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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如分布在川、甘交界的平武、南坪、文县等地的“白马人”。新中国建立之初被定为藏族,20世纪60年代之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同意定为藏族的结论。其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研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氐族说、羌族说、藏族说等各执一词,各有所据。又如分散在西藏东南部的“僜人”,经过调查,已确定不是汉人,也不是藏人,但他们属于珞巴族的一支,还是单一民族,未取得一致意见。同在西藏,居住在尼泊尔边界的“夏尔巴人”经过识别也难以确定其族属,有人认为是藏族的一个支系,也有人认为与藏族同源,但在长期发展中已形成了单一民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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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正在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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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以往的识别中族属基本得到解决或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这主要表现于当初被识别为汉族的一部分,后来又提出修改民族成分,要求将其认定为少数民族的群体。他们的理由或是因发现了一些不同于原来结论的“证据”,或是出于享受政策优惠的考虑。可以预料,类似这样的问题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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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随着祖国统一进程的推进,港澳台民族成分的鉴定问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6年6月提供的数据,香港共有342198名少数族裔,约占全港人口的5.0%。当中包括菲律宾人(1.64%)、印尼人(1.28%)、白人(0.53%)、印度人(0.3%)、尼泊尔人(0.23%)、日本人(0.19%)、韩国人(0.07%)、混血人(0.26%)等。这些少数族裔人口的绝大部分(98.2%)都是常住居民,只有6028名(1.8%)是流动居民。[21]澳门也有少数族裔。《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这里所指的“葡萄牙后裔居民”,主要是指“土生葡人”(Macanese),也包括在澳门的正统葡人。“土生葡人”是在过去四百多年间,定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和中国居民通婚后的后代,目前约有一万多人。他们世代生活在澳门,保持着葡萄牙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要说葡语。长期以来,他们中的许多人任职于政府部门,在澳门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澳门社会中具有特殊性的社会阶层。为此,《澳门基本法》的许多条文,都对保护“土生葡人”的利益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台湾少数民族在大陆被统称为“高山族”,但这一名称已被当地少数民族代之以“原住民族”,而其中又包含着语言、文化各有不同的14个“族群”,他们的法律地位在台湾是等同的。港澳台的民族问题不同于大陆,但也是中国的一部分。目前中国的“56个民族”严格来讲是大陆民族识别后的结果,并未包括港澳台。但如果港澳提出统一民族划分和名称,大陆和台湾完成祖国统一,该如何回答“56个民族”与现存民族存在的矛盾,实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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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对外交往增多,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近年来,与来华外国人大量增多相对应,一些国际性的聚居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形成。他们或聚族而居,或因国而聚,种族、宗教、语言、文化、来源地等“族性”成为聚居的核心因素。因为这些移民绝大多数还是侨居的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在政策上没有鉴定他们民族成分的必须性。然而,如果这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形成规模,在人口中占一定比例,新的民族成分的界定问题也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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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民族识别遗留和正在出现的问题中,港澳台和大陆外来移民的民族成分界定问题,目前尚没有达到迫切需要解决的程度,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几类问题却面临着必须要解决的压力。在以往的民族识别过程中,有些群体因居地偏远或其他原因没有条件做出识别,而随着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这一问题就没有理由耽搁了。虽经识别,但因识别意见不一致或识别结论与群体认同不一致而被搁置起来的问题,大都以“某某人”作为这些群体民族成分的代称,但这毕竟是一种“过渡”的权宜之计,[22]最终是要解决的。至于在以往的识别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目前又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的,也要有明确的理由拒绝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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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族识别中的各种要求本质上还是以往民族识别理由的延续。首先,民族政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存在,民族身份还是一种落实政策的依据。由此,未得到识别或结论未定的群体必然要使自己有一个明确的民族归属。尤其是,这些群体大都是少数民族或与少数民族有关系,在我国的民族政策总体上对少数民族优惠的背景下,他们民族身份的确定与自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也成为他们要求明确族属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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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族自觉在持续,基于民族的群体认同还是一种强烈的心理需求。相比20世纪中叶民族识别之初,当今中国民族自觉的强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这种自觉,未得到识别或识别结论未定的群体对于自己民族身份的归属必然有着更多的关心,中国人认祖归宗的意识在他们身上必然显得更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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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笔者不能同意要求识别全都是利益驱动的观点。因为无论西藏的僜人、夏尔巴人,贵州的穿青人、家人,还是云南的摩梭人、苦聪人,虽然族属未定,但在当地都享受着少数民族的待遇,识别的结果在政策上的利益差别已大大降低了(当然还会有是单一少数民族还是民族分支的差别)。由于这些群体一般人数很少,所以有的还享有比一般少数民族更优厚的政策。如莽人和克木人是云南边境地区的两个待识别群体,人口总共不足4千人。由于长期深居原始森林,生活极度贫困,得到国家和云南省政府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到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全面扶持,其帮扶力度是一般少数民族所难以得到的。然而这些优待并没有消除他们对自己民族归属的渴望,直到2009年2月,国家民委确认他们归属布朗族后,他们才“终于有了归家的感觉”。所以,在民族认同理论的各种观点中,无论“工具论”、“原生论”,还是“环境论”,任何一个单独观点对未确定族属群体要求的解释都不可能是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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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民族识别虽早已基本结束,但遗留的问题尚待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又正在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既是维护当事群体权益和心理认同的需要,也是由民族识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族政策完善的需要,理当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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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四 民族识别的基本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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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族识别的必要性问题解决之后,自然应该回答的便是如何进行识别,即民族识别的理论依据问题。未来的民族识别是原有识别的继续,本质上讲是一个过程,所以,前后的识别标准要有传承性、一贯性和统一性。但必须明白的是,以往的识别在理论依据上有着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当前待识别群体的情况也有着不同于以往的特点。所以,一方面我们需要坚持原有的原则;另一方面,或说更重要的是要从以往的经验中,从现实民族理论发展和民族现象的特点中,提炼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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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来说,最终的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费孝通讲:“在开始进行民族识别工作时,我们曾反复学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特别着重学习了斯大林著名的有关民族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我们认为这是对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西方民族的科学总结,应当作为我们进行民族识别的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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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践中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并没有成为教条。大量的识别实践告诉人们,如果严格套用斯大林的定义,中国将识别不出一个民族。因为这个定义是指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民族,而中国,包括汉族在内尚没有一个完全进入资本主义。此外,以“四个共同特征”具体来衡量,也总会不甚全面。四个“共同”中,第一条是“共同的语言”,但实际上,一个民族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一种语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所使用的现象极为普遍。中国有56个民族,却有130多种语言。[24]有专家研究指出,在中国,语言与族属之间大致存在着三种关系:第一种,“一对一”的对应,即一族一语的对应;第二种,“一对多”的对应,即一族多语的对应;第三种,“多对一”的对应,即多族一语的对应。而“一族多语”对应和“多族一语”对应的民族占中国民族总数的30%。[25]“共同的地域”也与中国的民族分布不符。长期的民族交流和共同生活,使中国的民族分布特征是“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普遍的人口迁移使一个民族可以有多处分布。达斡尔族大部分在黑龙江省的嫩江流域,少数在内蒙古的呼伦贝尔,还有一些分布在新疆塔城;苗族在贵州有,广西和云南有,湖南、湖北和重庆也有;而回族更是遍布全国各地。现在国际上有“原住民”或“土著人”的概念,但在中国不适用,因为我们各民族世代杂居,更适合用“世居民族”。“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与广泛的杂居相对应,很难讲一个民族从事一种经济活动,通常的情况是各民族因地制宜、因地为业,而不是因族而业或因业而族。同为游牧,蒙古人为之,哈萨克人、塔吉克人也为之;同是农耕民族,有汉族,有土家族,也有苗族、壮族和维吾尔族。“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各家解说莫衷一是,但无论把它说成“民族意识”还是“民族性格”,都很难与具体民族一一对应,也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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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此,我们的民族识别虽然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作为“指导思想”,但实际上贯穿始终的是“灵活运用”。1986年5月1日国家民委党组在《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中写道:“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历史长、渊源久,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民族识别中,没有搬套苏联的经验,区分氏族、部落、部族和民族,而统称民族。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参照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四个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的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实特征出发,对其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等情况,经过具体分析研究,有的确定为单一少数民族或某个少数民族的支系,有的确定为汉族。在民族称谓上,‘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这符合我国的实际,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和支持。”[26]说明的正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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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为指导,是因为当时的民族理论发展状况决定了只有斯大林这个理论可资借鉴;我们没有照搬苏联的经验,是因为我们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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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很普遍的说法,认为我们没有搬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因为我国的各民族绝大多数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尚未发育成现代民族,所以一般不完全具备斯大林所说的“四个共同”特征。言下之意是说,我们的各民族进入社会主义(当然资本主义已经跳过去了,不可能有这个阶段),成为现代民族后,“四个共同”特征就会逐渐形成了。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四个共同”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如果说它正确的话,最适合的只能是刚刚形成的民族,而不论它是现代的还是古代的。因为只有刚刚形成的民族,才有可能较严格地居住于同一地域,说同一种语言,从事同样的经济活动,有着共同的文化和性格。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为一族的人们在与外族交往的过程中,通过商贸、战争、通婚、移民,一切原有的特征都会发生变化。所以,民族与其特征的正常演化逻辑是:民族越发展,社会化程度越高,人员、文化扩展的范围愈大,它的原生性特征散失得越快、越多,而不是相反。这样,现代民族与古代民族、原始民族相比,其四个特征就不可能更完整、更鲜明,而是更模糊。历史上我国各民族虽然均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发展程度不高,但在中国自成一体的地理空间内,数千年来从未停止过交往,已经有着很高的杂居度。所以,各个民族之间的特征都有很高的相通性,它和是否进入资本主义是没有关系的。它们既不可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完整的四个特征,我们也不能单凭现在的特征而确定一个民族的真实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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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存在诸多问题,不但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已被“灵活运用”,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解放的推进,学术界对其进行的批评也不绝于耳,新的民族概念解说也屡屡提出。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将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基本观点集中表达为“十二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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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概念的第一次正式阐述。从行文来看,有与斯大林民族定义相近的地方,比如说民族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一坚持是对的,因为民族是一历史现象,在历史上形成,又在历史上消亡,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之一;民族又是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不是一个偶尔形成又会轻易分解的社会团体。再比如将“语言”仍然作为民族具有的“共同的特征”,虽然和斯大林的表述相近或相同,但符合马克思主义、符合民族现象的实际。然而,与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不同之处更多一些:取消了“共同地域”,增加了“历史渊源”“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因素,将“共同经济生活”改为“生产方式”,增添了“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了重要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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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改动使民族概念大大中国化了。“共同地域”不再作为民族的必备特征,符合中国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一个民族经过历史演变并不一定具有共同的地域,但却可以保持其他特征和认同。“历史渊源”实际上在每个民族中都是被强调的因素,现代民族理论中所谓的“民族记忆”其实就是指各民族对自己历史,尤其是对祖先、血统、来源的追溯和认同。斯大林民族定义中没有这一条,但在民族识别过程中,这一条又是被普遍应用、被每一个群体最为看重的。“文化”和“风俗习惯”虽然在内涵上有着相当重叠,但它们毕竟又是两个概念,“风俗习惯”是“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一个民族最显见的特征之一,提出来至少对于民族识别是有操作意义的。“心理认同”比斯大林所言“心理素质”明确多了,其实可以直接说成“民族认同”,即对自己民族的归属感。以往的民族识别中强调“名从主人”,就是对于民族认同或“心理认同”的认可。将宗教因素在民族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加入民族概念完全超出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框框,但的确有说服力,国外很多民族就是和宗教人群对应的。印度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前南斯拉夫的“穆斯林”、塞尔维亚族和斯洛文尼亚族的分野等,都是这样的例子。国内的回族最初也完全是由伊斯兰教团聚和塑造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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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民族概念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发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新阶段我们进行民族识别必须遵循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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