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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塞涅卡:《论生活简朴》,Ⅱ,4;《论精神宁静》,Ⅺ,2;《给鲁西里乌斯的信》,62,1;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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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塞涅卡:《论生活简朴》,Ⅴ, 3(法律的自我);《给鲁西里乌斯的信》,75,8(拥有自我的权力);32, 5(自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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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塞涅卡:《论生活简朴》,Ⅹ,4;Ⅹ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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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塞涅卡:《给鲁西里乌斯的信》,13,1;还参见23,2—3;埃庇克泰德:《对谈录》,Ⅱ,18;马克·奥勒留:《沉思录》,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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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塞涅卡:《给鲁西里乌斯的信》,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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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塞涅卡:《给鲁西里乌斯的信》,72。还参见《论幸福生活》,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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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给鲁西里乌斯的信》,23,3—6;还参见124,24。关于对快乐(la volupté)的批评,参见《论幸福生活》,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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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经验史 第三章 自我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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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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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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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我教化的这一发展和发生在快感伦理中的变化,历史学家们的著作可以提供一些原因。其中有两个原因尤其重要:婚姻实践中的变化和政治游戏规则的变更。在这简短的章节中,我将就这两个主题重新利用古代历史研究曾使用过的一些基本概念,勾勒出一种整体假说的框架。问题是,婚姻和夫妻的新的重要性,以及政治角色的重新配置难道没有在这种本质上是一种男人道德的道德中引发一种对与自我的关系的新的质疑吗?它们所能激发的,不是一种对自我的反省,而是一种在与女人、他人、事件、公民的和政治的活动的关系中自我反思的新方式,另一种自视为自己快感的主体的方式。自我的教化将不是这些变化的必然“结果”;它也没有根据意识形态的次序表现这些社会变化。与它们相比,它构成了一种带有新的生存风格学的独特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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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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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腊化或罗马的文明中,对于不同的地区和社会阶层来说,什么是婚姻实践实际的外延,这很难说。然而,历史学家们可以确定——文献资料能够让人们做到这一点——某些变化,或者是体制形式的变化,或者是夫妻关系的结构变化,或者是它们可能获得的意义和价值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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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体制方面来看。婚姻是属于家庭及其权威范围内的私下活动,它所遵守的一些准则亦是属于它自身的。在希腊和罗马,它都不要求公共权力部门的介入。它在希腊是一种“旨在确保家庭长久”的实践,它有两种基本的和富有活力的活动,一种是让丈夫承担起父亲所有的保护职能,另一种是妻子被托付给她的配偶。(1)于是,它构成了一种“私下的妥协,一种两个家长之间的协商事务,其中,一个是现实的家长,他是女儿的父亲,另一个是潜在的,他是未来的丈夫”。这一私下事务“与政治的和社会的组织没有任何关系”。(2)同样,对于罗马的婚姻,J.A.克鲁克和P.维尼指出,它原本只是一种“取决于各方意愿的”、“以婚礼为标志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但又不是“一种司法行为的”事实状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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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腊化世界里,婚姻逐渐在公共领域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这样,它就超出了家庭的范围,但是,同时又产生了一种悖论,即家庭的权威要“在公共领域里”得到认可,但它又是相对有限的。CI.瓦丁在希腊化世界里,看出了这一演变是取决于诉诸宗教典礼,可以说,宗教典礼成了私下行为和公共体制之间的中介。在概述这一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公元前2世纪和前1世纪里这一转变带来的各种后果)时,他写道:“显然,婚姻从此以后超出了家庭的体制,作为古代私下婚姻的遗迹的亚历山大式的宗教婚姻还是一种公民体制:这就是整个城邦通过一位官员或祭司来认可婚姻。”在比较了亚历山大城的情况与乡间社会的情况之后,他补充道:“在地方上和在首府里,人们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到一种私下体制迅速向公共体制的演变过程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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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我们可以看到同样一种完全的演变,尽管它使用了各种不同的方式,而且一直到很晚,婚姻都主要是“一种私下的典礼,一种节日”。(5)一整套的立法措施表明了公共权力当局是一点一点地控制了婚姻体制的。著名的“通奸法”就是这一现象的表现之一。它之所以非常令人感兴趣,是因为在惩罚与另一个男人通奸的已婚妇女和与一个已婚妇女通奸的男人(与一个未婚的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不在此列)时,这一法律没有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任何新的东西。它完全继承了伦理评价的传统图式,它把原来属于家庭权威的制裁权转给了公共权力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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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这一逐步“公共化”伴随着其他一些转变,不过,它同时是这些变化的后果、中介和手段。根据各种材料,婚姻或姘居行为在各个最重要的阶层中成了普遍现象,或者至少是传播开来了。在婚姻的古代形式中,其利益和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完全是一种私下行为,带有权利的效应,或者至少是法律的效应:传递姓氏、培养继承人、组成姻亲系统、合并财产。只有对于那些能够在这些领域里阐发出各种策略来的人才是有意义的。正如P.维尼所说的:“在异教社会里,大家都不结婚,都远离婚姻……当人结婚时,婚姻符合一个私下目标:把家产传给子孙,而不是传给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或朋友的儿子;还符合一种种姓方针:让公民们的种姓天长地久。”(6)用J.鲍斯维尔的话来说,婚姻“对于上流阶层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家族的、政治的和经济的事情”。(7)至于穷人阶层,我们对他们的婚姻情况知之甚少,不过,我们可以像S.B.博梅霍伊那样认为,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因素可能在起作用,它们与婚姻的经济作用有关:妻子和孩子们可以成为自由的贫穷男人的有用的劳动力;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存在着一定的经济水平,低于它,男人就别想养活妻子和孩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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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支配婚姻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律令(让婚姻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而在另一些场合下则是无用的),已经失去了它们的部分重要性,因为在特权阶层中,地位与财富都取决于皇亲国戚、“公民的”或军事的“职业”和“事业”上的成功,而不仅仅是家族的联姻。婚姻愈少各种不同策略的重负,它就愈加“自由”:选择妻子的自由,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权衡结婚利害的自由。同样,在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中,婚姻成了——超越了可以让它变得重要的各种经济原因——一种关系形式,它的价值就在于建立和维护了强有力的个人关系,包括共享生活、互相帮助和道德支持。总之,对墓志铭的研究可以表明,在非贵族政体的环境中联姻的相对频率和稳定性。(9)我们还有关于奴隶婚姻的证据。(10)无论人们对于婚姻实践的范围问题的回答是什么,婚姻实践已经变得更加容易进入了;让人们对它“感兴趣的”门槛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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