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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总是青睐突显者,把资源、机会往他们身上堆。除了强者当关机制外,还有市场原因,那就是突显能使人们免除无差别普遍搜寻带来的高成本。人们要搜寻某个标的物时,不会一个一个地做普遍的搜寻比较(那样做成本会很高),而会把眼光对准少数突显者。如果你报道一个运动会,你会普遍探究各个运动员的实力,还是简单地把镜头对准“胜者为王”的冠军?如果你推销产品,是在成千上万用户中挨个推销还是向那些突显的用户推销?如果你要买一本书,你是买名家的还是花费大量功夫对所有同类作品一一甄别然后挑选质量最高的?一个大公司要在内部挑选一批干部,领导们是遍访员工以找出最优者,还是在那些突显者中间选优?如果你要到某单位去谈一笔交易,你是遍访那个单位的人才,还是直接找那里的领导或名人?——显然都只能是后者。选民选总统、市长,也不能对全体人民投票,只能对突显的候选人投票。官员决定资源、机会分配时,也只能在突显者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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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起点的最初突显形式主要有“速度突显”(快人一步)和特色突显(有比人优越的特色)。有了最初突显之后,突显者就会在资源、机会倾斜条件下获得派生性的突显——分量突显或实力突显。突显者的分量或实力与他自身的智慧、素质相关,也与权力、资本、声望等外在力量相关,因为权力、资本、声望往往向突显者集中。最初的竞争中可能是“快鱼”吃“慢鱼”、“优鱼”吃“劣鱼”,资源优势(外在力量)向突显者集中之后,就是大鱼吃小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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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累积效应会循着“突显——机会、资源——再突显——再机会、资源”的路径展开。起点时的微小优势经过关键过程的级数放大,会在最终结果上产生很大差别。那么谁成为突显者的概率较大呢?当然是天赋高的强者较大。强者与弱者之间巨大的结果差别,并不是他们自身天赋差别有那么大,也不是他们的付出差别、贡献差别有那么大,而是本来较小的差别被优势累积机制放大了。正是这种优势累积机制,抬起了具有微小优势的强者,封堵、打压了处于微小劣势的弱者,造成了“马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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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上说,优势累积效应是对均质状态的破坏,从社会学的角度说,优势累积效应就是对公正的破坏,即使它没有破坏程序公正,也肯定破坏了实体公正,因为强者占有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凭借外力获得了过多利益,破坏了所得与辛劳加贡献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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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25米手枪射击比赛中,6名选手的射击成绩分别是:34、30、27、23、17、13。都是各国射击强手,为什么成绩差别这么大?如果以为选手之间的本领差别有这么大,那就错了。各位选手的本领是有差别,但远没有成绩差别这么大,巨大的成绩差别,是“弱者机会较少,强者机会较多”的竞争规律造成的。原来,按照淘汰规则,最弱的那个选手在四轮中用20发子弹打出了13分成绩,由于成绩最差,被淘汰出局了,再打的机会被剥夺了;第五轮比赛之后,第二弱的那个选手在五轮中用25发子弹打了17分,被淘汰了,再打的机会被剥夺了;第六轮比赛之后,第三弱的那个选手在六轮中用30发子弹打了23分,被淘汰了,再打的机会被剥夺了;第七轮比赛后,第四弱的那个选手在七轮中用35发子弹打了27分,被淘汰了,再打的机会被剥夺了;在第八轮比赛中,只剩下了较强的两位选手,他们二人在八轮中分别用40发子弹打出了30分和34分。最后他们的射击成绩是34、30、27、23、17、13。但6位选手的射击实力(射击命中率)并没有这么大的差别,他们的射击实力(平均射击命中率)差别是多大呢?从最强者(冠军)到最弱者的平均命中率分别是:0.85(34/40)、0.75(30/40)、0.77(27/35)、0.76(23/30)、0.68(17/25)、0.65(13/20)。亚军的命中率比第三名、第四名的平均命中率还低,这是因为他前几轮命中率较高,但第八轮他的命中率很低,拉低了他的平均命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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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竞争中,情形和这个例子差不多,强弱之间的功业差别和所得差别远远超过他们的实际本领差别,强弱“非本领分野”的原因在于:强者获得较多的机会和资源,弱者的机会和资源在淘汰中被剥夺了。形式上是公平的,实际上是不公平的、马太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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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十二、各种所得的道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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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劳所得没有任何道义问题,杠杆所得的攫取性、不劳而获性、非道义性显而易见,天赋所得中的“自食其力性天赋所得”完全道义,“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则包含着非道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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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劳所得在辛劳和所得之间保持着严密的对应性,没有任何道义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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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食其力性的天赋所得”来自高天赋者的高工作效率的成果,属于“按贡献分配”的范畴,没有破坏“拿走属于自己的成果”的公平原则,因此不存在道义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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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所得是杠杆控制者凭借作为社会公器的杠杆获得利益,它的攫取性、不劳而获性、非道义性是显而易见的。权力杠杆和社会资源杠杆(公共传媒杠杆)都是社会公器,利用这两种杠杆获取的外力所得的非道义性是无需论证的。利用资本杠杆获取的外力所得(即资本收益)的非道义性复杂一些,离开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没有更好的论证方法。人类不得不允许私有制企业存在,也就不得不允许资本收益——资本杠杆所得存在。但它的合法性是一回事,道义性是另一回事。没有谁能够证明合法的东西一定就是道义的。资本杠杆所得(资本收益)的非道义性,和“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非道义性相近,都是“不能消除的不道义事物”。当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时,人类为了效率,不得不降低道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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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道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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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实质是天赋高者把自己的天赋用来钻营财富的分配,尽量扩大自己的分配份额,而不是用在财富创造上,因此它具有非道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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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个超级炒股天才,按规则合法炒股,但他的炒股天赋比巴菲特还高得多,每天凭直觉就能抓到涨停板(2010年3月13日《东方财富网》登载“方正证券广州小北路游资45天抓出53个涨停”的文章,真的存在天天抓涨停板的人),于是天下财富像雪片一样落到他的手中,他用自己辛劳所得的1万元作为本钱,100天之内抓到100个涨停板,1万元就变成了1亿元;这时他用自己的1亿元资本建立基金公司,再吸纳社会资本,帮其他投资人赚钱(即对社会“做贡献”),同时自己也大把获得收益分成,成为巨富。请问他的合法的天赋所得在道义上是否具有不义性?显然,他的天赋所得的巧取性、(合法)偷窃性、不劳而获性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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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事业上的经营或钻营天赋(政治天赋、企业经营天赋、科技天赋、文艺天赋、体育天赋)取代抓涨停板的天赋而获得巨额的天赋所得,其性质也完全一样。比如一个科技精英,凭借优越的天赋再加上辛劳,发明了一种人们喜爱的产品,他为人类做了贡献,当然要获得理想的报酬。但什么是理想的报酬呢?对人的本性而言,就是自己利益最大化、无穷化。如果那个产品的公平价格(包括研发成本、研发者的高薪、制造成本和风险投资的较高利润)是每件1000元的话,他的卖价绝对不会是1000元,而是能卖多高就卖多高,能卖1万元他就会卖1万元。公平价格(1000元)与实际卖价(1万元)之间的暴利就是他的天赋所得,这暴利的起因自然是他的天赋,但其来源却是那些对他的天赋支付垄断高价的购买者。他一方面在用自己的天赋为人做贡献,另一方面也在利用他的天赋抓住别人不得不就范的“掏钱命脉”。虽然市场交易是两厢情愿的,但他乘别人渴望消费那个产品之机获取垄断暴利,岂不包含着非道义性?利用某些物品或机会,创造并抓取别人的“掏钱命脉”,乘人“不得不掏钱之机”谋取暴利,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个人尽皆知的真实案例是,比尔·盖茨利用专利保护长期垄断着电脑操作系统市场,让自己的电脑操作系统卖价大大超过公平价格而获得畸高的垄断利润,就和上面的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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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个“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真实案例。李锂,1987年四川大学化学系毕业,1998年创立海普瑞生物制药公司。2010年5月IPO上市时,他自己名下已有2.88亿创业股份。即使他每股投资只耗费他1元钱,他的股本金也有2.88亿元,这意味着他自大学毕业以来的22年中平均每年有1309万元收入。如果不是他真刀真枪地赚了这么多钱(工资加利润),就是什么途径令他“钻营”到了这么多钱。我认为不可能是前者,只可能是后者。就是说,他这2.88亿股本金中就有不少是“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或其他什么说不清的所得。但这还是小巫,不是大巫。2008年海普瑞公司赚了1.6亿元利润,2009年的利润不可思议地增长到了8亿元(2010年为12亿元,2011年又降到7亿元左右)。若按非上市公司通常5—8倍市盈率的估价标准来确定公司资产价格,上市前海普瑞公司的资产价值也就50多亿元,即使全部归李锂一人所有,他的身家也只有50多亿元。2010年5月海普瑞按每股148元的发行价发行上市,李锂的身家立马上升到了426亿元(2.88亿×148元),成为当时的中国首富。从上市前的50亿元一跃而到426亿元,这300多亿元的馅饼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只能来自社会财富的转移。转移途径是“公司上市资源”(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给他的公司资产带来的估值提升。同样一个公司,未上市时,资产估值一般为盈利的几倍,一上市,估值就变成几十倍了。估值提升机制在于上市公司的巨大流动性,因为流动性高低与资产估值高低成正比。这就是上市机会制造大量亿万富翁的秘密所在。像海普瑞那样能赚钱的公司还有很多,它们都想上市暴富,但只有少数公司能够获得稀缺的上市资源。海普瑞和其他少数公司成功上市了,吃到了免费的体制馅饼。这种体制馅饼的源泉不是他们的贡献,而是社会公共资源。高人之高,就在于他们能够凭借天赋钻营到携带着暴利的公共资源。同时这也说明他们赚取的大量天赋所得中包含着转移来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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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锂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具有普遍性。中国的富豪分为商界富豪和官员富豪两类,前者是桌面上的,后者处于潜水状态。商界富豪大多为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他们财富的爆发性增长主要来自公司上市过程。在2010年代,民营企业上市后,大股东财富在几年之内增长几十倍的,相当普遍。实例1:刘某某的公司(YQHB)在2007年9月改造为股份制时,公司净资产为5137万元,其中刘某某占比60%,即拥有3000万资产,YQHB于2011年3月上市,2012年中国财富榜上,刘某某的个人财富已经上升到了26亿元,也即4年之内增长了87倍。实例2:帅某某的公司(EKZY)在2010年11月股改时,其公司注册资本为1.38亿元,帅某某占比49%,即拥有6800万资产。EKZY于2011年9月上市,2012年中国财富榜上,帅某某的个人财富已经上升到了32亿元,也即1年之内增长了50倍。实例3:王某的公司(BBG)在2004年股改时,公司净资产为9107万元,王某占比55%,即拥有4900万资产。2012年中国财富榜上,王某的个人财富已经上升到了41亿元,也即7年之内增长了82倍。实例4:陈某的公司(AEYK)在2007年12月股改时,注册资本为1亿元,陈某自己约占6000万元,AEYK于2009年10月上市,2012年中国财富榜上,王某的个人财富已经增长到了44亿元,也即4年之内增长了7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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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一方面是广大股民的“绞肉机”,另一方面又是少数大股东、企业高管和证券界鲨鱼的“印钞机”,由此成为中国强弱分野的巨大助推器。而且,中国还有一个奇怪现象,每年工资收入四五万元的人要交所得税,一下子获得几千万、几亿、几十亿资本增值收入的人却不用交任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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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共同原因是天赋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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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述技术专家是通过发明天赋的垄断获得暴利,李锂是通过企业经营天赋的垄断获得暴利。在各个领域,只要人们拥有天赋资源的垄断优势,都会按“市场可接受价格”攫取暴利。一个歌唱家会说,我的出场费不能根据我的辛苦程度决定,先确定观众愿意对我的歌声出多高的票价,把总票房收入减去演唱会各项成本,就是我的出场费,要不你们来唱。一个经理说,在我们企业内,只有我具有经营好这个企业的才能,因此企业收入减去工资、税收等各项开支,剩下的就是我的“经营剩余”。他们的暴利性质和抓涨停板者是一样的,都是凭借垄断性天赋资源攫取别人利益。幸好具有技术独占性的飞行员不在飞机上对乘客说:“你们把身上的钱都掏给我,要不你们来开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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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一个比喻来分析天赋垄断带来的非辛劳所得的道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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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武林决斗中,各方的武艺难分伯仲。但是其中有一个“灭绝师太”式的武林好汉,用一把宝刀把没有宝刀的对手们一个个都斩于刀下。他胜利了,但不是他武艺比别人高强,而是他拥有宝刀。人们会说他胜之不武,因为他依仗宝刀,造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对决,他的胜利中包含着非道义性。——如果这个评判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请问,那些在人生的决斗场中把对手击败而获得巨大天赋所得的人们,他们身上的天赋和那个武林好汉手中的宝刀,在作用和效果上有何不同?在互不相关的小农经济中,天赋高的农民收成多一些,天赋低的农民收成少一些,前者并不会侵占后者的利益。但在此消彼长的竞争社会,天赋成了弱肉强食的武器,天赋高者必定会利用自己的“天赋宝刀”对天赋低者进行侵占、封堵、排挤、抢夺、兼并,从而使天赋所得带有明显的侵占性、不义性。恐怕正是由于天赋所得的非辛劳性、取巧性、转移性和非道义性,才使得巴菲特和比尔·盖茨都表示,自己的巨额财富主要不是来自辛苦劳作,而是因为(凭天赋)获得了对社会资源的杠杆性控制,因此他们向社会捐出巨额个人财产,不过是“把由自己支配和管理着的社会财产归还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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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论证转移性天赋所得的非道义性:抢劫、偷窃、走私、造假、贪污、舞弊等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所以违法,根本原因是它们破坏了“所得—付出”之间的对应性,具有不劳而获的不道义性。获得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的人尽管没有违法,但同样破坏了“所得—付出”之间的正常对应性,当然也同样包含着不劳而获的非道义性。不过法律只能禁止前者不能禁止后者,如果法律强行要求各人的“所得—付出”系数相同,一切具有较高天赋的人才都要受到压抑。为了让人才发挥天赋,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天赋所得中的非辛劳所得。但合法与否是一回事,道义与否是另一回事。因此,可以把转移性攫取性天赋所得定性为“合法的非道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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