日趋强盛,经济日臻富足,社会环境安定和人心舒畅的上升时期,开元之所以臻于至治,大唐之所以能有盛世,都与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之可说,三大典的问世是“大唐盛世”的时代标志,同时也代表着中国礼法社会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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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然还有笔走龙蛇以张旭、怀素为代表的狂草和堪与王右军并称的李邕行书以及雍容大度的李阳冰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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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唐书·太宗本纪赞》卷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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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旧唐书·玄宗本纪上》卷八,第165页;《新唐书》卷五,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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