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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穆索尼乌斯来说,婚姻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为它正处于两个不同倾向的交叉点上。一个是肉体的和性的倾向,另一个是理性的和社会的倾向。婚姻的根据在于一种直接导向它这个根本目的的原始的和惟一的倾向,并且通过它而导向它的两个内在结果:产生共同的后代和生活共同体。我们不难明白,穆索尼乌斯可能会说没有什么比婚姻更值得欲求的了(prosphilesteron)。婚姻的自然性不是起因于人们可以从它的实践中得出的那些独一无二的结果,它从最初把婚姻构成为理想目标的倾向一出世时就显示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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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耶罗克勒以十分相似的方式把婚姻奠基于人的“二元”本性之上。对他来说,人类是一些“耦合的”(sunduastikoi)动物。(7)这一观念在一些自然主义者那里已经存在:他们区分了群居的(sunagelastiko)动物和配对的(sunduastikoi)动物。而且,柏拉图在《法律篇》的一段话中提到了这一区分:他向人类列举了这些保持贞洁的动物。当爱情季节来临时,这些群居动物会成双成对,成为“耦合的”畜生。同样,亚里士多德也在《政治学》中提到人的“耦合的”特征,用来表示主奴关系和夫妻关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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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耶罗克勒使用这一观念时则有着各种不同的目的。他认为这一观念只涉及配偶关系,后者的根据和自然性的基础都在于前者之中。在他看来,人性是结构二元的。人是为了两人生活而被置入一种既为他带来后代又可以让他与一个伴侣共度人生的关系之中。对于希耶罗克勒和穆索尼乌斯来说,大自然并不高兴让位于婚姻。它通过一种原始的倾向激发个人结婚;它像推动哲人那样激发每个人。大自然和理性在导向婚姻的运动中相互契合。但是,还必须注意,希耶罗克勒并不把人类成对生活的耦合性和群体生活的“社群性”对立起来,好像它们是两个不相兼容的可能性。人类是为了成对生活而存在的,也是为了生活多样化而存在的。人同时既是耦合的和社会的:双向关系和多元关系是联系在一起的。希耶罗克勒的解释是,一个城邦是由各种作为构成要素的家庭组成的,但是,在每一个家庭之中,一对夫妻则构成它的基础并使之完美。这样,只有当家庭是以夫妻为中心而组织起来时,它才是完整的。因此,我们可以在人类生存的整个过程及其各个方面中发现配偶的二元性:在大自然赋予人的原初体质中,在作为理性创造物的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中,在把人与他所属的人类共同体联结起来的社会生活方式中。作为动物,理性生物和通过理性与人类相结合的个体,人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耦合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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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种普遍的关系。长期以来,在有关生活方式的反思中,知道是否应该结婚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对象。婚姻的利与弊、有一个合法妻子及其所生育的体面的后代的好处、养育妻子、监护孩子、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有时遇到他们生病或死亡时的担忧和苦恼,这就是时而严肃、时而反讽和一直被重复的争论的经久不衰的主题。在古代,各种反响一直延续到很晚。埃庇克泰德、亚里山大的克莱芒、归在吕西安名下的《爱情》一书的作者,还有利巴尼奥斯在他的论著《如果结婚》中,都参考了这一数世纪中都未更新的论争。伊壁鸠鲁主义者和犬儒派是反对婚姻的。斯多葛主义者则相反,他们最初是赞同婚姻的。(9)总之,应该结婚的论题在斯多葛主义中是十分常见的,而且是它的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特点。但是,斯多葛派的观点在道德历史上的重要性,是它没有因为婚姻的利弊而简单地表明自己对婚姻的偏爱。对于穆索尼乌斯、埃庇克泰德或希耶罗克勒来说,结婚不属于一种“最好的范畴”,它是一种义务。婚姻关系是有普遍准则的。这种一般的原则依据的是两种反思形式。对于斯多葛派来说,结婚的职责首先是这一原则的直接结果,即婚姻是大自然所希望的,而且人的存在也是在一种大家共同具有的、既是自然的又是理性的冲动的引导下走向婚姻。但是,一旦人被认为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和人类的一部分,这一职责作为一个成分就被包含在人的存在不可被剥夺的各种使命和义务的整体之中:婚姻是个体的生存借以获得普遍价值的这些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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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庇克泰德与一位伊壁鸠鲁主义者的讨论清楚地揭示了婚姻被认为是对想过一种符合自然的生存方式的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义务和对要求过一种有益于周围人和整个人类的生活的个人普遍适用的作用。埃庇克泰德在第三卷第七对谈录中所批驳的那位伊壁鸠鲁主义者是一位名人;他担任着许多职务;他是“一些城市的检察官”;但是,为了忠实于他的哲学原则,他拒绝婚姻。对此,埃庇克泰德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驳。第一个是有关把拒斥婚姻普遍化的直接益处和不可能性:若是每个人都拒绝结婚,那么“这会产生什么结果呢?公民们从何而来?谁来抚养他们?谁来关心男童?谁来当体操家呢?还有,怎样来教育他们呢?”(10)第二个有关任何人都不可能被剥夺的社会义务,婚姻也是其中之一,它涉及政治生活、宗教和家庭:“履行他的公民职责,结婚、生子、尊崇神和照顾父母。”(11)第三个则涉及理性也要服从的行为的自然性:“为了激发你的热情,为了使我们的行为符合自然,快感要像大臣和仆人一样服从这些义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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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应该结婚的原则是与权衡婚姻的利与弊的游戏无关的。它要求大家选择普遍的生活方式,因为这既符合自然又有益于所有的人。婚姻把人与自身联结了起来,因为他是自然的存在和人类的一员。埃庇克泰德在告辞时向他的对话者——一位伊壁鸠鲁主义者——说:若是不照宙斯的规定去做,那么“你会遭受困苦和损害的。——什么损害?——就是未履行你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害。你破坏了你作为一个忠实、高尚和节制的人的形象。没有什么损害比这个更大的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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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像所有其他行为一样,斯多葛派把婚姻归入更好的事情(proegoumena)一类。在婚姻并非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婚姻是能够出现的。希耶罗克勒说过:“结婚是更可取的事情(proegoumenon),因此,若是没有相反的情况,那么它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条律令。”(14)斯多葛派与伊壁鸠鲁主义者正是在这一结婚职责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之上观点各异。对于后者来说,没人被要求去结婚,除非环境认为这种结合方式是理想的。而对于前者来说,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才能中止这一人类无法被剥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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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之中,有一种情况在很长时间里是讨论的对象:这就是哲学生存的选择。从古典时代以来,哲学家的婚姻一直是争论的主题,这可能有好几个原因:这种生活方式与其他生存方式是异质性的;或者,哲学家的目标(关注自己的灵魂、控制自己的激情、追寻精神的安宁)与传统所描绘的婚姻生活的焦虑和困扰是不相容的。简言之,要想调和哲学生活的特有风格与婚姻职责的要求,看来是困难的。然而,有两篇重要的文本却揭示了一种不仅要解决困难而且提出了这一问题的各种已知条件的完全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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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穆索尼乌斯是最早的作者。他反复考虑了婚姻生活与哲学生存之间实际不相容的问题,最后他肯定了这两种生活的基本互属关系。(15)他说,想成为哲学家的人就应该结婚。他必须这样做,因为哲学的首要作用就是让人可以过一种符合自然的生活,完成自然赋予的一切义务。他要以一切适宜于符合自然的人类生活的东西作为“导师”。但是,他要比其他任何人更应该这样做,因为哲学家的作用不是简单地依循理性而生活,他还应该成为其他人的理性生活的榜样和导师。哲学家不能逊色于他所督促和指导的人们。若是他不结婚,那么他的表现就不如所有遵从理性和自然、关心自己和他人、过着婚姻生活的人。这种婚姻生活并不有悖于哲学,对于哲学来说,它构成了一种双重的职责:对于自我,要有赋予自身生存一种普遍有效的方式的职责,对于其他人,则必须给他们提供一种生活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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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把埃庇克泰德提出的分析与这一分析进行对照,因为他勾勒出了犬儒主义者的理想画像,即专门从事哲学研究的人应该是公共教育家、真理的传令官和宙斯派往人间的信使,他质询人类,并且批评他们的生活方式。这种人不能有“衣饰、居处、家庭”,“没有奴仆和祖国”,“没有财产”。他更没有“妻子和孩子”,“只有天地和一件旧外套”。(16)关于婚姻及其弊病,埃庇克泰德还列出了一张熟悉的图表。他的平庸热情符合长久以来人们所说的困扰灵魂和未被思考过的“家务的忧虑”。结婚后,人就受制于一些“私人义务”:他必须烧热锅中的水,送孩子们上学,替岳父做事,给妻子提供羊毛、油、床和杯子。(17)初看上去,它只涉及一长串的义务名单,它们充斥于哲人的心中,阻止他关注自己。但是,埃庇克泰德认为,理想的犬儒主义者必须拒绝结婚的原因,不是只关注自身的意志,而是恰恰相反,因为他的使命就是关心人类,督促他们,去做他们的“导师”。他就像医生一样,应该“出外巡诊”,“替大家搭脉”。(18)一旦为各种家务所累(尤其是埃庇克泰德所描述的为生计奔忙),他就没有闲暇时间完成一种为了全人类的使命。他对所有私人关系的拒斥只是他作为哲学家维系与人类的联系的结果。他没有家庭,因为他的家庭就是人类。他没有孩子,因为他以某种方式养育了全部男女。因此,必须懂得:正是普世家庭的职责,让犬儒主义者不再忙于个别的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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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埃庇克泰德并未到此为止:他给这种不相容性作了某种限制,即对当前处境和他所说的世界的现实“境况”(catastase)的限制。若是我们身处哲人之城,那么这些由诸神派来的、抛弃了自己一切的和唤起其他人追求真理的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有的人都是哲学家:犬儒主义者及其艰苦的事业都是无益的。另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婚姻不再会给人类造成像今天这样的困难。每位哲学家都可以在妻子、岳父、孩子们身上发现与他一样和受到同样教育的人。(19)配偶关系让他与另一个他在一起。因此,必须考虑到,对于战斗的哲学家来说,拒绝婚姻不是去从根本上谴责它。它只是出于环境的需要。若是所有的人都能够过一种符合自身本性的生活,那么哲学家的独身生活就不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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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种独特的关系。罗马帝国时代的哲学家们显然没有创立配偶关系的感情向度,因为他们没有消除个人的、家庭的或公民的生活中有用性的各个组成成分。但是,对于这种关系及其维系夫妻关系的方式,他们要求赋予一种独特的形式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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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赋予了夫妻关系很多的重要性和力量。但是,当他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爱恋关系时,他们似乎把特权给予了血缘关系。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更加强烈了,孩子们可以通过血缘关系认识到自己是父母的一部分。(20)穆索尼乌斯在《婚姻是哲学的障碍》的论著中提出的等级制则不同。在人类所能建立的一切共同体之中,穆索尼乌斯认为婚姻共同体是最崇高的、最重要的和最令人尊敬的(presbutate)。它的力量表明它优越于能够把朋友与朋友、兄弟与兄弟、儿子与他的父母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它甚至优越于把父母与他们的后代联结起来的关系(这是关键之处)。穆索尼乌斯写道,任何父亲和母亲对于自己孩子的爱都不会超过他们对自己配偶的爱。为此,他引用了阿德梅特的例子。谁会为他献身呢?不是他的老父母,而是他还很年轻的妻子阿尔塞斯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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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配偶关系成了最根本的和最紧密的关系,它旨在界定一种生存方式。婚姻生活的特点一直是以补充的方式分配各种任务和行为。男人需要做女人无法完成的事情,而女人则要完成不属于她的丈夫分内的工作。正是共同的目标(家庭兴旺)通过不同的界定让这些活动和生活方式统一了起来。这种对特殊角色的调整并没有让给予已婚人士的生活戒律销声匿迹。希耶罗克勒在他的《家政学》(22)中,参考了与色诺芬相同的准则。但是,在这一涉及家庭、财富和产业的行为分配之后,确实存在一种分享生活和共同生存的要求。对于夫妻双方,婚姻艺术并非简单地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方式,即每一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和共同参与的目的来行事;而且是一种二合一的生活方式。婚姻所要求的行为风格就是,配偶双方都把自己的生活当作一种两人生活,他们一起形成了一种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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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生存风格首先是以一种共同生活的艺术为标志的。男人应该出外谋生,而女人则应该呆在家里。但是,一对好夫妻总想团聚,尽可能少地分离。对方的存在、面对面和共同生活不仅是义务,而且是让夫妻团聚的婚姻关系所特有的期望。他们每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作用;他们无法彼此忘怀。穆索尼乌斯强调夫妻要在好的婚姻中体会怎样呆在一起。他甚至把分离的困难当作他们独特爱情的标准。他指出,没有什么人的离去要比妻子不在丈夫身边和丈夫不在妻子身边更难以承受。没有哪个人的陪伴能有如此的力量来减轻痛苦、增添欢乐和抵抗厄运。(23)对方的在场是婚姻生活的核心。我们记得,普林尼在谈到不在身边的妻子时,说他没日没夜地寻找她,但是徒劳无功,只得靠回忆她的面容来感受她的逼真存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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