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211523
1702211524
(1)生态危机如果有哲学上的根源的话,那么这个根源是什么?有些人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肤浅因素:比如目光短浅、无知、贪婪。另一些人则试图为生态问题寻找更为根本的解释,他们的讨论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有些较为深刻的环境学者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中心主义,即认为人类是宇宙的价值中心。另一些人被称为生态女权主义者,他们认为根本问题在于,人们把家长式的统治施加于女性和自然界,女性和自然界都成了剥削、压迫的对象,成了男性的附庸。还有一些人属于社会生态学者,他们认为根本原因就是以特权集团的统治和剥削为基础的、根深蒂固的权力主义社会结构。尽管特权集团之间的分歧也相当明显,但在那些环境哲学家们看来,他们在能源过度消耗和军事战备之类的紧迫问题上往往步调一致。
1702211525
1702211526
(2)何种实体具备道德身份和固有的内在价值?比如说,非人类的动物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吗?植物呢?别的物种呢?各种生物共同体、生态系统、荒漠以及行星生物圈都拥有其各自的权利和利益吗?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拥有道德身份的实体必须具备何种性质或特征?比如说,它是否必须具备感觉能力?是否必须有生命?是否必须拥有属于自身的目标、归宿或善?
1702211527
1702211528
关于动物权利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它们当中有很多和环境伦理学并不相干。
1702211529
1702211530
不过有一点必须提醒大家:看起来,如今人们普遍都对具体的道德问题很感兴趣,而且兴趣还在增长;但这并不说明元伦理学已经丧失生命力了。诚然,我们已经进入 21 世纪,这个时代的许多伦理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具体的道德困境,例如堕胎、权利平等、色情文化,以及诸如此类。不过,近来仍有几个元伦理学问题广受争论。具体如下:
1702211531
1702211532
·什么使一个原则成为道德原则?道德原则的内容可以是任何东西吗?抑或它必须包含某些特定类型的内容?
1702211533
1702211534
·一个道德上义不容辞的行为,就是在其他事情处于同等状态的情况下你必须去做的行为;而一个超义务的行为,它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它在义务的范围之外。这样的区分是否正当?如果它是正当的,那么传统的伦理学哲学理论能否适应这样的区分?
1702211535
1702211536
·伦理学真理是否和特定社会或文化的伦理学信念相关?也就是说,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正确?
1702211537
1702211538
·对于“我为什么要讲道德?”这个问题应当做何理解?这个问题提得合理吗?
1702211539
1702211540
·相信某件事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和有动机去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所谓的内在论者[internalists]认为存在这样的联系,而外在论者[externalists]则认为不存在。)
1702211541
1702211542
·存在者的道德身份来自何处?
1702211543
1702211544
·是否有某些存在者拥有比别的存在者更高的道德身份?
1702211545
1702211546
·对于针对机构以及其他集体的所做道德判断,我们应当做何理解?有时候,人们认为团体对于自身的行动是要负道德责任的。那么这种责任是否高于团体中的个人所负的责任?
1702211547
1702211548
·做某件你知道将会导致不良后果的事,和故意为了产生那样的不良后果而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有道德上的差别?
1702211549
1702211550
另一方面,就非元伦理学方面的当代道德哲学文献而言,本章最后提供了一个好的例子,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詹姆士·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1941—2003)。在这篇文章中,雷切尔斯讨论的问题是,坐视他人因饥饿而死和杀死他们是否一样坏(认为这两者一样坏,就是所谓的等价理论[Equivalence Thesis])。雷切尔斯并没有试图证明这两者一样坏,不过他试图指出,坐视他人死去,这比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要坏得多。
1702211551
1702211552
情感主义和非自然主义都在接受质疑,与此同时,政治哲学的独立发展也出现了,这个对于当代的道德哲学有着相当可观的影响。这一发展的源头是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我们不久就会看到,此人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契约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说的是如何妥当地分配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和负担。罗尔斯的著作,使得人们对于契约主义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于运用契约论原则来解决特定的道德问题,人们也产生了相当的兴趣。因此可以说,当代人之所以热衷于“现实生活”的道德问题,罗尔斯的著作是功不可没的。
1702211553
1702211555
约翰·罗尔斯,一位当代自由主义者
1702211556
1702211557
在整个 20 世纪,道德哲学方面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或许就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作者是哈佛大学的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这部著作重新唤起了哲学界对于正义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自从此书发表以后,每一个涉及正义问题的哲学作者都引用了这部书,以此确认自己的立场。最近有一位评论者——芝加哥大学的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教授——认为,罗尔斯是 20 世纪最重要的三位哲学家之一,另外两位就是维特根斯坦(见第九章)和海德格尔(见第八章)。
1702211558
1702211559
1702211560
1702211561
1702211562
约翰·罗尔斯
1702211563
1702211564
罗尔斯的著作起于自由主义传统,不过对于自由主义向来奠基其上的功利主义,他感到不甚满意;有人试图用几条特殊的“自明”原则来给功利主义划界限,对此罗尔斯也感到不满。他说,在《正义论》这部书中,他要“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原则进行更高度抽象概括”。其结果就是那样一种漫长而系统性的努力,以求确立、解读、阐发正义之根本原则,并把这些原则运用于社会伦理,解决各方面的核心问题,以之评判各类社会、政治和经济机构,对它们所预设的义务和责任做出审查。下面,我们将就那些原则本身展开讨论。
1702211565
1702211567
公正社会的基本条件
1702211568
1702211569
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利益冲突与利益共享并存,因此必须有一套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原则,以之来决定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这就是分配原则或社会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具体指明了何种社会共同体是可以被加入的,何种形式的政府是可以被建立的。(在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贯穿了传统的哲学问题,即国家的功能及组织形式的伦理学正当性。)罗尔斯认为,秩序井然的社会(或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所有成员都知道并接受共同的社会正义原则;(2)一般而言,基本的社会机构能够满足这些原则,并且人们普遍都知道它们满足这些原则。
1702211570
1702211571
罗尔斯说,若要使社会秩序井然,其成员必须依靠理性的反思来决定他们的正义原则是什么。要使选出来的原则合理而正当,选择的程序必须是公平的。(1958 年罗尔斯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的著作就是对这篇文章的进一步提炼和扩展。)
1702211572
[
上一页 ]
[ :1.70221152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