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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五 增强认同在识别依据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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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进了一步,用新的民族定义来指导我们的民族识别,还会出现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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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族特征具有的相对性仍会对族别划分造成障碍。民族特征的相对性是说每一个民族与相邻民族的特征都有相通之处,所谓特征都是相对的。比如说识别民族要考虑语言因素,但这个语言是指方言、指语支,还是指语族或语系,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达斡尔族在识别时认为有自己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历史上“可能属于古代蒙古语的方言”,但“达斡尔语和今日蒙古语的关系已不是方言的差别,而是语言的差别,已形成蒙古语族中与蒙古语支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达斡尔语支”。[27]这里划分的标准是“语支”。同样,识别土家族时也认为其有自己独立的语言,“它不是彝语的方言,而是彝语支中一个独立的语言”。这里的标准又是“语支中的独立语言”。[2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6900多种语言中包括300种左右的中国语言,但中国学者只确认了其中的130多种,其余的认为只是同一语言内部的方言。[29]两者所用标准的差异是很大的。几个相邻的群体,风俗习惯上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哪些不同是属于民族之间的,哪些不同又是属于同一民族内部的,完全可以见仁见智。历史上各民族分合无常。两千年前天各一方,一千年后合成一家,五百年后再度分离,现在又相邻而居,追溯他们的历史,该是一族还是两族,都可以拿出理由。甘肃、四川交界处的“白马人”依不同的根据有氐族、藏族、羌族和单一民族等多种说法。泸沽湖周边的“摩梭人”在云南的被归入纳西族,在四川的又被认定为蒙古族。湘西的“瓦乡人”(又有写作“哇乡人”或“挖乡人”者)20世纪50年代被湖南省民委认定为汉族,但后来在沅陵县却被恢复为苗族,迁往四川(今重庆)酉阳的被定为土家族,迁往广西龙胜和湖南城步的定为黎族,迁往保靖县的定为瑶族,迁往桑植县的又成为土家族。[30]为什么会这样?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群体的特征有着很大的相对性,致使各地识别的结论很难统一。所以,尽管中央对于民族定义的阐述比斯大林的定义进步很多,但在实际民族认定过程中,由于民族特征相对性的广泛存在,仍难免会出现早先出现的问题,继续遗留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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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现代化发展大大消磨了原有的民族特征。我们所说的民族特征,其中的大部分,包括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其实都属于传统的范畴,而传统又无不随现代化的推进而发生重大变化。当前我国以传统文化为主的民族文化实际上呈现的是三种状态:繁荣、衰退和变异。所谓繁荣,是说由于认识到了保持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我们在民族文化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民间艺术、传统节庆的复兴到文化规划的实施,其规模和声势都前所未有。所谓衰退,是说随着经济方式和社会环境的改变,不少传统技艺、生产生活、民俗服饰等失去传承、逐渐消逝。而所谓变异,是说大量传统的东西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现代的文化元素相结合,正在呈现出新的面貌、新的形式。三种状态中,传统文化的繁荣当然令人鼓舞,但实际上“变异”却是掺杂其中的,任何“原生态”的东西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当下与发展经济相结合的传统文化复兴更多是一种掺杂现代文化的展演,不可能是民族文化特征的本真。所以,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我们还可以从各民族传统中发现和辨别各自不同特征的话,现在则更多地失去了这种可能。因为,原本就模糊的能够为我们提供辨别依据的特征少之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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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里所说的民族特征的模糊或失去是指有形的、可以感知的部分,具体而言,是指前述六个要素中的“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而对“历史渊源”的追念和同一民族的“心理认同”却并没有随着现代化的推进而消逝。相反,这两个无形的属于认同的要素却成为支撑各民族存在和表达包括民族识别在内的各种诉求的主要动因。当代世界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的主要表现是“族性张扬”[31],而包括各种民族外在特征在内的“族性”最终都是由族性认同的提升得以张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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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概念是中外民族学、民族理论常论常新的话题。因为很明白,没有一个明确的民族概念,就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最难达成一致。不过,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一些倾向性的东西。一般来说,19世纪和20世纪前半期的民族概念较多地倾向于客观特征的强调。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即是这一倾向的集大成者,他所说的四个特征中只有“心理素质”属于主观的东西,却又依附于“共同文化”这个客观特征之上。而20世纪后半期之后,关于民族概念的解说便明显倾向于主观因素了。浏览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民族概念的讨论,不论是与西方学术联系较多的文化人类学,还是较重视传统话语的民族理论,“认同”或“民族意识”在他们的定义性解说中都处于显著的位置。当代西方民族理论同样关注着民族概念问题,同样有见仁见智的诸多分歧,然而可以提出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认同是他们论述的核心要素。弗里德里克·巴斯详细研究了认同的发生及其在民族(或族群)形成中的作用,形成了著名的族际“边界”(boundary)理论,[32]而“边界说”实质上是认同说。其后,认同在民族概念中的地位日渐显著。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将民族解说为“想象的共同体”,代表了现代主义学派在此问题上的基本主张。[33]新现代主义的康纳讲:“实际上,民族(nation)只是具有自我意识的族群(ethnic group)”;“一个族群可以很容易地被人类学家或其他外人所识别,但在它的成员意识到这个群体的唯一性之前,它只是一个族群而不是一个民族”。[34]族裔-符号主义的代表人物安东尼·史密斯也认为,民族是以族群为核心而形成、是从前现代的族群发展而来的。族群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名称、共享同一祖先的神话,拥有一个或多个共同文化的区别性要素,共同的历史记忆,把自己与特定的“家园”(homeland)联系在一起,有一种团结意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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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认同和意识的作用绝对化,甚至把它看作民族存在的标准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它违背了认识规律:存在决定意识,存在也先于意识。只有在民族已经存在且已具备自我感知条件的情形下,民族成员才有发生认同或自我意识的可能,而不可能相反。但是,当今学术界对认同或自我意识的强调的确反映了当代民族存在的一个突出特点,即有形、外在特征的模糊和主观认同的增强。或者说,当今世界的民族存在正越来越多地有赖于主观认同来维系,而不再是以往显见的语言、习俗、服饰等传统元素。这是和现代化、全球化和社会化不断加速的时代背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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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论现实民族现象的变化还是理论研究的结论都要求我们,在确定民族识别的标准上应该增加主观认同的权重。这是当前和未来我们解决民族识别问题有别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以往民族识别的实践也证明,在外在特征模糊度较高,各方理由难分高下的情况下,依靠认同解决问题也是唯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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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识别及其反思:主位视角与客位评述 六 民族认同的调控及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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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我们提升认同在识别中的权重决不意味着可以完全由认同来决定族属。从理论上讲,认同是个人的权利,不容干涉。但这种族属上的认同又是与我国现阶段特定群体的权益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它就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是一种集体权利,不容随意予夺。从实践来讲,放任认同决定族属也会带来不少的麻烦。首先,会造成民族数量的混乱。我国56个民族既是民族识别的结果,又是一个需要相对固定的民族格局。由于民族特征相对性的存在,由特征决定的民族界限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弹性,不对这些弹性做出必要的约束,必然会由认同产生出无数的“民族”。民族个体的增减势必增加民族关系的变数,影响社会稳定,当然,也会增加很大的政策成本。其次,放任认同决定族属还会导致少数民族权益的流失。因为我们的民族政策说到底是帮助和保护少数民族,由放任认同导致的“少数民族”个体数量和人口的增多必然是对真正的少数民族利益的分割。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也是与我们进行民族识别的初衷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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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原因,在一定的时期内,将我国的民族数量限定为56个,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但同时也要留有余地,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可知因素),解决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和新出现问题也应尽量在这个民族格局内考虑对策。这样,一方面要增加认同的权重,另一方面又要约束认同,在56个民族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就不能不提出认同的引导和调控问题。实际上,当代民族理论对认同的强调已经包含了引导和调控的成分。所谓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力主民族的“构建”或“建设”就是强调民族认同的可控性;“想象”或“构建”的共同体其实就是对民族认同加以引导和调控的结果。国外学者已认识到,身份认同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是易变的,在实施优惠政策中教条主义式的刻板做法是不可取的。同样,我国学者也根据民族识别的具体实践明确提出了民族意识调控理论。[36]这些观点的提出为民族识别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理论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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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如此,我们既往的民族识别其实都或多或少地贯穿着认同调控和引导。这里仅举解决遗留问题中的两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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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南京人”和“龙家”原是贵州省西部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族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他们一直要求政府认定族称,但始终悬而未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贵州省民族识别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南京人-龙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于1984年2月将两者确定为“南龙族”,但有关部门根据“不再增加新的民族单位”的要求,未能通过这一确认。1985年,为了维护安定团结,从民族自身前途和发展出发,“南龙人”决定走“认同道路”,经多次比较分析,选择云南的白族作为认同对象。1987年7月贵州省民委组建了“贵州省民族识别考察组”,赴云南白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直接观察、查阅资料、座谈访问、综合比较,考察组认为云南白族与贵州“南龙”人在族源、地域、居住环境、社会性质、语言特征等有13个方面的相同点或相似点,可作为相互认定的依据。考察组考察回来后,“南龙人”聚居的毕节地区各县先后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接着,按“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的发展”等原则,成立“龙家(南京)认定白族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人员从事认定工作。经过广泛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县“南龙人”基本上取得了认定白族的一致意见。与此同时,贵州省民委派汇报组到北京向国家民委汇报。1988年1月,贵州省民委党组向省委提出了关于办理“南龙人”认定白族的请示报告。3月,贵州省民委负责同志召集在贵阳工作的部分“南龙人”代表座谈,毕节地区各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南龙人”认定白族工作代表大会,进一步沟通思想,促进认定。会后,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认真造册登记,报县“认定”办公室汇总,并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上报毕节地区行政公署,转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以此,贵州省人民政府分别批复同意毕节地区“南龙人”64,608人正式认定白族。1988年11月29~30日,黔西北龙家(南京)认同白族庆祝会在毕节隆重召开,标志着南龙人历时几十年识别工作的结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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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俫人主要聚居在广西西北端的隆林各族自治县,目前人数为1000余人。早期民族识别过程中,俫人以“俫族”族名要求识别为单一民族,由于不符合条件而没得到承认。198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组织力量调查俫人的族属问题,1984年又资助学者龚永辉对广西、贵州和云南的俫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写出了20多万字的调查材料和多篇论文,得出了俫人属仡佬族一支的结论。198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有关领导向俫人领袖介绍了这一观点。1990年,有关领导又亲赴俫乡,与俫人精英们交流了意见,达成了双方共同努力将俫人确认为仡佬族的意向。在俫人、仡佬族干部、学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立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1990年5月23~2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主持在隆林召开了民族座谈会。自治区、百色地区、隆林各族自治县和西林县的有关领导,仡佬、苗、彝、壮、汉族及俫人代表,学术界代表等聚集一堂,就俫人族属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促使俫人和仡佬族代表一致同意将俫人确认为仡佬族。俫人代表做出了《关于俫人民族成份的决议》,明确表示了赞同认同仡佬族的意见。6月16日自治区民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确认俫人为仡佬族的报告》,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确认俫人为仡佬族,完成了徕人族属的识别。[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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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实例在解决民族识别遗留问题中具有典型性,而贯穿其中的是既重视当事群体的自我认同,又重视政府主管部门的引导调控,二者缺一不可。中国的民族识别是一项非常有特色的民族工作,它既是一项严肃的科学活动,又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建设。所以,民族识别的标准就不仅仅有它的学术性,也有它的政治性。在这一点上,我们切不可因为诸多诟病和质疑的存在而放弃我们的立场,也切不可在民族识别中放弃调控和引导认同的责任。在中国,民族认同的调控说到底是要靠代表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各级政府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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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5月1日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报告》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但对以往民族识别做了总结,也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指导性方针。关于遗留问题的解决,文件认为:“这一工作涉及的人不多,但情况复杂,难度较大,需要特别予以重视”,“在今后对遗留下来的个别民族集团的识别和少量的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中,要继续运用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掌握科学标准,尊重本民族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从民族识别的实践经验看,构成一个民族,必须具有共同的语言,有相对聚居的地域,有风俗习惯等民族特点,有民族文化艺术上表现的民族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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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出了解决识别问题过程中“要注意掌握的几条原则:(1)将构成一个民族的诸因素联系起来考察,而不以其中的某一因素作为唯一标准;(2)从现状出发,以现实特点为主,参酌历史,分析民族历史、族源、政治制度和民族关系;(3)对于民族的名称,要‘名从主人’,尊重本民族的意愿;(4)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出发,对于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团,即其语言基本相同,民族特点相近,地域相连,而且形成密切经济联系的,尽可能相互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39]现在来看,这个文件除了受时代局限,仍基本重复了斯大林的民族概念之外,总的精神还是符合实际,于今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中“几条原则”的第4点明确提出将一些群体“尽可能合为一体,认定为同一民族”,前提是“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特点和地域“相近”,实际上也就是调控认同应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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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民族自身发展”,这是我们民族识别的目的。所以,民族识别中的认同调控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也是一种失败的调控。我们看到,为了促成“合为一体”的成功,无论是上述贵州“南龙人”向白族的认同,还是广西“俫人”向仡佬族的认同,有关部门都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当事群体的干部群众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力争使当事双方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合并的结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是非常关键的。当然,由认同调控而实现的族体合并涉及的不仅仅是两个族体的问题,因为合并后的民族人口增多了,与相邻民族的关系半径扩大了,利益格局也会发生改变。认同调控对象的选择和全部调控过程的合理与否都会事关其后的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草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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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所以,民族识别的成功表现在民族团结和谐,也会表现在各民族自身的发展繁荣。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对于合并性的认同调控来说,合并之前针对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完成之后就成为一个民族内部的关系。因此,注重合并双方的感情协调、利益协调就成为认同调控不可忽视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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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和地域相近。这是说,实行认同调控要有可行性,要有客观特征做基础。将认同调控作为解决特征相对性矛盾的手段,并不意味着可以“乱点鸳鸯谱”。没有根据地将不同群体捏合在一起,或者当时就会被拒绝,或者会埋下日后生变的隐患。不论是斯大林的“四个共同”,还是现今中央“十二条”的“六个特征”,都是可以依凭的相对根据。事实证明,我们的民族识别总体上被认可,最终靠的还是能够为人所服的理由。上述两个认同调控的事例中,为了求得“南龙人”对白族的认同,贵州省民委组建了专门的考察组,赴云南白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直接观察、查阅资料、座谈访问、综合比较,找出了在族源、地域、居住环境、社会性质、语言特征等13个方面的相同点或相似点;为了求得俫人族属的可靠认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组织多方面力量进行调查,不但在广西俫人集中的地方调查,也在相邻的贵州和云南进行调查,收集了大量资料,发表了多篇论文。正是这些调查研究及其提供的证据,才使得其后的说服工作能够见效,认同的调控能够顺利完成。这里蕴含的道理是:我们强调认同,调控认同,绝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对其他民族特征的寻找、比对和确认;认同的调控和引导是离不开其他特征的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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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民族研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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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希恩(1954~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著有《民族过程与国家》《全球化中的民族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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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民族识别的进程,研究者和正式文件都称已经“基本结束”,只是时间所指不一样,有的指20世纪50年代,有的以1979年基诺族的被认定为标志,有的指其后的民族成分恢复和更改的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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