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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85 “争彼”的“彼”字,当是“佊”字之误(其上有“攸,不可两不可也”,攸字亦佊字之误。形近而误。)佊字《广雅·释诂》二云:“衺也。”王念孙疏证云:“《广韵》引《埤苍》云:‘佊,邪也’;又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据此可见佊误为彼的例。佊字与“诐”通。《说文》:“诐,辩论也。古文以为颇字。从言,皮声。”诐、颇、佊,皆同声相假借。后人不知佊字,故又写作“驳”字。现在的“辩驳”,就是古文的“争佊”。先有一个是非意见不同,一个说是,一个说非,便“争佊”起来了。怎样分别是非的方法,便叫作“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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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87 辩的用处及辩的根本方法 《小取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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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89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焉,乃也)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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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92 这一段先说辩的目的,共有六项:(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四)察名实,(五)处利害,(六)决嫌疑。“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两句,总论“辩”的方法,“摹略”有探讨搜求的意义(《太玄》注:“摹者,索而得之。”又“摹,索取也”。《广雅·释诂》三:“略,求也。”又《方言》二:“略,求也。就室曰,于道曰略。”孙引俞正燮语未当)。论辩的人须要搜求观察万物的现象,比较各种现象交互的关系,然后把这些现象和这种种关系,都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所以说:“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种种事物,都叫做“实”。实的称谓,便是“名”(说见第七篇)。所以《经说下》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例如说“这是一匹马”,“这”便是实,“一匹马”便是名在文法上和法式的论理上,实便是主词(Subject),名便是表词(Predicate),合名与实,乃称为“辞”(Proposition or Judgment)(辞或译“命题”,殊无道理)。单有名,或单有实,都不能达意。有了“辞”,才可达意。但是在辩论上,单有了辞,还不够用。例如我说“《管子》一部书不是管仲做的”。人必问我:“何以见得呢?”我必须说明我所以发这议论的理由。这个理由,便叫做“故”(说详下)。明“故”的辞,便叫做“说”(今人译为“前提”Premise)。《经上》说:“说,所以明也。”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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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94 “《管子》”(实)是“假的”(名)。……(所立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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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96 因为《管子》书里有许多管仲死后的故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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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598 怎么叫做“以类取,以类予”呢?这六个字又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根本方法。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凡一切推论的举例和断语,都把一个“类”字作根本。“类“便是“相似”(《孟子》:“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例如我认得你是一个“人”,他和你相似,故也是“人”,那株树不和你相似,便不是“人”了。即如名学书中最普通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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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03 孔子亦有死。为甚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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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05 因为孔子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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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07 因为凡是“人”都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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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09 这三个“辞”和三个“辞”的交互关系,全靠一个“类”字(参看附图)。印度因明学的例,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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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14 声是无常的(无常谓不能永远存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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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16 因为声是做成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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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19 凡是做成的都是无常的,例如瓶…………………(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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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21 如上图:“声”与“瓶”同属于“做成的”一类,“做成的”又属于“无常的”一类,这叫做“以类予”。在万物之中,单举“瓶”和“声”相比,这是“以类取”。一切推论无论是归纳,是演绎,都把一个“类”字做根本。所以《大取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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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23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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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25 一切论证的谬误,都只是一个“立辞而不明于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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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27 故 上文说的“以说出故”的“故”乃是《墨辩》中一个极重要的观念,不可不提出细说一番。《经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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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29 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孙诒让补然字及之必不三字,是也。今从之。惟孙移体也五字,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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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80631 《说文》:“故,使为之也。”用棍敲桌,可使桌响;用棍打头,可使头破。故的本义是“物之所以然”,是成事之因。无此因,必无此果,所以说:“故,所得而后成也。”如《庄子·天下篇》:“黄缭问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引申出来,凡立论的根据,也叫做“故”。如上文引的“以说出故”的故,是立论所根据的理由。《墨辩》的“故”,总括这两种意义。《经说》解此条,说“故”有大小的分别。小故是一部分的因。例如人病死的原因很复杂,有甲、乙、丙、丁等,单举其一,便是小故。有这小故,未必便死;但是若缺这一个小故,也决不致死。故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因为他是一部分的因,故又说:“体也,若有端。”(体字古义为一部分。《经上》说:“体,分于兼也。”兼是全部,体是一部分。《经说》曰:“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是线,端是点。二分之一,线上之点,皆一部分)。大故乃各种小故的总数,如上文所举甲、乙、丙、丁之和,便是大故。各种原因都完全了,自然发生结果。所以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譬如人见物须有种种原因,如眼光所见的物、那物的距离、光线、传达光线的媒介物、能领会的心知等等(印度哲学所谓“九缘”是也)。此诸“小故”,合成“大故”,乃可见物。故说“若见之成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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