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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人们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他也不知道他的自然资产和能力方面的财富分配、不知道他的智力和力量等等。同样地,人们也不知道他关于美好的概念,他的理性人生规划的细节,或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质,他对风险的厌恶,或对乐观或悲观的偏好。(ibid., 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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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在进行讨论时,就会有一层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挂在人们及其个人处境之前。这样一层幕可以避免人们赞许社会基本结构中过于鲜明的财富差异与权力差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必须考虑到自己可能处于社会阶级最底端的情况。例如,罗尔斯认为,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赞成奴隶制度,因为大家都不能排除自己也可能属于奴隶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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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思想实验,借助“无知之幕”的概念,罗尔斯相信我们就可以有一个尺度来判断社会结构或社会决策过程是否在事实上合乎正义。如果人们处于人为的无知情境而面临一个社会结构或社会政治决策时,会赞许这个结构设置或决策,那么这就是合乎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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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听起来好像很抽象,而且在政治方面可能没有下文了。但事实上,罗尔斯从这个“无知之幕”的概念出发,推导出许多结论,并得出许多对政治的非常具体的要求。他宣称,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讨论参与者必须一致同意两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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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每个人都必须要有同等权利享有与他人自由兼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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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进行安排时,应该要同时(a)人们能理性地期待这样的安排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以及(b)与这样的安排有关的地位与职务,能对所有人开放。(ibid., 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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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原则是说,在无知情况下的人们,要被保证具有意见自由、宗教自由、选举自由、法律保障的安全、财产权等等,因为每个人都会希望拥有这些权利,不希望在一个不保护(所有)这些权利的社会中承受着失去这些权利的风险。第二个原则的(b)原则,旨在建立一个由成就(而非例如出身)决定地位的精英社会,是否贵族出身不再是担任政治职务的前提。而(a)原则,在文献里人们通常以“差异原则”这个概念来讨论。这个原则乍听之下没有什么问题,不过这个原则针对的是一类的社会政治计划,这类计划在某些情况下会令人想起(德国所谓的)左翼自由主义思想。因为这种差异原则意指,在一个需要造就正义的社会,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以此而来的财物分配不再“依循自然”而进行。当谈到“合乎每个人的利益”时,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不能牺牲某些人民群体。例如,有一种说法认为,最底层的受薪群体的薪资水平有必要压低,才能维持德国的经济标准,并确保或增加总体社会的财富;而这种说法想来会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但罗尔斯认为(这也与卡斯托里亚迪斯的极端公平的观念不一样),社会不平等常是无法避免的,甚至社会不平等常常是增长的。不过,如果不平等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带来最大的利益时,这就会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是“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的意思。我们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希望,最顶端的管理者的成就可以额外增加总体社会的财富,那么一个社会最上层的受薪群体是有特权得到更多钱的。但罗尔斯强调,这只有在一个合乎正义的社会才是行得通的。意思是,当社会的财富增长时,这个社会里最底层的受薪群体,失业者,或是社会救助接受者,可以真的从中获利,没有特权的这些人真的可以获得好处,例如加薪、有更高的失业救济金、更慷慨的社会救助等等。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也造就一种动态的福利概念,可以被用作针对一种社会政治措施的辩护,这种措施方针以社会弱势群体福利为导向,同时也很重视所宣称的劳动分工的优点、社会分化,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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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们强调过的,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引起了热烈的回响。他的“无知之幕”的概念启发了另外一位思想家,这位思想家用类似的方式找寻一个合乎正义标准的判断程序。他就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的(不受支配的)商谈概念(见本书第十讲),跟罗尔斯的思维形式有很大的差异,但这个思维形式对哈贝马斯来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因此哈贝马斯也对罗尔斯提出的纲领的优缺点进行了讨论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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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罗尔斯的论证非常精彩,但还是免不了受到批评。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罗尔斯通过他提出的纲领所得出的(社会)政治结论,就被批评其整个论证推进带有高度个体主义的预设。批评者认为,罗尔斯把人视作原子化的存在。这在社会理论界引起了爆炸性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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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争论是由一位非常有名的美国政治科学家桑德尔(Michael Sandel, 1953— )引起的。他在1982年出版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对罗尔斯关于正义优先于善的看法,提出了非常出色的批判,并且堪为政治哲学界所谓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代表者之间的争论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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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反思是以一个命题开始的,即“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的善”。他认为,哲学的任务不能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某些价值、某些生活形式、某些社会结构自然而然就是好的。因为在多元社会里,“良善的生活”也是会伤害到某些人的。今天哲学的任务顶多只能是确认符合正义的决策的形成在形式上的标准。所以罗尔斯坚称正义优先于善。哲学只能看管决策是否公平且合乎正义;哲学不能指示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中应该选择哪些价值和具体生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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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正是对这一点提出批评。桑德尔的命题是,罗尔斯在提出“无知之幕”时的个体主义的出发点是没有说服力的,也跟他关于“差异原则”的说法有相矛盾之处。这里,桑德尔不只针对罗尔斯,但他的确专注于批评罗尔斯,因为他把罗尔斯当作最精通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的一位代表人物,而且这位代表人物的前提是有问题、有矛盾的。自由主义的前提值得批评的地方,被桑德尔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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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由许许多多的人所构成的,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标、兴趣、对善的概念。当这些人以不预设任何关于善的特殊概念为原则来治理社会时,社会就可以得到最好的安排。能证明这些规制原则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祉最大化,也不是因为能促进善,而是因为它们符合公正概念,一种符合优先于善且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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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想和这种在康德那里就已经可以找到的“自由主义式的”道德哲学基本概念进行辩论。他想要挑战康德和罗尔斯的这个公正优先命题,并且阐明正义原则的局限。所以他这本书的标题才会叫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桑德尔特别要大家注意罗尔斯哲学的一项后果,以及在那里可以看到的公正先于善的前提。那里,正义原则被认为可以独立于善的概念来定义:“这个基本的优先性允许公正可以和主流价值与善的概念保持距离”(ibid., p.18)。但桑德尔认为,这暗含一种深远的关于人类个体的定义。如果人们接受罗尔斯(和其他自由主义)的说法,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对我们的目标、价值、愿望等等的内容来说重要的不是我们的身份,而是我们(理性地)选择某些目的、价值和愿望的能力。但这也就是说,自我是独立于他具体的目标、愿望、价值等等而存在的。这假设了“自我必须优先于所选择的目的”(ibid., p.19),暗示了“自我的整体性是某种预先被建立起来的东西,自我的形塑优先于在其经历过程中所作出的选择”(ibid.,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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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的批评在于,罗尔斯的整个理论规划预设了一个“内容”完全空白,具体的愿望、目标、价值都完全空白(或可以空白)的主体。这种自由主义的(康德式或罗尔斯式的)个体概念,是一个“不受妨碍的自我”,并暗示了,个人完全可以跟他自己的特质、价值、责任义务保持距离,且可以(理性地)进行选择。唯有这样假设,公正才能优先于善。但是,我们真的可以认真假设说,深受某种价值吸引的人,可以为了进行合乎正义的商谈(甚至可能这场商谈会质疑这种价值)而与这种价值保持距离吗?还有:为什么参与讨论的人应该遵守结果?罗尔斯思想实验里的人,是抽象的,非常模糊的,这个假想的人会接受道德动机,认真执行讨论结果。桑德尔认为,这整套思想实验的基础,是一个与现实离得太遥远的想象,把人视为孤立、无拘无束的,而这必然会让罗尔斯的整套理论体系遭遇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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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分析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亦即研究罗尔斯对福利国家政治的要求时,这个悖论就会变得很清楚了。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要求福利国家政治能关照到社会里大多数弱势群体。这要求政治把一个社会里的所有群体关联成一个“政治共同体”,这必然会操弄一套承认主体间构成的目标的语汇,但如此就与罗尔斯的思想实验里个人主义基本前提相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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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探讨社会联合体观念的时候,从公共资产到公共目的或目标,他都使用着主体间性的语汇,使用着极为接近目的论的修辞,谈到人类时也同样认识到人类的共同本质。(ibid., 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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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对罗尔斯提出的异议,跟帕森斯对功利主义,以及尤其是对霍布斯提出的异议(见本书第二讲),很类似。许多人都尝试用功利主义的工具来解决社会秩序“问题”,但帕森斯反对这种做法。他认为,我们唯有认清功利主义的局限,才能真的找到答案。桑德尔用类似的说法反对罗尔斯,认为他的差异原则暗藏着规范要求,而要理解这种规范要求,就必须放弃“无知之幕”情境那高度个体主义的前提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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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结论也意味,所谓的公正优先于善这个预设的观念,是有问题的。因此,桑德尔要求,我们必须把公正与善之间的关系翻转过来(这也是所谓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核心辩论要点)。这里的理由是: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假设人类是个体地、独自地决定自己的目标与愿望,却又很违反我们日常直觉地把自我想象成是“没有内容的”,这是很成问题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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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想象成没有构成性的依附能力,不是在把人设想为一种理想上自由且理性的行动者,而是在把人想象成完全没有特质、没有道德深度的。(ibid., 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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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桑德尔宣称,人类是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人类的目标、价值、愿望都是在与其他人的联系中设想的,都是镶嵌在某个制度和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结构是必要的,这样的结构让每一个人得以可能获得对自己的了解。只有当我们清楚知道什么是“良善的”,我们想要哪些生活形式,我们才能讨论正义问题。相反,罗尔斯的假设,不考虑个体的共同前提,但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桑德尔认为,主体就根本无法被构成出来。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理论会陷入非常明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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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桑德尔不只是在对罗尔斯的理论就人类学基本概念框架方面进行批判。他的批判也指向了政体的政治稳定性假设。这种假设完全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此外就没有什么价值基础了。桑德尔认为,这种纯然的“程序性共和体制”在现实中缺乏扎实的基础。现实中,共和体制基于共享价值,而不仅仅以抽象或形式上的正义问题为导向。桑德尔是美国人,他的诊断也是在美国社会与政治的情况下针对一个严重的危机,即政治变成不过就是在为权利而斗争,完全忽视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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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我们比以前更交织在一起,却更少联系了。自由主义伦理假设的那种不受羁绊的自我,仿佛真的开始实现了——但这却不是一种解放,而是公正的剥夺。人们被卷入一张与任何意志行动都没有关联的义务网络与参与网络当中。共同的身份界定或全面性的自我定义,让人们与意志行动脱离开来的,却也让人们能忍受这一切。当社会组织与政治组织的规模变得更加无所不包的时候,我们的集体认同的条件就会变得更碎片化,政治生活的形式就会超出维持这些形式所需的共同目标。(Sandel, “The Procedural Republic”, 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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