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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各自包含的价值、目的和观念,合理的文化理想和活动又可分为十二种类型,分别是:求真的科学与哲学,求美的文学与艺术,求自我超越的宗教,道德,技术,经济,政治,家庭伦理,体育,军事,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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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又将这十二种类型分成三组。前四种为一组,是人类理性最纯净的表现;中间四种是人类理性规范人的自然生命欲望的产物,所以与人的自然生命欲望相夹杂;最后四种旨在维护人类文化世界自身的存在。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中,道德虽只为其中的一种,但这是指自觉的道德理想而言,实则所有的文化活动,都由人类理性自身生起与创发出,都为实现或表现一道德价值,也就是使人的超越自我、精神自我更尽现其本身依据的理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唐君毅在中期表现出较强烈的理性主义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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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认为,自然生命欲望、自然心理、物体、身体以及语言文字这些有形相的物事与精神的沟通,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凭借和场所,以及前者表现出自身的超越性之时。前者自我超越表现精神,启发理想的精神意义,超越自身的主观性而具有客观性,超越自身的机括性而具有活泼周流的生机,超越自身的被动性而见原初所依之理。而精神表现于物体,身体,文字之形相,可规定精神之形态,并成就人与人之间精神的贯通,以及人的自我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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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明对文化的基本认识之后,唐君毅一一论述了各种文化活动与精神的关系。由于唐君毅谈文化活动,重在其精神基础,所以同时也就很关注各种文化意识。他曾如此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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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文化意识,在本原上皆为依吾人之超越自我或精神自我而生起之意识,亦即皆为一精神意识或精神活动。此即谓一切文化意识,皆有其理性之基础,并表现一成就精神自身之生发,提高吾人之人格之道德价值:而人之实现文化理想之要求,皆依于人深心之实现道德理想之要求。人形成其文化理想之理性,在本原上亦即一道德理性。人之各种文化的精神活动,皆人之道德的精神活动之各种化身。本书目的,只重在说明此义,使各种文化部门,统于一宗。(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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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文化意识同为提高人格之道德价值,也共同建立在统一的道德理性基础——精神自我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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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将文化划分为纯粹文化与社会文化。纯粹文化就是人之理性自我,独立于人之私欲外,以表现其活动而有的文化,包括哲学、科学、文学艺术与宗教道德,此种文化较难为人的私欲所利用,而能长久保持其清净性。社会文化就是,人类的理性自我直接表现其活动于人的私欲之中,与之相斗争,相顺展而有的文化,包括家庭、社会、经济、法律、政治等,此种文化常与人的私欲相纠缠,易为人的私欲利用和污染。通常所说的文化,即以纯粹文化为主,而最可以培养人的道德意识,需要教育传递保存的,就是纯粹文化。依据纯粹文化所培养之道德,是内心道德,依据社会文化所培养之道德,是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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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哲学与科学等纯粹理性之活动,常被视为从根本上是纯静观的,于事物无有好恶,因而是价值中立之活动。唐君毅认为并不尽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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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活动之心无善恶道德观念是一事,而此活动之心本身,是否表现道德价值又是一事。……作此活动之心,自限而陷溺于其所认识之对象为不善,能反此而继续呈现,则为善。而当此活动之心,自以为其本身为自完自足者,不受道德评价时,亦即其陷溺于其所知之时。由是而以此活动之心为无善恶超善恶,即为一错误,亦即成一罪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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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错误用到哲学科学等纯粹文化上,即导致此种文化活动与人生脱节之罪恶。所以,唐君毅指出,科学哲学之活动在根本意义上不能孤立,与其他文化活动一样,同根于人的道德理性,也当同受同一之道德自我的主宰,而可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表现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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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认为,科学和哲学活动为追求有系统之知识与真理的活动。构成知识的概念、判断,与知识之所成,都原于我们的心灵能自物事与自然本能欲望中超越。而本理性贯通联结知识所成知识系统的哲学与科学,则是一个对概念、判断、知识次第超越的历程。此种不断超越限制之能,即表现了一种依于我们的道德理性而生的道德意义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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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哲学目的在求宇宙之真理,而此求真理之心,即涵盖人我之心的普遍心,是对自我私欲、本能欲望的节制与压抑,是对已有知识成见的陷溺的超拔。所以,此认识真理之心,为一道德的心灵。求真的文化须以道德意识为基础,并表现道德价值。但是,此道德心不能自足,因为生活上之事,可以影响我们自陷于成见之中,所以,尚需其他文化生活上之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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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的文化如科学与哲学者,须以道德意识为基础,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相扶持而可能,并表现道德价值。文学、艺术等求美的文化,即使是为求美而求美,其所依的心灵,仍旧是一道德的心灵,因而也表现一道德价值。唐君毅用求美和求真相依相通的关系,对这一点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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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与求美的相似之处,概括地说,就在于:首先,主观心身活动的忘却与实用目的的超越;其次,真理与美都是客观普遍的,因而所依之心都为一大公无私之道德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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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的这两点认识与德国的两位大哲康德和叔本华有共鸣之处。康德曾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指出,人们在审美时是非功利的,即与审美对象没有欲望要求的关系。叔本华继承了这一思路,认为在审美时,个人不再是欲求的主体,而是一个纯粹无意识的认识主体,一个“不带意志的,超乎时间的,在一切相对关系之外的认识之主体”。(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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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唐君毅向前进了一步,由审美的自由中更发现了道德心灵。认为真理与美在被发现时,因其在天地间的客观性与普遍性,所以发现者皆望与人共知共享,由此,求真求美可以使人自制私欲,而培养道德心灵。可以说,求真理的意识在本质上就是求绝对真理的意识,而一切求真之意识,都是直观内在于特殊中的普遍,所以,一切对在特殊中的普遍之审美的直观,都是表现求真活动的本质。所以,求真活动有转化为求美活动的倾向,以完成其自身。而求美活动对于求真活动有补足性,求美活动中表现的道德价值,可以表现求真活动的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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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求真之意识活动对于求美的意识活动也有补足性。因而,求真意识与求美意识都不能自足,需相待而相互补足。所以,求真意识必须转出求美意识,求美意识必须转出求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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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与求美二者固然有互补性,但是仅有此二种意识,仍不能达到至上之道德,使精神生命得到安顿,即便在求真与求美活动本身中,也很难到达绝对的真与美。因为从事求真与求美活动的人,如果没有一种超越的宗教意识,其活动是在其自然生命的耗费中进行,要保持其生命力,补救的方式常常是物质和生理享受的提高。所以,欲自自然生命的限制中解脱出来,使生命具有神性,人需要一种更高的意识——宗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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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对各种将宗教意识归并为其他意识进行了批评,提出宗教意识的核心,是自自然生命的解脱,和对神的崇拜与皈依意识。宗教意识的诞生,常在人强烈希望从自然欲望中解脱,而同时又感觉自然欲望难以克服,两种意识互相矛盾,使人陷入了自我的分裂状态,此时人常觉有两重自我出现,一为陷于欲望之自我,一为超越欲望求从中解脱之自我。人在此两种自我的冲突之中苦苦挣扎以求上达,最终逼出了对神的信仰和对之崇拜皈依之宗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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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认为,道德是实践之事,而非理智之事。道德哲学上的反省,对道德的促进无直接之效用,但不好的道德哲学却会妨碍道德实践,所以,还是要对道德进行哲学的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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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谓道德自我在文化活动中展开,而成人文化成的世界。他在谈道德自我在文化意识中展开时谈到了道德,将道德活动看成是与各文化活动相对之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文化活动均内含有一道德意识,但是道德活动与其他文化活动的不同在于:自觉的道德活动,是自觉地实现道德价值,而其他文化活动,是不自觉地实现道德价值;善的价值只存在于我们的人格内部,所以道德活动对善的实现,表现在自己支配、改造、主宰自己的志行中,而其他文化活动所自觉实现的,是善以外的其他价值,所以对道德价值的实现表现在不自觉的实事中;其他文化活动的本质是表现的,而道德生活之本质是反省的;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心向是外驰的,易于陷溺于其中而排斥其他文化活动,而道德活动的心向则是内敛的,对于各个文化活动可以起到协调、开拓、保护和延续之作用。这是将道德与其他文化活动相对待来看道德,道德能够成就文化意识,同时,道德还能够超越地涵盖一切文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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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君毅将与纯粹文化相对的、理性规范自然生命欲望因而与之相夹杂的文化,称之为社会文化。主要包括家庭、经济、政治、法律、军事、体育、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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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新中国对一切老的、旧的东西,以致传统文化都尚没有热情的年代,唐君毅标举起了传统文化的大旗,并基本上沿着中国传统哲学的路子来立论。他谈家庭哲学,夫妇之道,并在形上学的意义上论证孝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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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立的原因有质料因和形式因,质料因指人的性本能,形式因是超越自我,形式因是家庭成立的根本原因,规范质料因。自夫妇以及父母对子女上说,家庭成立的根据就在于对性本能的超化而实现超越自我。夫妇之坚贞,对子女之爱,是耗费其自然生命,使超越自我逐渐显现的过程,同时亦是生命自物质形体中解放而向外扩张与超拔,表现和保存、延续自身,回归生命本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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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之形式不在家庭中各个人的现实状态中,而是既超越此现实状态,又内在于各个人的活动之中,也就是内在于发此活动的精神自我和道德自我之中。体验此形式保存此形式之意识,就是家庭意识。家庭意识使个体自觉地超越自身,节制,隐忍,有时甚至牺牲自身,以对方之心为己心,从而将自己延伸到其他成员,调整和其他成员的关系,共同维持家庭之存在。这个超越个体自身之自我,就是超越自我。超越自我在家庭中欲彻底实现自身,需经过两重超越。一重为对现实之我之欲求的超越,而贯彻我之最初的道德意志,另一重则是超越此超越欲求之活动本身,兼以成就对方之道德意志,而再肯定我之欲求,唯此时之我再无我执,而有最高之道德意志,能够实现超越自我之绝对的超越性。此时的家庭生活不仅是成就了精神自我和道德自我,还成就了自然生命之欲求,使得生命得以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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