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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简史 希伯来民族与犹太教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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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西方哲学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希腊思想,但它也受到希伯来传统(后来被称为犹太传统,名称取自犹太王国)影响。与希腊哲学相比,犹太思想更受宗教推动:希腊人很自觉地把新哲学与旧宗教区分开来;相反,犹太人同样自觉地把哲学与宗教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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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犹太教有明确的一神观念,因此,犹太教哲学主要关注的是神的本性及其创造本性,以及他为拣选民族制定的律法的重要性。对于希腊人的统一意识而言,一神的概念有很大的吸引力,而永恒存在的上帝作为基础性实在,也与希腊形而上学的最基本假设相符。不过,它们之间也存在巨大差异,希腊和罗马的“异教”传统无论有怎样的影响力,最终都被中东尤其是巴勒斯坦出现的宗教观念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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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个地区的其他宗教最明显的不同(琐罗亚斯德教是个有限的例外),希伯来宗教是一神教,只承认唯一的上帝,反对多神。在希伯来圣经的开头几卷中,犹太教的上帝出场时,总在与其他民族的神竞争。只要希伯来人在与其他民族的文化斗争取得胜利,他们就会满怀信心地相信,他们所信奉的神打败了其他神。但是,一旦斗争失败,敌人取得胜利,上帝与其他神之间的竞争就会有不同的说法。他们会宣称其他神是虚构的,最终会认为这些神根本上子虚乌有。犹太教的一神论断言,唯有一个神存在,他不只是在其他神之上,而且取代了所有其他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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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希伯来民族与他们的上帝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整个犹太教哲学。“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的神,是唯一的主”,这句话概括了犹太教的基本思想。不过,这个核心的重要概念至少蕴含了两个必然的观念,它们有助于说明犹太教的历史和哲学气质。一个是犹太人作为“被拣选的民族”的排他性观念,即他们得到高于其他神的上帝宠爱。作为对这种宠爱的回报,他们必须顺从上帝,尤其要服从律法。律法因此成了希伯来人和后来犹太教思想的核心,而这是其他民族所没有的,尽管古代世界有好几个文化发展出法律体系,其中包括赫梯文化、亚述文化,尤其是汉谟拉比统治下的巴比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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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伯来哲学很大程度上由以下三个关键概念规定:一神的存在、上帝宠爱或“拣选”的地位、律法的重要性。或许,第二个概念在哲学上来看可能会被当作沙文主义和民族排外加以拒斥。当然,人们可能注意到,几乎每个社会(无论古今)都倾向认为自己是“被拣选的”,因此享有特权。许多民族在进行战斗时,总是认为上帝站在自己这边。然而,第一个概念和第三个概念,即一神及律法,不只规定了古希伯来人的哲学,而且实际上为西方历史和哲学的整个进程提供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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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犹太教强调个体的尊严,但是我们应该记住,犹太教最初是部族宗教。个体有意义和尊严,但首要的是他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正如许多古代社会,这个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是偶然事件。犹太教将其身份定位为“上帝的选民”,即上帝对他们的祖先亚伯拉罕(约公元前2000年)所做的承诺,亚伯拉罕可能是从乌尔(在苏美尔)迁移到巴勒斯坦的。上帝许诺亚伯拉罕,他的子孙会成为伟大的民族。这使犹太教具有了排外性、种族性特征,而这遭到了早期基督徒的坚定拒斥。根据这个古代观点,犹太性与其说与某种哲学或信念有关,不如说它构成了共同体成员的基本资质。因此,犹太教哲学并没有像探究犹太共同体中成员资质的意义及其蕴含那样,去探究神学和信仰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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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犹太教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规定的宗教,它至少表面上与儒家的某些方面相似,因为儒家关注的也是社会生活的实践性。作为宗教团结的表达和工具,仪式在犹太教中极为重要。不过,犹太教的许多仪式与日历年的特殊日子有关,常常是对犹太民族生活中的历史事件的重演。上帝或许是永恒的,但他拣选的民族是历史的。事实上,人们可以说犹太教哲学始于犹太人的历史,或者更确切地说,始于历史的意义。它的观念潜藏于小心保存的记忆中,即关于数千年来的胜利和灾难的记忆。而且,这些观念与犹太民族及其上帝之间持续存在的关系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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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逾越节的那个星期是最神圣的时刻,它是每年对出埃及的纪念,即犹太奴隶在公元前13世纪从埃及进入巴勒斯坦,来到迦南的“应许之地”。出埃及,被认为在犹太民族与上帝的关系中是极其重要的事件。正是在出埃及期间,摩西登上了西奈山,从上帝那里接受了律法。节日(圣日)始于仪式性的“家宴”,包括规定好的祈祷,它们象征着犹太人在埃及以及逃离埃及的种种经验。整个仪式强调,历史是巩固宗教的方式。人们可以用同样的方式理解当代犹太人对 “大屠杀”之恐怖的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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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伯来人的经文中,上帝和他的选民的关系也是核心主题。《希伯来圣经》开篇,即《创世记》,就把上帝呈现为无所不能的造物主,他在六个连续的“日子”里,逐步创造不同等级的存在者,其中最为醒目的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人。这就背离了中东地区传统的共同倾向,即把当前世界视为先前世界和境况的结果。甚至对于希腊人而言,世界可以从虚无中形成的观念也是完全不可理喻的。与之相反,犹太教认为上帝从虚无中(ex nihilo)创造了世界。不必说,在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提出进化论这个新观念之前,关于如何适当地解释创世就已经有了大量的争论。但是,在《希伯来圣经》中,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是上帝与其造物(人)的关系。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这是什么意思?如果这个说法是真的,为何上帝偏爱某些人——比如亚伯拉罕,在人口密集、文明开化的地区中,上帝独独偏爱他,还有亚伯拉罕之子以撒,根据《希伯来圣经》的说法,上帝选择他而不是以赛玛利(Ishmael)作为亚伯拉罕的继承人。(伊斯兰教地区的阿拉伯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是以赛玛利,在《古兰经》中,他被认为是亚伯拉罕偏爱的那个儿子。这些解释的分歧加剧了世界上充满仇恨的冲突,两个相互敌对的邻居各自都声称自己是“拣选”民族,享有来自“他们”的上帝的特权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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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永久家园的民族梦想在地中海东岸崎岖且四周充满敌意的地区定居,一直信奉某种被拣选民族的观念,这并不是毫无关系或不值得关注的。在大卫王和所罗门王统治时期,耶路撒冷是强大王国的首都,这个王国包括十二个希伯来部落。以色列甚至还建立了国家。所罗门王花了很多精力美化这座首府,最鼎盛的时候是建了座奢华的神殿。这座神殿的建造成了犹太人历史上的关注中心,因为它被多次毁灭和重建。在《希伯来圣经》描述中,古希伯来人受到不断征服、奴役和流亡。正是由于这样的悲惨历史(更别提犹太人后来因不再作为单一民族时所遭遇的苦难了),我们必须理解这种把这个民族与他们的上帝紧密联系的独特的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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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圣经》几乎没有什么神学,而是上帝的个性,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说,他就像是小说的角色那样具有个性。希伯来人的上帝就像他自己坦承的那样,是喜欢嫉妒的上帝。有时,他还是爱生气、愤怒的上帝。希伯来人的全能、保护子民的上帝不可预测、狂暴甚至反复无常,这与希腊人对命运的看法极为相似,这是个大的哲学论题。他极易被激怒,降临到希伯来人头上的灾难就是明证。一方面,希伯来人得到了强大上帝的保护。然而,另一方面,这种保护绝不是完全可靠的。因此,这种上帝保护的缺席必须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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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的核心和持续性,可以根据这种恐惧加以解释。有人论证道,犹太人背负着律法这个枷锁,这是人们熟知的对严厉的犹太律法的基督教式批判,内容实际上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真相是,所谓的“信约”,即希伯来人承诺服从上帝的律法,赋予了他们巨大的自信,这是由上帝保证而来的自信。如果他们服从律法,上帝就会保护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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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灾难发生(这是常有的事),犹太人不会怀疑自己对上帝的信仰,而是责备自己。先知们几乎以骄傲的口气说到那些聚集起来攻击以色列的军队,认为这不是上帝遗弃他们的证据,反而表明了上帝对他们的持续关切,通过这种不满的信号提示犹太人违背了律法。在希伯来人看来,他们被上帝抛弃了这样的解释,是不可思议的。罪恶感是更可取的想法,可以说,希伯来人赋予了罪恶感某种哲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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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犹太教和犹太教哲学最为核心的特征。律法被设想为上帝的直接启示。它不应仅仅被当作人类发明的、维护社会团结的法典或契约。它也不应被视为当权者的发明或权力工具。实际上,它不应被视作强迫,而应当作特权、福佑。正是律法中的上帝启示,使犹太民族成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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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律法的核心是十诫。根据经文,十诫是摩西在西奈山(即我们现在的加沙地带)时上帝颁布给他的。十诫包括的义务有:除了唯一上帝,不得有其他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妄称上帝之名召唤上帝;当遵守安息日、守为圣日;当服从父母的权威;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在法庭上作伪证;不可贪恋他人的配偶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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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诫中衍生出来的具体律法,规定了应该尊重人甚至奴隶。特别是,应帮助那些处于不幸之中的人。正义规定,那些处于安全地位的人应当确保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①因此,法律的义务与对同情、尊重的强调相互结合,这种同情和尊重不只针对位高权重之人,而是针对每个人。每个人都有尊严和价值,因而值得尊重,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人人应该同样遵守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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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定了犹太教哲学,但似乎对律法的违背构成了犹太教的历史。根据犹太教的经文,上帝创造的完美秩序被最初的人破坏了。《创世记》根据人的原罪来解释世界中恶的起源。在西方的宗教哲学中,原罪观念占据着核心地位。原罪最好理解为对上帝律法的违抗,是对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破坏,它是由人类有罪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每种文化都有某些罪恶观念,但是“原罪”意味着特殊的罪行,它是对上帝的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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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在创造亚当进而创造夏娃作为人类的第一对夫妇后,曾警告他们不要吃一棵特别的树上的果子,即知识树上的果子。蛇引诱夏娃去吃禁果,声称任何吃了这棵树上果子的人都会像上帝。夏娃吃了禁果,并让亚当吃,亚当也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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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揭示的是人类的罪行,它常常被当作寓言理解。原本天真的观念,被代之以可怕的知识重负,而且,知识或在善恶之间做出选择的能力可以概括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传统的许多道德故事及其处理恶的问题的路径。知识毁灭了天真。原始的快乐因道德需要蒙上了阴影,而且由于这种需要,人们还要加上反思需要和哲学需要。然而,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人类的好奇心、要认识的诱惑,在无知情形下非常明显。因此,从最初以来,原罪的最终责任问题就进入了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传统。那么,上帝在创造我们的时候,有意让我们具有不可避免地屈从于好奇性的天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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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要注意的是,撒旦(蛇)的参与暗示,一神论并没有摒除还存在其他“神”的观念(尽管这些“神”没有上帝那么有能力)。就像在琐罗亚斯德教中,这些“神”有助于我们去解释世界上存在的人类苦难和不幸,而不必把这些苦难和不幸直接归咎于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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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对亚当和夏娃的忤逆报以愤怒,由此表明《希伯来圣经》中上帝的典型特征:易于愤怒。作为原罪的后果,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了他们此前居住的伊甸园。如今,他们进入了有着疾病、苦难和死亡的世界。他们以前“按照上帝的形象”造出来的本性受到损害,而且这个损害是他们自己有意的忤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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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时起,人类不再自然地具有上帝那样的善行(尽管原初的故事就已表明,这种自然倾向存在严重缺陷)。如今,他们的行为是选择问题,而且常常是在善恶之间进行选择。因此,犹太教的哲学著作多半具有明显的实践性,专注于阐明做出正确选择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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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记》对原罪即“堕落”的说明,为犹太人处理恶的问题的方案提供了基础。《创世记》表明,恶是通过人类的选择出现在世界上的。后来的犹太教思想常常从《创世记》中获得暗示,试图把苦难和不幸解释为人类不履行信约的结果,特别是人类违背上帝律法的结果。比如,先知就这样认为,他们根据犹太民族未能遵守上帝的律法,说明所罗门王统治时期后犹太人所遭遇的政治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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