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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俊文先生研究,律疏对唐律的解释,并非律义的简单重复,而是对律文的引伸发展,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权威性。它不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学的优良传统,也适应了唐代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但使唐律“典式”大明,也使律疏本身成为唐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了与唐律“并行”的国家法典性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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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柳贇在《唐律疏义序》中历数律典的演变,至唐律而赞叹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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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始太宗因魏征一言,遂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中书奏谳,常三覆五覆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皦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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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之所以成为历代律法之翘楚,不惟是历代法典的集大成,也是儒家宽仁立法精神精华之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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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立法与法律解释的权威文献,德刑并重,寓礼于法,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精神素质。诚如《四库全书提要》所引:“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256)其主旨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相成者也。”又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名诫。”(257)律令既以“德礼”为本,则刑罚的对象主要是“亏损名教”即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将礼、法合一,统一了礼法规范,将“人情(情理)、国法”进一步联系起来。《唐律疏议》的制作与颁行,标志着儒家礼法思想的制度化,为古代礼法社会的形成,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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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唐六典》的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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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治精神较前代最大的不同,即其法制已经不仅限于刑法,古代礼法浑然一体、政刑不分的状态,产生了明显分化的趋势。《唐律疏议》、《开元礼》和《唐六典》的分别制定,即是唐代立法者力图将行礼法政刑分开的一次尝试。《唐律疏议》是历史上礼法分立的集大成;《开元礼》则将“礼”明确限定为五礼之仪的范围之内;而礼中有关国家法制的部分,如典章制度,官制及其职责范围,相当于古礼《周官》的内容,则由撰著《唐六典》来承当,至是礼法有了明确的分工。根据《唐六典》内容、性质与功能,按照现代学科分类,将其定为古代行政法典,是十分恰当的判断。因之可说,《唐六典》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划时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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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六典》题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上”。其实二人皆非《六典》的撰、注者。题为“御撰”者,表明此乃国家法典,故由皇帝签署也;唐代法典及史书例由宰相监修,《六典》适完成于李林甫任上,故得由其签署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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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撰修缘起,最早见于韦述《集贤记注》,《直斋书录解题》引其文曰:“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历年,未知所适。又委毋煚、余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中。”(258)据唐令,“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259)玄宗以白麻纸书诏,可见是视为国家头等大事。韦述是《唐六典》的主要修撰人,所记自是其亲历见闻,真实无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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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除上引记述之外,述及张说卒后,“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二十六年书成。”(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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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书从创意到修成,前后“历十六年,知院四人,参撰官十九人”(261)。动议由玄宗发起,除手书六条大纲之外,尚有敕令一道,名为《定开元六典敕》,文曰:“听政之暇,错综古今。法以周官,作为唐典。览其本末。千载一时。”(262)“法以周官,作为唐典”,即是撰修《六典》的宗旨或指导思想。不云六典,而曰唐典,唐者国号也,以《唐典》与《周官》作比,则起始即有作成一代国典之立意。可见并非为粉饰盛时之侈,或一时兴到之举。实为健全国家政制、巩固李唐统治之需要。据元和名臣吕温于《代郑相公请删定六典、开元礼状》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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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天维新,改物视听,太宗拯焚溺之余,粗立统纪,玄宗承富庶之后,方遐论思,爰敕宰臣,将明睿旨,集儒贤于别殿,考古训于秘文,以论才审官之法,作《大唐六典》三十卷。以道德齐礼之方,作《开元新礼》一百五十卷。网罗遗逸,芟翦奇邪,亘百代以旁通,立一王之定制。(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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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吕温看来,立法制礼,是在李唐开国之初,即已立定的志愿。国家既欲“与天维新”,就应在刷新政治,改革礼法诸方面,使人耳目一新。“改物视听”,即是改变前朝文物制度,以正视听的意思。所以必须重订政书和礼典,以统理当世,垂范将来。太宗为李唐政制肇定初基,但终属草创时期,只能“粗立统纪”;只有时至开元,“富庶之后,方遐论思”,以审官之法,著《大唐六典》,以齐礼之方,为《开元新礼》,这都是为新王立法的一代典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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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所谓“六典”,自然是源于《周礼》,《周礼·大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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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日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日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日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日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日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日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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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周礼》关乎国计民生的国家根本制度。玄宗意在仿效《周礼》“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之轨辙,总结开国以来太宗“所以弥纶庶务”的“建官制理之方”;将国家现行职官权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重新调整,按照六典“以类相从”,编纂成一部堪与圣经贤传媲美,既实用,又能展示开元繁荣昌盛、恢弘气度、前无古人的法典巨制。同时也意在表明当代政统的渊源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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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宗一朝,凡兴大著作,皆交由集贤殿书院编撰,《大唐六典》也不例外。集贤书院前身丽正书院,玄宗任命张说为学士接掌书院编修《六典》时,尚未改名。张说是玄宗在东宫时的老师,对玄宗政治思想影响甚巨。玄宗对张说亦知之甚深,任命其为宰相而兼学士,目的就在让其实现“引進文儒”,兴复文治的政治主张。为此改集仙殿和书院名为集贤殿书院。职能与规格亦随之产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编刊经籍,文史顾问,一变而为制礼订法,撰拟政令的立法机构。据《唐六典》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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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院学士,掌刊缉古今之经籍,以辩明邦国之大典,而备顾问应对。凡天下图书之遗逸,贤才之隐滞,则承旨而征求焉。其有筹策之可施于时,著述之可行于代者,较其才艺,考其学术,而申表之。(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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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六典》与《开元新礼》无疑都属于“邦国之大典”。而与一般用作翻检的政书类书不同。张说知院其间,委托副知院事学士徐坚主持其事,“坚多识典故,前后修撰格式、氏族及国史等,凡七入书府,时论美之。”(266)由于《六典》非一般经史著作,是作为一代政制的宏纲巨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政大法。而现行官制则是承接汉魏而来,与《周礼》之规制有很大差距。故令徐坚思之历年无从措手。加之这一时期(开元十二年至十三年)张说、徐坚与众礼官主要忙于撰拟《封禅仪注》,准备东封泰山;开元十四年,又奉敕编纂《新礼》,仍由集贤院同时进行,由徐坚、李锐、施敬本等检撰。其间(十五年至十七年)张说“既遭讪铄,罢知政事,专集贤文史之任。”(267)得以与徐坚等众学士共同讨论两书之制作,并拟订两书内容之分工,编写体例及资料的准备,写作班底的确定等,为《六典》、《新礼》的编纂成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惜不久,徐、张相继赍志以殁。萧嵩知院事,张九龄为副知院,采纳“雅有良史之才”的韦述“以令式入六司,像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的方法,“摹周六官领其属,事归于职,规制遂定”(268)二十一年,九龄拜相知院事,引进陆善经,并亲自参预斯役,方使《六典》的编纂取得实质性进展。故能在其二十四年罢相之前,已将《六典》草案,进呈御览。及李林甫知院事,引进苑咸,当是据玄宗的修改意见,进行删改补充的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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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曾巩《乞赐唐六典状》所言:“臣向在馆阁时尝见此书,其前有序,明皇自撰意,而其篇首皆曰御撰,李林甫注。及近得此书不全本,其前所载序同,然其篇首不曰御撰,其第四一篇,则曰集贤院学士知院事中书令修国史上柱国始兴县开国子臣张等奉勑撰。盖开元二十二年,张九龄实任此官,然则此书或九龄等所为欤?”(269)大概曾巩所得残本《六典》,就是九龄二十四年进呈本,或李林甫定稿后删刈未尽的遗存。《唐会要》中有“二十七年二月,中书令张九龄等撰《六典》三十卷成。上之,百官称贺”的记载。当是年月之误,不会是人名之误。由此条记载亦足证《大唐六典》其书的著成,是举朝重视的大事,所以才有“百官称贺”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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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撰修周期过长,有多方面原因,一是两部大典同时进行,精力不够集中;二是主编更换频繁,思路缺乏衔接;三是由于《六典》(包括新礼)编纂本身的难度过大,集贤院聚集如此众多的饱学之士、文章高手,而竟拖延十数年,可见遇到的难点之多。然而最主要的还是由《六典》的性质所决定,因其非一般学术著作,而是在为盛世参酌古典制作一部现实可行的旷世法典,尤其须要慎重对待之。具体而言,既要求其按《周官》模式或理想,规划制定当世官制,便有与如何与现实衔接的问题。一般说来,周礼是经是常,现实为纬为变,非“常”则等于斩断民族历史,非“变”则没有当世的发展,所以为国确立宏规,必须在经纬常变之间进行权衡、抉择,反复磋商研究,然后方能定为规制。可见是一项难度繁剧的浩大工程,绝非旦夕可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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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在依据《周礼》设置了当代的官制及其权力范围,还对唐代以前的职官沿革做了系统梳理。此外,还涉及土地、经济、赋税、军事、监察、礼乐、教育、刑法等制度以及行政区划等。凡有关唐代的行政制度的各项法令法规,无不以类相从,纳入到《六典》的体系当中。可说《六典》即是一部以《周礼》官制为纲,而以现实法令为纬。纲目清晰以便于各部门随时征引使用的正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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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唐六典》云:“凡文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日令、三曰日格、四曰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进一步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270)是说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律即刑法典,用于定罪正刑。“令”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任免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律疏议》即是其中之律,而令、格、式三种大多散佚。而《唐六典》恰是摘录在行的令、式汇编而成,一改繁杂不便征引的《令》、《式》汇编,而为以职官为纲令式为目的新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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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书成,曾经“宣示中外”,应是作为草案,征求意见。不久安史乱起,故无暇颁行。虽然德宗以后各朝将其奉为法典,然而终竟时行时辍。诚如后唐明宗诏敕所云:“其《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不举行,遂至缤紊,宜准旧制,令百官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兼粉壁书在公厅。”废帝亦诏令曰:“其诸道州县亦有《六典》,内合行公事条件抄录粉壁,官吏常宜观省。”(271)《唐六典》时行时废的原因,除去政局动荡的因素,就是因为始终没有“明诏施行”。所以才有吕温《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分析“草奏三复,只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的原因,并提出建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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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见前件《开元礼》《六典》等,圣朝所制,郁而未用,奉扬遗美,允属钦明。然或损益之间,讨论未尽;或张弛之际,宜称不同。将贻永代之规,必俟不刊之妙。臣请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後敢尘睿览,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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