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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二节,论辩之七法。今分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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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也者,不尽也。”《经上》云:“尽,莫不然也。”《经说》曰:“尽,俱止。”所立辞为众所共认,则无复辩论之必要。“或”即古域字,域于一方,故为不尽。立辞而不能使人“莫不然”,则辩说生矣。《易·文言》:“或之者,疑之也。”疑则有辩争之必要。故《经说下》云:“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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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昔以“或”为有待的论断,例如“此或为牛或为非牛,今此是犬,故非牛也。”今细审之,似未必作如此解,故但以为辩说之所由起,而不认为辩之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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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即假设。毕沅云:“假设是,尚未行”,是也。《经下》云:“假必悖,说在不然。”《经说》曰:“假,必非也,而后假。”据此则本文所谓“假”,似非今所谓Hypothesis,乃是依据一虚拟之条件而想象其结果之论断(Argument by supposition)。例如宋人词“使李将军遇高皇帝,万户侯何足道哉?”此项虚设之条件乃是无中生有之妄想,故云“假必悖,说在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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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欲明此段,须知效、法、故,三字皆墨家名学之术语。说文:“法,象也。”《荀子·不苟》篇注:“法,效也。”效字有象法之义。《经上》云:“法,所若而然也。”《经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凡仿效此物而能成类此之物,则所效者为“法”,而仿效所成之物为“效”,《墨辩》谓之“佴”。《经上》云:“佴,民若法也”;佴即今所谓副本。譬之为圆,或以意象中之圆,或以作圆之规,或以已成之圆,皆可为为圆之法。法定,则效此法者皆成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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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中效”之故字,不可作“是故”解。此即上文“以说出故”之故字。故即是成事之原凶,立论之理由。《经上》云:“故,所得而后成也。”“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故曰“所得而后成”。欲知所出之故是否为真故,是否为“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之故,莫如用此“故”作“法”,观其是否“中效”。“中效”者,谓效之而亦然也。能证明其为“所若而然”之法,然后知其即是“所得而后成”之故。故曰,“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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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效”,即今人所谓演绎的论证。演绎之根本学理曰:“凡一类所同具者,亦必为此类中各个体所皆具。”《经下》云:“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此言同法者必尽相类。此即演绎论理之根据。以同法者必同类,故“效”之为用,但观所为之“法”是否能生同类之结果,即知其是否为正确之故。例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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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圆形。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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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一中同长”故。(用《经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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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观凡“一中同长”者是否皆圆形,即知“故”之是非。又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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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圆形。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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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为“规写交”而成故。(用《经说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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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观“规写交”是否能成圆形,即知“故”之是非。此之谓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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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印度因明学之“三支”比之。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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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因”,即墨家所谓“故”。因明学最重因,故“因明”为明因之学。其喻体喻依两步即是观“因”是否含有“遍是宗法”之性而已;即是观“故”是否中效而已。“喻体”即是说依“因”做去定可生与“宗”同类之效果。“喻依”即是举出一个与宗同类之事物作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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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之“三段”法与此亦相类。其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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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三段”法之“小前提”即是本文所说之“故”。惟此处先举大前提,次举小前提,最后始举结语,故其间层次不易见耳。试以“三段”法与印度古代之“五分作法”比较观之,则可知“三段法”之小前提与“三支”之因及墨家之故,正同一作用耳。五分作法之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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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法只是五分法之末三分,其实与三支相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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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人如章太炎以为墨家之论证亦具三支(《国故论衡》下,《原名篇》)。其说以《经说上》之“大故”、“小故”为大小前提。吾尝辩其非矣(《墨辩新诂》上,一;又《中国哲学史》上卷,篇八,章三)。其实墨家论辩之有无三支,本不成问题。盖墨家之名学本非法式的论理也。若夫三支之基本学理则固《墨辩》所具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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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王念孙云:“也与他同。举他物以明此物,谓之譬。……《墨子》书通以也为他,说见《备城门》篇。”王说是也。毕沅删去第二也字,非也。《说文》:“譬,谕也。”今引《说苑》一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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