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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给他们所规定的所谓劳动补偿的薪水,根本不足以用来支付他们所雇佣的幕僚、走卒、仆役等下级人员的工钱,而官员如果没有这些人跑前跑后,他们还真是玩不转,如果我们对此想像一下华盛顿高贵的美国国务卿要把每个月的全部薪水用来支付他管家的费用:同时再考虑一下我们在欧洲各个国家所设立的外交机构中,很少或几乎没有哪一个领事馆的首席外交官能够用他的薪水,在一处像样的地方租一套像样的房子。如果明确了以上事实,我们就能够体会和理解,在这方面中国的各级官员们的确有难言之隐,很不容易。清朝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每年从“反敲诈基金”(anti-extortion fund)中抽出一部分拨给每位官员作为补贴。这种补贴的数额在许多情况下是官员正式俸禄的二十到二十五倍,但即使加上这一数额也往往不足以使官员们维持比较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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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他们仍然十分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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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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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没有人会提出异议。正是从这一事实中产生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做法。这就是,每一位官员都有权从他为百姓服务的项目中,收取相当数量的特别劳务费。因此,如果是处理一件案子,那么他有权向双方当事人收取报酬:如果是收取皇粮国税,那么他会心安理得“吃”下一笔回扣。真正养活和支持着他的是他所管辖区域内的平民百姓。这一做法在大清帝国的各个地区都得到了合法的承认,人们对此一般没有怨言和不满。除非某些官员的手伸得太长,榨取得太多,或者某些官员的服务费收取得牛头不对马口、漫天要价而激起民愤,那种情况又另当别论。在西方人看来,这一制度的种种弊端和危害昭然若揭,既清楚明白又真真切切,无需加任何评论和注释。但是,中国人却看不到那种做法正变成了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敲门砖和通行证,反而坚定不移、矢志不渝为它进行辩护和支持其存在,认为那是合情合理的,如同做生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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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一制度正在经历着针对各级官员(从最低级一直到皇帝身边最宠信的大臣)的一种变革。有一位著名的中国官员,他曾经代表清朝政府常驻外国许多年,并且以杰出的才能赢得了外国人的尊重。他有一次告诉我说,当他从国外回到北京,第一次去拜见皇室的某位成员时,他的仆人要带上一份一百两银子的礼物。在被接见之前,他必须先将这些银子递给把门的官员,然后才能对他放行,这仅仅是第一次:如果他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再去拜见那位皇室成员,还要照样交见面礼,不过每次只交五十两银子便可以了。那位官员还向我解释说,官员拜访皇室成员时,都要交纳这样的礼物,至于礼物的轻重,要按照官员的官衔等级严格确定。他第一次所交纳的一百两银子,正是由他的官衔所决定的数额。下面是另外一个例子。有一次,一名官员从某一职务卸任之后,向内侍要求按照例行的做法去晋见皇帝。但是他被告知,像他那么离官衔的人要拜见皇帝,一般需要敬献的礼物是五千两银子。那位官员对这一数目颇感踌躇,怏怏不乐,提出只交一半,但是遭到了回绝。因此,他也就放弃了拜见皇帝的请求。虽然他很清楚那将意味着什么——朝廷委任他以新职务的希望就此画上了句号,即使这样,他也不得不那样做,因为他是一位严于律己、清正廉明的国家公仆(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官员大有人在),他既没有也根本不会搞到那样一大笔数目的银子。还有一次偶然的机会,北京一位著名的珠宝商人向我展示了摆布在他店里的一百只像绸缎般光滑鲜亮、色彩绚丽、异常精美的盘子。每只盘子都被分出十个空格,其大小正好能容下一块十两重的银锭。珠宝商说,他正在做准备工作,一旦接到某位高级官员的吩咐,他就立刻把银子装好。那是某位高级官员要送给一位皇子的既高雅又体面的礼物——一万两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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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到,这种奉送和收受礼金的制度也并不是绝对地一无是处。它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方面实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朝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可以对某种犯罪以罚款取代,然而它却又允许对某些很轻微的处罚代之以让当事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银子了结。这就实际上导致了大量案件的处理中,只让作奸犯科者尽其所能交纳一笔钱财,便把案子悄悄完结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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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些时候这类款项被花费在燃眉之急的公益事业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根本不可能被上交国库。每当某些官员玩忽职守、发生渎职行为从而激起百姓的不满和抗议时,这些钱财便有了用武之地。因为,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失职行为都规定有被广泛认可的各种不同程度的处罚(即交罚金)。一旦出现问题,下级官员便赶紧向上送银子,以消灾弭祸。因此,下级官吏所征收的罚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都被用于打点讨好他的上一级官员,而上一级的官员又要对更上一级的官员负责,他们也要向上交罚金,一环扣一环。所以,这类罚金的作用可谓神通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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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管怎样评说这种罚金送礼制度的抽象意义和根据是什么,我们都不能否认,它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促使那些有权征收罚金而自己又被上级征收罚金的人,一定时时谨慎小心地维持安定的社会秩序,尽量不要闹出什么乱子:同时,他在向百姓榨取钱财时,也一定要掌握好限度,千万不要激发民愤。如果地方官员能够理解——一事实上他们很明白,他们的强取乱罚如若是被捅到了上司那里,那么上司(比如某省的总督或者巡抚)一定会立刻下令,要求与他共同“瓜分”所得的钱财。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事实上有很多),地方官便是犯了傻,他还不如一般的百姓更加精明:因为与其榨取某个数额的钱财,然后被迫与上司平分秋色或者被夺去大半,倒不如只敲诈那一数额的三分之二而全归于自己的腰包。与此相类似,官员的任何玩忽职守如果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而引起抱怨和不满,那么他一定要为此而付出代价,哪怕这种抱怨和不满不值得一提或者根本就站不住脚。下面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能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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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向美国领事馆附近的一个巡捕局报告了一件偷窃案。其大致情况是,领事馆雇佣了一名中国人作抄写员,结果一个小偷溜进这位抄写员的房子,偷走了里面供装饰摆设用的一些银质器具,总价值不超过十二或者十五美元。听了我的陈述后,巡捕官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向我保证,一定会惩拿窃贼。但是在此之后事情的办理却毫无结果,我也就逐渐将那件事丢到了脑后。三个月之后,又有一位不速之客竟然窜进了我自己住的房间,裹胁了比上次多得多的财物逃之夭夭。这次我又请来了那位巡捕,并决定向他施加点压力。我向他威胁说,如果再不认真处理,我将把此事报告给京城的九门提督。这一招还真是灵验得很。在盗窃案发生了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时间之内,他果真把窃贼抓获,丢失的物品也一件不少地完璧归赵。几个星期之后,那位巡捕要求见我一面,我答应了,一进门,结果他就把上一次窃贼从抄写房里偷走的装饰银具放在桌子上。我看了一眼,一件不少。惊讶之余,我对他表示谢意,于是发生了以下的对话:“这些东西给我惹了许多麻烦,使我赔了一大笔钱。如果您在向九门提督(军事总督)报告之前事先警告我的话,我可能早就替您找回这些东西而少花我的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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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并没有向提督申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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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一定告诉过他,因为他对这件事了解得非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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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有。我在提督面前从来没有就此事或者其他事情发表过对您不满的言论。我只是告诫过您,如果您不赶紧抓获进入我房间的窃贼,我将报告九门提督。而您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使我非常满意,抄写员房间失窃的东西也不是价值连城,因此我就决定不再继续追究此事。实际上,我早就把它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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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您从来就没有向九门提督提起过您被窃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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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间接地提过。对于您所抓获的另外一名窃贼,我当然去了提督那里多次,以同提督商量如何处罚他。在谈话的过程中,我在提督面前赞扬了您那迅速而又令人满意的办事效率。坦率地讲,我告诉他我的确对此既感到惊讶又很高兴。还告诉他,因为对于在这之前一个不起眼的案子,我把它委托给您去处理时,您虽然夸下的海口很大,却根本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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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一清二楚了。有一天提督把我叫到他的面前,首先告诉我,您对我的行动是如何如何满意:然后话锋一转,逼迫我向他全部交代第一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接着罚了我一千两银子。而且还警告说,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我不能把第一次失窃的东西找回来还给您,他将再罚我一千两银子,同时还要撤掉我的职务。您现在再也不需四处奔走抱怨连天了,将来也绝不会有什么窃贼再来打扰贵领事馆。”结果还真的像他所说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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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所述的内容来看,我们也许会异常惊异地发现,世界上很少有其他一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拥有一个如此完整的统治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限制和防范不公正的压迫以及各种滥权等等的措施都设计得相当严密,充满了智慧,的确非其他国家所能匹敌。各种存在保护百姓不受官府欺压虐待的章程和法规,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多如牛毛。建立在此体系基础上的政府应当说是理想的政府。因为各级官员处在广泛的监督之下,他们要忠实地按照各种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接受监督约束的任何行为都被视为非法和无效。除此之外,我们在前文中还提到过中国的监察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公众的利益实行独立的监察权力,不受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按照规定,监察官们要时时观察,密切注意每位官员的一举一动,无论他的官衔职位有多么高贵,都必须接受这种监督。而且,在这种监察体系下,即使最卑贱低微的人,也可以不受挟制、不花分文地将自己的冤屈达于天听——直接请求皇帝出面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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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多指导任命官员以及规范他们行为的规章制度值得叙述一下。因为不仅我们发现这些规章制度充满了智慧,而且清朝中央政府也已经发现制定这些规章制度对于防止种种社会弊病很有必要。例如,任何人不得在他出生的省份担任官职,同时他也不能让任何亲戚在其手下担任某一职务,哪怕是最卑微的一级,他还不能从其辖区治理的百姓中娶妻纳妾。同时,同一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儿子(堂兄或者表兄弟)也不能在同一个省内担任官职。如果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那么根据这条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年的时间便一定将他们调开。以上几条规则的用意十分明确,就是要防止由于家庭裙带关系所产生的任人唯亲、失去公正的现象。中国人所非常重视的另外一条原则就是规定官吏在同一地区的任职不得超过三年。三年任期届满之后,官员要另行迁往他处。根据其上届任职的政绩和表现,至少从理论上讲,他们或者要加官进爵,或者要降级使用。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根据百姓的一致请求挽留,官员可以在同地连任一届。但是就整体上看,三年一届然后再易地为官的原则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这种做法的目的同样也十分明确,就是为了预防和消除官员与某些当地人结成过于密切的关系,或者与他们狼狈为奸、鱼肉百姓,以至于使官府失去了正常的管理职能,从而妨害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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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清帝国的卖官鬻爵以及通过这一方式步入仕途后官吏们种种荒唐离奇的行为,人们著书立说,已经写了许许多多。对于这方面内容的异常有趣但也可能不足为凭的众多奇闻轶事也在到处流传。但我本人相信,那些说法和其中的观点都没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它们是由于人们混淆了清朝两类形如汉界楚河般迥然不同的荣誉后,所产生的自然不可避免的结论。而那两种荣誉本来都是人们所趋之若鹜、孜孜以求的东西。毫无疑问,在形势严峻的非常时刻,朝廷会将一些官方的荣誉头衔大量出卖,这些头衔以在顶子上佩戴一些珠子作为标志。对于类似的荣誉,皇帝还经常授给那些古道热肠、富有公益精神的个人。比如授予那些捐资修筑桥梁、道路、堤坝以及在其他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在这类荣誉中虽然包含着某些法定的特权,但决不标志着你就此可以做官任职。我认识许多购买并拥有这种官方头衔的中国人,但他们都不是正式居官任职者。另外,我在做了大量的调查询问之后,既没有发现,也没有听说过有哪位拥有此类荣誉的中国人,他能据此把官做到了超过了一个村保乡卒的程度。在中国,挂名的头衔和荣誉称号可以用金钱购买。但是,踏入仕途的道路完全在于国家主持和控制的科举考试。同时,如果我们说某人成功地过关斩将通过科举之后,不是金钱为他铺平了升迁的道路,那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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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舆论对于规范各级官员的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人如果忽视了这一点,伤害了百姓的感情或者激起了民愤,那么或迟或早,他一定要倒霉。清朝的地方官员一般要履行三种职责。他要负责维持一方的安定,保持社会秩序:还要负责收取或者主持减免朝廷在此地区规定的捐税,另外他还要保证百姓对他毫无怨言,彼此相安无事。如果做到了以上三点,那么他便是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他可以天马行空,飘乎不知所止。只要不出乱子,不激起百姓的不满,不产生虐政,那么就不会有人来过问他理民治政的具体方式。就百姓这方面来说,他们对于地方官所应该拥有的职责和权限比我们所料想得还要清楚明白得多。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述,他们能够容忍地方官在很大程度上越出严格的法律条文而行事。而在同时,当地方官的行为太过分时,他们又会立即作出反应。当某位地方官三年任期届满,面临新的升迁奖惩问题时,一份记录着他政绩不佳的档案材料就会断送了他的前程。这样,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就被中国人视为防范限制地方官越权和滥权的一件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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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清帝国的各个角落,还存在着一个连外国人都很熟悉的“乡绅士大夫阶层”literati)。这一阶层的人都是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受过教育的读书人,他们一般都完成了读书人所必读的内容,而且已经通过了一两级通向仕途的科举考试。如果把这一类人用西方社会的各阶层作一比较的话,他们非常近似于我们西方国家不在政府中任职的大学毕业生。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非常不同的地方。这就是,西方人读书不一定是为了做官,而所有那些东方的莘莘学子孜孜砣砣,皓首穷经追求学问的明确目的,就是为了做官。他们视做官为梦寐以求的终生职业。在科举制度下,他们所有的人也并不是没有步入仕途的希望。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将来出类拔萃、扶摇直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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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预料的,这一阶层在每个社区中都是颇有影响的人物。他们享有某些法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督抚以下的任何地方官对他们的这些特权都无权进行干涉,更不能予以裁减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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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一阶层独立于地方官府之上,不受其约束。他们把从事体力劳动和经商看作很不体面的事情。只有在十万火急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放下架子去为衣食而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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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般地说,这一阶层都是一些优哉游哉从容不迫之士。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与脑力去研究琢磨将来该投到谁的门下,步谁的后尘,走哪条路子。同时,由于他们将自己视为统治阶层的一部分,因此他们对于在职地方官的品评论断一般都比较温和适度,不会走极端。然而,他们对于公众舆论却能够起着决定性的形成、引导和调控的作用。他们既是调解平息百姓之间争纷不和必不可少的仲裁者,又是处理官民之间事无巨细大小问题的中间媒介。他们形成了一个非官方然而又是被特别认可的“陪审团”,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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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监察制度与这一阶层保持着密切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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