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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考虑到内化过程的重要性,那么文化系统当然就具有极高的重要性了。不过它只是行动系统的一部分。再次强调,“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都仅仅是分析上的区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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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们把到目前为止所介绍的帕森斯的论证步骤好好检视一番的话,就会发现,他借着指出行动的认知、投注和评估动机,扩展了一般行动参照框架,以此将一般行动参照框架大体上保留下来了。这里真正创新的地方在于,他将系统概念带到一个相当关键的位置,并由此出发来发展他的社会秩序理论。尽管谈到了不同的系统,但所有这一切在他参与编纂的《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已经初步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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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真正有计划地呈现帕森斯这些想法的,是他另一本大部头著作,也就是与《迈向一般行动理论》同一年出版的《社会系统》。在《社会系统》中帕森斯认为,一般行动理论与一般秩序理论,都必须把这三个系统全部考虑进去。不过不同的学科和子学科会有不同的重点。知识社会学的优先任务(也许哲学和神学等等也一样)是分析“文化系统”,心理学致力于“人格系统”,而社会学的任务则首先应该处理“社会系统”。在“社会系统”发现并指出的理论问题和经验现象,应该是社会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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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唯有我们去处理“一个社会系统具体来说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时,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才会是帕森斯说的那些东西。到目前为止,帕森斯只给了我们一个抽象的定义,只是告诉我们社会系统与另外两个系统不一样。所以帕森斯首先清楚指出,社会(society)就是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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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系统,会以它自身内在所拥有的资源,来满足长期持存所需的一切本质方面的、功能方面的先决条件;这种社会系统被我们称作社会。“社会”这个概念并不是说,社会在经验上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与其他社会相互依赖,而仅是说社会应该包含作为一个独立持存的系统所要具备的结构基础和功能基础。(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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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帕森斯的说法,社会原则上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系统,同时社会里面还包含着无数的社会系统,包含着人与人之间与行动有关的有序事物(虽然与行动有关的有序事物并非无所不包),例如机构、团体、家庭等等。团体、家庭等等也是社会系统,只不过不像“社会”这个社会系统那么自给自足。也就是说,各种不同形式的小系统,会跟“社会”这个最大的社会系统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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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在此强调,首先要做的是一般性地分析社会系统的静态状况,也就是确立构成“社会系统”的元素,然后去问社会系统的动态状况,亦即去问社会系统是如何,以及通过什么方式而变迁与改变。对于社会系统静态状况的强调,也直接造就了“功能前提”的概念。所谓的功能前提,意指让作为“社会系统”的行动系统得以持存的一种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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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个社会系统的结构不能与个别行动者(亦即构成社会系统的生物有机体和人格)的运作条件完全不兼容,也不能与文化系统相对稳定的整合的条件完全不兼容。其次,在这两方面,社会系统仰赖其他系统的最低限度的必要“支持”。也即,它必须与它的角色系统的必要条件有足够的一致性,要能够积极地满足期待,并且消极地避免太多的破坏性的、异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它必须避免文化模式无法界定秩序的最低限度或对人提出不可能的要求,以免产生某种程度上与稳定有序的发展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不兼容的异常和冲突。(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pp.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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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读者没有完全读懂这一段在写什么,应该也可以看出来,帕森斯在谈论一种会发挥功能的“社会系统”,而且社会系统有一定的稳定性,相对来说不会有冲突。但社会系统若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且不会产生冲突,必须使得参与互动的人格系统在社会系统中,发展出足够的动机与这个“社会系统”“共舞”,并使得文化系统能提供所需的价值和象征,保证“社会系统”中的互动参与者会有序地参与互动。这种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渗透,以及文化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渗透,对于一个“社会系统”的持存来说,是最基本的前提。此外帕森斯还补充,每个社会系统当然也必须解决配置问题(这里的配置意指财物的分配,这也等于指出每个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会需要物质资源),并且必须将系统的内在任务进行分化(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25)。所以现代社会当中的家庭,既需要钱,也需要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一种分工组织,才能无碍地持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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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们再追问社会系统的元素是什么,那么毫不意外,帕森斯会说是个别的行动以及行动者自身(行动者可以是一个团体或集体)。但他还指出一些其他的元素。这个元素在上段引文当中就已经出现了,也就是“社会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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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可以说,涉及个别行动者,并且是涵盖了从最基本的个别行动者到最复合的个别行动者的社会系统,有三种不同的单位。第一种是社会行动,它由行动者所表现出来,并指向一个或多个被视为对象客体的行动者。第二种是身份角色,身份角色是一位或多位行动者的行动子系统,并且这种行动子系统是具有组织性的。同时这(些)行动者具有被给定的互惠身份,根据被给定的互惠方针对彼此进行行动。第三种社会单位就是行动者本身,所有具有组织性的身份系统和角色系统都会涉及行动者,行动者于此是一个社会对象客体,亦是角色活动系统的“创造者”。(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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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角色,或曰身份角色对帕森斯来说之所以如此重要,与我们已经熟知的秩序问题有关。这个秩序问题产生自若干行动者的行为彼此相互关联的情况:共同行动究竟是如何成真的?即便在日常生活当中,共同行动的实现并不成问题,但从社会科学家的分析观点来看,这是很成问题的、绝非自然而然的。众所皆知,帕森斯的回答牵涉价值与规范。不过价值与规范必须先得到清楚说明,被转化成清楚的规范,然后变成制度,沟通和共同行动才不会失败。价值必须借助制度才能变得具体,也就是说价值必须制度化。于此,角色概念便有一席之地了,而且角色概念还是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社会学诸多核心概念之一。角色是行为模式,是行为规章的集合。我通常自己会符合、必须符合,也愿意符合这些行为模式、规章。我身边的人也会期待我这么做。如果我的行为让人失望了,亦即作出了错误的行动,那么其他人会以惩戒、鄙视等形式来制裁我。由于角色也道出了价值,所以角色保证了人类有序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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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将制度化的价值内化进行动者,社会结构中的行为动机才会产生整合,更深层的动机才会获得控制而满足角色期待。唯有当这件事以很高的程度发生了,才有可能说社会系统是高度整合的,并且集体利益和构成集体的成员的私人利益才可以说趋向一致。(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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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帕森斯的这个理论建构的这个阶段来说,角色概念是非常关键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将这个社会学的概念摆在核心位置,跟帕森斯的理论有很清楚的一致性。帕森斯可以借此进一步延伸他尤其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已经在进行的工作,亦即将社会学和其他科学清楚划分开来。正因为他在分析“社会系统”时极为重视角色概念,所以他可以论证说,社会事物可以不源自自然。帕森斯于此是想与生物学划清界限。但光这样是不够的。凭借角色概念,帕森斯可以指出,社会事物并非直接源自文化(这是要和文化科学划清界限,部分也是要与文化人类学划清界限的策略),并且也不是源自一些个别行动的单纯总和(这针对的是心理学)。凭借角色概念,帕森斯漂亮地论证了社会事物的独特性,也论证了社会学这门学科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角色概念完全体现了帕森斯的“规范主义的功能论”的基本思想。因为角色概念一来详细呈现了规范和价值,二来同时满足了系统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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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系统的运作方面来看,角色是首要机制,系统的基本功能前提是借由角色来满足的。(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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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角色概念,帕森斯很好地说明了社会系统的某些“任务”是如何,以及通过谁来执行的。比如母亲角色或父亲角色为“家庭”这个社会系统的运作作出了什么贡献。那么,一个学校班上或小团体中的“开心果”或“怪咖”又执行了哪些功能呢?现代媒体社会中的政客角色,对比以前的政客,是否改变了,以及为什么改变了呢?一个大型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的角色该怎么明确定义?这个角色对企业来说又执行了什么功能?所有这些问题表面上都可以再不断提出来,然后在一个整体的理论框架中“加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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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的“角色理论”当然不是说行动者必然会不计个人得失地自动“按照剧本演出”角色。他在著作中某些地方也说了,除了遵照规范的行为之外,个体面对系统时当然也会有完全脱离角色期待,或是以更有创意或另类的方式对待角色期待的情况(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24)。帕森斯的一些同事,比如前文提到的默顿,就注意到,在一个人的角色之内、角色之间,自然总是会有冲突和悖离,这对社会变迁理论来说正好可以是个要点。不过帕森斯的分析所牵涉的,一直都是系统的持存要求,这也让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社会运动,对帕森斯的思想抱持着不信任的态度,因为那时所提出的批判问题,首先就是针对要如何有可能超越克服现有的系统,但是角色概念却首先适用于描述现有结构的运作。很奇怪的是,帕森斯在那个时候几乎仅仅专注于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对社会学来说很重要的社会变迁分析,很长一段时间被他抛在脑后。不过我们下一讲会再来讨论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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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帕森斯用这种结构功能论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预先为当时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实践架起了一个结构。我们在这一讲的尾声来简短谈一下这件事。帕森斯的功能论,不只对他的追随者来说,而是对于整个社会学而言,是为经验研究的纲要提供一个出发点,尤其对两个主题领域更是如此。这两个帕森斯自己就曾提过的领域,就是在《社会系统》中的一章提到的角色学习,亦即社会化,以及越轨行为。事实上,社会化研究就是从帕森斯那里得到启发,而蓬勃发展的。比如,在社会学意图自我宣称为独立学科的背景下,社会化研究可以通过对社会角色学习的研究,而与生物学和心理学区隔开来。与心理学相区别开来,也正好牵涉一件事,就是社会学的社会化研究涉及的是不同于发展心理学的另一个主题:社会学这里的核心重点不是孩童道德能力或认知能力如何根据自身的逻辑发展起来,而是将人放置到社会秩序中,还有将社会化视为一个一直到老都必须持续进行的过程,而不是仅止于童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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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主题则正好跟第一个主题相反,主要是犯罪社会学和“越轨行为社会学”所研究的某些人的价值内化正好不成功的那种状态,或是研究为什么在某些社会领域中价值的内化是不够的,并且因此相应地产生越轨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帕森斯的理论对这方面的影响是很大的,因为借用他的理论,这个所谓的越轨行为研究的领域可以在理论层面很扎实地建构起来。当然这里必须避免一个可能的误解,就是帕森斯和以帕森斯的传统进行研究工作的社会学家仅仅声称,社会秩序是由价值和规范所凝聚起来的,所以偏离这些价值和规范的行为在任何一种秩序中都是成问题的,这些行为要么被严厉惩罚,要么被讥讽讪笑或摇头叹息。但帕森斯和他同事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偏离秩序的行为都是该被惩罚的。就算是帕森斯式的研究纲要的批评者有时候也会说,功能论的越轨行为理论可以描述和(也许能)解释偏离秩序行动形式。不过接下来的政治目标或社会政策目标当然就与此理论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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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回到纯理论的部分来结束这一讲。帕森斯没有始终停留在这里所呈现的理论立场,这也表现出他在20世纪50年代的巨大创造性。他不断以他自己所谓的“结构功能论”的理论体系为核心主旨来进行研究。在他进一步的研究中,有些早期的发展没有再继续、中断了,有些则陷入理论的死胡同;但从许多方面来看,他还使在《迈向一般行动理论》和《社会系统》中发展出来的立场更加激进化了。这是下一讲要来谈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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