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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最重要的著作是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法律与革命》。该书指出西方法律精神起源于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所谓教皇革命主要指如下两件事,一是1059年举行教会会议第一次禁止由世俗当局任命主教,宣布由罗马红衣主教选举教皇。在此之前几百年间任职的25位教皇中,有21位由皇帝直接指派,有5位被皇帝废黜。第二件事是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拟定一个由27条主张组成的文件——教皇敕令,该文件从罗马法中为教皇不受世俗权力的约束找出根据,从此使得罗马法律传统和基督教传统紧密结合,产生了仅仅凭两者自身不可能单独形成的东西,这就是法律作为形式规则高于政治,以及修改法律必须依靠法则的西方法律传统。注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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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汤因比(A.Toynbee)早就指出大一统教会是西方现代社会的蛹体,但在伯尔曼之前,无人系统论述过教会法和教廷与法治及现代政府之间的关系。伯尔曼指出,在西方几乎所有近代事物均起源于1050年至1150年这一时期,而不是在此以前,这不仅包括近代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包括近代的法治政府、近代的城市、近代的大学和许多其他近代事物。为什么会如此?关键在于:一旦确立法律为社会制度正当性的根据,那么任何一种被认为正当的组织和社会行动必须是合法的,其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亦必须依靠法律。可以用西方城市形成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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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西方现代社会是在中世纪城市中发育的。为什么西方城市出现在十一世纪晚期和十二世纪而不是在此之前呢?伯尔曼指出,十一、十二世纪的新城市和城镇都是宗教的联合。它们中有许多是誓约公社(共谋集团)。商人行会本身就是宗教团体,那些皇帝、国王、公爵、大主教(或其他宗教人士)主动建立起来的城镇,正是通过一种法律行为(通常是授予特许状)而建立的,特许状是由宗教誓约来确认,并且,这些随着官员的不断替换而更新的誓约,首先包括宣誓维护城市法律。与西方相比较,无论中国、俄国还是伊斯兰城市和城镇从来都不是誓约公社,它们也不具有结社团体性质,不需要法律规定它的权限和特许状。换言之,如果没有教皇革命后形成的法律传统,就不会有城市法律意识和相应的城市法律体系,也就根本无法想象欧洲城市和城镇的产生。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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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们可以把伯尔曼的发现表述为古希腊罗马的法律纳入基督教。基督教最重大的特点之一是“救赎”意识,即人们对此世不感兴趣,这样法律被视为上帝所制订的治理有罪人类的规则。注51而以教皇革命为象征的政教分离和教会法产生的重要性在于:从此在救赎这种对此世冷漠之价值中,开始正视此世事务之管理,这是形式法规至上的法治精神之起源。仅仅就古希腊罗马文明的法律不能产生这种精神,仅仅是基督教也不能产生这种精神。因此我们可以将教皇革命视作基督教精神与古希腊罗马理性主义结合的开始。因为法治背后的价值是理性,法律纳入基督教亦意味着古希腊罗马的理性主义必须和希伯来宗教结合。其后果是古希腊罗马的理性精神全面被基督教吸收,出现亚里士多德学说和基督教教义结合的经院哲学,它成为孕育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以及种种现代价值的母体。注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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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强调,只有古希腊罗马法律和理性精神纳入基督教,西方文明才能成为孕育现代价值的温床。首先,法治被视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现代性的两大支柱——个人权利和国家主权理念已在铸造之中了。法治与德治不同,它肯定人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的行动即自由是正当的。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来自上帝的自然法和由立法者制定的人为法。自然法既然是来自上帝的法律,它必定是普世的和超越国界的,它所规定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且自然合理的。这样一来,自主性(权利)为正当观念开始出现了。至于另一类人为制定的法律(我们称为人为法),通常由国家(或国家权力拥有者)颁布。当法律被视为秩序来源时,国家和国家权力也就被等同于立法权和主权。下面我们将指出,这一点对日后民族国家的出现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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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律背后的精神是理性,一旦法律成为基督教有关社会制度正当性之根据,就必定要求理性亦成为信仰的一部分。故与法律纳入基督教同步发生的是理性和信仰的统一。从此,对上帝的信仰和理性的运用不仅没有矛盾,而且上帝的存在是可以用理性来证明的。这个过程中,亚里士多德学说在起着关键作用。根据亚里士多德树状的宇宙等级结构,只要从个别性不断向普遍性推演,共相之顶端(终极的普遍完美之存在)就是上帝。理性和信仰的统一不仅保证了古代理性精神通过基督教传播和普及,亦创造了日后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同步形成的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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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自然法虽然蕴含了自然权利观念,但在相当长时间中并没有推出个人权利为正当。关键在于西方中世纪的自然权利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社会有机体的不同等级。注53这一点在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经院哲学(Scholasticism)中得到了透彻的表达。注54封建制度是上帝根据理性所创造,由这一理性得到的自然法之承担者为某种普遍属性所规定的社会等级。正如韦伯所说:“各式各样的行业和社会等级是按天命注定的,其中每一种都被分派了神所期望的或为客观世界的规范所确定某种特定和必不可少的职责,因此,不同的伦理义务都与人们各自的地位连在一起。在这种理论形式中,各式各样的职业各等级被比做一个有机体的组成部分。”注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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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每个人都是这一有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有机体各个部分而言,将这个人和那个人区别开来的是他所属于的种和属的性质(共相)。即把不同人区别开来的是共同体赋予的关系和属性,因此个人观念尚没有出现。举一个例子,从今天大量遗留下来的十二世纪文献可见,当时某一个骑士自我认同之特征必须诉诸血缘、效忠对象和独特之骑士精神,这些标准均来自用于规定种和属的性质,而非个人性。注56这时,自然法虽规定了相应权利,但既然无个人观念,当然也不会承认个人权利是正当的。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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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形成个人观念,自然法才会进一步转化为现代性核心价值,即个人自由(权利或自主性)为正当。虽然基督徒面对上帝时,已经存在个人观念;但这只是一种出世的个人,现代个人观念是一种入世的个人观。注58近年来的研究发现:促使西方文明迈出这最关键一步的,是十四世纪后唯名论思潮对经院哲学(阿奎那神学体系)之解构,特别是奥卡姆(William of Ockham)在早期唯名论基础上掀起的所谓唯名论革命(Nominalist R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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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哲学史上,中世纪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早就受到重视,只是一直没有将其和现代性起源联系起来。奥卡姆以其命名的剃刀(Ockhams Razor)闻名,认为反映真实的理论必须越简单越好,多余的假设必须像毛发一样剃去。奥卡姆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关键在于他不同意经院哲学将“种”和“属”这种普遍理念看做真实的存在。奥卡姆认为,普遍理念理成为一种共相,只是将具体事物归类的一个名称而已,对于约定之名必须越简单越好。西方思想史研究者将唯名论对经院哲学之颠覆称之为现代性的神学起源。注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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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名论认为唯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在这一派看来,经院哲学中来自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新柏拉图主义(Neoplatonists)式的“种”和“属”,它们作为共相,只是一个名称,不是实在。这样一来,将封建社会视为一个上帝设计的理性有机体的观念就不再成立。国家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人根据法律(自然法和人为法)组成的,自然权利的承担者只可能是个人。注60吉莱斯皮(Gillespie)详细论述过这种来自唯名论的本体论个人主义(Ontological Individualism)对西方现代思想的形成,在三个方面发生持久影响。第一,从此之后寻找真理不应在如何由共相推出个别即修辞学和三段议论的语言分析中花费时间,因为共相不是真实,而应转向自然界。这种观念促使实验科学之兴起。第二,唯有个体才是真实的这一观念经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发挥,个人生活即私人领域的意义和正当性得到确立,它和自然法结合形成了个人权利和隐私(privacy)等近代观念。第三,它直接促成了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唯名论相信上帝的无所不能并通过其意志创造了每一个具体之个体,这样一来人和上帝的沟通(得到启示)可以依靠个人单独进行,大一统教会不再是必不可缺的中介。注61这正是新教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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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唯名论否定共相的真实性,由类和属组成的宇宙等级之树只是人的想象,也不可能通过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启示的真理和理性必须分成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领域。也就是说,唯名论的信徒不仅是个人主义者,同时亦主张对上帝的信仰和理性无涉。这样,就完成了工具理性的塑造。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新教徒会同时接受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观念,并成为普遍社会契约论的宣传者和实行者,从而影响到十七世纪国际政治的形成,他们又是十八世纪现代实验科学兴起的重大动力。从现代价值起源来看,新教中的种种现代价值都是对经院哲学解构的产物,但所有现代价值之所形成整体性的关联,却正好源于古希腊罗马理性主义(包括法律)和基督教的结合。故路易·杜蒙有一句名言:“宗教改革坐收了在天主教会里已经成熟了的果实。”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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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巨镜 第六章 价值和社会的互动:系统演化论的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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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东罗马帝国没有法律革命——庇护制的前提:罗马私法中的契约——教皇革命和西欧封建社会——如何研究互为因果的过程:子系统的互动和稳态——什么是社会结构的演化——系统论演化对经济决定论的取代——《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的研究纲领——怎样形成耦合——城市成为最早的现代国家:荷兰——美国认同的形成——耦合体超越城市的困难——作为立法主体的王权——三角均势和议会的起源——英国为什么捷足先登——两党制的起源——启蒙运动的本质——法国大革命的两阶段:制宪主体和民族国家——原子弹引爆氢弹:从法国大革命到十九世纪初的革命潮流——西欧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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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或许会问,拜占庭作为罗马帝国在东部的延续,比西欧更完整地保存了古希腊罗马文明的遗产,为什么没有发生类似于教皇革命的事件,从而把古罗马法律及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纳入东正教呢?法律革命实为教会独立于世俗权力并为此找正当性根据之结果。众所周知,在拜占庭帝国,教会一直处在皇帝和官僚机构严密控制之下;并不存在建立独立于世俗权力的统一教会并为其寻找正当性根据的问题。而西欧教会之所以可以用罗马法为根据,摆脱世俗权力的干扰获得独立性,首先缘于西罗马帝国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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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家常常津津乐道如下过程:在五世纪西罗马帝国解体的大混乱中,商品经济破坏,为了在盗贼横行的自给自足农村建立秩序,农民投身领主城堡以求保护;而领主之间不得不形成一种建立在互相同意之上的庇护制度。今天一讲起庇护制,人们就想起以欧洲大陆“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为特点的封建关系,而常常忽略了它是建立在私人契约之上的。我附庸的附庸之所以不是我的附庸,这是因为“我”和“我附庸的附庸”之间没有契约。西方早期封建采邑和封臣制度虽然是一种等级秩序,但其基础是私人契约,故人们不得不从罗马法中寻找其正当性根据。注63正因为如此,教会要在分裂割据的世俗权力中建立统一组织,也只能以法律作为根据。事实上,在一个现实中已确立的契约社会中(这里立约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故和现代契约社会有本质不同),建立法治相对容易。这正是教皇革命只能发生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原因。换言之,古罗马法律被纳入基督教,是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商品经济衰落、统一王权解体以及普遍依附关系的出现的直接结果;否则教会独立于世俗政治权力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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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革命一旦完成,基于宗教信仰之上的法治(rule by law)出现了。这时,任何社会关系的确立必须建立在法律之上,故从十一世纪开始出现等级制度的法律化,西欧封建社会成为法律制度的产物,注64并迈向法治社会。从此西欧特有的由法律授予特许状之上的中世纪城市得以形成,它终于成为孕育现代社会潜结构的温床。也正是基于等级制度的法律化,唯名论革命可以导致个人观念和自然权利观念的产生。由此可见,宗教文化之变迁不能独立于政治、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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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是为了简明起见,我们只就文化价值系统内部的变化勾画出现代价值的起源。然而从更基本的原则上讲,是不能忽略经济和政治宏观条件来讨论该过程的。因此,研究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仅仅将视野局限在现代价值的形成是不行的(即使该视野已经超越了韦伯),而应该去剖析政治、经济和文化互动的长链。它必须包括以下过程,罗马帝国崩溃,文化价值系统为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而发生的结构性变异,庇护制的出现,寻找庇护制正当性根据,法治的形成,法律对政治经济行为的规范,封建制度的法律化和天主教法治国家建立,作为誓约公社(法团)的中世纪城市出现,经院哲学的形成,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论,现代价值的出现,现代价值影响之下社会经济政治的变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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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立即发生一个严重的方法论挑战:历史学家如何可能把握这近乎无穷无尽的长链呢?为此,我们引进系统演化论。二十世纪系统论方法最重要的成果是指出,无论长链多么复杂,不同子系统互动只可能有三种宏观结果。它们分别为:(1)形成子系统耦合的稳态,这时子系统之间的互动表现为稳态的自我的维系;(2)紊乱(chaos);(3)原有稳态的破坏后,各子系统从旧稳态走向新的耦合稳态。注65第一种情况对应着社会结构三个子系统形成互相维系的稳定结构;第二种情况即紊乱(chaos)意味着社会稳态的解体;而第三种情况则刻画了新稳态的形成,也就是社会结构的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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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中,我们曾将上述方法论系统地运用到社会历史研究中去。我们发现:任何社会都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的耦合体。不同的社会结构中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耦合(互相调节和维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我们可以用耦合的稳态来刻画形形色色的社会结构。稳态的破坏必定导致旧社会的解体,新社会结构的形成需要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在互相调节和维系中形成新的稳态。这样一来,社会的结构的演化意味着旧稳态的破坏,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中的新要素不断壮大形成潜结构,以及潜结构取代旧结构。注66该过程不是政治、经济或文化三个子系统中任何一个可以决定的,故宏观历史研究应该从经济决定论和观念决定论的阴影中走出来,用系统演化论对马克思典范和韦伯典范实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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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将现代社会起源研究纳入系统演化论,我们的研究就是去探讨如图一所示的现代社会结构(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子三个系统的耦合体)是如何从传统社会三个子系统的耦合体中产生的,这正是我们把有关现代社会起源的整个讨论纳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基本框架的原因。《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初版时有一副标题“从古罗马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该书从分析古罗马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互相维系出发,证明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都属于耦合系统的稳态,罗马帝国对罗马共和国的取代属于稳态的连续移动。注67当奴隶制商品经济、帝国政治、神人同型的宗教文化这三个子系统互相维系稳态破坏时,意味着罗马帝国的灭亡不可避免。西欧封建社会和拜占庭帝国分别为新形成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子系统互相维系的两种不同的稳态,罗马帝国向西欧封建社会和拜占庭的演化,实为旧稳态解体后新稳态之形成。注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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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力图用这一逻辑来解释现代社会为何最早在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出现。该书用了相当篇幅讨论十二世纪的城市如何作为现代社会的潜结构在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形成和壮大,以展开系统演化论的研究纲领。必须指出的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写《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时,作者对价值系统内在演化逻辑所知甚少,故只对经济和政治子系统的互动作了较详细研究,系统演化论史观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如前面几节所说,没有现代价值系统的形成,就不会有图一所示三个子系统的耦合,第一个现代社会在西欧封建社会中起源就是不可思议的。《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把第一个现代社会视为最早实现归为市场经济、代议制政治和现代价值互相耦合的系统,这一点完全正确;但正因为忽略了现代价值这一子系统最先是在新教中成熟的,故对第一个现代社会的起源没有给出更详尽的解释。现在,我们终于可以克服该书后半部分的不足,刻画现代社会最早在西欧出现的较完整图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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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后期城市中,一直存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组织(议会和代表会议)。教会早就在选举主教和教皇过程中形成代议政治中的多数决定原则,教廷为现代法制政府提供了模板。因此,只要加尔文教徒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城市里集中,该城市就有可能初步实现如图一所示的三个子系统耦合,成为最早的现代社会。这正是第一个现代社会出现在十六世纪末尼德兰的原因。事实上,荷兰共和国原则上只是一个城市国家。注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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