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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艺术也是说话的艺术。色诺芬在《家政学》中描述了一种夫妻双方交流的模式:丈夫必须是领导,他要提出建议、传授经验和指导妻子管好家务;妻子则应该询问她不懂的东西,考虑她可以做的事情。很久之后才出现的一些文本则提出了另一种夫妻对话的方式,其目的也不同。在希耶罗克勒看来,夫妻双方都应该告诉对方自己的所作所为。妻子要向丈夫叙述家中所发生的一切,但是她还应该向他询问外面所发生的一切。(25)普林尼喜欢卡尔普尔尼亚坚持要知道他在外面的活动,鼓励他和为他的成功而高兴。这在罗马大家族中是历史悠久的传统。但是,他将此与他的工作直接联系起来,反过来,她对纯文学的鉴赏又通过她对丈夫的柔情蜜意启发了他。他把她变成了自己文学创作的见证人和评判者。她阅读他的作品,聆听他的讲演,高兴地收集她所能听到的赞美词。因此,普林尼所希望的相互爱慕(concordia)将是永恒的,它将一天比一天更加强大。(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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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婚姻生活还应该是构成一个新的二人统一体的艺术。大家都记得色诺芬是怎样区分大自然赋予男人和女人的不同才能的,以便让他们可以在家庭中各尽其责。或者,大家还记得亚里士多德赋予男人追求完善的可能性,而让女人一直保持低贱和服从的美德。与此相反,如果说斯多葛派没有赋予两性相同的才能,那么至少是相同的追求美德的能力。穆索尼乌斯认为,好的婚姻是基于“homonoia”(和谐)的,但是,不应该是把它理解成两位伴侣之间的思想相似性。这就是夫妻应该在婚姻生活中确立的真正的伦理统一体。穆索尼乌斯把这种统一体描述成同一个结构中两个构件相互配合的结果。为了构成一个稳固的整体,它们相互之间必须完全正直。(27)但是,为了确定夫妻必须形成的统一实体的特性,人们有时候要诉诸另一个比相互配合的两个构件的隐喻更加强大的隐喻。这就是完全融合(di’holon krasis)的隐喻,它是从斯多葛派的物理学中借用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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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蒂帕特的论著为了区分夫妻爱情与其他友爱形式,已经诉诸过这种模式了。(28)他把其他友爱形式描述成一些其中各相互独立的成分的结合,如同各种谷粒混合在一起,人们还可以把它们重新分开。“混合”(mixis)一词指的就是这种重叠式的混同。与此相反,婚姻必须是完全的融合,如同我们所看到的酒与水相互融合成一种新的液体一样。普吕塔尔克在《夫妻戒律》的第34条中提到这一婚姻“融合”(crase)的观念。它被用来区分三种婚姻形式,指出它们之间的高下。有一些婚姻只是为了床笫之欢而订定契约的,它们属于混合的范畴,其中各种成分相互重叠,又彼此独立。还有一些婚姻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它们像是一些其中各成分结成一个新的和稳定的统一体而随时又可能相互分离的结合,这就是同一结构中两个构件所构成的统一体。至于完全的融合——“融合”确保了一种新的统一体的形成,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拆散它,惟有具有爱情的婚姻(夫妻双方通过爱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它。(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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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本无法独自地再现公元初几个世纪里的婚姻实践和概括它可能引发的理论争论。我们必须通过它们对某些学说的部分讨论和对某些受到相当限制的社会环境的特殊看法来把握它们。但是,我们从中发现,这些残篇已经勾勒出了一种夫妻生活的“强有力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与他人的关系看来是最根本的,它既不是血缘关系,也不是友爱关系,而是男女在婚姻体制的形式和以婚姻为基础的共同生活中相互结合的关系。家庭系统或者友爱网络无疑具有它们大部分的社会重要性;但是,在生存艺术中,相对于维系两性伴侣的关系,它们失去了一点自身的价值。在牺牲其他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双重的和异性的关系被赋予了一种既是本体的又是伦理的自然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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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些条件,我们不难理解这种婚姻艺术中最特别的特征之一,这就是对自我的关注和对两人生活的关心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与作为“妻子”和“配偶”的女人的关系对于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人的存在是一种夫妻个体,其本性在共享生活的实践中得以实现,那么在与自我的关系和与他人的关系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什么本质上和原初的不和谐。婚姻艺术完全属于自我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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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注自身的人不应该只是结婚;他必须赋予自己的婚姻生活一种反思的形式和一种特殊的风格。这种风格及其节制要求,不只是由控制自我和为了指挥别人而必须管好自我的原则来界定的,而且还是由确立某种相互性的方式来界定的。在非常强烈地标志着每位成员的生存的夫妻关系中,作为特殊伴侣的配偶必须被当作与自我相同的存在和一个人们用来形成一个统一实体的成分。这就是自我教化中婚姻论题的悖论之处,全部哲学的发展阐明了这一点,即妻子—配偶在此特别地被更加推崇为他人,但是丈夫还必须承认她形成了与自我的统一体。因此,与婚姻关系的传统方式相比,这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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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独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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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料想到有关婚姻生活的论著会赋予夫妻之间正常性关系的养生法一个重要的角色。事实上,给性关系保留的地位是相对有限的,好像婚姻关系在此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从长远角度看,性关系是从婚姻关系之中派生出来的。这还好像所有对两人生活的规范还留下了尚未搞清楚的夫妻之间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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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传统对此是审慎的。柏拉图在对这种事情制定法律——确定养育优良后代的注意事项,规定未来父母应有的体质和道德状况,甚至要设立干预年轻夫妇生活的女检察官——时,强调让人接受有关这些事情的立法可能有一定的难度。(30)从中世纪开始的基督教教士守则,它的谨小慎微与希腊人的这种审慎是不同的。对于基督教教士守则来说,人要让一切都符合规范——性姿势、频率、手势、每个人的精神状态、一方对另一方想法的了解、一方的欲望表示、另一方接受它的标志,等等。对于这些事情,希腊化—罗马的道德很少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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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些有关快感享用与婚姻生活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在其中某些文本中已经得到完整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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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从传统上看,性活动与婚姻的联系是根据养育后代的必要性被建立起来的。这一生育目的成了结婚的理由之一。正是它让性关系成了婚姻中必要的东西,而且,如果没有它,婚姻就可能解体。为了使生育有尽可能好的条件,已婚的人要获得怎样完成夫妻性行为的一些建议(如选择恰当的时机,在性活动之前应当注意养生)。还有,为了避免非法后代引起的麻烦,人要反对婚外关系(不仅女人要这样,而且男人也要这样)。大致说来,在古典文本中,婚姻关系与性关系的综合主要是为了生育。(至少对于男人来说,)性活动的本性和婚姻的本质都不隐含着只在婚姻中才有性快感的意义。除了非法生育外,鉴于自我控制的伦理要求,没有理由要求一个男人,甚至一个已婚男人,只在他的妻子那里获得他的全部性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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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公元最初的几个世纪里的严格的婚姻道德中,我们不难看到所谓的性关系的“配偶化”——一种既直接又相互的配偶化。所谓直接,是指性关系本质上应该排除诉诸婚外性关系。所谓相互,这是因为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和联系本质上应该排除可能在别处寻找性快感。因此,婚姻状态和性活动应该相互一致:这是完全正当的,而不是只为了生养一个合法后代的目标。这种一致——或者说是旨在使得它们相互一致的运动,其中存在着许多可能的变动和边界——表现在两个原则中:一方面,根据性快感的本质,它不能外在于婚姻,这实际上意味着这甚至在未婚个人那里也不应该被容忍;另一方面,婚姻意味着妻子可能有受到伤害的危险,不仅是失去自己的地位,而且她的丈夫可能在外面寻花问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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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毫无疑问,很少有古典文本提出一切性关系如果不在赋予它们合法性的婚姻关系中进行就是应该被谴责的原则。除了保持个人的节制和尊重习俗、法律和其他人的权利外,一个单身汉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获得快感。甚至在这种严格的道德中,只要他没有结婚,人们就难以要求他绝对摒弃随意获得快感。根据塞涅卡的说法,马尔西亚的儿子只是通过个人伟大德性的影响,才拒绝了爱慕他的女人们的接近,他甚至会因为可能让她们高兴而感到脸红,好像犯了错误似的(quasi pecasset)。(31)我们可以注意到,迪翁·德·普鲁斯对于卖淫及其组织方式是很严厉的。首先,他从中看到了一种“爱情的非爱恋的形式和一种与阿芙罗狄特无关的联姻;其次,因为卖淫的牺牲品都是一些心怀不满的人。然而,尽管他希望一个被管理有方的城邦要去除这些制度,但是他并不想要立即废除它们和消灭一种同样根深蒂固的罪恶”。(32)马克·奥勒留庆幸自己在性快感方面的节制。他“维护了自己的青春之花”,他没有“过早尝试成年人的行为”,他甚至已经“超过了时间”。也许,他的一些阐述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德性的程度不在于他只在婚姻中享用快感这一事实,而在于他知道怎样自我控制,以便等待比通常所要求的更长时间,直到享用性快感的那一刻。(33)埃庇克泰德也是如此,他提出了在婚姻关系之前不发生性关系的理想。但是,他把它当作向人们提供建议的对象。人们应该尽可能地遵循这一建议,但是,这不是要把一种类似的贞操作为一条狂妄的戒律:“至于性爱快感,必须尽可能地完全避免在婚前享用这些快感。若是人沉溺于此,那么应该让他享用他该得到的那部分。不要纠缠那些享用性爱快感的人,不要教训他们;也不要四处说你自己是不享用快感的。”(34)这是他在性关系上所作的最大保留。埃庇克泰德没有通过婚姻的形式、权利和义务以及配偶的职责来证实它。他只是解释它,因为人对自己负有义务,因为人是神的一个断片,因为人必须尊崇这一暂时寄居在人体中的原则,因为人必须在日常生活的全过程尊重它。对人是什么的呼唤,而不是对与他人的关系的意识,应该利用永恒的节制原则:“你难道不想提醒自己,当你吃饭时,你是谁,谁滋养了你?你在发生性关系时,你是谁?在你的社会生活中,在你锻炼身体时,在你的会谈中,你是否知道,你滋养的是一位神,你锻炼的是一位神?”……面对出现在你身体中、看得见和听得到一切事情的神,你没有为思念和发生性关系而感到脸红,你是一个没有意识到自己本性的人,神会向你发怒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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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却要把性活动完全配偶化,因为他斥责一切不在配偶之间发生的并且不以婚姻为目标的性关系。保存在斯托倍那里有关“快感”的论著,其中有段对放荡生活的习惯批评。它认为放荡生活是一种无法对自己实施必要控制的生活,它放任自己无限制地追求各种罕见的快感和“可耻的性关系”。然而,对于这种世俗的批评,穆索尼乌斯以正面规范的方式界定了什么应该被看成是合法的快感(aphrodisia dikaia)。他指出,这些都是伴侣双方在婚姻范围内并为了生儿育女而获得的快感(ta en gamoi kai epi genesei paidonsunteloumena)。为此,穆索尼乌斯澄清了两种可能的假设:或者在通奸(moicheia)中寻找各种婚外性关系,它们都是违法的(parnomotatai);或者在通奸之外获得这些快感,但是既然它们已经“丧失了合法性”,那么它们就是可耻的和有着放荡根源的。(36)配偶是性活动合法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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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分追求快感违反了对自我的必要控制的古老论题与只有在婚姻体制的范围内才有合法快感的原则之间,穆索尼乌斯·鲁弗斯跨出了重要一步。他从中得出了必要的结果,尽管它在许多同时代人看来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他还是针对可能的反对意见而提出它的,即他是否应该谴责在两个不受婚姻关系约束的自由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呢?“一个与女仆或未婚女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不会损及自己的权利,也不会没有生育后代的希望。”甚至在这些条件下,人们犯了错误——就像人们可能在不损害周围其他人的情况下犯了一个错误:人们弄脏了自己,“人们以肮脏的方式从自己的污秽中获得快感”。(37)在这一婚姻与性活动之间本质关系的概念内涵中,还必须加入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对节育的拒斥。在一本讨论所有的孩子是否应该被抚养的问题的论著中,他认为那些节育实践是违反关心和维护人口发展的城邦法律的。它们还损害了个人,因为有后代是十分有利的;此外,它们还危害到诸神设立的宇宙秩序:“那么,当我们做了这些事后,我们怎么不违反我们祖先的诸神和家庭的保护神朱比特呢?确切地说,就像那个粗暴对待违反作为好客之道的保护者宙斯的东道主的人一样,就像那个不公正地对待违反友谊之神宙斯的朋友的人一样,就像那个不公正地对待他那违反祖先的诸神和家庭保护神宙斯的后代的人那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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