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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论者总是强调(规范)对于行动者的“限制”或强制力,但霍曼斯不同,他借着上述命题指出不受规范约束的选择行动的可能性与事实,并且认为唯有如此才能解释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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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后,霍曼斯指责帕森斯(当然这项指责也跟上文提到的批评有关),说他的整个社会学都是反个体主义的,或都是集体主义的,因为在帕森斯的理论中,个体的行为或多或少都被理解成是制度安排作用下的结果。霍曼斯则完全相反,认为宏观现象都可以被理解为,而且也只能被理解为个体的选择行动或决策的集聚或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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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批评都反映在他1964年出版的著作的醒目标题上:《把人带回去》,这也是他于同年在美国社会学年会上,就任美国社会学会会长的演说标题。他说,功能论把制度、角色、价值,总而言之,人类行动的框架条件,当作主题,也只描述了这些东西;但霍曼斯总结认为,人类的实际行为才是分析的重点,我们应该去解释人类的实际行为。但什么是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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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曼斯在1958年发表了一篇题为《社会行为即交换》(“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的重要的、纲领性的论文,并随后在1961年出版了一本著作《社会行为:其基本形式》(Social Behavior: Its Elementary Forms)。在这两部作品中他认为,“什么是实际行为”这个问题的回答毋庸置疑能在行为心理学和经济学中找到。霍曼斯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理解为“物质与非物质的财物的交换”(“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 p.597)。这里,他用了典型的功利主义的风格,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所有的行动——而且事实上这也是可以通过经验研究来证实的——都会想避免代价、痛苦、惩罚等等,然后将愉悦和奖赏加以最大化。或者换句话说:人与人之间的行动都是在交换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财物,而这些财物会根据不同的类型具有奖赏或惩罚的作用。如果这些财物具有奖赏的作用,那么行动者会想要多一点;如果具有惩罚的作用,行动者会想要少一点。霍曼斯从一种原则上永恒不变、普世皆然的人类本质出发(Social Behavior, p.6),从所谓的行为主义心理学那里借用了人类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行为主义心理学在美国的代表人物,是与霍曼斯颇有交情的斯金纳(B. F. Skinner, 1904—1990)。斯金纳的理论命题建立在动物实验的基础上。在实验中,他试着用刺激来制约与影响动物的行为。刺激(意指奖赏或惩罚)可以强化或弱化动物的行为模式。由此,他得出一个解释性的命题,指出一只动物的某个动作若越常被奖赏,它就会越常做出这种动作。比如一只鸽子,若它越常因为啄了某个特定的地方而获得谷物当作奖赏,它就会越常表现出啄的动作,而且就是啄那个地方。虽然霍曼斯没有说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是同样一回事,但他的确认为,对于某些刺激会产生什么反应,以及从什么样的学习经验会得出什么结果,人和动物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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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从关于动物行为的知识所提出的一套命题,对于我们来说,也可以是用来描述和解释人类行为或人类交换的基本命题。(Homans, Social Behavior,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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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霍曼斯有很多表述为“如果……,那么……”的句子,也就是几近于自然科学的句子,以此提出了一些命题。比如类似激励的做法与响应行为可能性之间的关联,奖赏价值与行为之间的关联,经济学里提到的边际效应递减原理(“如果一个人在过去越常从他人那里得到奖赏,那么接下来每次奖赏的价值对他来说就会越低”,Homans, Social Behavior, p.55),或是挫败感与攻击性之间的关联(“如果分配正义规则越无法抚平一个人的不如意,那么这个人就容易表现出被我们称为愤怒的情绪行为”,Homans, Social Behavior, p.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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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述这些句子时,霍曼斯是一位新功利主义者,因为他主要采用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前提。然而,他确实在某一方面纠正或修改了“经济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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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的]问题不在于他是经济的,亦即不在于他为了某些好处而使用他的资源,而是在于他是反社会的、唯物论的,只对钱与物质财物感兴趣,甚至为此灭亲都在所不辞。经济人的错误之处在于他的价值:他只允许有限范围内的价值。但新的经济人没有这样的限制。他可以拥有任何一种价值,从利他主义到享乐主义都行。只是他不会完全浪费他的资源在这些价值上;他的行为仍是经济的。(Homans, Social Behavior, 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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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霍曼斯踏出了我们在这一讲开头提到的一步,他与早期狭隘的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有所区别,或是扩展了功利概念。由此,他也涵盖了利他主义的行为,且相信可以避开帕森斯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弄清楚,当他谈到利他主义或价值时,他确切来说所指为何。因为对霍曼斯来说,价值就仅仅是早先奖赏情境下的结果。因为之后还会不断出现新的奖赏或惩罚,所以没有什么必然的价值(即帕森斯所谓的“最终目的”),而价值完全是由行动者的计算而定。这跟帕森斯对于价值的理解方式完全不一样,也跟我们之前用路德的例子(“我站在这里,我别无他法”)所提出的说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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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曼斯这种对于价值的看法,与新功利主义的诠释相似,但却是另一种态度。他不同意价值有如此高的重要性,或是认为价值的重要性还需要再回溯到其他东西上去。霍曼斯的观点中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他相信,对于理性的和能正常运作的共同生活来说,最好的道路,就是毫无保留地坦承现存的各种利益以及利益差异。他深信,人类在社会当中的共存,若要以最好的方式运作,就必须承认彼此之间无可避免的自利行为,而且不该用道德来阻止自利行为,因为各种伪善和道德批评总是只会不断造成非理性的冲突。对于许多学者来说,之所以新功利主义取向有不小的部分颇有吸引力,正是因为他们想要“揭穿面具”。人们常常会以身为一个坚定的新功利主义者为荣,因为他们揭穿了看起来高尚无比的道德态度的假面具,回溯到了纯粹的功利计算。一个标准的“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埃奇奥尼借用布伦南(Geoffrey Brennan)和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的话这么称呼这类人(Etzioni, The Moral Dimension, p.249),而且这种称呼也是蛮到位的——会用一些看起来好像很有道理的知识来企图影响跟他对话的人,很理所当然地表现得自己好像高人一等似的。但新功利主义者早就看穿了这类伪君子的卑劣把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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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已经介绍了霍曼斯对于行为基本形式的分析,从行为心理学推导出来的关于人类行动的解释,以及他的理论建立形式的背景。读者们如果想问,这种社会学跟像是以斯金纳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心理学有什么不同,那么霍曼斯可能会这么回答读者:差别只在于这主题是社会学家研究的,而且主题比较广泛。事实上,霍曼斯的计划就是有意要将社会学还原成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命题。他坚称他自己是一个“彻底的心理学还原主义者”(“Social Behavior as Exchange”, p.597)。依照他的说法,社会学的任务只能是去研究以心理学的方式来加以解释的个体行为,以及以此来讨论这些行为,在许多行动者的相互行动当中,如何集结成更高次的形式。或是反过来说:社会学应该研究中层现象(像是团体当中的行为)或是宏观现象(大型组织结构)如何从个体的“基础行为”产生出来。当然这里我们可能马上就会注意到,霍曼斯的与此相关的宏观社会学研究的成果其实非常微薄,因为他的主要研究工作几乎完全集中在微观领域。再加上,虽然他批评帕森斯那一派的人对于规范只是在描述、没有解释,但他也没有成功跨出新的一步。不过对于霍曼斯的这一个批评还不是主要的。要对霍曼斯提出真正的批评,必须以另外一种方式来进行,而且学界也确实这样做了。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进一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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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曼斯对帕森斯的理论纲要的批判相当尖锐,而且我们上述引用过的一些他的指责,也的确戳到了“痛点”。事实上,我们在上一讲评论帕森斯时,也不断提到,帕森斯某些功能论的归类方式常常非常武断,而且在功能论中,描述与解释的界限常常十分模糊。以此而言,我们完全同意前文提到的霍曼斯的第一个对帕森斯的批评,只是我们并不同意他对理论的那种非常狭隘的理解方式(他的这种理论理解方式也让他的理论研究都用“如果……,那么……”的句子来表述)。霍曼斯批评帕森斯过于强调规范主义,也不完全错。如我们提到的,帕森斯特别是在中期和晚期,认为行动者的行动,正是源自基于规范而整合起来的系统的功能需求。只不过人们不能说帕森斯的论述方针完全是反个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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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曼斯的批判有道理,或部分有道理,是一回事,但他是不是真的提出另一种理论可能性,满足了他自己的知识要求,或至少比他的“对手”还要好,则是另外一回事。霍曼斯的计划是否成功了,人们是可以质疑的。很显然,他的整个理论结构是有一些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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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霍曼斯宣称,他的取向符合自然科学研究的标准,他真的在“解释”事情;但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他的取向当中,直接浮现出一个循环论证逻辑的问题,亦即:我们用一个根本还有待解释的东西来解释现象。如果我们宣称,人类总是会追求奖赏、追求功利,那么我们当然必须探讨行动者到底是怎么看待他的功利的、怎么诠释奖赏的。但我们该怎么探讨这件事?原则上有两个可能性。第一,我们可以说,有某个对于世界上任何时代的所有人来说都同等重要的目标。但这样说当然会有个问题,就是也许根本就没有一个所有人都会去追求的具体目标。若说有个目标是所有人一定都会想要的,比方“所有人都追求财富的增加”,那么这种说法在经验上显然并非普世皆然的。因为也是有人(而且不少人)并不追求财富的增加。今天,在社会科学界已经不再有人真的认为“财富的增加”可以被用来定义“效益”了。不同的人、不同的文化,都会对效益有不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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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人们必须找另外一种讨论效益的可能性。亦即,第二,人们对效益有主观的标准。行动者是怎么看待效益与奖赏的?要回答我们的问题,就必须要行动者说明动机,也许还需要行动者告诉我们,是什么促使了行动者的行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是否每个人都会有功利导向的考虑,并且这个考虑实际上造成了相应的行动,或者是否在行动背后其实还有另外的动机。我们需要一个与行为无关的标准,才能测量是否“人们总是会追求效益、追求奖赏”这个命题是正确的。这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行动之前就知道行动者事实上将效益视作什么。如果我们之后也观察到了行为,那么我们才会真的看到,是否我们研究的对象进行了功利导向行动。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从行为本身来推断功利结构与奖赏结构,否则我们等于把所有的行动都定义成是在增加行动者的效益,这会让我们必然陷入一个矛盾循环,并且错过所有能提出真正的因果命题的机会,然后理论就会变成一种循环逻辑,毫无价值,因为这个理论并没有解释任何事。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看清楚为什么这是循环逻辑。如果我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家,没有在一个所要研究的行动之前先揭示出相关行动者的功利考虑,同时如果我宣称——这就是霍曼斯在做的事——人类总是会追寻效益,那么我可能会说,抢匪到慈善机构的柜台抢劫,因为他试图增加自己的效益,所以用别人的钱增加了自己的财富。但问题是,若套用霍曼斯的这个命题,我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释”一件“完全相反”的事。我可以说,一位捐献者到劳动福利机构的柜台慷慨地捐了一笔钱,也同样是在增加自己的效益,因为这让捐献者感到非常愉快,因为这笔慷慨的捐款让他觉得自己是个大好人,所以捐献者才会如他的行动那般地行动。也就是说,一个人无论做什么事,都可以说成是出自效益考虑才这么做的。这种理论完全没有解释任何事,它完全无法被证伪。自然科学认为证伪是很重要的,霍曼斯也很重视自然科学,但他的理论却恰恰并没有做到自然科学认为很重要的事。霍曼斯猛烈地批评帕森斯的理论缺乏解释性的内涵,但就他自己的理论来看,他跟帕森斯其实也是半斤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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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霍曼斯理论的基础,即行为主义心理学,在心理学领域也已经大幅失去影响力与声望了,因为行为主义贡献有意义研究成果的能力已被证明是有限的。不断追求效益最大化(不管是人还是动物)的假设,对于描述每个行为或行动来说,最终都不特别符合现实。在心理学中,已经出现其他研究取向。就算是动物行为分析,学者也已经在考虑其他研究方式[例如动物学家洛伦兹(Konrad Lorenz)就以“理解”的方式来进行行为研究]。当然,功利主义最关键的假设并没有完全消失,这个假设部分地“迁出”或“移居”到社会生物学和遗传学领域或子领域去。在那些学科中,人们基于达尔文的物竞天择观念来假设,唯有那些能将“具有再生产力的适应性”加以最大化,并且面对其他有机体或其他类属时能坚持下去的有机体,相对来说才能够生产出能存活下去的后代。也因此才会出现“自私的基因”这种说法。不过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这些领域中,也像上述新功利主义中对于功利概念的争论一样,很快就出现了问题,即无法解释为什么在生物学领域也可以看到一些“利他主义的”行为,例如一些动物对于“亲属”的哺育或照料。而且也同样令人意外的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看起来也跟社会科学的讨论情况几乎一样。生物学家也同样确信,如果一个物种长期将“具有再生产力的适应性”提升了之后,就会形成利他主义的行为,然后生物学家也很“绝妙地”将这种利他主义视作一种基因的利己主义。但这都没有什么说服力。不过,社会生物学和民族遗传学对社会学的影响力一直都很低,我们不用在这里继续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关于到底“利己主义的基因”的说法是不是真的有意义,不是重点。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真正重要的问题更多在于,基因对人类行动实际上会有多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所提到的社会生物学的发现,无论如何都没有指出,“传统的”社会学一定需要坚实的生物学与遗传学的基础。不过,与生物学和生物学的解释进行持续的对话,对于社会学来说倒也还是一件很值得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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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也是霍曼斯理论的最后一个毛病),人们也可以问,霍曼斯如此激进地推动社会学的微观基础,将复杂的社会现象回溯到个体行动(而且他是从纯粹的心理学观点来看的),是不是真的可行。因为显而易见的,微观情境中表面上的“基础行为”也总已经是被制度预先决定了的,例如在潜意识中发挥效用的规范与价值,受社会影响的导向模式等等。这些制度都无法归因到个体的行动上。弗曼(Franz Fühmann)的短篇小说《三个裸男》[从社会学命题来看,这部短篇小说跟凯勒(Gottfried Keller)的中篇小说《人要衣装》完全相反]很清楚地呈现了这件事。弗曼在描述桑拿浴的时候呈现出一个场景。在桑拿室的时候,毕竟大家都是赤身裸体的,没有外在的权力关系和支配关系的标志,所以照理来说大家都是平等的,应会表现出“基础行为”的纯粹形式。然而这时候,在桑拿室外头的支配结构,还是马上会通过细微的支配仪式与臣服仪式,再次在桑拿室里再生产出来:上司讲个笑话,下属马上就会阿谀奉承地哈哈大笑——即便是在这种大家都脱光在洗桑拿浴的情况下。极端地还原到微观层面的做法,几乎是不可行的。也即,我们若没有将微观情境回过头去和宏观结构相关联,是无法了解微观情境的。而且霍曼斯其实也没有做到他自己强调的理论要求。他描述的社会行为的“基础形式”,终究也还不够基础——甚至可能还太大了,因为我们可以“质疑,是否交换关系也是由规范所引导的,并且形成交换的秩序若没有一个通过制度和规范加以保障的框架(例如‘我们必须遵守契约’这项规范),是无法持续下去的”(Wiesenthal, “Rational Choice”, p.436)。而且,如果我们总是必须预设制度是让交换行动能顺利进行下去的前提,那么制度形成时会遇到的问题,跟制度运作时会遇到的问题,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式解决,也是值得探讨的——但霍曼斯却觉得这两个问题都是可以用同一种方式解决的(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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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所有这些知识上的和理论上的难点,使得最初由霍曼斯发展出来的交换理论也就不令人惊讶地无法真的继续下去。布劳(Peter M. Blau, 1918—2002)的理论著作便指明了这点。布劳在经验研究方面相当多产,特别是在组织社会学和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学研究方面。但是他也有进一步的理论野心。布劳在1964年出版了《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一书。从这本书的书名上就可以明显看出,他要探讨的是由霍曼斯所阐述的“交换理论”,不过布劳的这个理论路径在社会学中也常被称为“行为理论社会学”。虽然布劳的研究跟霍曼斯有关,但他又把霍曼斯的前提再往前推进了一步。布劳一样讨论了个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但他又比霍曼斯多走一步,指出霍曼斯忽略了交换过程也会再生产出权力关系与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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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服务会创造出一种能平衡权力的独立性。对于服务的单向依赖则相反,会保持权力的不平衡。(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p.29)几乎同一时间,也还有另外的学者提出与此相似的观点。(可参阅:Richard M. Emerson, “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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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布劳也与霍曼斯的根本前提保持了距离:布劳没有再继续追求极端的微观基础与微观还原。因为布劳知道,不是所有的结构都可以回溯到个体行为的。所以他理所当然也拒斥心理学的还原主义。在这层意义上,他承认某些价值对于社会过程来说具有积极的重要性,但他却不打算像霍曼斯那样直接将价值追溯到功利计算那里。这也意味着他对于功利定理或奖赏定理的看法在根本上不像霍曼斯那么极端。布劳既讨论“外在”好处,也讨论“内在”好处。所谓内在好处,意指不会得到直接物质性的回报。这让布劳明显超越了霍曼斯狭隘的功利导向行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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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在的爱情依恋中……每个个体为对方的付出,并不是为了想要相应的外在回报,而是为了表现与确认他自己的承诺,并且也促使对方能给出对于两人关系的承诺。(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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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所有这些对原初霍曼斯理论框架的修正,虽然很必要也很有意义,但最终也使得这个讨论方向与很多其他理论思潮——包括帕森斯主义——之间没有太多区别。如果我们去阅读布劳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关于社会互动的值得注意之处及其形式的有趣洞见;但是,因为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也经常提到古典社会学大师齐美尔,使得我们同时也不断想问,他的分析是不是并不需要特别用到交换概念,而是也可用到其他理论语汇。布劳一直以来都在将基于霍曼斯遗产对类似自然科学的理论建立的追求,与对其他大相径庭的理论面向与范畴(例如他不断参照齐美尔)的运用,通通凑在一起,但他对他这个做法一直没有提供清楚的解释。这也造成他的理论纲要虽然对霍曼斯的理论方向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修正,但却没有什么真正的建树。今天已经很难还有声称自己在追寻一个独立且与其他研究方向清楚区分开来的理论纲要的交换理论家了。霍曼斯的遗产已经是一个死胡同,对于整个新功利主义的计划来说也当然不再有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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