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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从一个活生生的身体中取出跳动的心脏,至少可以说,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会对此感到不大舒服。仅仅盘算这么做,都叫人感到不道德得令人发指。但可能我们只是庸人自扰,因为我们未能把来龙去脉梳理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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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们需要判断的是谁有权利去杀人,或者此权利究竟是什么。我拥有生存权吗?还是只有我的身体有那种权利?(再或者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我的,一种是我身体的?)一方面,如果我的身体有生存权,那么取走我的心脏就一定是非道德的了,即便我已经死了!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我拥有生存权,如果权利的所有者是人而非身体,那么取走我的心脏从道德上来说是被允许的(也许在征得我的家人的同意之后),即使这会杀死我的身体,因为此举并不会侵犯我的生存权。于是,接受人格论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那样的话,我们需要对道德哲学做长篇大论)。仅仅是将大门推开一道缝隙,说杀死身体是被允许的,因为杀死身体并没有真的杀死人,这也足以令人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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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呢?根据肉体论,我在D阶段仍然活着。那么,显然我们要说,拿走人的心脏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杀死我的身体,从而也杀死了我。我们会说,如果说有什么事侵犯了我的生存权,在我仍活着时取走我的心脏肯定算一件,因此它是道德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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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在这里,问题也没那么简单。如我们所知,活着也并非像说的那么好。就得到重要的东西而言,关键问题也并不是我是否活着,而是我是否为人。而在D阶段中,尽管我依然活着,我也已不再为人了。对这一情况的深入反思让我们逐渐明白,所谓“生存”权有些误导人。也许我并不拥有多少免于被杀死的权利,因为我拥有的是免于“非人化”(depersonified)的权利,即我的人格免遭破坏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是真正的权利,那么只要我的人格已被销毁,从我身体中取走心脏就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了。可以肯定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杀死他人确实也将他们的人格毁坏了,那么做就是不道德的。但在我不再为人却依旧活着的反常情况下,也许杀掉我最终能在道德上得到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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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们明白这些问题的确重要且复杂。但在这里,我们并没有足够的空间详尽探究答案。在指明几个可能的答案的方向之后,我就要把更进一步的问题撇在一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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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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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见,如果我们接受了人格论,死亡时刻就需由人格功能而非肉体功能界定。大致说来,只要我的身体进行着人格功能,我就是活着的;如果我的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即便我的肉体依然活着,我也并非活着。我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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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论下,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思路上的内容即是我们关于死亡的想法,但它不一定如其所示那样确定无疑。让我们试着回忆昨夜,假设昨夜凌晨3点20分时你在熟睡之中,你正处于深度无梦的睡眠,你未思考,未推理,未交流,未回忆,未计划,未创造。你并未运行任何形式的人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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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接受“肉体停止人格功能行为即为死亡”的观念,就必须勉强承认,昨夜凌晨3点20分你已死亡,尽管我们不这么认为。的确,因为你经历了无梦睡眠接着做梦的各种循环,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你死了,后来又活了,又死了,整夜不停地转换。这样当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们在定义时需要更谨慎些,不能简单地说身体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即是死亡。我们需要更细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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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论者一个合乎常情的提法是,你没在运行人格功能也没关系,只要这只是暂时的。倘若你的肉体过去进行过人格功能活动(你已是一个人),且你在未来将继续进行,那么你仍然是活着的,即便此刻并无人格功能活动进行。这样无梦睡眠的问题就巧妙解决了。即使你在凌晨3点20分并未运行人格功能,你后来将回归此行为,于是我们可以恰当地说,你在无梦睡眠过程中仍然是活着的。那么根据此结论,达到死亡状态不仅需要人格功能的缺失,还需要它是永久地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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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修订也说不通。一些情况依然会被错误归类,比如我们直观反应中认为仍活着的却要说是死了,直观反应中认为是死了的却要说是活着。就前一种情形而言,可以对无梦睡眠的情况稍加修改,假设弗兰克昨夜凌晨2点至2点30分之间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不巧的是,凌晨2点30分他心脏病突发,在睡眠中死去,再也没有恢复意识,再也没有继续运行人格功能。根据我们当前的提议,弗兰克死于凌晨2点,因为他此时已经最后一次停止了人格功能活动。然而直观反应告诉我们,这好像是一个错误的答案,弗兰克在2点15分依然活着,虽然他处于无梦睡眠之中,但他直到2点30分心脏病发作时才死亡。因此,单单人格功能停止活动不再恢复这一事实,还不足以界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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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也不是死亡的必要条件,至少在若干构想出的案例中,即使人格功能最终可恢复,人也可以死亡!比如,审判日到来,上帝令死者复活,且复活后将有人(仅一人)具有你死前同一个人格,如我们所知,根据人格论,复活后会有人成为你。你又活着了,你被复活了。我们同样可以假定,于其他人也是如此,所有的死者都将再次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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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们想要说明的。但据我们当前的提议,这样说是错误的。不管我们如何认为,这些人没有一个曾死去过!毕竟,复活之后,所有之前的“死”者将重新具有人格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人格功能停止——某些情况中会停止千百年之久——但仍然不是永久性停止。人格功能的丧失同无梦睡眠一样只是暂时的,只是时间段较长些。所以,所有人一直都是活着的,他们从未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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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当前提法的结果,且这一结果似乎并不正确。审判日来临时上帝复活死者,他并不是仅仅将他们从极深极沉的“睡眠”中唤醒,因此当前的提议,即死亡是人格功能的永久性(而非暂时性)停止,似乎也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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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种提法不尽相同,我认为它是最接近事实的一个。我们同样始于对睡眠的重要观察,这种观察认为,即使你没有切实进行人格功能活动,然而你仍具有人格功能活动的能力。比如,当你睡觉时你没有在算乘法表,但你仍然有做乘法的能力,我们如何知道有无能力?只需把你叫醒!我们叫醒你后问:“3乘3是多少?”你骂完我们之后,便会说:“是9啦。”同样地,如果你会说外语,比如法语,那么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使用这种语言,但睡着的你有说法语的能力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可以把你叫醒,问你这个以及那个动词怎样变位,你都可以变出来。推而广之,即便你在睡眠中并未进行人格功能活动,毋庸置疑的是,睡着的你有能力进行人格功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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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并非总在施行中。你的人格功能此刻在施行中,因为你现在在思考,但在不思考的时间内你并未失掉思考的能力。那么,假设人格论一派认为,若你有进行人格功能行为的能力,你就活着;不能进行此功能,即是死亡。而你不能够的原因是什么?可能因为支撑人格功能的大脑认知机制已损坏,不能运行。当你死亡时,你的大脑是毁坏的,你不仅暂时无法进行人格功能活动,而且已经不再能够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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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思路进行解释,似乎可以很好地应对各种情形。在无梦睡眠中,即使你没有进行活跃的人格功能活动,你仍然有此能力,所以你并未死亡。即便是不幸在睡梦中死于心脏病的弗兰克,直到心脏病发作之前,他都并没死亡,因为在最后半个小时的无梦睡眠中,他仍然能进行人格功能(即便他什么功能也没有运行)。这种解释不仅没有不合情理地误将生者判死,也没有不合情理地误将死者判生。如果上帝会在最终审判日将死者复活,那么他们将在未来某时重新进行人格功能活动,但说死者们此时能够进行活动是不正确的。相反,他们此刻是不具有此种能力的,他们的大脑已损坏,或者更糟。因此,在上帝弄好他们之前,或在上帝复活他们之前,如我们认为的,死者真的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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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思路进行解释,对研究其他可能艰深难解的案例也有指导作用。以昏迷中(in a coma)的人为例,他已不再进行人格功能,让我们假设他的身体依然是活着的(心脏仍跳动,肺叶仍呼吸,等等)。但我们疑惑,此人是死是活?他没在进行活跃的人格功能活动,这是肯定的。但我们如今意识到,相关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具有人格功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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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了解其更多的内在生理状况。答案取决于细。相关认知结构是否还在?或者已经被损坏或摧毁了?再想想睡眠的情形,当一个人在睡梦中时,我们需要做些什么才能将他唤醒,将人格功能的开关打开。他的认知结构健在,但开关是闭合的。可能处在昏迷中,或某几种昏迷中的人也是类似情况。我们应该这样思考,昏迷案例一:跟人格功能相关的大脑认知机制均正常,只是开关处于闭合状态(或者稍微转换下喻体,开关上了锁),于是我们不能以一般方式启动开关。摇晃处于昏迷中的人,说“吉米,醒一醒”并不能起作用。尽管如此,即便开关卡在闭合状态,倘若大脑的认知结构仍可以确保开关开启后节,个人可以进行人格功能活动,那么我们应该就可以说,此人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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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迷案例二则与之相反。(我并不确定这一案例是否可从医学角度定义为昏迷,但此处不必细究。)假设情况是,可支持认知活动的大脑结构已衰退,那么这就不仅仅是开关处于闭合状态,而是大脑不再能够进行较高水平的人格功能行为了。其损毁情况十分严峻,此时正确说法就可能是,人已不再存活。其肉体可能还活着,但人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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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倘若我们接受人格论,用人格功能的丧失来定义死亡,似乎最合理的说法是,死亡需要丧失进行人格功能的能力。如果只是丧失了人格功能本身——只是停止了人格功能,即便是永久性停止——都不足以定义死亡,只要他仍保存着运行人格功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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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接受的是肉体论而非人格论,又当如何呢?死亡时刻似乎就由肉体功能来界定,而非人格功能了。那么我们可以说——至少把它算作“一传”(a first pass)吧——只要我的身体仍可进行肉体功能的,我便活着;如果它并未在肉体功能运作中,那么我并非活着的,我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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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解释是否同样有待完善呢?这里只考虑相关功能的丧失,而不考虑运行功能的能力丧失,是否也是不该的呢?肉体论一派是否应从肉体功能的能力丧失定义死亡?抑或说身体停止肉体功能时即是死亡也已足够?(在任何情况下,假设我们都不甚愿意承认,一旦死亡则肉体功能永久停止,因为一旦承认此说法,即使不情愿我们也不得不说,如果上帝当真将在审判日复活我们的身体,那么这些死者就从未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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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就不知该如何解释了,部分是因为思考身体停止肉体功能却留有肉体功能能力的案例很费脑筋(对肉体派而言,深度无梦睡眠的案例中找不到明显可类比之处)。倘若身体在长时间内停止肉体功能活动,功能退化将迅速发生于整个身体,不久肉体功能依然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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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想象一两项肉体功能停止运作而其余持续进行的状况,这并不困难。假设有人突发心脏病,其心脏一段时间内停止跳动,后来用心脏起搏器使之继续跳动。其人在中间的时间段内是死亡的吗?我们有时会这样说,但我不知道肉体论一派是否该如此认为,尤其如果其他一系列肉体功能在相关时间内是持续运行着的。我们需要的案例是,所有的肉体功能都已停止,但进行肉体功能的能力却由于某些原因并未被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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