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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原理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后世的批评,在于其与世界变迁及世界文明演进之大势保持了基本的一致。因未能注意或重视这一点,后世的各种批评不得不诉诸各种种族的、民族的、阶级的与文化的观念。不过,这些批评皆因急功近利而不得要领。批评者并未看到世界史与世界文明演进的普遍性驱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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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要为“自强”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对外关系上,“保和”成为居于弱势地位的中国的首要目标。要注意的是,这绝非仅仅是因为清朝的“软弱”,其中也有对新世界政治原理的自觉。经历了1860年京城陷落后的“半亡国体验”,中国士人突然发现此番经历“与前代之事稍异”,此时的“夷人”(英国人与法国人)“并不利我土地人民”。待此次战争的主要目的换约达成之后,英法联军飘然而去,全城无恙。这彻底震惊了中国的士大夫。自此,保证条约条款得到尊重与执行,成为清末中国政治家“保和”的最重要手段。中国终于对新世界秩序的基本原理有了基本认知,帝国的士大夫们也借此完成了最重要的世界观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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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60年代世界政治格局的变迁为中国平稳进入世界提供了良机。其中,英国的合作态度至关重要。1867年8月,英国外交大臣斯丹立勋爵说:“我们决不要对中国人——无论是中国政府或是中国人民——抱这样的信念,以为他们会和我们用同样的眼光看待事物……我们必须引导中国人,而不是迫使中国人采用优越的制度。”1868年12月,英国外交大臣克拉林敦向到访的中国首位外交全权大臣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 1820—1870)表示,英国“既不愿也不打算不友好地对中国施加压力去促使它的政府加速发展它和外国的关系,倒是愿意促使它持续稳妥地发展,并且在发展时英国愿意适当而且合情合理地尊重该国臣民的情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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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保和”的基本手段是与大国协调以及尊重条约与国际法。这一目标之所以能得到其他大国一定的尊重,在于除了世界的商业利益或者世界贸易得到了中国的保证以外,19世纪60年代中国的“新文明”正在致力于分享西方大国的共有规范——“作为我们基督教文明的国际法”(丁韪良语)。在当时西方流行的“文明”秩序中,被划归为“半文明”的中国,正以开放的姿态谋求进入世界新秩序,而对“文明”的某种程度的共有,使得“保和”成为积极目标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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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这期间,曾引发严重对外危机的事件,比如1870年的“天津教案”和1875年的“马嘉里事件”,在外交上都得到了比较完满的处理。1881年2月24日,中俄最终签订《圣彼得堡条约》,一波三折的伊犁问题得到完善的解决,被普遍视为中国外交的胜利。也正是在这一期间,西礼觐见、向外国派遣公使等有关“天朝定制”的“国体”的至上难题逐一得到了克服。中国与世界进入相对有序的互动时期,而互动的规则就是当时正在生成中的近代国际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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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致命的例外,那就是日本。在重新考察帝政末期的中日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指出如下事实:1895年《马关条约》的冲击之所以巨大,并非仅仅因为割地之广、赔款之巨,还因一种普遍的心理状态强化了战败的意义:此前中国对日本的轻视、漠视以及作为这种认识结果的误认,导致主政者以及士大夫们在面临惨败时出现了巨大的心理错位。我们讨论1895年之后的中日关系,必须以重新审视当时中国对日本的认知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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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的视角看,我们容易看到这一时期中国的日本认识的特殊性格。如上文所述,在经历了此前两次鸦片战争后,中国对英法等西方国家的属性的认识逐渐加深,一方面表现在主政者对新兴的国家行为规范、时称“万国公法”的国际法所体现出的“理”的认知上,另一方面,主政者对英法等国的商业动机与行为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理解。[6]晚清中国的主政者,似乎找到了传统中华文明与近代西方文明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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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几乎与此同时出现在中国面前的明治日本,却呈现出一种可称之为“日本例外”的状况。在当时主政者的眼中,日本或被视为“臣服朝贡之国”,或被视为“明之倭寇”,而非西洋诸国的一员。换言之,当时中国并未将日本视为“万国”之一员,只是出于地缘政治的考量,才勉强将日本纳入与西方类似的平行国家的行列。显然,这是中国对日本的误认。中国的主政者未意识到,此时到来的日本,不但熟识东亚传统政治的原理与实践,更是西欧近代世界政治的出色模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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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这一未知力量的陡然出现,成为此时中国与世界关系中的一种致命因素。在此时中国的世界认识中,一个维度是中华世界体系自身的朝贡——册封关系,中国为核心;另一维度则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双方经历此前的冲突和战争之后,正努力建立基于市场与贸易的稳定联系。然而,日本却无法简单纳入这两种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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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国的主政者也不完全缺乏危机意识。比如,早在1864年,李鸿章就指出:“夫今之日本,即明之倭寇也……我无以自立,则将效尤于彼(西欧),分西人之利薮。”1867年,江苏布政使丁日昌亦指出:“夫今日本即明之倭寇,阴柔远谋。”[7]尽管如此,日本在双方交涉甫一开始就展现出的凌厉的外交与军事手段,仍然让帝国的主政者错愕不已。他们未意识到,明治日本的国家理性最初就指向了中国自身。[8]这种混合着军事、外交上的逼迫与心理认知上的错愕,随着甲午战争的失败戛然而止,中国的士大夫集团开始认真打量起这个陌生的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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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中日之间在近代的第一场战争转化为一个心理事件,极大地激发了当时中国士大夫的精神能量。以1895年为分界点,一种可称之为“日本发现”的运动进入高潮。具体表现为此前“天朝上国”观察日本的差序视角转换为以康有为(1858—1927)为代表的“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足”的主流认识。日本非但不是此前中华世界体系内的“蕞尔小邦”,也不仅被视为中国的平行之国,更被视为变法维新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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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这种日本认识的突然转换,同样是一种误认,当时的中国并未真正意识到“日本问题”的重大性。这是因为,日本以尖锐的形式将新世界秩序中最强权政治而非法律秩序的一面展现在了帝国士大夫的面前。日本的这种富有进攻性、压迫性的大陆政策,逐渐激化了中国内部的矛盾,革命的力量逐渐得到了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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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9月30日,以柳原前光为首的明治政府代表团抵达天津,谋求签订通商条约。双方代表经过反复讨论后,于翌年9月签订了《清日修好条规》十八条及附属《通商章程》三十三款与《海关税则》。值得注意的是,日方最初出示的条约草案蓝本是1861年9月2日签署、1863年1月14日在上海批准的《中德通商条约》。这个中德条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因为德国属于西方国家当中的后来者,该约成为1842年《南京条约》以来列强在中国所获特殊权益的集大成。日本的目的是谋求继承这些特权,并进一步攫取新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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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条约草案当然遭到了中国的拒绝。由于未获得与欧美诸国同样的特权,亦即未获得国际法上针对中国的优势地位,9月19日归国的日本代表团被指为“软弱外交”而遭到批判。日本这种急功近利的外交手段与世界观,虽然让人感到惊讶,但却是日本国家精神与欲望的典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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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主政者虽然拒绝了日本意图过于明显的要求,但还是未认识到明治日本的国家理性以及基于此种理性的真正动机——通过谋求与西方大国同样的海外扩张与殖民的方式,实现富国强兵。不过,此时中国在内忧外患中虽然已经变得极其虚弱,但仍然是东亚世界秩序的核心。因此,如何破除基于朝贡—册封体制的“名分论”成为日本的当务之急。事实上,日本此前在推动朝鲜政策时,朝鲜王国正是以日本与作为“上国”的中国的关系非对等为借口,拒绝了日本的要求。因此,如何达成与中国的对等地位,构成日本外交行动虽然隐蔽但却至关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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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清日修好条规》未满足日本在中国谋求特权的要求,日本旋即派代表来中国要求进行修订。当然,这也遭到了中国的拒绝。尽管有此波折,双方还是于1873年4月互换条约,外交关系正式确立。但对日本而言,所谓的条约“修好”精神形同虚设。事实上,1874年5月,日本就以琉球王国“属民”被害为借口,悍然出兵台湾。面对最敏感的军事行动,清朝总理衙门并未对此表达强硬态度,反而暧昧地询问道:“此次,突闻贵国兴兵赴台一事……若贵国真有此举,何不先与我方商议?”诸王公大臣试图在《条规》范围内解决问题,这也与当时的世界战略相一致。同年9月,双方签署善后条约《中日北京专条》,帝国主政者为息事宁人,以让当时西方观察者感到惊诧的方式了事:向日本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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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理与力俱在中国一侧,中国处置的失当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注意。驻日英国公使巴夏礼曾讽刺说,中国心甘情愿地为其受到的侵犯付出报酬。可以说此后形势的发展都是这种“报酬”的一部分。其实,明治政府在准备出兵台湾的过程中,早在1872年10月即设置了琉球藩。1875年7月,日本向琉球下达命令,禁止向清国朝贡。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公布“废琉置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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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仅在赔款上,真正的要害在于,由于《中日北京专条》中明确加入了“台湾生番”“妄图加害”“日本国属民”等字样,明治政府隐瞒了出兵台湾的真实意图——日本试图据此获得侵占琉球王国的国际法依据。[9]此后中日关于琉球归属问题的交涉(1878—1885年)、朝鲜甲申事变(1884年)及事后安排的《中日天津会议专条》(1885年),日方的外交与军事行动均指向了同一目标:破除中华世界秩序中的宗主权观念与中华帝国的实际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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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宗主权到主权的转换,是对东亚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亦被不恰当地表述为“华夷秩序”——的颠覆。可以说,甲午战争前二十余年间的中日关系,主要就是中日两国围绕宗主权之争展开的。不同的是,中国出于传统的政治认识与政治本能,试图通过维护这一体制来确保自身的安全;与此相对,日本则依据新兴的近代西方国家的主权原理,试图通过帝国扩张与殖民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安全保障与现代化。当然,从国家欲望的角度而言,取代“中国”成为东亚世界秩序的核心,是此时日本帝国精神最终指向的目标。这种双方所依据的世界秩序原理性格的迥异,凸显了日本对于中华世界秩序而言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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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邻人的陌生性的另外一种面相在1895年后的中日关系中得到呈现。中日两国在此时的冲突,一方面可视为东西两种世界秩序与文明观念的冲突,另一方面又是传统中华世界内部各政权为争夺“天下”而发生的冲突。此时的中华帝国对于这两种冲突,尤其是后者,并未形成明晰的认知。在当时中国的世界认识中,日本必然处于一种例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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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虽然上文所言的“日本例外”依然存在,但却以另外一种极端呈现在中华帝国面前。日本不再是旧秩序下的“明之倭寇”,而是新世界中的一个变法自强的范例,因而被视为中国走出困局的榜样,它的方法则是终南捷径。从1896年向日本派遣13名留学生并主动要求日本派遣专家(史称“日本教习”)开始,到1905—1906年间近万人的中国学生赴日留学,再到数百名日本专家在从幼稚园到大学、从具体农林技术到司法改革等全方位领域的活跃,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出现了“日本转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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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马关条约》签署生效的两天后,即5月10日,光绪皇帝即下发朱谕,说明签约主旨,实则为下罪己诏,其中有这样的说法:“自去岁仓猝开衅,征兵调饷,不遗余力;而将非宿选,兵非宿练,纷纷召集,不殊乌合,以致水路交绥,战无一胜……嗣后我君臣上下惟期坚苦一心,痛除积弊。于练兵筹饷两大端,实力研求,亟筹兴革……以收自强之效,于内外诸臣实有厚望焉!”[10]措辞与语调堪称诚挚。同年7月,光绪帝下发谕旨,要求各地督抚等臣工“保荐人才”,而人才的标准是要“精于天文、地舆、算法、格致、制造诸学”。[11]尽管并非后世所期待的励精图治,但变法意图却得到了持续的凝聚与增强,康有为最终进入变法体制核心,正是这一过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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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11月1日,两名德国传教士在山东巨野遭到杀害,史称“巨野教案”。德国见猎心喜,随即强占觊觎已久的胶州湾。清廷对此束手无策。康有为抓住时机,驰赴上京,再次上书极陈事变之急与变法之迫,从而开启了帝国“日本转向”历史进程的帷幕。康有为明确主张:“日本地势近我,政俗同我,成效最速,条理尤详,取而用之,尤易措手。”在翌年进呈光绪帝的《日本变政考》中,他同样强调:“变法开新……其效最速,其文最备,与我最近者,莫如日本。”[12]由于康有为的论述理势沛然,光绪帝最终决断,于6月11日下诏明定国是变法。此后十年间中国内政的变革与中日关系的演进,均与这一现代化过程中的“日本转向”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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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康有为1898年上清帝书中力主“开制度局而定宪法”算起,中国的立宪步伐非但不缓慢,且有操之过急之嫌。这种立宪政治虽因其后的革命而被记录为失败的尝试,但中华帝国最后十年间在司法、教育、军警、思想等领域,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注意到此间尤其是1901年新政改革上谕发布后,“中国在思想和体制方面,把长期形成的典范变为不同质的外来典范”,以及中国统治精英“方向转变得如此激烈和持久”,美国学者任达将这一过程定性为“革命”或“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不可不谓恰如其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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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急剧转变并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是源于人为的推动。因此,我们还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推动这种转换的国家理性究竟是什么?在清王朝最后的十余年间,除了战败以及应对时局等现实逼迫外,当时中国的主政者们又是基于怎样的自我与世界认识而最终对变法进行了自我正当化?我们可以合理推测的是,中华帝国的主政者们之所以最终发动了极具革命性的变法活动,应该有着更为深刻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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