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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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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6 [英]基托:《希腊人》,第153~154、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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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7[美]菲特烈·华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西方政治传统》,李丰斌译,联经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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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8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刘锋译,收入载汪晖、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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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9 Maxwell Macmillan,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 p.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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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0 不仅西方如此,对于在西方冲击下实行现代转型的社会亦如此。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个人观念和相应指涉自我的词汇。具今日意义的“个人”一词是十九世纪未出现的,二十世纪初用于翻译individual。中国人接受西方个人观念是西方冲击下文化现代转型的结果,亦意味着现代认同的确立。(金观涛、刘青峰:“中国个人观念起源、演变及其形态初探”,载《二十一世纪》总84期,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4年8月刊,第5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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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1 历史学家早就发现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这就是工业革命即经济的超增长是和法国大革命差不多同时开始的,两者都发源于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左右。霍布斯邦(Hobsbawn, E. J.)称之为欧洲的双元革命,所谓双元,一个是指从英国起步的工业革命,另一个是自法国大革命开始席卷欧洲摧毁旧制度的社会革命。我们将在第四章指出,双元革命证明了现代社会结构的建立和生产力超增长的内在联系。事实上,正是法国大革命的冲击波,导致基督教世界向民族国家的转化,一方面是现代价值在大革命中传播,另一方面是欧洲抵抗拿破仑入侵民族主义的凸显,在法国大革命的带动下,不仅是欧洲甚至是拉丁美洲都爆发了民族独立运动。原基督教世界终于变成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市场经济推广到整个欧洲,并在国际法之下把全世界都包含进来,故现代化一定是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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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2 [英]艾瑞克·霍布斯邦(Eric Hobsbanm):《革命的年代》,王章辉译,麦田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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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3 [德]哈罗德·詹姆斯(Harold James):《经济全球化》,朱章才译,麦田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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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4 [英]霍布斯邦:《资本的年代》,张晓华译,麦田出版社1997年版,第4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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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5 宫崎正胜:《图解世界近现代史》,黄秋凤译,易博士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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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6 宫崎正胜:《图解世界近现代史》,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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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7 1845年英国铁路总长度为3277公里,1855年增至13411公里。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法国形成以巴黎为中心的铁路网。1869年欧洲铁路为106,000公里,1900年则增至275,000公里,全世界铁路达960,000公里(宫崎正胜:《图解世界近现代史》,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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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8 [英]霍布斯邦:《资本的年代》,第54、7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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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9 汉娜·阿伦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收入载旺浑、陈燕谷编:《文化与公共性》,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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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0 Habermas Jurgen(1989),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MA
:MIT Press,German original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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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1 一讲到公共空间,人们就会想到它同传统国家的矛盾;现代公共空间的兴起同时是传统国家控制的衰落,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必须注意,现代公共空间必须生活在法律架构中,没有法治公共空间是不稳定的。而法治必须由现代民族国家提供,故公共空间和国家之矛盾,实为社会现代转型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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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2 [匈]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第157~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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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 在此,现代社会的双层次结构对经济超增长(全球化)极为关键。正因为现代社会结构存在第二个层面,而且这两个层面是互相影响的,现代社会的系统观不可能化约为马克思典范和韦伯典范。显然,无论是马克思典范还是韦伯典范都碰到一个无法解决的困难,这就是第一个现代社会的建立和工业革命的出现存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差。早在十七世纪荷兰和英国已建立现代社会,根据马克思典范或韦伯典范,生产力将源源不断地解放出来,但工业革命却要等到1780年才开始。工业革命的发生意味着生产力超增长。所谓生产力的超增长实际上是现代市场经济要有能力超出荷兰或英伦三岛范围不断扩张,它需要一个由现代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这正是现代社会双层次结构对社会现代转型的定义!故现代社会形成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在民族国家内部现代价值和社会制度耦合和民族国家的普遍建立。荷兰城市现代国家和英国的清教革命只实现了前者,而没有后者。这样生产力的发展将受到本国资源、劳动力的限制。当资金、资源和劳动力不能在市场机制支配下超越国界自由流动的情况下,经济超增长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只有等到十八世纪下半叶后现代性系统观要求的两个前提才实现。这就是民族国家在基督教世界普遍的建立。换言之,只有把马克思和韦伯这两种典范结合起来,得到现代社会的系统观,才能解释经济超增长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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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 根据现代社会的系统观,传统社会的现代转型本质上是社会有机体向两个方向转化。一方面民族认同把一个个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用契约组成社会和国家,使得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成为政治经济组织和社会行动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民族主义为国家主权提供正当性。民族国家建立的同时,也是自然法转化为国际法的过程,从此一个个主权独立的民族国家根据国际法组成一个国际社会。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新教和国际法的关系。当社会有机体在观念上普遍解体之时,与自然法对应的权利一方面在个人身上转化为不可剥夺的人权,另一方面在规范层面形成了超越立法者之上的法律。这样,一旦民族认同把个人组织成国家,超越立法者之上的法律即变成国际法。西欧的基督教世界变成了一个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关于研究该过程必须运用系统演化论,我们在第五章和第七章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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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6 [奥]弗里德里希·希尔:《欧洲思想史》,赵复三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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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7 西方法治传统是中世纪确立的,并非来自古罗马法律传统。韦伯早就意识到这一点,他这样论述:“许许多多现代特有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是起源于中世纪,而非罗马——尽管从逻辑的观点而言,罗马法比中世纪的法律要来得理性化得多”。([德]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远流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76页)但韦伯并没有指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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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8 虽然,在中世纪契约已是法律的一部分。正如韦伯指出:“十三世纪以来,英国的律师实务和王室法庭的判决即已在愈来愈多的契约事务上,宣告不履行契约为不法侵害(trespass),并且以此而对契约作出法律的保护(特别是透过损害赔偿之诉,writ of assumpsit)。”(《法律社会学》,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63页)。但当时契约和法律的关系和十七世纪以后是不同的,契约受法律保护,作为私法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法律并不是来自契约。泰格(Michael E. Tigar)和利维(Madeleine L. Levy)指出,资本主义世界今日的法律体系之形成是商人阶级(资产阶级)对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一系列造反颠覆之结果。泰格和利维所指的对中世纪教会法之造反,实际上只是破除封建社会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等级身份制法律内容,即颠覆的是人为法和习惯法,特别其中不平等的内容,而不是法律的精神。([美]泰格、利维著:《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其实,资产阶级对法理之造反还有另一更重要的方面——即所谓改变法理基础,则是将契约视为法律的基础。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洛克。正如海因里希所说:“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和自然法观念作用则是论证个人的权利乃是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造就了法律,而不是法律造就了那些权利……传统的自然法观念把自然法视为人类事物的某种秩序,视为在其创造就作为上帝意志被启示于人理性中的宇宙的形而上学秩序的某种道德反映,洛克则用另一种自然法概念取代了它,在他那里,自然法毋宁是一类或一束个人权利的一种唯名论的象征,这些权利源出于个人的自利。”([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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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9 根据伯尔曼概括,西方法律精神有如下十大特征。第一,法律区别于习惯、道德和政治;第二,法律是专业化的;第三,它是专家从事的事业;第四,存在着培训法律专家和学术机构。上述四个特征是罗马法里本来就有的。后面讲的六个特征则是教皇革命后才可能具备,它们分别为:法律被视为一个逻辑上统一的整体;法律具有可发展性——它必须被发现;法律的变化必须受规则的支配——存在法律之法律;法律高于政治权威(这在十二世纪才出现的);法律系统内部可以有多元竞争,即在统一宪法架构下可以存在多种世俗法;进而中世纪的法律传统经过多次内在革命终于演变到今天形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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