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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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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若?应之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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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曰:“未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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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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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曰:“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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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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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节释譬与本文互相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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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之法。然亦有区别。辟是以此物说明彼物,侔是以此辞比较彼辞。例如公孙龙谓孔穿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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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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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是比辞而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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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此即名学书所谓“类推”(Analogy)。援之法乃由此一事推知彼一事,由此一物推知彼一物。例如《墨辩》云:“辩,争彼也”,吾校云,彼当为佊之误,《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本《论语》作“彼哉”,可见佊字易误为彼。吾此校之根据乃是一种援例的论证;吾意若曰,《论语》之佊字可误为彼,则又安知《墨辩》之彼字非佊字之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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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侔、援三者同是由个体事物推到个体事物。然其间有根本区别。辟与侔仅用已知之事物说明他事物。此他事物在听者虽为未知,而在设譬之人则为已知。故此两法实不能发明新知识,但可以使人了解我所已知之事物耳。援之法则由已知之事物推知未知之事物,苟用之得其道,其效乃等于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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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第三第五“也”字皆当作他,说见上文第四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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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推”,即今名学书所谓归纳法。归纳之通则曰:“已观察若干个体事物,知其如此,遂以为凡与所已观察之诸例同类者,亦必如此。”其所已观察之诸例即是“其所取者”。其所未观察之同类事物即是“其所未取者”。取即是举例,予即是判断。今谓“其所未取”之事物乃与“其所已取者”相同,由此便下一判断,说“凡类此者皆如此”。此即是“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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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本篇前有“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之文,“也物”之也字与他字同。因此推知“也者同也”及“也者异也”之上二也字亦与他字同。如此推论犹是“援”之法,以其由个体推知个体也。然王念孙云:“《墨子》书通以也为他。”云“通以也为他”,则是由个体推知通则矣。如此推论始名为“推”,始名为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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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钱大昕说“古无轻唇音”,因举“匍匐亦作扶服,又作扶伏”,“扶古读酺,转为蟠”,“伏羲古亦作庖牺”,“古音负如背”,“古读佛如弼”……等例为证。其所举例不过数十条,而可下“古无轻唇音”之全称判断者,则以其所未取之诸轻唇音为同于其所已取之“扶服”、“负”、“佛”……诸例,古亦皆读为重唇音耳(看《墨家哲学》页五十七至六十)。此项论证,皆合“推”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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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犹渭‘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两句旧说皆不得其解。“他者同也”,是说其所未取之其他诸例与其所已取之诸例相同。吾若无正确之例外,则必不能说其他诸例不与此诸例相同也。吾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则不能说钱大昕所举数十例之外其他诸轻唇音字古不读重唇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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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释第二节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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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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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三节,论辟,侔,援,推诸法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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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然也同”一句,旧脱“其然也”三字;“有所以取之”一句,旧脱“所”字。今并依王引之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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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侔,援,推各法皆以个体事物为起点,用之不慎,最易陷入谬误。盖此诸法,一言以蔽之,曰:辨事物同异之点而以之推论而已。若辨同异不精,则其论断必不能正确。此节所论诸谬,大率皆本于此。分别言之,则此节所述谬误凡有四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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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孙读“夫物有以同而不”为句,又以“率遂”二字为同义,皆非也。此十字当作一句读。率,皆也。言物或有相似之点,而不必皆遂相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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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观察不精之谬。如牛有尾,马亦有尾;舜重瞳,项羽亦重瞳;人能言,鹦鹉亦能言。然岂可遽谓牛与马同,舜与项羽同,人与鹦鹉同耶?《经说上》曰:“有以同,类同也。”但可谓之偶有相类之点而已,其相类之点或多或少,或为大同,或为小同(惠施曰:“大同而与小同异。”)然不能遂以为尽同也。例如云“日之状如铜槃”,又“日之光如烛”,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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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孙读正为止,亦可通;然此字不必改也。此言两辞相侔,其正也有一定之限度;过此限度则不得为正矣。如范缜云:“神之于形,犹利之于刀。未闻刀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哉?”此亦侔也。然“神之于形”,与“利之于刀”,究竟可以相侔至如何限度?故沈约驳之曰:“若谓此喻尽耶,则有所不尽;若谓此喻不尽耶,则未可以相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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