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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寿认为,人种分类的标准一般有两种:其一为体质,其二为文化。然而,相对体质与文化而言,“语言之游离性乃较体质为大,故以语言划分人类者为不得已而求其次之方法”。所以,马氏认为,但凡民族分类的依据,因语言与体质皆有欠缺,所以需要佐之以其他文化因素,如宗教、衣饰之类,最为关键的是要追溯其民族历史的演变情况,由历史演变可以辨正语言变迁之所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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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林惠祥在《中国民族史》一书中,对中国的民族分类详加梳理,他认为缪凤林、那珂通世、梁启超、张其昀、宋文炳、赖希如、王桐龄、李济、吕思勉等人对于中国民族的分类各有千秋。他的评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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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家分类殊不一致。其一,名称方面颇有异同。如汉或华或称夏,满洲或称东胡或称肃慎,回族或称突厥或称丁令;其二,民族数目亦不相等,有少至六族者,有多至十余者;其三,系统亦有歧异,如蒙古有以之属于东胡者有属于突厥者,匈奴有归入回族者有独立一系者。以上三种差异想系由于观点之不同,若使观点相同想或不至于有若此差异。[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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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祥认为,民族分类有过去及现在两种观点:“着眼于过去,则其对象实为历史上之民族;着眼于现在,则其对象即为现代之民族。历史上之民族未必即等于现代之民族。民族非固定而一成不变者,其变迁秩序时时在进行中,不但名称常有更改,即其成分因与其他民族接触混合亦必有变化。”[27]林惠祥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分类法采取了特殊的处理方法,即所谓的“两重分类法”:他的本意在于对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加以分类叙述,但是其名义略加区别,即现代民族谓之族,历史上的民族谓之系;历史上的民族使用古代名称和称谓,如肃慎,现代民族用现代称谓,如满族。他认为上述的两种观点可以并用,而不致互相矛盾。林惠祥所提及的“两重分类法”,是指以历史上民族与现代民族各为一种分类,然后将前者连合于后者。林氏采用上述“两重分类法”的民族分类法有其理论依据,在他文中自有交代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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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民族史内对于民族之分类应有一种历史上的分类,复有一种现代的分类。历史上之各民族混合分歧之结果便成为现代之民族,故此二种分类可由于指出其民族变化之线索而结连之,不致互相讷(枘)凿。注重现代民族者原为民族志之观点,而民族史则应遍(偏)重历史上之民族。但民族史若不能将历史上之民族指明与现代民族之关系,则民族之演变终不能明。故民族史宜遍(偏)重历史上之民族,就历史上民族而分类及叙述,但亦应顾及现代民族之分类,以及其与历史上民族之关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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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林惠祥式分类法:《中国民族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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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祥在分析了前人对于民族分类的相关研究之后,提出了林氏民族分类法,即中国民族系统表(见图1,实线表示蜕变关系极为密切者,虚线表示关系较为疏远然而似有影响者)。林氏对中国历史上的各族族源及其现代演变加以分析和阐明。(一)华夏系:汉族来源之一,华夏系不特为今汉族之主干且亦为全中国民族之主干。(二)东夷系:汉族来源之二,东夷在史上有广狭之分,狭义专指今中国境内者,自秦统一后东夷皆散为民户,自是完全与华夏同化,故为汉族来源之第二支也。(三)荆吴系:汉族来源之三。(四)百越系:汉族来源之四。(五)东胡系:满洲族来源之一。(六)肃慎系:满洲族来源之二。(七)匈奴系:回族来源之一。(八)突厥系:回族来源之二。(九)蒙古系:蒙古系后起似为匈奴、东胡、突厥等系之混合的产物。(十)氐羌系:藏族来源之一。(十一)藏系:藏族本支。(十二)苗瑶系。(十三)罗(罗)缅(甸)系:罗罗自昔住中国西南,今多在四川之南蛮中似亦有其人;缅甸族在中国者居云南西境,有阿昌、马喇、阿系、喀钦诸部。(十四)僰掸系:现代之僰掸多住在云南南部及广西、贵州,有摆夷、仲家、獞獠等支。(十五)白种:白种之成分有数支:(1)汉西域之于阗、龟兹、焉耆、疏勒等国,汉通西域时与之发生关系,今已同化于回族内;(2)西域又有乌孙亦白种人;(3)黠戛斯为白种与铁勒混合人种,现与回族混合为哈萨克人;(4)唐宋以来波斯、阿拉伯、犹太之商人来中国者甚多,且有久住者,亦白种人。(十六)黑种:中国人中似非无黑种之成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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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的民族分类法,充分考虑到现代中国民族与历史上古代中国民族的区别与联系,既考虑到中国民族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也充分地体察到各民族之间接触、融合与同化的可能性,其分类法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时至今日,通过对林惠祥民族分类的文本分析,我们也能发现一些很明显的错误、混淆与遗漏之处。如林惠祥在谈及“氐羌系”时,将今居住在青海的藏族误认为是羌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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羌族今名唐谷特(Tanguts),住青海,自明代额鲁特蒙古固始汗侵入青海,羌族受其压逼大半徙帐黄河以南及长江上游一带避之。清雍正时青海之蒙古族被征服。迨乾隆以后羌族又强,蒙族被逼北退,羌族恢复固有牧地。在青海之羌族属西宁办事大臣管辖,近西藏者则属驻藏大臣管辖。各族均有土司,在西宁大臣监督之下以直接管理土民。民国成立仍置西宁办事长官。民国四年(1915年)改西宁道为甘边宁海镇守使管辖,称宁海区。十七年(1928年)中央明令划西宁道七县及青海全部改设青海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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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氏显然是参考了民国期间出版的张得善的《青海种族分布概况》、青海省政府编《最近之青海》、杨希尧的《青海风土记》、张其昀的《中华民族之地理分布》以及戴季陶等人编的《西北》等介绍西北甘青地区地理、民族、宗教等情况的调查报告、游记等书籍和文章,但是他显然错误地认为古代历史上西北的羌族仍然生活在青海境内。事实上,在清人有关西北甘青地区民族分布的一些地方志中就已经较为明确地区分了藏族与羌人,如清人杨应琚编纂的《西宁府志》等一些地方志。尽管林氏的民族分类存在上述的遗憾和混淆,但是不可置疑的是他的民族分类以及“两重分类法”的尝试对于此后中国的民族史及中国民族研究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学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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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以及民族纲领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以往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逐渐转变为主张各少数民族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这种变化以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对此,他有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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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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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明确提出,各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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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同时,也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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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5月30日,由中共中央北方分局、晋察冀中央局主办的《抗敌报》刊载了《关于“中华民族”问题》一文,编者阐述道:“斯大林所下的民族定义,并不是木制的箱子,要我们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讨论任何一民族问题时,都把这个箱子拿去,试装一下,放得下去的才算、才成为一个民族;不是这样,相反地,马列主义所要求我们的,是对一个原则具体的活的应用。那么,讨论中华民族问题时,就应根据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历史的地位来考察中华民族。”也有学者认为,这段论述实际上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的先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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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这一阶段的中国共产党“民族”观,可以发现在民族成分的划分上更为细化,以前被忽略的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开始进入共产党人的视野。“中华民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有了极大的拓展,包括中国地理疆界内生活的所有民族。各民族在大敌当前、国家存亡的关键时刻理应平等共处、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比较国民党的以汉族为主脉,满、蒙、回、藏四族同化于汉的民族观,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和发展,也有利于联合各民族一致抗日。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就明显有别于以往。从建党以后至长征期间,中国共产党认为各族群是应该具有各自独立国家的无产阶级民族,强调民族自治权力;而后发展为各族群是与所有的阶级为一体的,是与汉人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回顾中华民族的产生及其形成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民族格局分布、民族关系乃至民族集团的形成与民族间的相互认同,都有一个自然的发展历程。在这一历史发展中,由于历代统治者的民族政策、政治、经济的调整与实践以及各民族文化自身的特点,自然的文化“族群”(ethnic group)概念有着逐渐向现代被人为建构的政治化的“民族”概念演变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在近代中国又恰好契合了构建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历史。[34]郝时远认为,民族是人类共同体依托民族国家而形成的现代形式。他指出,作为通俗的理解,一个民族就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全体居民或全部享有该国家国籍的人的总称。因此,将nation理解为“国族”事实上是非常贴切的。但是,由于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密切关系,由于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时而重叠、时而相悖,又由于当代世界各个民族国家(除少数国家外)内部的居民成分大都不是同质的,普遍存在着历史源流、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化特点、生活习俗、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甚至种族特征等方面的不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民族国家内部的居民成分在上述要素方面基本相同的现象,所以为“民族”下定义变得十分困难,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定义。[35]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只有当国民转变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但是,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能付诸实现;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哈贝马斯进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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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族”可以从他们共同的出生、语言和历史当中找到其自身的特征,这就是“民族精神”;而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体系建立了一种多少带有想象特点的同一性,并由此而让居住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民众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属性,尽管这种属性一直都是抽象的,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传达出来。正是一个“民族”的符号结构使得现代国家成为了民族国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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