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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从上述引文中可以知道,帕森斯在建立他的秩序理论时使用了系统概念。当说到“社会系统”的时候,就已经表明了他知道还有别的系统。但我们按顺序来,先解释帕森斯所谓的“系统”到底是什么意思。于此,我们可以来描绘帕森斯在合著的作品《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最详尽地发展出来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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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迈向一般行动理论》这本书的书名就可以知道,帕森斯将行动理论,也就是他的“行动参照框架”,视作他建立秩序理论的出发点。读者在上一讲已经知道什么是“行动参照框架”了,而且帕森斯实际上对这个概念没有作太多修正。就算他用了一些不太一样的术语,行动理论的地位在帕森斯的思想中依然没有改变。行动者总是在某个情境中行动,也即行动者会与某些对象,不论是非社会的(物理的)还是社会的对象,产生关系。而与社会对象产生关系,意指和其他人(行动者甚至可以把他自己当作这个“其他人”)或是和集体、团体产生关系。在行动过程中,行动者会选择要专注于谁或什么,要以谁或什么为导向。行动者的行动导向是一种选择过程。如果这些行动导向集中在一起,产生了规律性,那么帕森斯就会说有一种行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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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这个词意指在相关的经验现象中存在着一种明确的相互依赖关系。“系统”这个概念的对立面,是随机可变性。但系统不意味着僵化。(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5, F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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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帕森斯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同行动者的行动如何能够结合在一起,因为他想解决功利主义的“目的随机性”的问题。在《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他又进一步问道,单一行动者当中稳定、规律的行动导向是如何实现的。同时,前文提到的批评,亦即指责帕森斯的行动参照框架概念缺乏动机元素,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从未解释到底是什么驱使着行动者,帕森斯在这里也同时“作出回应”。因为帕森斯运用了他在1937年之后对心理学和精神分析所进行的研究。他描述了行动者的人格,如何通过具体的学习过程和早期童年经验[在童年经验当中,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1939)强调亲子关系的性的面向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建立起认知的行动导向和情绪性的(亦即情感投注的)行动导向。与客体联结在一起的情感形式,被帕森斯称为“投注”(这是弗洛伊德的一个关于性欲方面的依恋概念)。认知导向和情感投注导向会借由可评估的导向,亦即可以评价或符合价值的导向,来加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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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体的整合,需要根据更大的评估单位在很久以后会发生的后果,对被直接感知到的客体和投注的兴趣,进行评估和比较。评估的标准,要么是真实性的认知标准、适当性的判别标准,要么是正确的道德标准。(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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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较简单的方式来说:在任何行动中,认知动机、投注动机,以及最后(并且会涵盖了认知与投注动机的)评估动机,都融合在一起,而且这也解释了行动者为什么会被驱使要“努力”和想要去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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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明白为什么帕森斯会把人视作“行动系统”。因为在人身上,基于上文提及的童年经验和学习过程,由认知、投注、评价所相互交织出来的稳定的行动导向聚集而成。人的行动不是偶然的,行动导向会建立起一种模式。于此,帕森斯提到了“人格系统”,因为人的行动会根据过去的体验表现出一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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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系统可被称作人格,而且我们将会把人格定义为个别行动者有组织性的行动导向系统和行动动机系统。(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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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导向的聚集,当然不是只存在于一个人中,而是,如同我们在分析《社会行动的结构》时已经知道的,也存在于许多人之间。正是因为有规范和价值,所以会形成稳定的行动导向和行动期待,并且从中产生不同行动者有序的相关行动。这就是帕森斯所说的“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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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系统……由诸个体的关系所构成,但这个系统是围绕着内在于复数个别行动者的社会互动或从中产生的问题所组织起来的,而不是围绕着伴随单一行动者的行动整合所产生的问题所组织起来的……(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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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并不是在经验上可以真正区分开来的现象,它们没有自身的实质领域,而是一种表述方式,在这里是在呈现(用科学理论的话来说,就是)分析方面的区分。要关注人格系统,还是要关注“社会系统”,可以随研究者的兴趣而异。因为一方面,行动者当然是一个人;但同时,他某部分的人格也会镶嵌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脉络当中。所以研究者不能将之当作两个实质区分开来的“对象”或“现象”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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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还从这两个系统中再区分出一个系统,不过在他发展的这个阶段,还没有把这个系统理解为一种行动系统。这个系统是“文化系统”,这是与文化象征相关的有序事物。在这里,帕森斯涉及的问题是,观念或信仰系统是如何关联起来的?表述符号、风格或艺术流派,如何建立出一个比较同质的整体?或是社会的价值如何表现出某种内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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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系统有自己的整合形式和整合问题,不能简化成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或两者的总和。文化传统本身是所导向的对象,也是行动导向当中的元素,它必须同时根据概念和经验来和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相关联。除了体现在具体行动者的导向系统之外,文化即便会作为人造物和象征系统而存在,它本身仍不是以一种行动系统而组织起来的。(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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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这里可以发现,难怪系统在帕森斯的理论中具有这么大的重要性。因为系统牵涉价值与规范,而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讨论行动的协调时,价值和规范的解释就已经处于核心地位了。价值出自文化系统,而且价值必须通过两个过程来牢牢确立在两种行动系统当中:一个是人格系统的内化过程,另一个是社会系统的制度化过程。因为我们稍后会再仔细讨论制度化,所以这里我们先简略地谈一下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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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借着加强对行动动机的关注,区分与此相关的认知动机、投注动机以及评估动机,努力对原本行动参照框架当中至少一项弱点进行弥补。投注概念指出了与客体的联结和对某些客体的排斥。同时帕森斯也回顾了弗洛伊德的理论要素,指出“性”的重要性,并且强调生物驱力如何转变成特殊的幻想,接着转变为行动动机。而人类的行动驱力和文化价值是交织在一起的,这就是“社会化”过程。通过社会化过程,人类就将投注动机和评估的/具有价值的动机联结、交融在一起,因为比如父母会传递价值、象征和信仰系统,并且这些价值、象征等等,会借着由幼童的性领域所转变来的驱力能量而持续被吸收、接受。也就是说,在社会化过程中驱力会积累成价值,以此驱力就会变成被社会接受的形式。孩童于是就“内化”了社会的规范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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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考虑到内化过程的重要性,那么文化系统当然就具有极高的重要性了。不过它只是行动系统的一部分。再次强调,“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都仅仅是分析上的区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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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们把到目前为止所介绍的帕森斯的论证步骤好好检视一番的话,就会发现,他借着指出行动的认知、投注和评估动机,扩展了一般行动参照框架,以此将一般行动参照框架大体上保留下来了。这里真正创新的地方在于,他将系统概念带到一个相当关键的位置,并由此出发来发展他的社会秩序理论。尽管谈到了不同的系统,但所有这一切在他参与编纂的《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已经初步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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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真正有计划地呈现帕森斯这些想法的,是他另一本大部头著作,也就是与《迈向一般行动理论》同一年出版的《社会系统》。在《社会系统》中帕森斯认为,一般行动理论与一般秩序理论,都必须把这三个系统全部考虑进去。不过不同的学科和子学科会有不同的重点。知识社会学的优先任务(也许哲学和神学等等也一样)是分析“文化系统”,心理学致力于“人格系统”,而社会学的任务则首先应该处理“社会系统”。在“社会系统”发现并指出的理论问题和经验现象,应该是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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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唯有我们去处理“一个社会系统具体来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时,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才会是帕森斯说的那些东西。到目前为止,帕森斯只给了我们一个抽象的定义,只是告诉我们社会系统与另外两个系统不一样。所以帕森斯首先清楚指出,社会(society)就是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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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系统,会以它自身内在所拥有的资源,来满足长期持存所需的一切本质方面的、功能方面的先决条件;这种社会系统被我们称作社会。“社会”这个概念并不是说,社会在经验上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与其他社会相互依赖,而仅是说社会应该包含作为一个独立持存的系统所要具备的结构基础和功能基础。(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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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帕森斯的说法,社会原则上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同时社会里面还包含着无数的社会系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与行动有关的有序事物(虽然与行动有关的有序事物并非无所不包),例如机构、团体、家庭等等。团体、家庭等等也是社会系统,只不过不像“社会”这个社会系统那么自给自足。也就是说,各种不同形式的小系统,会跟“社会”这个最大的社会系统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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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在此强调,首先要做的是一般性地分析社会系统的静态状况,也就是确立构成“社会系统”的元素,然后去问社会系统的动态状况,亦即去问社会系统是如何,以及通过什么方式而变迁与改变。对于社会系统静态状况的强调,也直接造就了“功能前提”的概念。所谓的功能前提,意指让作为“社会系统”的行动系统得以持存的一种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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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个社会系统的结构不能与个别行动者(亦即构成社会系统的生物有机体和人格)的运作条件完全不兼容,也不能与文化系统相对稳定的整合的条件完全不兼容。其次,在这两方面,社会系统仰赖其他系统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支持”。也即,它必须与它的角色系统的必要条件有足够的一致性,要能够积极地满足期待,并且消极地避免太多的破坏性的、异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它必须避免文化模式无法界定秩序的最低限度或对人提出不可能的要求,以免产生某种程度上与稳定有序的发展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不兼容的异常和冲突。(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p.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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