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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除了华尔街和华尔街的律师们,人们普遍认为恶意收购是有害的,也是美国在世界经济中丧失竞争力的一大原因。无论如何,必须尽早阻止恶意收购(有关这一问题,请参见第28章恶意收购及其危害性)。可能一次“大崩盘”会遏制这股潮流,投机带来的繁荣最终总会崩溃。也可能是采取这样的改革:把普通股分成不同的类型,公司外部的人所持股票,只具有部分投票权,或是根本不给予公开发行的普通股投票权。(这个建议来自纽约花旗银行的名誉董事长沃尔特·瑞斯顿(Walter Wri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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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恶意收购潮最终是怎么结束的,毫无疑问的是,管理层合法性的问题必须得以解决。我们知道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需要符合某些规范要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有恰当的保证:比如要保护它的市场地位,维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作为创新者的表现。还要强调和控制企业在财政上的表现。如果说收购潮教会了我们什么,那就是企业管理层在财政上的表现不得低于一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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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也必须被纳入管理过程。(比如,把公司的退休金计划作为公司员工利益的代表。对公司员工来说,退休金计划就是自己的受托管理人。)同样,还要维持企业制造财富和就业岗位的能力,也就是说,企业的持续经营,需要纳入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安排当中。这应该并不是太困难。毕竟,我们在90年前,就在破产法中对保护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出了规定。破产法规定,在考虑其他各项要求权——包括债务人的要求权之前,必须最优先考虑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但不管具体的条件如何,企业管理必须获得合法性,它的权力必须建立在外界的某种正当理由之上,并且必须获得“宪法上”的认可,而这一点,是目前还很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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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管理层的合法性问题密切相关的是管理层的报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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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具有合法性,管理者必须被人们视为“专业人士”。专业人士的待遇素来很高,也理应很高,但如果所得报酬超过了专业责任和职业标准,就会被认为不符合职业道德。这意味着必须对管理者的收入加以限制。像克莱斯勒公司的CEO几年前做的那样,在公司的艰难时刻,所有其他员工的薪水都下调30%,自己却拿走几百万美元的奖金,这种做法显然不够专业。如果本身只是雇员而不是“所有者”,拿的薪水和奖金却远远高于自己的同事(即管理层的其他成员),这也肯定不是什么专业之举。自己的薪水和奖金超乎常规,引起全社会的紧张、嫉妒和愤恨,自然也不是专业做法。实际上,管理层的巨额收入,在经济上并不存在什么正当的理由。德国和日本的高层管理者,干得和美国高层管理者一样出色——从结果上来看,也许更为出色,然而他们的收入,往往最多只相当于美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高级主管所得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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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工作要做:大型工商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准备、考验、挑选和继任,高级管理层的结构,高层管理者的绩效标准,以及用于监控高层管理者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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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西方,由于人们尚未完全了解到企业管理成功的意义,它的合法性也就未能得到普遍接受。公司主管,甚至是大型企业的主管,大多都毫无名气。如果他们想把自己搞得像个贵族,那只会自取其辱。和我们其他人一样,他们也不过是花钱雇来的人手。等他们退了休,搬出总裁套房,他们即便是在自己原先的公司里也会变得“无足轻重”。但他们在位的时候,他们就代表公司。从个人来说,他们面目模糊,从集体来说,他们构成了一个管理集团。因此,他们的行为被视做代表。对普通人而言不过是一点小小的个人过失,但要是放在领导身上,就成了该受谴责、辜负众望的大错。这不仅仅是因为领导的地位最显赫,也是因为以身作则就是领导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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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有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现在被称做管理层“社会责任”的问题。尽管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但这其实不仅只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所有机构的社会责任——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对美国医院提出玩忽职守的诉讼,或是控告美国大专院校中存在种族歧视。但是,在一个由组织构成的社会里,企业必然属于重要的机构,因此也就有必要确定它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以及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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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机构一样,企业当然要为自己的影响负责:毕竟,为自己的影响负责乃是一条最古老的法律原则。和其他机构一样,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影响放任不管,使之超出了其社会目的(如生产产品和服务)所必需和固有的限度,那么就是违背了自己的责任。一旦超出这些限度,就构成了侵权,也就是说违反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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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并不是由于企业的影响或其他活动造成的,但它却是严重的社会弊病。对于这种问题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这并不是企业的责任,也不是任何组织的责任。在力所不能及的时候采取行动,绝不是负责,而是不负责。20世纪60年代的时候,纽约市的某位前市长呼吁:“通用电气和纽约的其他大企业,要帮助解决黑人社区问题,保证每一个领取福利金的黑人母亲都能在家里拥有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他的做法不仅荒谬,也是在要求企业做不负责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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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某项“责任”会妨碍或损害管理层行使自己的首要职责——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它不必承担这种“责任”。承担这种“责任”,同样是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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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这些警告之外,还有一些我们连真正的问题都没完全弄清楚的“无人地带”。比如纽约的问题,并不是企业造成的,而大多是公共政策造成的。企业曾经对这些政策反复提出过警告,进行过抵抗:其中主要是房租控制政策,它往往会破坏穷人真正需要的住房,也就是那些像样的、维修得当的老房子;还有蛊惑人心的福利政策;以及同样蛊惑人心的劳资关系政策。然而,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当纽约处于自我毁灭的边缘之时,纽约一些主要企业的少数高层管理者,如纽约港务局的奥斯汀·托宾(Austin Tobin)、大通曼哈顿银行的戴维·洛克菲勒(David Rockefeller)、花旗银行的沃尔特·瑞斯顿和威廉·斯潘塞(William Spencer)、拉扎德投资公司的私人银行家费利克斯·罗哈廷(Felix Rohatyn)、辉瑞制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以及若干其他人,动员企业界扭转纽约的衰落趋势,帮助它走向复兴。对于那些他们做不到的事,比如黑人街区的问题,他们并没有“承担起责任”。他们选择的是自己最擅长的方向:发起并领导了壮观的城市建设活动。这是自100多年前拿破仑三世创建新巴黎、弗朗西斯·约瑟夫创建新维也纳以来,在世界各大主要城市中展开的最激动人心的建设活动。虽然黑人街区的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街道犯罪等弊端依然存在,但整个城市恢复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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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及其管理层(除了纽约港务局)需要纽约。它们本可以像很多同行——如IBM、通用电气、联合碳化物公司做的那样,搬出纽约。这些企业及其管理层这么做的原因是,纽约市需要它们——他们最终也因此受益。因为,一个企业——其他任何机构也都一样——在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中,肯定比在一个不健康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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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从中学到些什么吗?显然,这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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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来说,要获得充分的合法性,就必须接受这样一个现实:只有承担起一种社会的“公众”职能,它才能继续保持“私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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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前沿(珍藏版) 作为财产权的工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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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一家规模相当大的日本公司,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群来自美国和英国的“袭击者”恶意收购的威胁——这在日本近代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公司的管理层宣称,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也是唯一有权决定是否成交的,不是股东,而是雇员。这自然稍有夸张。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大型日本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银行。但是在一家大型日本公司里,雇员的工作权是压倒一切的首要权利,这确实是事实——除非企业遭到威胁自身生存的严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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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人听来,日本公司的声明显得很奇怪。但实际上,美国——以及整个西方——也越发倾向于在企业里优先保障雇员的利益,并且还不像日本那样仅限于大公司。不管规模的大小,在企业总收入中,雇员所占的份额,基本上一直超过“所有者”获得的部分:前者是后者的4倍(即所有者所得占税后利润7%,雇员的工资和薪水占25%)到12倍(即所有者所得占税后利润5%,雇员的工资和薪水占60%)。养老基金大大增加了“工资基金”占企业总收入的份额,在效益不太好的年份,养老基金有可能占去所有的利润,甚至更多。目前美国的法律还规定,在公司清算结业时,养老基金优先于股东及其财产权。这比日本法律和传统给予日本工人的权益还要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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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以美国为首的整个西方世界,正在迅速地将员工个人的工作,变成一种新的产权。而自相矛盾的是,这种转变发生的时候,也正是股东短期权力处于绝对优先位置,并由恶意接管所体现出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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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这种转变的承载形式,并不是通过工会合同,也不像很多欧洲国家那样依靠对解雇费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承载形式是诉讼。这种诉讼最初出现,是员工控告企业由于雇员的种族、性别、年龄和残疾等原因,在雇佣、解雇、晋升、工资或工作安排上存在歧视。但这些诉讼指控的对象,越来越不仅仅针对歧视,而更针对违反了“适当的程序”。他们要求雇主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和客观的标准,通过既定的程序(包括公正的评价和申诉的权利)来对待员工的工作、减少或剥夺其工作及工作成果,满足员工对工资和晋升的期待。但在法律史上,这些特征正是财产的特点。实际上,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只有所谓的“财产权”才具有这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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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几乎每一场类似的官司,胜诉的都是原告,输的都是雇主。然而,只有很少的管理层意识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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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发展是可以预料到的,实际上,也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新鲜”也不“激进”。在西方社会中,凡能使人利用社会的生产资源——从而以此谋生、发挥社会职能、获得社会地位、取得充分经济独立的东西——都会变成一种“财产权”。而工作职位正是如此,特别是管理者、专业人士等知识性工作者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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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把土地叫做“不动”产。因为一直到最近,只有土地能使大多数人(95%以上)获得“财产”所给予的东西:利用并控制社会的生产资源;以此谋生、发挥社会职能、获得社会地位;有机会获得一种“产业”(这个词最初的本意就是占有土地),从而得到经济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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