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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次已经讲到了西方人的自由观。我们把中国古人所理解的自由和西方人所理解的自由进行比较,对自由的概念就能了解得更全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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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也有自由观,但是基本上中国人对自由的理解都是自然欲望或人欲,这和西方人所理解的自由的概念是很不一样的。西方人在最开始的时候也是从欲望来理解自由的,也就是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把为所欲为理解为自由,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在西方人的神话中。古希腊的神话里面也有这样一个维度,为什么要设想一个神呢?就因为神是最自由的。人有很多事情是做不到的,人是有限的,但是神就不一样了,他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古希腊神话里的那些神,都是和人同形同性的,唯一的区别就在于他具有能够实现自己的任何意图的能力,能够达到这样一种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的自由境界,相对于人来说他具有无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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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古希腊的神也有两个层次,有一拨是旧神,有一拨是新神。黑格尔在他的《美学》里特别讲到,古希腊的神话里面旧神和新神的斗争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包括荷马史诗,包括赫西俄德的《神谱》,这些经典的神话里面所记载的神和神的冲突、神和人的冲突、英雄和神的冲突,乃至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背后都有旧神和新神斗争的影子,有这个背景。那么,什么是旧神?旧神就是那些欲望之神,他们代表了人类自己实现不了的欲望,人把自己的欲望寄托在神的身上,设想那些神是无所不能的。但是旧神除了这一点就没有别的了,不代表更多的东西。什么是新神呢?新神除了在实现自己的欲望这一点上与旧神相同,也具有同样的神力之外,还具有另外一些东西,还带有精神意义的一些职能。我们看到希腊神话里的奥林匹斯神系,想象中他们都住在奥林匹斯山上,这一大群神都是代表某种更高职责的神,比如正义、法律、理性、智慧、文艺、音乐、婚姻、交通等。这些特点是旧神没有的,旧神只是体现出一种强力、暴力,新神也有强力、暴力,但是新神更多一个层次,更多一个精神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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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希腊神话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希腊人寄托在神的自由的概念里的已经不只是单纯的欲望,而是有了一些新的含义。比如,希腊被当作主神的宙斯是正义之神、法律之神;他的妻子赫拉是婚姻之神,强调婚姻的合法性;还有智慧和理性之神雅典娜、音乐之神缪斯、文艺之神阿波罗、交通信息之神赫美斯等,都是新神。当然这些新神也都是拟人化的,与人同形同性,具有和人一样的欲望。但是他们已经不单是自然本能和欲望的发泄,不单是为所欲为,而是加入了理性和精神的维度。这样一种神,他们有无穷的能力,他们法力无边,但是都伴随着意志,伴随着责任。所以古希腊神话中,神的自由意志已不单纯是为所欲为了,他们还有法律需要服从。自由意志和法律已经开始发生关系了,它不是无法无天、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那样一种意志、那样一种自由。自由伴随着法律。雅典娜作为理性之神在法庭上主持正义、主持法纪。在雅典的法庭上,雅典娜是个大法官,她组织投票,维持程序正义,在原被告两边会审投票无法决出高下的时候,她有权投决定性的一票,雅典娜充当了主审法官这样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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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正如人有七情六欲一样,神在遵守法律方面肯定也是不彻底的,有些人间的情欲,人们也把它附会到神之上。就像宙斯,虽然他是法律之神,但他自己的行为常常是非常不合法的,他甚至违法乱纪。他经常跟人间的女子通奸,充满了人间的情欲,哪个人间美女被他看上,就会被他掳走。但是尽管这样,他还是得偷偷摸摸的,因为他的老婆赫拉要嫉妒的(大笑)。他只能偷偷摸摸,他知道这是见不得人的勾当,只好变换各种形态,化身为天鹅等,他也不是那么肆无忌惮的。虽然他手里面掌握着自然界最高的强力,像雷电,这是他最有力的武器,但他不仅仅是情人,也不仅仅是雷电,他主要代表着法律,而法律代表着人间自由的一种调节。神话里面讲,他派他手下的赫美斯把法律带到人间,让人间能够有法可依。赫美斯就问宙斯:“我把法律带到人间,是带给一部分人呢,还是带给一切人?”比如,把木工的技艺带给木匠,把医疗的技艺带给医生,就够了,其他人用不着。法律是城邦的技艺,应该带给哪些人呢?宙斯说:“带给一切人。”因为法律的技艺和木匠、医生的技艺都不一样,法律是每个人都要用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代表着正义,而这个正义是由神颁布的,它具有神圣性。所以柏拉图、苏格拉底他们最终都把正义看作是神圣的,或者说,在古希腊,正义被看作最高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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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我们东方是很不一样的。中国人的最高美德应该是“忠孝”,特别是“孝”,孝敬,这是最高美德。我们把正义看得并不是很重要,而且我们的“义”的概念跟西方也不太一样,我们的“义”的概念是个等级概念,是合乎礼法秩序。凡是合乎礼法的,那就是义了。违背君臣之道、违背父子母子之道、违背朋友兄弟之道、违背师生之道,那都是不义的。这都是在礼的等级制的前提之下来谈义的问题,不像西方的正义概念是对一切人的,它开始有人人平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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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墨家稍微有一点平等的意思,墨家讲的“侠义”,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还有一点这个意思。但是这基本上属于社会的边缘,侠客游走于江湖,在社会正统的边缘地带,能够起到一点调节作用;而且它在理论上并没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而只限于个人的一种气质,因此也不能形成一种普遍的制度和程序。西方的正义是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的,而我们的侠义只是世俗的,只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次性行为。比如我们讲这个人够义气、够朋友,这只是一种小团体的精神,而没有被当作神圣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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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古希腊已经体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就是自由概念不但跟责任、正义、法律、理性开始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被看作具有神圣性,它通过宗教的权威被抬举到至高无上。就是说,自由在公共生活中是由正义来保证的,而这样一种正义的概念是至高无上的。这一正义至上的传统,一直到中世纪基督教仍然如此。中世纪的上帝也折射出当时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上帝也代表神圣的正义,它是最后的审判者,在上帝面前,每个人的灵魂都是赤裸的。不管生前你有多大财富,你有多高地位,你是皇帝或者奴隶,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人人平等。你做了坏事,不论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你做了好事,上帝会保佑你。这是上帝的律法。通过摩西的传道,上帝的律法传给了人类,这与宙斯通过赫美斯授予城邦法律具有同样的结构。总之,自由不是任性而为,而是政治自由,是在正义保障下的自由。这一模式在古希腊已经确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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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时代,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法:神法和人法,即上帝的法和世俗的法。世俗的法就是罗马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私人财产关系,主要是民法或私法,再就是公民法和万民法。神法则不管这些,它只管人的灵魂。所以这两者之间也有冲突——你到底是服从上帝呢,还是服从凯撒?基督教就把它们分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按照法律,你可以在法庭上判我有罪,但我心里是服从上帝的法律的。这两者可以是完全不同的标准。另外在神法中,人的自由意志和神的自由意志也有冲突,在亚当和夏娃的犯罪故事里就可以看出来,人的自由意志违背了上帝的自由意志,就会受到惩罚,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世世代代都有一种“原罪”。原罪也可以说是“原责”,原始的责任、原始的罪过,要世世代代的人偿还,因为这是上帝的自由意志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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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与古希腊不同的特点,就是上帝既是立法者,同时也是立约者,从旧约到新约,都是一种契约。上帝是立约者,他跟人类——在旧约里面是跟以色列人,在新约里面是跟所有的信徒——立约。这个立约表明,上帝跟人、跟人的灵魂有一种契约关系。虽然人的自由意志和上帝的自由意志有冲突,但上帝还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的,这在新约里面是比较明显的,旧约里面也有一点——看起来上帝好像为所欲为,上帝说要毁灭一个城市,他就要毁灭一个城市,但也不是那么绝对的,当有人对他说,这个城市里面还是有好人的,上帝就说,那我就不毁灭它了吧!上帝原则上是可以发洪水的,一下子把整个世界毁掉,但是如果还有一个义人和上帝说说,上帝还是可以通融的。对于人的自由意志,上帝也不是一笔抹杀,虽然他有这个权利,有这个能力。所以这是立法,同时又是立约,法律还是需要人自愿地去遵守的。旧约、新约,不光是从上到下的一种命令,而且对人有一种启示,要让人自觉自愿地去遵守。我们可以看出来,上帝在基督教里面的自由意志已经是一种理性的自由意志,已经在按照他的律法来衡量人们的自由意志。他不是说,我比你们强大,所以你们就要服从我。他不是这样的,而是诉诸人的自由意志,和人立约:你们如果服从我的律法,我就赐给你们迦南宝地,或者拯救你们的灵魂。这样一来,上帝跟他所创造的自然界就完全是两码事了,跟自然界的威力也是两码事了。即使上帝是自然界的创造者,是创世者,他也已远远超出了自然界。他超越了他创造的东西,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追求,包括真善美,最后代表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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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传统把正义看作是神圣的,尽管当代西方人的基督教精神走向了衰落,现在西方人进教堂的很少,很多人已经不信上帝了,但是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样一个传统还在,就是正义是神圣的、不可冒犯的。你可以随便问一个西方人,哪怕他是无神论者,你都会发现神的正义是没有价钱可讲的,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他口头上不承认上帝,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比如一旦他打官司的时候,他心中就会有一个最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观念。当然,人世间的正义和上帝的正义层次还不一样,人间的正义是世俗的,上帝的正义是灵魂深处的。但是,灵魂的正义是作为根据的、垫底的东西。你为什么要相信正义?那还不是因为上帝赋予了它神圣性,神圣正义超越世俗正义并给世俗正义撑腰,使它普遍有效并建立起灵魂平等的政治自由观。这就开始从世俗的政治自由提升到了更高的根据,即灵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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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面讲了自由的三个层次:欲望的自由、政治的自由、精神的自由。政治的自由本身还是在处理人们的欲望之间的关系,它体现为权利的自由或自由权,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权利的法则基本上还是基于欲望,基于人人都要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但是权利法则比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层次更高,更能满足大家共赢的欲求。就是说我们不再停留于你争我夺的偶然性,而是有了政治自由,有了法权,有了规范。但是这个规范还是用来规范人们世俗的幸福、世俗的欲望的。基督教则把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提升到了灵魂的自由、精神的自由,就是每个人的灵魂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高人一等,所有的人不管外在的方面差别是多么大,内在的灵魂在上帝面前仍然是平等的。这就是黑格尔所讲的,日耳曼人开始知道了一切人都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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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切人都是自由的?当然,首先体现在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平等的灵魂。斯多葛派已经提出了这样一种观念,后来被基督教吸收了进来。斯多葛主义的自由观就是完全纯粹的灵魂的自由观、人格的自由观,他们首先确定了人格的概念。什么是人格?人格就是面具,就是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扮演的角色。他扮演一个什么角色,这是独特的、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每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人格,无论他表演的角色、他的职业和地位是多么卑微,都是上帝给他安排的,与所有其他角色都是平等的。人无贵贱之别,在人格上人人平等。这一点基督教吸收进来了,不管是奴隶也好,皇帝也好,他们都是人,在这方面都是一个人格。在别的方面可以有种种世俗的不平等,但是在对待人格、灵魂方面,人人都应该平等,每个人都值得同样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人都是自由的;从灵魂和人格上来说,一切人都是自由人。基督教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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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了对这一点的意识,并不意味着这一点就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了,很长时期内它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基督徒们有那么一种观念,但他们并不致力于在现实生活中把这种观念用一种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出来,而是只限于自己的精神生活。因为他们对黑暗的现实几乎不抱任何希望,也不认为自己有能力改变这种现状,而只是期待上帝来救赎自己。我们今天看到基督徒仍然有这种特点,好像他们心中都有一个“主”,使他们能够对任何人不卑不亢,有很明显的个人人格意识。他不去强求什么东西,内心也不屈服于什么东西,他服从于世俗权力要他做的,但他绝不是五体投地,而是有自己的底线,他不会降低自己的人格。这就是基督教的一种训练,它使人类在人性上有了重要的深化,深入到了精神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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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文艺复兴之前,西方一千多年的基督教都是黑暗的,我们说它是“千年黑暗”。它的成果主要是在内心方面,而在外在方面,它没有产生出任何惊人的科学、技术、文艺的成就。但是基督教的这种内在的反省功夫对西方人的人格培养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基督教的这一千多年是西方人性的一门功课,学过这门功课的人和没有学过的人是不太一样的。不过这一千多年毕竟是黑暗的,没有人再愿意回到“黑暗的中世纪”,它不但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没有什么可说的,而且对人性的压抑也是空前的,这是其他民族所没有受过的,包括东方人、中国人。中国虽然也有“存天理,灭人欲”对人的自由的压制,但是并不过分,中国没有西方基督教的那种禁欲理念,甚至苦行主义。基督教很多教派都实行苦行主义,像鞭笞派,就是拿树枝抽打自己,惩罚自己的肉体,常常是无缘无故地惩罚自己的肉体,抽得满身是血,就为了证明他信仰的虔诚。再就是禁欲,修道士和修女们采取完全禁欲的生活方式,每天吃一块面包,喝一些水,然后就整天祈祷、读经,住到修道院里面,很窄小的静修暗室,与世隔绝,像是坐牢一样。这样一种生活,一般人是受不了的,但是他们认为只有这样,他们的灵魂才能够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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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禁欲主义在中国是没有的,再怎么“存天理,灭人欲”,中国人也不会到那个地步。中国人还是比较讲究顺其自然的,吃饭穿衣、繁衍子孙,这些不是人欲,而是天理,那是“灭”不得的。“灭人欲”并不是要把人所有的本能欲望都灭掉,而主要是要灭掉超出一般水平之上的贪欲。其实朱熹他们都辩解过,说所谓“灭人欲”,主要是灭私欲,即一个人特殊的欲望;至于共欲,人人所共有的穿衣吃饭、饮食男女,这些东西不是要灭掉的,它们是天理。所以中国人对欲望的态度也不是“灭”的态度,也不是“禁”的态度,基本上是“制”的态度,就是荀子讲的“以道制欲”。“制”就是制约、不要泛滥,后来讲的“灭人欲”,是讲得过分了,但是他们的解释仍然是“制约”,就是要控制超出一般水平之上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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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基督教的严酷禁欲,则是把人置于生理上的极限。我们讲基督教是一门磨炼甚至折磨自己的肉体存在的功课。肉体已经存在了,你没有办法,你不能自杀——上帝不允许自杀,上帝让你有一个肉体就是为了让你在人世间经受磨炼,你要是自杀,就是经不起考验了。基督教的意图是,通过这种肉体折磨、这种自虐,让灵魂得到锻炼,让灵魂接受洗礼。所以,基督教最初那种在今天看来是不可接受的禁欲主义和违背人性的做法,实际上起了这样一种作用,就是逼迫他们放弃肉体,而转向灵魂、转向精神性的东西,去追求更高的精神目标。因为基督教把人的肉体看作是邪恶的,是一切恶念的源头,甚至是魔鬼,人的肉体自然和自然界在极端的基督徒们眼里是很恐惧的,人的肉体和灵魂是势不两立的,你一定要把肉体抛开,远离自然,才能把遮蔽你心灵眼睛的屏障去掉,让精神之光普照。这是西方人性的功课,你上过这样一门功课,你的人性就多了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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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坏事又可以变成好事;当然,反过来,好事也可能变成坏事。好事就是中国人没有那么极端,我们比较重视世俗生活和现实生活,我们的观点更现实、更合乎自然。现实主义、自然主义是我们好的一面,但是也有不足的一面,就是太容易忽视内心的精神生活,这是因为我们没有经历过那么一门功课,我们所理解的自由就得不到深化。而自由在基督教那里经历了这样一种考验、受到过这样一种训练以后,人们就开始意识到一切人在灵魂上都是自由的。在现实生活中当然到处都是枷锁,到处都不自由,但是只要你心向上帝,你就会意识到一切人在内心其实都是自由的,在上帝之下,每个人的灵魂面对其他灵魂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自由的关系。这是中世纪所形成的一种自由观,它的局限性在于此岸和彼岸的对立,内心和现实的对立。只是在内心灵魂中向往上帝,获得内心的精神上的自由,而现实生活中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终究是不圆满的。这就埋下了进一步提升人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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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以后,开始进入西方的文艺复兴时代,这个新的时代就是对中世纪禁欲主义的反弹,很多大师们都是在这方面做出过他们的成就的——跟传统宗教、基督教的道德对着干,要从世俗生活中发挥出一种现实的道德,以克服精神生活和现实生活的对立。以往的基督教的道德,你信上帝就有道德,你不信上帝就没有道德。但是文艺复兴以来,人们就把这个界线给打破了,不信上帝的人也可以是道德的,而信上帝的人呢,他们的道德也可能是伪善的,他们要抨击那种假装虔诚的伪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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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把世俗生活的所有的人文性的学术发挥出来了,“人文”的意思就是跟神学相对立、相区别。我们现在不谈神了,不谈上帝了,我们来谈我们自己,来谈关于人类的学问,也就是把文学艺术和科学思想大力发展起来,产生了人的发现和自然的发现。当然他们认为这是重新发现人和自然,因为在中世纪以前,在古希腊罗马,人们还是崇尚自然和人本身的,后来基督教则把这一点遮蔽了,所以必须复兴古代学术。这就对基督教的僵化的教义形成了毁灭性的颠覆,很多人甚至成了无神论者,成了无神论者还不够,还要自我标榜。这在西方是前所未有的,当时也可以说是“世风日下”啊,人们认为基督教的道德已经彻底伪善化了,不能用了。但是文艺复兴毕竟继承了基督教的自由观,并不是完全毁灭基督教一千年所获得的所有成果,而是保留了基督教灵魂的自由,并且把它发扬光大了。体现在什么地方?不是体现在虔诚地信上帝、顶礼膜拜中,而是就体现在世俗生活当中,世俗生活就是灵魂自由的一种表现,特别在文学艺术这样一些感性的精神享受方面。文艺复兴的大师们,像达·芬奇、米开朗琪罗、拉斐尔,他们的作品就是传达上帝使命的福音,是灵魂自由的一种表现。所以,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的灵魂自由才开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一定的落实,彼岸和此岸、精神和自然两个世界互不相干的状况已经被打破,世俗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架起了桥梁。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这不仅仅体现在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内在的灵魂,每个人的灵魂都与上帝相沟通,而且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的极致就是文艺。文艺复兴嘛,首先是文艺,文艺的灵感就是上帝的召唤。然后涉及其他方面,如科学方面,特别是政治方面,也涉及道德方面、法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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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文艺复兴也算是一种逆反心理,对基督教的宗教和道德说教是一种反叛,但是这种逆反心理跟我们前面讲到的道家的逆反心理还有些不一样。道家的逆反体现在一种逃避,逃避社会制度,逃到大自然里面去,而对基督教的逆反则是要从天上下降到社会和自然,并且要对灵魂的自由进行一种积极的探索,主要是把灵魂的自由落实在世俗的社会生活中,不是要逃离世俗生活,而恰好是要返回世俗生活。意大利那些人文学者都是专门研究世俗学问的,包括世俗的科学、文学,还有政治、国家、法制这些,要在其中把灵魂的自由落实下来。光是讲信仰,光是讲上帝,你能获得灵魂的自由吗?你在现实生活中一点自由都没有。必须要用灵魂的自由来进行一番开拓,把上帝的正义落实在人间。上帝的正义以前都是高高在上的,是说人过完了一生,人死之后,上帝会做出最终的公平审判。上帝掌握着最高正义,好人会有好报,坏人肯定不得好死。人们顶多是这样相信,但这对世俗生活没有任何影响。现在,要把这样一条备用的原则落实下来,就产生了所谓的“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的思想最开始就是从上帝正义论里面引申出来的,因为自然是上帝创造的,自然本身有法、有规律,那就是上帝的法。自然法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神是世界的创造者,那么他就有一套程序形式来规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行为。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法学说奠基者是格劳秀斯,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人的自然本性,而人的自然本性就是追求自由和幸福,这种本性虽然是上帝给予的,但上帝也是按照理性的原则造成的。这样自然法的含义有了一点改变,不再限于“自然法则”,而是包含了“自然权利”,也就是天赋人权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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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又产生了一大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比如文艺复兴以后的启蒙思想家们,像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每个人都用自然法或者天赋人权来设计一种现实的、合理的理想社会,用理性来设计一套理想的社会制度。他们认为,以往的社会或者人类最初的社会是一种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弱肉强食,人跟人像狼一样,于是人们协商建立一个国家,把自己的权利交给政府,来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洛克则说,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互相友爱、互相帮助,人和人之间虽然是自由的关系,但这种自由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大家商量来设计一个合理的政府,使人们的财产关系得到保护。卢梭也说,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的,每个人为所欲为、自行其是,但那是形不成国家的,形不成国家就形不成我们现在所讲的公民,那就是自然人,自然人还没有完全成人,真正要完全成人,就必须建立国家。怎么建立国家?就是按照每个人的自由意志来建立一个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其实不是卢梭的专利,霍布斯也讲过,洛克也讲过,他们都讲过。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就是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是理性的动物,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性,相互之间沟通,来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他们所提出来的理想社会的设计大同小异,他们都是启蒙思想家,崇尚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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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种理想经过了好几代人的尝试、酝酿,乃至实践、修改、协调,最终在西方社会,在西欧以及后来在美国、在美洲实现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了,当然现在还在完善,还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西方虽然说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但还是有一些毛病,有的是新生出来的问题。他们自己也承认,民主社会并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只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跟其他制度相比,它最不坏,毛病最少,但不能说没有毛病。民主社会最重要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它可以靠自己的机制来使自己完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西方建立起来的这一套法权哲学是权力制衡的理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就是一种使自己完善化的制度。即使没有提出三权分立,其他理论,例如卢梭的公意理论,也还是有制衡的。权力是需要制衡的,没有制衡的权力肯定会损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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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与法权哲学结合的自由理论,标志着西方的自由意识已经进入了成熟的阶段,其中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天赋人权——人人生来自由。人的自由是生来固有的,这个“生来”不要拘泥于字面上,不是说它是人从出生就带有的东西,而是说任何一个人,他的人格在理论上都应该是自由的,因此这不是一个表面的生物学的原则,而是一个精神性的原则。所以“生来自由”是指人作为一个独特的精神个体一开始就是自由的,所有后来的财富、地位的差别都不能改变这一点,也就意味着这种自由是超越一切外部差别的。在这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地自由的。这就是文艺复兴以来西方人在自由理论方面所达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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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讲到了近代西方哲学对自由的理解。回过头来看一下,我们可以看到近代自由观念是古希腊自由观念和中世纪自由观念的一个“合题”。古希腊强调人的欲望,同时强调用现实的民主体制、民主政治来调节人的欲望;中世纪强调禁欲,同时远离现实,上升到精神的彼岸来看待自由问题;而近代则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了。很多文艺复兴的政治家都要求回到古希腊、罗马共和国的政治自由,把当时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但是,它又不单纯是一种欲望和利益的调节,而是一种灵魂自由的实现,是人格尊严的守护。这显然与中世纪的精神生活训练有关。近代的政治自由与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自由相比在层次上提高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自由就是人的欲望必须要有一种利益调节,但是近代的政治自由除了调节人的利益以外,还要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或者说,权利问题不光是欲望和幸福的问题,而且是人格平等的问题。这是经过中世纪的教化以后,西方人性发展到的一个更高的层次,人的尊严、人格要在现实中表现出来。政治自由着眼于建立制度来保障每一个人平等的自由,自由不仅仅是财产自由,还包括一系列的自由和自由权,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些古希腊都没有。像苏格拉底的时代,苏格拉底因为讲了几句话,不信城邦的旧神就把他判了死刑,所以说当时是没有言论自由,也没有信仰自由的。他并没有触犯法律,讲了几句话哪能触犯法律呢?他只是违背了多数人的习惯。古希腊的民主体制中,没有这样的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个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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