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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指出的是,武阳或许并非个案。从《江苏自治公报》中得悉,嘉定、常昭(常熟和昭文)、南汇、崇明、锡金(无锡和金匮)等地在设立自治区过程中,也产生类似的问题。这显示了推行新政期间不免受到传统的影响,以及凸显既得利益而带来城乡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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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江苏自治公报》相关公文批牍的内容十分简单,以此追索自治区设立问题的原委及其背景,多少有一些困难。幸运的是,有关武阳地方自治纷争的问题,当事人编有《武阳城乡区域始末记》(宣统年间木刻本,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可以详细地厘清双方的主张,乃至各自所处的立场。此外,通过《申报》的报道与分析相关地方文献,也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地方自治区的情况。以下即以《武阳城乡区域始末记》(图1-1)的内容,分析由实施自治而导致的地方对立,对照在锡金、常昭、嘉定县所发生的类似事件,考察各地的城乡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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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武阳城乡区域始末记》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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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武阳自治区设立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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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阳自治区问题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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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阳城乡区域始末记》是由武阳城自治区的士绅,包括自治区下辖的德泽乡、怀北乡、怀南乡、孝仁乡(以下略称为四乡)的当事人,将自治区设立的有关公文汇编而成,以此向世人展示其主张的正当性。[22]该书收录武进县知县、阳湖县知县、常州府知府、自治筹办处、江苏巡抚、两江总督等往来的呈文、批示、照会等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卷首附有光绪《武进阳湖县志》中所收地图——《武阳旧志负郭四乡固有境界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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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略述武阳自治区设立问题始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宣统元年(1909)5月10日成立了武阳筹备城镇乡地方自治公所。[24]问题的开端在这年8月,该所将邻接县城外的地方设为城区,并着手进行户口调查。[25]与城郭邻接的四乡士绅于5月12日召开大会,研究对策,并依照《奏定城镇乡自治章程》第三条“本地方固有之境界为准”的规定,陈述了七条不能将城外所属地域划归为城区的理由,并以1000人联名,向两江总督、江苏巡抚、自治筹办处、武进和阳湖两县知县呈报,请求按照县志,将城外的地区划分为四乡的自治区。[26]两江总督与江苏巡抚批文,命令听从自治筹办处的指示,自治筹办处的答复则是:在常州知府的监督下,武进、阳湖两县知县与士绅协商,为自治区设立的问题,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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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阳协商之际,自治筹办处委派调查科科长沈陈棨,与当事者商议。9月23日,沈陈棨抵达常州会见知府,调阅相关公文。25日和29日,城区与乡区的代表被召集到府衙举行会议。在25日的会议上,按照《区域标准问题四条》,城绅同意以第一条处理此问题。[28]然而,由于代表四乡的监生吴康等人以“乡民不愿隶城”为由,拒绝让步,双方未达成共识。据常州知府禀复文所附的注释可知,29日会议上,城自治公所所长恽用康、副所长及后来被选为省议会议员的庄殿华等城绅,提倡“(与城公所)分割办理之说”,四乡代表也表示接受,却因为城自治公所坐办梅鹤章的干扰,最后问题也未能解决。[29]有关如何处理城厢范围的问题,除了城绅与四乡代表各自根深蒂固的利益关系外,两县的知县、知府、自治筹办处等支持城绅主张,也成为问题无法解决的原因之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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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破裂后,10月10日四乡士绅向自治筹办处提交了章程中“固有之境界”的解释,及根据县志记载与地方习惯所作成的六条节略,另外附上对城自治公所主张七条反驳的禀文,再度请求以章程为准,裁定城自治区下辖范围不包含四乡。[31]节略与反驳文里汇集了城区与四乡士绅各自的主张依据,凝聚了近代国家对地方社会重组时呈现的地方意识,这方面容后文另行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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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四乡士绅的呈报,自治筹办处虽然没有任何指示,但仍然支持城绅一方。之后,尽管武进县知县两次询问,四乡方面却无任何答复。[32]再次有所行动要等到来年1月。宣统二年(1910)1月9日,常州知府委派陈寿人召集城厢筹备公所所长恽莘耘及四乡代表等在公善堂商议,最终决定按照光绪《武进阳湖县志》所收地图中记载的“固有之境界”来办理,与会者签名盖章。然而,1月16日城公所会议宣布决议方案时,遭到县城士绅钱琳叔的反对,最后乡公所也没有达成协议。这就是设立武阳自治区的纠纷过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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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区问题中的城乡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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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探讨城绅与四乡士绅各自主张及内容,此处以宣统元年(1909)10月13日四乡士绅提交给自治筹办处文件中所附的两个公文为例。据《武阳负郭四乡之领图应留为乡区办理之依据节略》,与县城邻接的四乡不属于城区有六项理由:①自治章程第三条第一节 “城镇乡之区域,各以当地固有之境界为准”,这一规定符合四乡方面的意愿;②依据县志中的地图,其编号属于乡,并且业户的联单记有“某乡某图”;③由乡民担任乡董,不得有城绅担任之例;④依据会典,“里”这一地名原为乡区所固有;⑤基于《江苏自治公报》所刊登的自治筹办处自治章程的解释;⑥四乡的一部分一旦被编入城区后,将使得四乡自治的人才与经费不足。[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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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来看《武阳筹备城自治公所各绅擅画负郭四乡领图为城区之确据七条驳》,这是对支持四乡属于城区逐一展开反驳的文章,汇集了双方的主张内容(见表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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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城绅与四乡士绅的主张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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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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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论点可总结为:Ⅰ自治章程中城区定义的解释;Ⅱ光绪《武进阳湖县志》记载城厢的定义;Ⅲ自治章程中“固有之境界”的解释;Ⅳ与救火区的关系;Ⅴ与商会区域的关系;Ⅵ与学区的关系;Ⅶ与救荒区域的关系。这些Ⅰ~Ⅶ与上述①~⑥议论的焦点,主要归纳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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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是在解释之时,如何解读县志中的记载(②、⑤、Ⅰ、Ⅱ)。城绅与四乡士绅双方主张都是根据《武阳县志》,如同相关叙述所言“一则〔四乡士绅〕以图(光绪《武进阳湖志》卷首,图)为准,一则〔城绅〕以说(光绪《武进阳湖志》卷一,舆地)为准”一样,双方援引与各自主张相近的部分为据。[36]城区一方的主张,以“十八坊厢”的惯例为据,强调拓宽地方公共事务的范围,从主要以城内为中心扩大到城郭外。[37]相应地,四乡一方的主张,则是以方志收录的地图所划定的空间作为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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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是以新政之前的惯例,即其中的空间扩展作为自治根据(①、③、④、Ⅲ、Ⅶ)。关于这一点,城绅采取前述的“十八坊厢”惯例为据,而提出其主张;相反地,四乡士绅的陈述是“根于乡图之习惯也,查负郭各乡董事,向以负郭领图之人充之,或乡人充之,从未有城绅充董事者”,[38]以管辖乡地方公共事务的乡董为惯例。这里所谈的乡董,与稻田清一所阐明的镇董阶层大致相同。精读松江府和太仓州方志的稻田清一指称:镇董是由居住在市镇的生员层级的地方精英来担任,他们运用市镇商人所课征的各种“捐”,推行水利、慈善、地域防卫等事业。镇董负责地方公共事务,管辖范围以市镇为中心,包含其周边农村为“面”,以及直到清末出现的自治区。[39]武阳虽为乡董住在与县城连接的城外坊厢的特殊案例,但住在市镇并管辖周边农村公共事务,性质还是相同的。此外,Ⅶ的救荒事业也是镇董的任务之一。这一点在嘉定县、宝山县救荒之际,将设置的厂直接行政单位化,且担任公共事务的董事被称为“厂董”的事实中,亦能看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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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是清末新政所衍生出的广义“自治区”及其关系。与此直接相关的是Ⅳ、Ⅴ、Ⅵ、Ⅶ等,见于城绅的主张之中。如同第一点和第二点,城绅依然经常以“十八坊厢”为据。四乡士绅没有积极地提及广义的“自治区”,主要原因应该是他们始终将重点放在第一点和第二点的正当性上。因为如果只从方志记载和“乡董”的管辖范围等惯例,证明包含城郭邻接地域为四乡“固有之境界”为范围的话,狭义的“自治区”便能直接成为乡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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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着眼于人才与自治经费两方面,探讨设立自治区时产生“固有之境界”,解释相互争夺的动机。首先有关人才方面,四乡士绅陈述了以下内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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