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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氏轼曰:《传》曰:为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故《易》至于雷电相遇,则必及刑狱,取其明以动也。至于离与艮相遇,曰“无折狱”,无留狱,取其明以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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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氏震曰:电明照也,所以“折狱”,雷威怒也,所以“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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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问:雷电《噬嗑》与雷电《丰》亦同。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这法在此,未有犯威人,留待异时之用,故云“明罚饬法”;《丰》威在上,明在下,是用这法时,须是明见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动于上,必有过错也,故云“折狱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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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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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戒占者不可求胜其配,亦爻辞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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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圣人因时而处宜,随事而顺理,夫势均则不相下者,常理也,然有虽敌而相资者,则相求也。初四是也,所以虽旬而无咎也。与人同而力均者,在乎降己以相求,协力以从事,若怀先己之私,有加上之意,则患当至矣,故曰“过旬灾也”。均而先己,是过旬也,一求胜则不能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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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刘氏牧曰:“旬”,数之极也,犹日之中也,言“无咎”者,谓初未至中,犹可进也,若进而过中,则灾,故象称“过旬灾也”,爻辞不言丰者,谓初未至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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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氏瑗曰:言虽居丰盈之时,可以“无咎”,若过于盈满,则必有倾覆之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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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氏琰曰:爻辞云“虽旬无咎”,爻《传》云“过旬灾”,则戒其不可过也,盖与《彖传》天地日月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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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过旬灾”,即“日中则昃,月盈则食”之意也,经意谓同德相济,虽当盈满之时,可以无咎,况初居于之始,未及日中乎!《传》意则谓正宜及今而图之耳,稍过于中,便将有灾矣,其义相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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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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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有孚发若”,谓以己之孚信,感发上之心志也,苟能发,则其吉可知,虽柔暗有可发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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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赵氏汝楳曰:疾得于境之疑,孚发于志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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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申子曰:二虚中故“有孚”,五亦虚中故“可发”,言以诚相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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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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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三应于上,上应而无位,阴柔无势力而处既终,其可共济大事乎!既无所赖,如右肱之折,终不可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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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潘氏士藻曰:六二虽当“丰蔀”之时,然五得位得中,犹可以大事,故六二发若之孚可施也。九三所应上六,无可发之明矣。不可用而不用,保身之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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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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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位不当”,谓以不中正居高位,所以暗而不能致丰,“日中见斗,幽不明也”,谓幽暗不能光明,君阴柔而臣不中正故也,“遇其夷主吉,行也”。阳刚相遇,吉之行也,下就于初,故云行,下求则为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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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项氏安世曰:六二指六五为“蔀”为“斗”,故往则入于暗而得疑,九四之“蔀”与“斗”,皆自指也,故行则遇明而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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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橙曰:“丰蔀”“见斗”,六二爻辞已备,《象传》不释,而独九四致其详者,盖二象由九四而成,四为“蔀”,故二“见斗”,二爻之象同,而所重在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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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之吉,有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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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其所谓吉者,可以有庆福及于天下也,人君虽柔暗,若能用贤才,则可以为天下之福,唯患不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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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何氏楷曰:人君以天下常丰为庆,庆以天下故吉,言庆则誉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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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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