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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西方近代政治自由的确立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阶段,这个自由为其他的自由奠定了基础,它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学术研究自由、财产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还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都是建立在政治自由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必须有一套政治制度来保障这样一些自由,或者说首先必须有参政的自由。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自由与意志看作是一体的,它不是没有意志的自由,也不是没有自由的意志——像中国的道家和儒家那样——而就是意志自由,或者是自由意志。近代西方人讲到自由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和意志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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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那里,这一套理论得到了哲学上最严格的表达。康德建立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就是法的形而上学,就是政治自由,而法的形而上学是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之上的;道德是内在的自由,政治和法律是外在的自由,外在的自由是以内在的自由为基础的,这是康德的一个法哲学体系。康德以道德形而上学为政治自由奠定了哲学和形而上学的基础,这是他的了不起的一个功劳,也可以说,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直到康德才真正完成了它的理论建构。在此之前,当然也有很多,自由主义的人性论对什么是自由、如何维护人的自由等都做了很多论述。我们前面讲的启蒙运动那些大家们,他们都预先做了很多工作。但是把这种人性论在理论上建立成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那还是要归功于康德。康德以后还有人做了些改进,比如黑格尔也谈到了法权的问题、法哲学的问题。黑格尔对康德有所批判,说他的理论太脱离现实、太抽象。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使这一套抽象概念和理论加以充实、加以现实化,在现实中加以推演,把它变成了一个历史过程。所以,黑格尔对康德的这一套理论也有很大的推进,特别是认为自由本身是具有辩证的本性的,自由和不自由往往是同一个东西,自由总是自己把自己变成了不自由,自由必然会有一种异化现象,等等。自由的异化理论是黑格尔最突出的贡献,是他比较完善地建立起来的。今天讲自由主义,很少有人能够深入到这一层,因为他们一般都是接受英美的自由主义,而忽视德国人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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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指出,自由本质上涉及异化的理论。自由肯定要异化,你要是把一件事当成自由,它一旦实现出来,就会使你变得不自由,它反过来会成为你的束缚。比如说法制,为了维护每个人的自由,人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制,你在法制下面生活,哪怕这套法制是你自己参与制定的,你仍然免不了会感觉到不自由,它会束缚你。说起来很简单,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只要不触犯他人的权利——后面这半句好像是随意的补充,但是谈何容易!你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触犯了他人的权利。这需要不断地协调,在历史中不断地获得经验,加以调整,而这个过程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不要以为自由是多么轻松、愉快,多么美好,除非你到大自然里面去“放松放松”,那可以。你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就没那么轻松了,每个人都要考虑别人。而别人需要你考虑哪些方面,这是需要互相协调、互相商谈、互相沟通的。黑格尔的巨大贡献就在于,他把这种沟通、互动看作一个历史过程,这就比康德的抽象的理论建构、道德建构要具体得多了。但是就那些原则本身来说,最初还是康德确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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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意志自律、自由意志的自己给自己立法,是了不起的。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义务?都必须建立在意志的自律之上。自由意志是自己建立起道德法则的。在康德以前,所有的道德要么是上帝颁布的,要么是不得已必须遵守的传统习惯流传下来的。康德第一个提出来,不是这样!它就是自由意志根据自身的理性法则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自由精神和自由意志的地位。在道德中,自由意志不是服从别的规律,不是服从他律,而是服从它自身的规律、自律。它本身就包含理性法则,在行动中必然起作用。道德和义务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这是康德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黑格尔的理论其实也是在这个基本的前提之下引申和发展起来的,或者说基本的原则已经在康德那里奠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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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政治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就是把康德的原则更加具体化、更加细化。既然这种抽象的原则要在历史中、经验中获得完善,那么现代的政治哲学家们就致力于讨论如何把它打磨得更精致、更实用,能够用来指导现实的政治生活。像现代的罗尔斯、哈耶克,他们就把自由主义理论进一步具体化,并且细化了,不单单是抽象的理论,甚至不仅仅是一个单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是用它来解释和建构社会生活中很多具体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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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哈耶克特别强调程序正义,有了程序正义,就可以维持长久的正义,实质正义则只能管得了一时,它没有普遍性。但程序正义有时候看起来好像并不是正义,像美国的辛普森案,所有人都知道那人是杀人犯,但是拿不出可靠证据,要遵守程序,证据已经被毁了,没办法,只能疑罪从无,只好把他放了。这就是程序正义。看起来这一次是违背正义的,但它维护的是长远的正义。所以,大部分人还是认为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人的自由权利,那才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普遍的自由。中国人在讲正义的时候比较强调实质正义,至于程序,可以不严格遵守,有时候遵守也只是为了做备案或其他,不作为一种必要的程序。所以国内的司法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不仅仅是权力的干扰,还包括网络民意的干扰。哈耶克对程序正义的强调,正说明了西方政治自由观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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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罗尔斯是比较讲究社会正义的,当然他也承认程序正义,但是他觉得光有程序正义是不够的,他强调在程序正义的大框架之下,还要给实质性的正义、社会正义留下一点余地。在制定程序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实质的具体性,不是说按照理性规则一概而论、一刀切,那往往不是那么理想的正义。所以他强调社会正义,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有大致相当的平等,只要是人,不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要有起码的权利保障,要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考量这一方面。比方说两个人各方面的条件都不一样,有一个是富人家的孩子,有一个是穷人家的孩子,或者有一个人智商高一些,有一个人智商低一些,当然按照通常正义的观念,只要机会均等,这些因素都不应该考虑,他智商高一些,那他理所当然就应该高收入,智商低的,那就当穷人、当蓝领,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抓不抓得到机会,那就是他自己的事了。但是罗尔斯说,一个人和比他条件优越的人应该有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虽然它的结果可能就是智商高的人收入高,但要看到他们的条件是不同的。智商低的人可能他家几代都是穷人,他营养不良、教育条件差,他跟富人家的孩子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条件。因为前辈的结果不平等,所以这一辈的起点就不平等,要考虑这些问题。平等不应当一个人一个人的比,而要兼顾一家几代人的条件,所以就不应该把这个距离拉得太大,要照顾到那些最不幸的、最无能的阶层。在那个阶层上面,保证他们竞争的平等机会,他们才有可能上升到有一定条件的、比较优越的阶级,要保证他们也有这种可能。那些有一定条件的人,那些本就占便宜的人,他们仍然可以尽情发挥他们的才干和创造力,但是同时也要把那些乞丐啊、社会底层的人啊,把他们的权利考虑在内。不能不闻不问、任其自生自灭,或者说你们这些人活该,谁叫你们不努力——这是不对的,是违背社会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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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考虑还是更全面一些。哈耶克的程序正义,当然是一个基础,那是没问题的。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就在讲程序、讲理性规范,但是讲程序、讲规范之余,你现在已经有余力了,还是应该考虑一下实质性的平等。有些人天生家庭条件就不好,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你要他们跟那些富家子弟去竞争,那是很难竞争得过的,得多付出好几倍的努力,那你就得偏向他们。比如黑人,比如那些低等阶级的人,你就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最弱势的人群是否能够得到好处。在罗尔斯看来,这甚至不是什么照顾,不是办慈善,而是应该的,是正义的另一种形式,属于天赋人权。所以,美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说国家照顾了黑人,黑人就应该感激国家,没有这回事,你看,他们从来不感激。虽然很多人觉得太照顾黑人了,什么东西都是他们得便宜,但一般人还是比较认可这种做法,就是必须考虑到在基础层面、起点层面要有一定的突破,要排除社会歧视,减轻由于遗传、天分等带来的天生的不平等。当然,也许最终的结果他们还是竞争不上,那另当别论,但是至少他们有了更多的机会。所以,他们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是在逐步考虑如何把民主体制的漏洞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补上,使它更加完善起来。当然现在还在争论,还在争这个平等的问题——是起点的平等,还是分配结果的平等?究竟偏向弱者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或者是应不应该偏向?罗尔斯就认为应该兼顾结果,但是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认为不需要兼顾,要是兼顾就是养懒汉了,给他那么好的条件,他不好好利用,那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吗?等等。他们现在还在争这些问题。总而言之,都是为了让这个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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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从来都十分强调政治,孔子和儒家的核心思想就是怎样“为政”,怎样通过一种道德情感建立一套“德政”的规范,达到为帝王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但那些观念都不是政治自由的观念,甚至根本就没有把自由观念拿到政治上来考虑。自由的观念在中国古代至多被看作一种心情,或者一种“境界”,比如老庄的那种境界,那是一种自由的境界,是一种独与天地精神往来的境界,但是它跟政治没关系。中国人即使讲到平等,也和自由没有关系,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孔子讲,“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是从君王治国之道来讲的,必须讲平均,否则社会就会动荡不安。但是这个平均主义的目的只是使社会达到稳定,而不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所谓的“治国平天下”,什么叫“平天下”?就是天下太平,这个“平”的一个意思就是“均”,大家都平均,天下就“平”了。所以王夫之说:“平天下者,均天下而已。”当然还有一个意思就是平复、平安,如果各地还有盗贼、匪帮,那天下就还没有平。但如果大家都平均,盗匪也不会有。所以讲到平天下呢,主要是从政权、君权是否安定这个角度来看的,其实跟自由没有关系,跟今天讲的人人平等更是挨不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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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讲自由的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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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起步 三、自由的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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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黑格尔的术语来划分,自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个是“自在的自由”,一个是“自为的自由”,还有一个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这是黑格尔的一套辩证术语,听起来很抽象,但是讲起来并没有那么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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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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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在的自由?就是自由自在。我们通常讲自由自在、怡然自得,庄子讲“逍遥”,都是自在的自由,就是感觉很自在,很本色,没有受到束缚或加工。这是最起码的自由。自由在人类的儿童期表现得比较单纯。儿童期的自由就是自在的自由,就是自由自在。我们经常看到儿童的那种天真无忧,好羡慕啊!只要他吃饱了,他就可以到处玩,一天到晚就知道玩。人类的原始时代也是自在的自由,比如印第安人当年在美洲大陆游荡,那个地方完全是无主的土地,美洲那么广阔的大陆,北美、南美随便他去游荡,只要他有本事,他就可以四处获取生存所需要的物质资料,打猎、捕鱼……哪里猎物多,就跑到哪里去。没有人会说,这块地是别人的,是别的国家的,你越界了,或者这块地方是私人领地,你不能进去。没有这种限制,他随意来去,那才叫真正的迁居的自由,想迁到哪里就可以到哪里,只要有本事。当然这已经是自由的迁徙了,和动物的大迁徙不一样,和角马、候鸟不一样。因为人嘛,小孩子也是人,原始人也是人啦。但是呢,他们当时并没有觉得这是自由,像小孩子,长大了以后你告诉他,你那个时候是多么自由自在啊!他也会承认。但是他小时候并没有觉得多么自由自在,小时候也有很多烦恼和束缚,想吃的吃不到,想玩的玩不到,干什么都不能尽情尽性,只能听大人的,要做作业啊!等等。当时没有觉得自由。或许长大了以后,回想起来,他会觉得,哎呀,那时候太自由了,无忧无虑啊!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到了青春期以后就想回到童年,就是因为比较起来,童年是自由的,是自由自在的,是逍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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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也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就经常回忆原始时代——那时的人是多么自由,像老庄对古人的回忆,像儒家对“大同世界”的回忆,尧舜禹、三皇五帝,那都是原始时代,都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直到夏朝才进入阶级社会,在此之前,人类就是一个无阶级的自由社会,就是所谓“天下大同”。只有在后来怀旧的时候,那种生活才被安上“自由”这样一个名号,成为自由的理想,人们以为回到那个时候就自由了。所以,这种自在的自由,或者这种自由自在,只有在它失去的时候,才能够被人们所意识到,而在当时是不会被意识到的,其实是一种没有自由意识的自由。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文明社会以后失去了自由,人们才开始意识到自由的宝贵。所以在文明时代的初期,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们都开始怀念那种古代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意识总是带有一种怀旧的伤感,失去了的东西才是最宝贵的。对于早期的自由自在,当时人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自觉,也没有有意识地去享受它、珍惜它。但是过了那个阶段以后,人们就带着伤感的眼光去怀念那个时代,这个时候才有了追加的自由意识,我们就把它确定为一种自由形态了,这种自由就叫作自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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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类毕竟要从自在的状态逐步达到自为的状态,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原始时代,人们属于一种自在的状态、自在的社会。进入文明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人类才进入自为的社会。所谓自为的社会,就是自己要设定一套制度来管理自己,当然实际上是由一部分人来管理另外一部分人,但从人类社会整体来说,就是人类开始自觉地管理自己。这就叫自为,自己为自己建立一种制度。人类在达到自为以后,仍然要把这种自为落实到自己现实的生命活动中,看是否对自己的日常生活有所提高,是否更多地满足了自己的欲望。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确立,还是因为它毕竟使得人的自由度有所提升。比如,在原始社会中,俘虏是杀来吃的,在奴隶社会中他们毕竟可以活命了,而那些征服者们也更有条件满足自己原来想都不敢想的奢侈的欲望。所以,自在的自由在自为的自由中还是一个不可抛弃的因素,虽然它在自为的诸多束缚之下好像很低级,但是它有一个优点,就是它跟人的自由、跟人的生命活动结合得最紧、最直接,它是一种欲望的自由。后来的自由,包括自为的自由和我们下面还要讲到的自在自为的自由,最后都要落实到自在的自由上面来,用它来作为一个衡量的标准。也就是说,无论什么自由,自为的自由也好,自在自为的自由也好,都要由自在的自由是否有所增长来衡量所达到的自由的高度。所以这种自在的自由,虽然不是自由意识的觉醒,但是它可以在自由意识觉醒之后被反过来纳入自由意识里面。尽管当时没有意识到,但是人们后来意识到以后,就可以把它作为一个理想的标准、一个现实性的要素。自为的自由,以及自在自为的自由,它们的结果最后还是给人以更多自在的自由,所以它们只是超越了自在的自由,并不是抛弃了自在的自由。三种自由的关系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串联的关系、积淀的关系。自由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最后还是要看自在的自由是否得到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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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不可能在自然界天然地获得原始时代那种自在的自由了,但是在文明社会中,有一定经济条件和政治地位的人仍然有可能活得自由自在。虽然统治阶级只是少数人,但他们的自由度代表了当时人类所达到的自由度,它显然是远远超过原始时代的。只是这种自由已不再是无拘无束的了,而是在许多前提之下自觉实现的,这些前提往往是不自由的,甚至限制大多数人的自由的。不过在内容上,人们所追求的仍然是自由自在,不受束缚,并以此来评价自为的自由的最终结果,看它带来了多少自在感。和自在的自由相比,人们不再像原来那样盲目了,而是已经清晰地伴随有自由意识,并用自由意识来评价自己的自由,看它体现了多大的自由度。而评价的标准就是自在的自由,也就是在自由意识中所包含的“自由感”,最后的评价要落实到自由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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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美洲印第安人身上,文明人体验到了一种自由感,觉得人就应该有这种自由,如果文明社会也能够感到这一点,那么人的自由就提到很高的程度了,就是每个人在这样一种人为建立的体制下都感到了自由。这就是一种所谓的自由感,或者就是一种现实的自由,人们渴望能在体制的设置之下感到那种自由,在文明社会的伦理道德之下感到那些自由。但这是很难的,正因为难,人们才会羡慕印第安人的自由自在。为什么难?还是因为在文明社会中必须学会与不同阶级的人共同生活,在发生利益冲突时遵守某种规范,以尽可能多地保留一点自由自在的权利。即使穷人或被剥削者,能够维持平时喝上一小杯,在微醺中放开喉咙唱上一曲的生活,也会觉得心满意足了。但就连这点可怜的自由自在也可能是牺牲了大量其他自由权利才勉强保住的,社会主流所关注的不在这方面,他们致力于打造一种牢固的道德和政治秩序,使人的生存达到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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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会讲到康德的自律,康德的自律很抽象,为什么很抽象?就是他把自由感去掉了,他没有那种自由感,他只问你应该做什么,只重视自由自决;等最后落实下来,你就没有自由感了,你就觉得人被异化了,人被抽象化了。所以我们要回到童年,回到史前的黄金时代,这些想法都不是毫无意义的。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仍然要给它留下一定的地位,它仍然起作用,就是我们对自由的设计规划最后还是要达到一种自由自在的境界,要追求自由感。自由感是不同于植物的舒展和动物的享受的,因为它是人的一种自由感受,虽然我们常拿动物打比方,其实它跟动物的那种快乐、那种享受的层次是不同的,它已经提升到了精神的层面。我们享受的不是口腹之乐,而是我们的自由。我们今天去旅游的时候,不是为了到那里去吃好东西,而是要欣赏大自然,而且是自我欣赏,欣赏我在大自然里面怡然自得、忘记一切的心境,这是一种高层次的享受。当然高层次的享受必须有现实的条件,要以心理上的或者生理上的一些特质为基础。比如旅游,你必须在物质条件上有所准备,如果你跑到一个地方去旅游,结果饿了个半死回来,那就惨了,或者大病一场,那就享受不到了。你必须把这些东西都准备好,才能够自由自在得起来,才能够逍遥得起来。所以我们讲到自由感、讲到这种现实的自由,就是要把禁欲主义、苦行主义排除掉。禁欲主义和苦行主义,自虐,那绝对不是自由,哪怕打着追求精神自由的招牌。自由肯定首先是一种享受,是一种幸福,自由和幸福是不可分的。不管是自在的自由还是更高层次的自由,到最后都还是一种对幸福的追求。当然幸福是有不同的层次,高层次的自由对应的是高层次的幸福,那跟一般人理解的幸福不太一样。比如说“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它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幸福,因为它是自愿的。比如当年汪精卫刺杀清朝大臣,被抓以后写了一首有名的诗,里面有两句脍炙人口:“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这体现了一种自由的高峰体验、一种幸福感,“引刀成一快”,他图个痛快,而且他觉得这颗头值得了。当然后来汪精卫当了汉奸,这是后话。还有,裴多菲的一首诗也很有名:“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自由比生命和爱情更值得追求,这就是更高的幸福了,追求自由是最高幸福,哪怕抛弃生命和爱情,都有一种自由感、一种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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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们讲的自在的自由,它没有自觉的自我意识,但是它作为一个必要的环节,包含在后面的那些自由的层次里面,它不会被取消。用我们最朴素的话来说,就是要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带来实惠,就是带来幸福,最后自由是要给人们带来幸福的。这个幸福不一定是实惠,比如说文化、娱乐、精神生活、精神享受等,到一定层次上也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个人尊严等,这些也是实惠。比如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你所获得的所有的“实惠”都会丧失掉,没有人为你说话。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包含在幸福里面的。这样一种自由感,我也把它称为现实的自由。它是现实的自由,最后落实到现实生活之中。人必须要有自由感,凡是把自由感弄得模糊不清了的,架空了的,说得再天花乱坠,都不能说是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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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就是自为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就比较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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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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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为的自由是自由的第二个阶段,但它是一个很大的阶段,可以说人类迄今为止所意识到的自由几乎都可以归入它里面,所以它是比较复杂的。自在的自由,那种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自由,是比较简单的,中西都有,凡是人都有。史前时代,儿童时期,只要是人,都有这样一个初级阶段。而在这个第二阶段,它已经不是自然的了,而是人为的,是自觉的,是人所设计出来的。文明社会的建立使得自由受到了束缚,在一个国家里面,在政府的管制下,人不可能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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