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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秦砚畦先生年谱简录》下,民国二十年辛未71岁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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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费孝通,小岛晋治等译:《中国农村の细密画:ある农村の记录1936~82》,第122~135、第191页,东京,研文出版,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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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显考温毅府君年谱》,光绪二十九年癸卯元之条。此外,正如秦锡田言及“土客勾结”那样,“广蛋”等集团与浙西巡捕左营两者勾结,从事不法行为。《禀上海道请裁撤盐捕港》《呈江南提督请饬盐捕左营撤巡捕面》,见《享帚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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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遗体的放置导致法律纠纷,以及胥吏勒索的可能性很高。参见山本进:《清代财政史研究》,第三章《清代后期江浙の财政改革と善堂》,东京,汲古书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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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上海县续志》卷十《学校中》;《秦砚畦先生年谱简录》上,光绪三十一年乙巳45岁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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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孔绣雨女士别传》,见《享帚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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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上海乡土志》作者在执笔当初并没有设立征税的项目,是阅览原稿的姚文楠建议后,才增列有关征税的记述,此一过程饶富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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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云翘胡君家传》,见《享帚续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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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关于度民桥修筑的过程,《梓乡杂录》的工程记有详细之记载。在三林乡也发生了同样的状况。《赵和恪先生传》,见《享帚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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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民国《上海县志》卷三《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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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岩井茂树:《中国近世财政史の研究》,第500~505页,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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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有关清末的毁学暴动,参见阿部洋前揭书,第16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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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关于此事详细经过,参见本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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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王树槐:《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江苏省)1860―1916》,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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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苏抚瑞中丞议案》,《申报》宣统元年10月17日。并且在《上海县续志》卷七《田赋下·杂税·宣统元年10月常会议决巡抚瑞澄交议整顿契税方法案》中收录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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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整顿契税宜先禁止浮收议案》,见《享帚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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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整顿契税宜先禁止浮收议案》,见《享帚录》卷三。州县衙门的浮收行为被视为问题背景而特别指出,与这个时期货币问题的激化密不可分。对于将浮收充当行政经费的州县衙门而言,纳税者因银两兑换而无法筹措制钱,遭到了沉重打击,从而导致了“官民冲突”。参见《上海县续志》卷三十《杂记三·遗事》。货币问题引起了督抚的强烈关注。两江总督张人骏提出《限制铜元议案》,江苏巡抚瑞澄也因货币问题等导致州县行政费用的不足,提出《议补救州县困难案》。《江苏谘议局张制军提出议》,《申报》宣统元年10月20日;《苏抚瑞中丞议案》,《申报》宣统元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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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上海县续志》卷六《田赋上》。参见臼井佐知子:《同治四(1865)年、江苏省における赋税改革》,《东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从1865年起苏州布政使在管辖地域实行赋税改革,将过去州县政府的非法征收充当行政经费的部分改作公费,从田租中进行附加征收,这也意味着对非法浮收的一部分加以合法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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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清故候选千总武举人周府君家传》,见《享帚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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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参见上海市奉贤县县志修编委员会编:《上海市奉贤县志》卷二十九《人物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奉贤朱遯叟先生八十寿序》,见《享帚续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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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两江总督张人骏等为丹阳官书抑勒浮收激变事致军机处电》,宣统元年7月27日,军机处收电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册,第283~2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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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呈藩司请法定柜价径札自治公所》,见《享帚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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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关于清代的胥吏,参见宫崎市定:《清代の胥吏と幕友:特に雍正朝を中心として》,收入《宫崎市定全集》第14卷,东京,岩波书店,1991;以及Ch’u T’ung-ts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chap.3。杜赞奇认为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将行政不能完全渗透进的地域社会之公权力——征税业务委托给“营利中间人”,但在所谓“地方精英”对于地域整合深具影响力的江南地区,究竟是何种情况?这还需进行探讨。Duara,op. cit.,pp. 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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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有关清代财政的原额主义,参见岩井茂树前揭书,第一章《正额外财政と地方经费の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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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清查荒地宜通查全境议案》,见《享帚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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