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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56 但,那是现代公共领域所发生的事。这是一个被有意识地认为,商讨应该置于权力之外的空间。权力者是需要听取这些商讨的,但商讨本身并不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这种超政治的状态是尤为重要的。正如下面我们将看到的,它使公共领域和也被视为是超政治的现代社会的其他方面相联系。这种超政治的状态,不能仅仅被负面地定义成是权力的缺乏;也可以从正面来看它:因为公共舆论并非是对权力的行使,它可以从党派性和合理的事物中理想地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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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58 换言之,随着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人们认识到政权必须被政权之外者监督和审核。当然,它的新颖之处,并非是由他者来监督,而是在于这一认识本身。这种认识并非描述为是上帝的旨意或自然法(虽然这些也是可以阐述的),而是一种话语,源自于理性,而非权力或传统的权威。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权力是需要由理性来驯养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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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60 这样说来,公共领域与先前的一切形式是全然不同的。一种非正式的商讨,虽然可以得出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定,却是在权力的范围之外来确定的。这借用了古时集会的形象(在美国尤其是这样),把整个社会投射成是一个商讨的空间。但是,就像华纳指出的,公共领域是在这一模式下的革新。那些参与其中的人,就像在集会者前面说话的人。但不同于古时集会的模式,这些人努力做到一定程度上的客观、一定程度上的公正,并避开党派性。他们努力否定自己的特殊性从而可以不受“任何私人的或片面的观点”的影响。这就是华纳所说的“否定性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不仅仅适用于与口传媒介相对的书面媒介,而且表述了新的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超政治的,是一种不由权力来掌控的理性话语,是关于权力的或属于权力的理性话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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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62 诚如华纳所指出的,公共领域的兴起打破了旧的、未受冲突和差异分裂的社会秩序理想。相反,它意味着辩论从此出现并持续着,而且在理论上,每个人都要参与辩论,同时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先前的一致将永远逝去,但是新的一致也是会被取代的。因为持续不断的争议并不是为了行使权力,而是用辩证的方法展开一场准内战。在权力之外的辩论,一场理性的辩论,毫无偏见地明确共同的利益这一事实,将会弥补其潜在的具有分裂性和破坏性的一系列后果。“抵制争议的语言表述了争议的一种范式。它悄悄地把一个免受冲突辩论的社会秩序的理想,转变成为一个不会导致社会冲突的辩论的理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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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64 因此,公共领域所做的,是让社会在没有政治领域的调停下、在权力之外的理性话语中,取得一种共识,但是对权力而言这恰是规范性的。为了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我们要看看公共领域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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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66 也许最好的方法是去试图明确在公共领域中什么是具有新意的、史无前例的。从某种程度上,我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是我们已经提及的创新的方面。当我们把公共领域与其基本形象的重要来源之一——古代的共和国进行比较,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一个超政治的所在处。“文学共和体”是国际社会里相互交流的专家学者快到17世纪末时称呼他们自己的一个普通术语。这是公共领域的初始现象,实际上,它也有助于公共领域的形成。这是一个游离于政治之外的“共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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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68 此间的类似与区别赋予这个形象以力量和意义:那是一个具有统一组织的共和体,把所有开明的参与者都组织起来,跨越了政治界限。但是,那也是一个没有从属关系的共和体;只要其成员从事文字工作,他们无需效忠于该共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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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70 18世纪的公共领域继承了这样的某些特征。在这个领域里,团体的成员聚集到一起追寻共同的目标;他们晓得自己是在组建一个自己的社团,但并非是根据政治结构来组建的。古代的共和国或城邦却不是这样的。雅典是一个社会,一个共同体,但只是在政治的层面上进行构建。罗马也是这样。古代的社会是依靠法律来界定其身份的。在古罗马军团的鹰旗上,SPQR代表的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但是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全体罗马公民,这是由法律来界定的人民。这些人民自己并没有一个身份,在法律之先和之外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正如我们上文所看到的,这反映了一个前现代的对道德/形而上学秩序的共同理解,这一秩序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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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72 相形之下,在阐述公共领域时,18世纪的祖先们把他们自己置身于一个社团,那是一个用以交流的共同空间,它不归功于任何政治结构,而被看成是独立于政治结构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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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74 这一超政治的状态是公共领域新颖性的一个方面:政治社会里的所有成员(或者至少所有有能力和开明的成员)应该被看成是在国家之外又组成了一个社会。事实上,这样的社会比任何一个国家的范围更广;因为某些目的它延伸到整个文明的欧洲。这是一个极度重要的方面,它与我们当代文明的重要特征是相联系的。它在这一时代出现,而且不仅仅在公共领域里可以看到。我会时不时地再谈及这一话题,但我们首先来谈论第二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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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76 显然,一个超政治的、国际的社会本身并非是刚出现的。早在斯多葛时代就有了国际都市,随后又有了基督教会。欧洲人习惯于居住在由两个相互不可简约的原则所构建的二元社会里。因此,公共领域新颖性的第二个方面应该是其激进的世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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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78 这里我要重新提及这一术语的特别的用法,它接近于在一个特定的时代里所表述的最初含义。它显然与世俗性的大众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即把上帝、宗教或属灵的方面从公共空间中除去。我在这里所说的,并非完全就是这些,而是那些促成世俗化的,也就是我们对社会基础的认识的一种转变。尽管有着会导致一系列混淆的风险,在这里还是有理由要使用“世俗”这个词,因为从词源学来看,它能表达在这样的语境里什么是利害攸关的,它与人类社会寓于时间中的方式有关。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来描述不同点,还需要做一些铺垫性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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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80 世俗性的概念之所以激进,是因为它不仅与社会的神圣基础形成鲜明对比,而且也与在超越当代共同行为的框架下构成的社会的理念形成对比。如果我们回到第一章里所谈论的前现代社会秩序的理念,我们就会发现,例如,等级社会把它们自己看成是象征“存在之链”的一部分。在先验性地填补国王、王公贵族等空缺的背后,存在着一些理念或形而上的现实,它们是由这些人不断地体现的。国王有两个身体,只有一个是特定的,是可朽坏的,即时下需要衣食呵护、后来要被埋葬的身体。[11]在这样的世界观之下,组成社会的是它所体现的形而上的秩序。[12]人们在一定的框架下行动,而这样的框架是先于且独立于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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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82 但是,世俗性不仅仅与神圣设立的教会或存在巨链形成对比。它和对我们社会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个社会是由很久以前就是我们的法律构建的。因为这也把我们的行为放进一个框架里,这一框架使我们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社会,并超越我们共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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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84 与所有这些形成对比的是,公共领域是一个仅由我们所实施的共同行为组成的社团:在那里,大家尽可能地通过意见交流,达成共识。我们正是这样一起行动,才使社团得以存在。这种共同行为,不是要由某个超验行为层面上所建立起来的框架,才可能实现的,要么是由上帝的行为,要么在存在巨链中,或是由从远古传下来的律法。这使得公共领域彻底地变成世俗的。这也使我们清晰地了解公共领域中新颖和史无前例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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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86 这么论述,还是很欠缺的。显然,世俗性的概念应该要阐述得更加清楚一些。也许这与奥体和存在巨链之间已经形成了足够的对比了。但我想说的是,它和传统的部落社会也有不同之处,那是创立了现代的北大西洋政体的日耳曼民族所拥有的,或者以另一种形式,组成古代的共和国与城邦所必需的。这可能会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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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88 这些社会是由一种法律来界定的。但它和公共领域就有很大的差别吗?毕竟每当我们想在这一领域里行事,我们就要遇到众多固有的机构:有一些报社、广播电视公司、出版机构等等。我们通过这些机构提供的渠道来行事。这难道不是和部落里的成员必须在酋长的领导下,通过议会、年会等等既定的组织架构来行事很类似吗?当然,公共领域的制度会发生变化;报业会破产,电视网络会萌生。但是,没有任何部落是以绝对一成不变的形式存在的;它们也随着时间而变化。如果想要说先前固有的体制对持续中的行为是有效的,而非对设立公共领域的最初行为是有效的,那么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些行为是无法在时间的长河里被认同的,在部落里也是这样。如果我们坚持一定要有那么被认同的一刻,我们就得记住,许多部落把最初的创建行为都传承下来,比如,像莱克格斯,把法典流传下来。他肯定是在现行的体制之外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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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90 论到在体制内的行为,也有类似之处。但在相应的共识上,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不同点。不错,在一个有效的公共领域里,任何时候的行为都是在既定的体制内进行的。有一种实际的处事方法。但这种处事方法,并没有享受任何凌驾于体制内的行为之上的特权。一切的制度都是先前通过在共同空间里的相互交流而制定的,和我们现在必须履行的制度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当下的行为可以去修正这些制度,这也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些充其量只是交流行为的沉淀物和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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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92 但是,一个部落的传统法律却享有不同的地位。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遵循其本身所提供的法规去改变它。但是,它不会仅仅被看成是行为的沉淀物和推动者。法律的废除,将意味着公共行为主体的废除,因为是法律把部落定义为一个实体的。但是,即使所有的媒介皆被废除,一个公共领域依然可以重新再建立,只要创出新的公共领域来。一个部落要得以重生,只有建立在认为其法律依然有效的基础上,虽然法律的效力可能被外来的入侵所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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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94 这也就是我所说的,那些组成社会的、使得公共的中介成为可能的,超越了其自身所履行的公共行为。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今天的共同行为所需要的制度是奠定在昨天的共同行为的基础上,虽然,先前的和现在的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更是因为传统的法律是共同行为的先决条件,在任何时候都是这样,因为公共的中介缺了它就不能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超然的。相形之下,在一个纯粹的世俗社团里(是我所理解的那种),公共的中介仅仅在共同行为的沉淀物中并作为其沉淀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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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96 以世俗性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重要区别可以和这样的问题相联系:社团是由什么组成的?或者说,是什么使得这群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持续成为共同的行动者?这超越了这个中介所从事的共同行为的领域,社团是非世俗性的。共同行为是唯一的组成因素——不论最初的创建行为是否在过去才存在,或者现在才产生,并无实质性的作用——我们都具有世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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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198 这种世俗性是现代的;它只是在人类历史的最近阶段才产生的。当然,从共同行为中也滋生过各种阶段性的或议题性的共同行动者。一群人聚集起来,喊着要抗议,而后总督的官邸被石头砸了,或者其别墅被烧毁。但在前现代阶段,持续的、元议题性的公共中介,若是建立在纯粹世俗的基础上,是不可思议的。当时的人们仅仅把自己看成是由超验行为的事物所塑造的,不管它是由上帝或社会所象征的存在之链设立的基础,还是一些可以用来界定这些人的传统法律。这样说来,18世纪的公共领域代表了一种新型的空间:一个元议题性的共同空间,而且没有超验行为参与的公共中介,完全以其自身的共同行为为基础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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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200 但是,传统社会经常“记住”的创建时刻又是怎样的呢?在给斯巴达人留下法典的莱克格斯的行为是怎样的呢?这些自然向我们呈现了由共同行为所产生的组成因素(在此是法典)的范例:莱克格斯提议之,斯巴达人接受之。但是正是这种创建时刻的本质决定了它们与当代的共同行为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创建的行为被置于一个更高的平面上,在英雄的时代里,那个时候和我们今天所认识的不是在同一性质的层面上。创建的行为和我们的行为不一样,并非只是发生在早期的、其沉淀物构建了我们当下行为的、和我们现在相类似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在早先就发生,而且发生在另一个时间里,一个具有典范性的时间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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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202 这是为何我倾向于采用世俗性这个词,尽管会产生许多的误解。因为很清楚的一点是,我不仅仅把它理解为是“与宗教隔离”。[14]所要隔离的东西要来得更宽泛。因为世俗的原意是“属世的”,也就是,属于现世的时代。在“现世的”与“灵性的”对立中它与“现世的”意思应该是比较接近的,像我们先前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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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357204 在早先的时代,人们把非宗教的时间理解为是与更高时间相联系的(或是被它包围、被穿透,很难找到正确的词)。前现代对时间的理解似乎总是多维度的。时间是超验的,是置于永恒之中的,不论是希腊哲学里的还是《圣经》中的上帝的永恒。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永恒并非是无休止的现世时间,而是升华为一种不变的,或把所有时间聚集成统一体,因而有了“从今直到永永远远”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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