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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营工商业由于垄断而排斥市场竞争,社会经济因之失去活力。其结果则是经济萎缩,财政收入亦必将随之下降。而且官营资本的效率低下,质量恶劣,也是举世闻名的弊端。但是在安史乱后,肃宗意欲解决军国用度,舍此别无他途。当时的财政危机已经濒临崩溃,即使将盐铁尽数收归国有,人员与资金的匮乏,一时亦难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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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玄宗开元初年,因国用不足,朝臣开始言盐铁之利。河中尹姜师度整治山西安邑盐池,“公私大收其利”。这是唐代注意课征盐利的开始。安史乱后,由于军国费用大增,国家开始大量获取盐利,以弥补财政收人之不足。《新唐书·食货志》对此有较详的记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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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唐初盐产自由买卖制度,实行官收、官卖,严禁盗煮与私市。实行垄断食盐体制,财政收人增加。但官营弊端很快暴露出来。除大幅提价增加人民负担之外,官营官销,到处设置销盐机构,盐吏冗多,开支浩繁;经营不善以及中饱私囊等现象层出不穷。官盐运输要向民间征集工具,强派劳役,辗转千里,使农民旷时废业;山川阻隔,供应难于普及,并且不赊欠、不换购,农民缺少现钱,则只好淡食;然而一旦食盐积压不售,就硬性摊派,强迫认购。财政困难尚未解决,又将激起民愤。时代危机在呼唤新盐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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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势下应运而生。刘晏改革的基本方略,就是以官产商销替代官产官销,在盐业经营中引入商业机制。在食盐产地,将所收官盐高价批发给盐商运销,所谓“收盐户所煮之盐鬻于商人,任其所之,其余州县不复置官”。官府只把握生产与总批发,将销售权充分地让渡于商人。不仅节省了由国家承付的运销成本,也使官盐的销售范围得以扩大。刘晏又于“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不数年间,唐朝的盐利就激增到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在盐法改革中,刘晏为了保证国家盐利收入,实现对商人的有效控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采取恤商政策,取消苛捐杂税,简化盐税的征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允许商人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纳绢代购,“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开放盐价,零售价格由盐商自行定夺,“粜盐商,纵其所之”。另一方面,采取一些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查禁绝不法行商与私盐,维护国家和合法盐商的丰额收入;整顿盐政管理机构,因为“盐吏多则州县扰”,除盐业产储之地外,一律不设盐政机构;刘晏所设立的盐政机构,不止是征收盐税。像扶助农业生产一样,须对十几处盐场的生产积极予以督促、检查、技术指导和改进生产工具。“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叹旱则土馏坟,乃随时为令,遣使晓导,倍于劝农。”(36)以保证食盐生产的质量,避免造成损失。并且按照常平粮仓的模式,建立了常平盐系统,用以调节物价,接济民需。通过食盐储备,实现宏观调控。在商人运送不到的边远地区,设立常平盐仓,以调剂供求矛盾,保证百姓的需要。不仅“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而且“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37)通过这些措施,国家既可以获取极大收益,又可避免对盐业经营的失控。刘晏在改革中,采取官营与民营相结合的方式变直接专卖制为官产商销的间接专卖制,寓税于价,做到了“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贵”。“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络,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傣皆仰给焉。”(38)在这一体制下,官府和商人以至百姓都是榷盐的受益者。国家榷利以获得税收,商人运销以获得厚利,百姓则以较为低廉价格获得生活必须的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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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税收既已寓于盐价之中,所以从表面上看,国家榷利的直接交纳者是商人,但实际上每个百姓都是纳税人。正如韩愈所云:“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39)尽管商人在经营过程中要分取部分利润,但为了加快专卖商品的流通。官商分工合作的经营模式,还是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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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刘晏在原来榷铁、榷茶等国家专卖项目中,也引进了类似的经营模式,并不仅限于盐政而已。但亦有反其道而行之者,真是应变无穷,唯以养民理财为鹄的。如在漕运改革中也实行了官商合作的类似改革,以雇佣劳动代替强迫劳役。不过,是收回过去委托民间“船头”督运的权利,改为政府自办运输。劳力也由征役改为招雇,采取给付酬劳的方式,废除行之已久的强行征派及无偿劳役。刘晏又与工商合作,改革运输方式,以盐利厚给其值,在扬州建造适合不同水域的坚船,以便分段运输,“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虽然增加数处运积地点,但是减少了粮船倾覆及停贮待运的损失。采取袋装囊米的方式舟运,降低了运费与损耗。“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轻货自扬子至汴州,每驮费钱二千二百,减九百,岁省十余万缗。”(40)刘晏借助民间资本力量解决漕运难题,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率;利用航运商的技术和管理,代替腐败无能的官吏,消除了漕运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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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不仅在盐政中利用私商,而且在常平仓粮的调剂中,也把以粮易物的贸易活动交给私商经营。国家从常平仓中“多出菽粟,恣之粜运,散入村闾,下户力农,不能诣市,转相沾逮”。沾逮就是分润的意思;还有“易其杂货,因人之力,转于丰处”(41)。这些都须利用行商来完成。史称其“不发丁男,不劳郡国,盖自古未之有也”(42)。说明其经营模式,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客观实际,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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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汉以来,国家经营、垄断工商业的目的在于抑商,贱视商人,夺商贾之利。而刘晏则在国家经营的工商事业中重视商人,利用商人,依靠商人。由打击商人转而利用商人,用以改善国家的财政经济,这是中国财政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是社会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人势力愈加壮大的反映。刘晏的重商政策,既促进了封建社会中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对自然经济起到瓦解的作用。很显然,这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向更高阶段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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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榷盐新制是唐代盐政史中最为成功的、最具成效的改革。其取得巨大成效的原因,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也可为现实社会提供有益的参考。胡寄窗强调,在封建中国的财政史上,刘晏是以往秉政的儒者中,特别强调以一般商业经营原则处理国家财政的惟一思想家,因而他的财政措施对人民的干扰较小。刘玉峰也认为,新法的高明之处是在食盐的零售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从而使其更加灵活和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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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刘晏与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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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理财所处的李唐时代,是一个亟需实行变革的时代,安史之乱的冲击,使李唐王朝的一切制度弊端都暴露无遗,曾给大唐带来富强的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在推行百年之后,均田制逐渐解体,农民大量逃亡,户籍混乱。“唐初,赋敛之法为租、庸、调,有亩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末年,板籍浸坏,多非其实。”(43)至德以后,赋税繁多,无复常准。百姓旬输月送,不胜困弊。“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于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44)因此,以计丁征课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藩镇割据,专霸一方,已使国家的税收严重萎缩,而平叛战争的需要,又使军国用度有增无已,国家财政因之陷入崩溃的边缘。史称肃、代之际,“官厨无兼时之积”(45);“太仓空虚,雀鼠犹饿”(46)。百官的俸禄也不能正常开支。唐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千方百计筹措办法,另立多种税目,强行勒索,以至“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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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摆脱困境,唐政府一直在实行税法改革,由于华北已非朝廷所有,遂决定于江淮以南试行新税。至德二年(公元757年),刘晏拜度支郎中兼侍御史,领江淮租庸。代宗七月的诏书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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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虏未平,师旅淹岁,军用匮乏,常赋莫充,所以税亩于荆、吴,校练于淮海,从权救弊,盖非获已。(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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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润州丹阳复练塘颂》亦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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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前相国刘尚书晏,统东方诸候,平其贡税,闻而悦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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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这一试行于江淮,“从权救弊”的税亩法,究竟与战前的地税有何不同?刘晏又是如何“平其贡税”的?其具体内容,实施时间的久暂,由于书阙有间,都已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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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却可以根据同时期的一些类似改革,推知其大体内容。如舒州刺史独孤及别辟蹊径,创立“口赋法”进行征税。被人嘲笑和攻击为:使“富倍优,贫倍苦”。独孤及在《答杨贲处士书》中辩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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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者据保薄数,百姓并浮寄户共有三万三千,比来应差科者惟有三千五百,其余二万九千五百户,蚕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钱以助王赋。每岁三十一万贯之税,悉钟于三千五百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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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以此人焉得不日困,事焉得不日蹙,其中尤不胜其任者,焉得不襁负而逃。若以已困之人,已竭之力,抒轴不已,恐州将不存,苟以是为念,安敢不夙兴夜惕,思有以拯之,方今为口赋,诚非彝典。意欲以五万一千人之力,分三千五百家之税。愚谓之可复,使多者用此以为裒,少者用此以为益,损有余补不足之道,实存乎其中,富人贫人,悉令均减。今己择吏分官,以辨其差等,量分入赋,其数悬榜,以示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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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不食王土之臣,宁有不输王赋之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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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其所创“口赋法”并非历史上的人口税。而且点明改革的原因是官僚、豪强以及众多浮寄户等,以各种名目逃脱租税。只剩约10%的税户,来承担繁重的赋税,实在不堪重负。改行“口赋法”,旨在“损有余补不足”。“口赋法”将上级分配给舒州的税额按人口数量、财产多少分等摊派交纳,还定时悬榜公布,以示之信。这种做法明显不同于租庸调的计丁征课,也和分等征收户税的方案不同。因此,这是一种革新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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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京畿地区亦相继进行税制改革。京兆府曾以“量沃瘠之差,定赋敛之重”。开始按土地肥沃程度定出等差征收田亩税;并以夏麦与秋田对举,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51)田亩税区分夏税与秋税,这是以往历史上所没有的,说明斯时实践中已经开始征集“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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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大历四年(公元769年)三月的一篇敕文《免京兆府税钱制》中,第一次出现“两税法”字样。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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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守位聚人,有赋有税,所以奉宗庙之祀,备水旱之灾,事之大经,古今不易。国家计其户籍,俾出泉货,著在令典,谓之两税,天下通制,行之久矣。自师旅荐兴,征调烦数,法度多峻,遂废其名。近举旧章,用导薄赋,施於中外,其法一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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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两税”之说早在大历四年即已提出,且已立法推行,只不过一度废止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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