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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城市警察往往会对黑人违法者更加严厉,更容易将黑人而非白人看成是一个罪犯。当只有一对一的证词时,黑人经常处于不利的位置。[6]但是,即使考虑到这些情况,事实仍然是:在统计学、社会学和比例上,黑人比白人犯罪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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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这种犯罪代表了某种形式的“非组织的阶级斗争”。[7]在不甚确切的意义上,这种现象是由商业周期引起的。犯罪是怨恨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发财的渴望,是对较富有者的一种暴力行为。这些都是下层阶级的犯罪,而黑人构成了下层阶级的大部分。关于这一事实并无什么种族问题。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时,大多数这类犯罪案件主要都是爱尔兰人干的,后来是意大利人,再后来是斯拉夫人。今天,黑人以及处于边缘位置的波多黎各人担任着这一角色。在这种犯罪集团相继出现的背景下,明尼阿波利斯在1954年还经历了印第安人风波。由于政府开始从印第安人居留地撤出,越来越多的印第安人涌入城市,酗酒和人身侵犯案开始增多。虽然印第安人只占明尼阿波利斯总人口的0.9%,但是在感化院的被收容者中,10%男性和69%女性是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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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提出什么样的一般性理论(道德特性和阶级特性),如果与特定种类犯罪的波动情况和人口构成上的变化相关联,对犯罪率方面的变化情况的解释就会有意义。事实是,我们统计的时间段短于25年(在1930年前尚无统一的犯罪报告),即使像我们上面所讨论的数据也并不完全可靠。不幸的是,仅此一个理由,一个道德家的猜测与任何社会学家的猜测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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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街头打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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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关于犯罪率的模式不太清楚,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也不见得更清楚。我们对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成人犯罪知道得更少。关于“成人犯罪”,犯罪率是基于“警察所知道的犯罪案件”,即基于投诉人所报告的案件。但是,对于青少年,直到抓住罪犯后才得知罪犯是青少年,所以必须要使用“逮捕”数字。但是,逮捕数字的使用导致了大量问题。如索尔斯坦•塞林教授所说:“警察更有可能仅凭怀疑就逮捕青少年,将他们抓起来审讯,对成年人就不大敢这样做。另外,在任何一年里的青少年被捕人数都包括对同一个人的重复抓捕——众所周知的少年团伙成员可能会被反复抓过一打的次数,青少年被捕的总数就增加了1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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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解释理由,例如,本章开头所引用的加州青少年局数据:在1957年加州每4个17岁少年中就有一位被捕,现在可以认为是无意义的。更糟的是,每当加州的一位警察拦住一个少年并记录其名字,加州的犯罪统计局就将它算作一次逮捕。也许,加州青少年局公布其草率的统计数据的理由是,该局企图借此让公众感到震惊,为了在下一次议会会议上给增加拨款施加压力。当今在美国的执法过程中,这种关于犯罪数量的“掺水”现象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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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逮捕人次的数据不足以说明问题,则可以使用美国少年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出庭受审的青少年的粗略数据。在1940年,大约有235000青少年被带到少年法庭受审。在1953年,10岁至17岁的年龄段大约有同样数量的青少年(约1900万人),庭审案件约有435000件,总数上升了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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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青少年犯罪的各种模糊定义仍然是大有问题的。不仅各州的法律定义各式各样(在纽约,16岁到21岁的青少年会被归类为不稳定的未成年人,不必在正式的法庭受审),但是,大多数法庭会将某些行为问题——从情感失调到父母无力控制行为不羁的孩子——归属到青少年犯罪一类。(每年有100多万少年被警察拘捕——由于小偷小摸、打碎窗玻璃、逃学及诸如此类的原因。)保罗•塔潘是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他就美国青少年犯罪问题起草了一份报告递交给联合国,指出:将近半数青少年犯罪案件起源于粗心大意、逃学、离家出走、不服管教或性犯罪。他说:“很明显,一些少年法庭所处理的……大量行为问题,在其他地方是由私人社会机构或父母们自己处理的,而不必诉诸法庭权威。‘非官方案件’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导致法庭对案件控制的趋势,那些案件在传统上或在其他国家并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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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则遵循了完全不同的程序。一位被控犯罪的青少年被带到法庭前,首要问题是判定他是否有罪;如果发现该青少年有罪,然后再采取相关措施。在美国,问题不在于有罪与否——只有那些被断定是不可救药的或者法庭认为要依法判决的人,才在法庭上受审——而是在于“有麻烦”。这个不甚严密的术语“有麻烦”等同于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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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青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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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始终是一个难题。如果说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定义模糊的话,某些趋势是清楚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战争期间急速增多。从1940年到1943年,青少年犯罪案件在数量上几乎翻了一番,在1945年达到高峰,但是,战后这类案件开始减少。同样,在朝鲜战争爆发后,青少年犯罪案件飞速增多,在1953年达到高峰(可是在数量上尚不如1945年),然后开始下降。几个一般因素是显然的:在战争期间,许多家庭破碎了或移居了;父母和警察对孩子们的监督也松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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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上,有组织的青少年犯罪是属于大城市的贫民区和萧条地区的一个问题。在中产阶级的孩子里面,青少年犯罪经常是其心理紊乱的一种反应;在“贫民区”孩子那里,特别是那些与其父母的文化背景决裂的孩子那里,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反抗的一种形式——是对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一种断定。对所有年龄处于10岁到18岁之间的男孩,形成“团伙”是自然的一步。这是孩子的自我与家庭分离过程中必要的一步,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必要的一步,他们需要寻找同龄人或稍大一点的人在情感上的支持。为什么有些团伙遵循业已确立的规范(如童子军)而另一些团伙则通过胡闹和暴力寻求认可,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特定团伙所处的文化背景和生活环境的细致研究才能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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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些“特性”,那么是什么引发了青少年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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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流行理论是将青少年犯罪率的上升归结为数十年战争暴力的一个恶果,反映暴力行为的各种媒体也难辞其咎:电视屏幕上的暴力镜头,米奇•斯皮伦的流行,电视上播放的恐怖片。据称,所有这一切都激起了孩子的施虐冲动,导致了犯罪行为。在那场声势浩大的“连环画”争论中,这个问题成为一个焦点。调查连环画出版情况的纽约州联合立法委员会径直指出:连环画引起了所假设的后果:“表现犯罪行为的连环画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因素。这些描述犯罪行为、暴力和恐怖以及宣扬种族仇恨的连环画损害了孩子们道德观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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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家弗雷德里克•威特海姆(Fredric Wertham)在其《无辜者的诱惑》(Seduction of the Innocent)一书中为上述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威特海姆引用了连环画中确定无疑的血腥场面,[9]得出结论说,任何一个“在过去10年里处理青少年犯罪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孩子们的游戏和暴力行为中的残酷性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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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每年有9000万册连环画出版,在1954年,在6岁到11岁年龄段的孩子中有95%的人每月平均读了大约15册连环画,在12岁到19岁年龄段的孩子中有80%的人[10]每月大约读了12册连环画。考虑到上面这一事实,如果上述的判断是正确的话,人们应当对连环画大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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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判断是值得商榷的。正如纽约大学的玛丽•雅荷达(Marie Jahoda)博士在为美国图书出版商委员会所作的一项研究中指出,并无足够的证据支持所谓文艺作品的影响导致孩子们犯罪的理论。阅读本身并不导致一个人将其冲动付诸行动;更常见的情形是,连环画只是导致孩子们逃避现实,以及对现实生活中的暴行变得麻木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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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像连环画或恐怖片当然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它们最多可能会激发某些隐秘的冲动。主要是其他一些因素在起作用。由哈佛法学院谢尔顿•格鲁克(Scheldon Glueck)和埃莱诺•格鲁克(Eleanor Glueck)[11]所撰的《解开青少年犯罪之谜》(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一书全面彻底地研究了有关的问题,企图找出青少年惯犯与从未犯法的孩子之间的区别究竟在哪里。格鲁克夫妇根据年龄、智力、种族、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配对比较”了500名青少年犯和500名“非青少年犯”。然后对这两组少年给予人身测量(体格和发育情况)测验、智力测验、罗夏(墨迹)测验,以及精神病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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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克夫妇将社会学家所强调的一些项目当作常量,如他们将文化冲突(如移民背景和不同文化价值观念)、大家庭、健康不佳、父母年龄差异、母亲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过度竞争性、居住在贫民区等因素看做不变的,以便揭示心理和性格因素。他们的确发现了,青少年犯来自那些缺少关爱的家庭以及父母不能作为表率的家庭;在理智方面,青少年犯的表达方式是直接而具体的,他们不善于以象征和抽象的方式来表达;在性情方面,青少年犯们烦躁不安、精力充沛、富于破坏性——格鲁克夫妇认为这些因素可能与发育异常或生理成熟不同模式有关。他们这种对体格或身体类型的强调,是迄今为止的社会学家一直所忽视的。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社会学家们更愿意强调环境因素。这样做部分是由于研究者“自然”会去寻找各种集团性的因素,部分是由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偏见,因为体格的或遗传的因素强调不变的方面,通常与政治保守主义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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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谢尔顿所定义的体格类型(外胚层体型者即瘦子,内胚层体型者即胖子,以及中胚层体型者或身体强壮者),格鲁克夫妇注意到,在青少年犯的身体类型中,中胚层体型者(肌肉发达、身体强壮者)所占的比例高得惊人,而非青少年犯一般都是外胚层体型者(身体单薄消瘦者)。在青少年犯里,他们注意到有一种推迟了的发育高潮,于是他们推测生理张力的积蓄有可能导致冲动行为。他们注意到,青少年犯罪率从10岁到18岁呈稳步增长势态,在二十七八岁之前犯罪率保持不变,之后呈下降趋势;他们推测,这一点可能与“推迟了的生理成熟”有关,随着身心的进一步成熟,青少年会逐渐摒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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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因素本身并不会“产生”青少年犯罪。这些禀性的倾向只有在适宜的环境中才找到宣泄口。如果我们注意一下众多与青少年犯相关的因素——中胚层体型者犯罪的高比例,强烈的攻击他人的冲动,喜欢直接具体的方式而非抽象象征的方式——我们几乎也可以说这是商人的欲望形象。这样,问题就在于欲望怎样通过某种渠道宣泄。在这里,心理因素(父母形象的内化方式)和社会因素(孩子所在的亚文化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就变得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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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克夫妇制定了一种预测技术,以找出现在正在纽约接受长时段测试的一组少年中将来的青少年犯:一项5种因素的测试——父亲对儿子的管教,母亲的监督,父爱,母爱,家庭的内聚力,在布朗克斯区的两所学校数百名一年级学生接受了该项测试。格鲁克夫妇发现,通常一个男孩开始惹是生非的年龄是8岁。测试结果如果显示某一孩子有50%的可能性将来会成为青少年犯,就要采取措施对该孩子及其家庭进行心理治疗。这项实验将要继续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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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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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犯罪的短期或长期的社会学的原因是什么,一个城市里的“违法”程度首先是执法质量和警察机构的一项函数。至少,在1954年进行该项调查时,如果说存在着犯罪浪潮的话,那么这股犯罪浪潮似乎也不在罪犯中间,而是在警察中间。下面是几个随机抽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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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奥尔良,警长和侦探长被控有渎职罪,因为他们在处理两位警官夜盗一家杂货店一案时表现无能。10多名警察为他们的“额外”收入作伪证,因而受到指控,一个大型的陪审团于1954年3月作出了“不可避免的结论”,即“在新奥尔良市,法律没有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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