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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方法进行一番思考。或者,更确切地说,当我们着手研究一种“道德”的各种形式和变化,最好先讨论一下我们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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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道德”一词含义模糊。一般认为,“道德”是指一套价值和行为准则,它们通过不同的规范机制的中介被给予个人和群体,像家庭、教育机构、教会等等。因此,这些准则和价值被非常清楚地表述在一种连贯的理论和一种清晰的教育之中。但是,同样地,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传播,但是它们有时是以分散的方式传播的。它们没有形成一套体系,而是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活动,其中各要素相互补充、相互纠正,在某些方面相互抵消,因此,这一活动容许妥协或规避之术。做出这些保留之后,我们可以把这一套规范称为“道德法规”。但是,人们还是把“道德”理解成与赋予他们的规则与价值相关的个体们的实际行为:它指的是他们完全服从一种行为原则的方式,他们遵循或反对一个禁忌或规范的方式,他们尊重或忽视一整套价值的方式;对道德的这一方面的研究必须确定个人或团体是怎样根据一套规范体系(它或明或暗地体现在他们的文化中,而且他们对它多少也有些清楚的意识)来行事的,其变化或违规的界限有哪些。我们把这一层面的现象称为“行为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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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够。其实,行为的规则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人们还要能够用这种规则来衡量行为。但是,还有另外一件事,即人们正当“行事”的方式,也就是说人必须根据法则的各规范要素把自己塑造成行为的道德主体。即使给定了一种行为法则,对于一种确定的行为类型(可以根据它们与这一法则的符合或差别的程度来界定)来说,也存在着道德“行事”的不同方式,存在着行为个体不仅为了成为行为主体,而且为了成为这一行为的道德主体的不同方式。假定一种有关性规范的法则,它命令配偶双方保持一种严格和对等的忠诚以及生育意志;即使在这一同样严格的范围内,也可以有实践这一节制的不同方式和“对配偶忠诚”的不同方式。这些差异可能涉及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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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牵涉到所谓的“伦理实体的规定”,也就是个体必须把他自己的这一部分或那一部分构造成其道德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人们可以在要完成的行为中把忠诚实践的关键奠定在对禁忌和职责的严格尊重之上。但是,人们也可以认为忠诚的关键包括控制欲望、反对欲望的激烈斗争、抵制诱惑的力量:那么,构成忠诚的内容的,就是这一警觉和这一斗争。灵魂的矛盾运动在这些情况下,远远超过了实践行为本身,成了道德实践的内容,人们还可以认为它包括人们向他们的配偶表达的情感的强烈程度、连续性和相互性,包括永久维系夫妻双方的关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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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异还可能涉及“服从的方式”,也就是个体是如何确定与这一规则的关系,并且认识到有责任实行这一规则。比如,人们实践婚姻上的忠诚和服从强制性的戒律,可能是因为他们承认自己属于一个接纳他们的社会团体,它高声宣布遵守这一戒律,并且默默地保护着它的习俗。但是,他们这样做,也可能是因为他们自认为是一种精神传统的继承者,有责任维护或延续它;他们还可能通过满足要求、以身作则或寻求赋予自己个人生活一种符合荣耀、美丽、高贵或完善等标准的方式来实践这种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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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塑造”自我的各种“道德努力”方面,也可能存在着差异。而且,这不仅仅是为了让他们的行为符合既定的规则,而是试图把自己转变成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因此,性节制可以通过长期学习,记忆与领会一整套规则,并且有规则地控制自己的行为,看看自己是否准确地应用了这些规则来行事。人们可以以突然地、完全地和彻底地摒弃性快感的方式实现性节制,还可以坚持不懈地与性快感作斗争(即使出现波折、甚至暂时的失败,它们也是有意义和价值的),从而实现性节制。性节制也可以通过对所有欲望活动(甚至是欲望隐匿自身的最含混的活动)尽可能仔细、持久和详尽的解释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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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所谓道德主体的“目的论”方面,也存在着其他一些差异。因为一个活动是否道德,不仅在于它本身及其独特性,而且还在于它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它是这一行为过程中的一个要素和一个方面,而且,它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和一个可能的进展。一个道德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自己,但是它这样做是为了确定一种道德行为,让个体的各种活动不仅符合各种价值与规则,而且还符合一种道德主体特有的存在方式。在这一点上,可能存在着各种差异:夫妻间的相互忠诚可以属于愈来愈完全地控制自我的道德行为;它可以是一种突然表现出超凡脱俗的道德行为;它的目的可以是实现灵魂上的绝对宁静,对于各种激情的干扰无动于衷,或者是实现一种保证死后得救和幸福不朽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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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一种被认为是“道德的”活动不必归结为一种或一系列符合某种规则、法律或价值的活动。一切道德活动确实是与身处其中的现实有关,与它依据的规范有关。但是,它还包含一种与自我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对自我的意识”,而是把自我塑造成“道德主体”,其中,个体限定了自身作为这一道德实践的对象的范围,明确了自己对所遵循的戒律的态度,以及把自我的道德实现作为自己的生存方式。为此,他开始影响、认识、控制、考验、完善和改变自己。其实,并不存在任何与整个道德行为无关的特殊的道德活动;不存在任何不要求把自我塑造成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而且,如果不通过各种“主体化的方式”、一种“禁欲活动”或者各种支持它们的“自我的实践”,那就无法塑造出道德的主体。因而,道德活动是与这些针对自我的活动方式分不开的。这些活动在不同的道德中的差异并不少于包含各种价值、规则和禁令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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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差别不应该只有理论上的影响,它们还会对历史分析发生影响。志愿研究“道德”历史的人必须考虑到该词所涵盖的各种不同事实。首先,它是“道德性”的历史。它研究的是既定的个体或团体的各种活动在多大程度上是否符合不同权威当局所制定的规则与价值。其次,它是“规范”的历史。它分析的是在既定的社会或团体中起作用的各种不同的规则与价值体系,强调它们的各种权威当局或机构,以及它们多样的、差异的与矛盾的形式。最后,它是个体如何把自己塑造成道德主体的历史,即如何确立与发展各种与自我的关系、反思自我、通过自我认识、考察、分析自我从而改变自我的历史。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伦理的”和“禁欲的”历史,也就是有关各种道德主体化的方式以及为了确保道德主体化而进行的各种自我实践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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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切广义上的“道德”真的包含我刚才指出的行为的规范与主体化的形式这两个方面,如果这两个方面真的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它们有时会相对独立地发展的),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某些道德中,特别强调的是规范、它的系统性、丰富性、随机应变和涵盖所有行为领域的能力。在这些道德中,重要的是研究那些强调这一规范、强迫人们学习与遵守它、惩罚违规行为的权威机构。在这些条件下,主体化主要是通过一种近似法律的方式实现的,其中,道德主体是与一种法律或一整套法律联系在一起,要避免违规而受到惩罚,他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把基督教道德(毫无疑问,我们应该说“各种基督教道德”)归结为这一模式,那就大错特错了。不过,如果认为从13世纪开始直到宗教改革前夕,忏悔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导致了道德体验的一种非常强烈的“法律化”(在严格的意义上,它是一种非常强烈的“规范化”),那么这也许并不错。在宗教改革之前发展起来的许多禁欲的精神运动就是反对这种“法律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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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我们还可以设想另一些道德,它们把对各种主体化形式与自我实践的探究作为自身强大而有活力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规范与规则的体系可能还未发展起来。如果与希望个体在与自身的关系中、在他不同的活动、思想或情感中把自己塑造成道德主体的要求相比,那么相对来说,严格地遵守行为规范可能是不重要的。因此,这些道德强调的是各种与自我发生关系的方式、人们为之设想的各种方法与技术、为使自我成为认识对象而做出的各种努力,以及使个体得以改变自己存在方式的各种实践。这些“以伦理为导向的”道德(它们并不十分符合所谓的禁欲道德)与那些“以规范为导向的”的道德相比,在基督教中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类道德有时相互并行,有时相互对立与冲突,有时相互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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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少初看上去,古代希腊或希腊—罗马的各种道德反思似乎更是以自我实践与修行(askesis)为导向的,而不是行为的规范化与对什么是允许的与什么是被禁止的严格规定。如果认为《理想国》与《法律篇》是例外的话,那么我们在这些道德反思中很少提到详细界定正确行为的规范原则,很少提到负责监督人们遵守规范的权力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也很少提到惩罚各种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即使它们经常强调尊重法律与习俗(nomoi)的必要性,但是,它们看重的不是法律的内容及其应用的条件,而是促使人们尊重法律的看法。它们强调的是与自我的关系,它让人可以不受各种欲望与快感的左右,控制与战胜它们,保持神志清醒,让内心摆脱各种激情的束缚,而且可以以充分地自我享受或完美地控制自我的方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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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不难明白我在这一有关古代异端的性道德与古代基督教的性道德的研究过程中所选择的方法:牢记道德规范的各个要素与禁欲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区别;不忘记它们的共存方式、相互关系、相对自主性,以及在着重点方面的各种可能差异;考虑到在这些道德中表明自我实践具有优先性的一切方面,考虑到人们可能对它们发生的兴趣,考虑到人们为发展、完善和传授它们的努力,考虑到有关它们主题的争论。因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人们经常提出的有关古代哲学道德与基督教道德之间连续(或断裂)的问题。我们最好不再询问什么是基督教从古代思想中可能借用的各种规范要素,什么是它自己增加上去的,而是询问自我关系的各种形式(以及相关的各种自我实践)是怎样依据各种规范的连续、转换或变动而被界定、更动、转化和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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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认为这些规范是不重要的,也不是说它们是不变的。但是,我们可以指出,它们最终是以十分简单的和数量很少的一些原则为中心的:也许,人们在禁令方面的发明并不比在快感方面多。这些规范的恒常性还是相当重要的:各种规范化(涉及地点、性伴侣、各种允许的或禁止的性姿势)的明显增长很晚才在基督教中出现。相反,在个体如何被要求去确认自己是性行为的道德主体方面,却存在一个复杂的历史领域。无论如何,这就是我要在此探究的假说。对它来说,重要的是搞清楚从古代希腊思想到基督教有关肉体的学说与教士守则的形成,这一主体化是怎样被界定和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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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第一卷中,我想说明在古代希腊思想中性行为怎样成为道德评价与选择的对象的一些一般特征。我将从“快感享用”(chrēsis aphrodisiōn)这一日常概念出发,阐明与之相反的各种主体化的方式:伦理实体、各种驯从方式、各种塑造自我与确立道德目的论的方式。然后,我每次都从在希腊文化早已存在、占有一定地位、具有各种规则的实践(养生法实践、家政管理实践、求爱实践)出发,研究医学的与哲学的思想是怎样确定这种“快感享用”的,又是怎样围绕四大经验轴线(与身体的关系,与妻子的关系,与男童的关系,与真理的关系)阐述了一些一再出现的节制主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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