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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摆出冠冕堂皇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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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你有多么高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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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说你有什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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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欲和权欲乃人之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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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律令颠扑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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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捉住抵胸的羽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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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扑灭燃眉的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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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无视妩媚的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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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抗拒权魔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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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那些具有民主意识的掌权者,他们首先实现的也是自己的权力意志,至于别人的权力意志,能给一点“残羹剩饭”就不错了。所以,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只有掌权者能够实现权力意志,无权者的权力意志必然被压抑,这是无情的事实。仅凭这个方面的好处,就可以判定掌权者是“占了便宜的人”,他们拿了人人都想拿的“公器”,占据了人人都想要的实现权力意志的珍贵机会。金庸在《射雕英雄传》中写了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事情:丐帮有一个规矩,新掌门人在宣誓上任的仪式上,丐帮弟子无论资历辈分如何,都要朝新任掌门人脸上、身上吐口水。口水吐完后,新掌门才能发号施令。金庸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如此。我猜想聪明绝顶的金庸看到了掌权者在意志上强暴群众的真相,因此要在他上任时,让群众对他强暴一回,预先给在权力意志上必定吃亏的群众一个心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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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权者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力意志,无权者的权力意志往往被压抑,这是事物的真相,而真相往往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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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掌权者知道要适当节制自己的权力意志,贪婪的掌权者则根本不知道节制,而是像一个吃了春药的色鬼一样,尽情地挥霍自己的快感。这种人即使是出于好心,也非常可怕,我就见过有的“领导”,在其掌权的“王国”里,以自己的权力意志掌控一切、品评一切、衡量一切、剪裁一切、覆盖一切、批判一切,简直成了一个无处不在的上帝,一架“发了疯的钢琴”。也难怪,权力有如毒品,毒瘾上来了,是很难自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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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四、权力强制形式与伤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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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一出场,掌权者对无权者的意志强制就来了,权力强制形式包括硬暴力、软暴力和暗暴力。权力强制在性质上分为两部分:一是统一群体意志所必须的正当强制,二是打击异己、实现私欲私利的伤害性强制。伤害性强制导致权力奴役和权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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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强制的形式:硬暴力、软暴力、暗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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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是最直白的暴力,权力则是变换了形式的、间接的、化了妆的、看上去比较温和的暴力。在古代社会,当某个武力集团血淋淋地消灭了其他武力集团,掌控了社会组织,它的武力就转化为漂亮的权力了。统治者不必再时刻高举着刀枪,而是把刀枪放在权力宝座后面,充当权力的后盾和底牌。因为有刀枪作后盾,所以当他们以权力形式(文件、指示)发号施令时,人们“莫敢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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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一种有序暴力,通常比强盗的“无序暴力”温和得多。这倒不一定是掌握权力的人的德行必然好于强盗,而是因为掌权者通常有长期行为,而强盗通常都是短期行为。如果让强盗长期掌控社会,那么很多强盗也会像国王那样从长经营自己的“王国”,其中素质较高者还会打起“民生社稷”的大旗。吴思在《血酬定律》和《潜规则》中,援引很多事例证明,当政府掌权者预期自己的权力很短命时,其行为甚至比强盗还可怕,而强盗如果预期能够长期获得保护费,往往会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秩序,向统治区域提供“公共产品”。李自成在看不到政权前景的时候,他的起义军干了很多烧杀奸淫的事,而一旦夺取政权的曙光来到眼前,他马上发布命令严禁烧杀奸淫:“杀一人者如杀我父,奸一人者如奸我母。”强权政府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以使自己的“权力利润”(吴思用“血酬”表示权力利润)长期化,军阀、强盗甚至会高举改革和反腐败的大旗,山东军阀韩复榘就是例证。政府和强盗如此容易转化,以致吴思感慨:“在辨别历史上的专制政府与黑手党的实质性区别时,我常常感到自己愚钝无能。”(吴思:《血酬定律》第8—10页,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当然,人民的政府不会再具有强盗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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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暴力形式上包括硬暴力和软暴力两种。硬暴力是指用警察、法院、检察、监狱、军队等强力工具对权力的打击对象实施软禁、监禁、流放、判刑、处决。软暴力是指用政令、文件、组织决定、官方舆论等工具对权力的打击对象实施撤职、降级、开除、“雪藏”、调离、批评、批斗、打倒、败坏名节等。摆在桌面上的只有上面两种暴力,但桌面之下还有一种“暗暴力”,即掌权者借机暗地里“整人”。“整人”之所以也叫暴力,是因为无权者通常有很多事情捏在掌权者手中,掌权者在操作公共事务时有很多利用权力整人的机会。当一种打击人的手段(如整人)来自权力时,它当然也是一种暴力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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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制上只有国家强力机关才有硬暴力,一般掌权者只有软暴力。但国家的硬暴力支撑着广大社会组织的软暴力。谁要是胆敢对组织手段等软暴力拒不服从,他就会受到国家硬暴力的打击。至于暗暴力,它是一种不能被体制承认的见不得阳光的东西,是掌权者违法持有的私器。在文明社会,体制内的暴力是在体制规范和法律规范下使用的。可是,当掌权者遇到公众或下级与他的权力作对时,即使从客观的立场看,反对者合理合法,但从掌权者的主观利害角度看,“反对我”这本身就是错误和罪过,因而掌权者通常都会施以暴力。暴力形式的选择通常都是不成问题的,杀头、坐牢的硬暴力不行,就用开除、解雇、降级、批评等软暴力;如果软暴力也不便使用,还可以用伺机报复的暗暴力。总之,掌权者有着使用暴力的极其巨大的自由空间或灰色空间。比如一个职员提出要查经理的账(或一个教师批评校长搞个人独裁,或一个医生指责院长拿回扣无度),经理(校长、院长)不能就此开除他,但可以找到机会批评他(用软暴力打击他),还可以暗地里整他(用暗暴力打击他)。在项目筛选、业绩考评、职务调整、职称评定等场合,得罪了掌权者的人,通常都会遭到暗暴力的打击。甚至仅仅是别人都送了礼而你没送,也会因“相对错误”而遭遇暗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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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的公众被逼无奈时,有时也会向掌权者施以暴力,但他们没有权力,只能使用拳头、刀枪等违法暴力。而一旦使用违法暴力,就得承担法律惩罚。掌权者可以合法地使用权力暴力,无权者只能使用违法暴力,所以民众在与掌权者较量时,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于是乃有“民不与官斗”的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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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力强制或强暴及其对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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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强暴”只有语言色彩差别,内涵上并无根本区别,如果有人只许说“权力意味着人对人的意志强制”,不许说“权力意味着人对人的意志强暴”,那我只能对他说:“我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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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强制(强暴)是权力的基本内涵,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是基本的权力关系。在这一点上,韦伯给掌权者下的定义是:“(掌权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他们有着“在社会行动中不顾该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实现自己意志的机会”。而权力的来源问题,在韦伯看来,根本无需哲学论证或者逻辑推理,直接从历史事实中即可找到答案:权力来自有形暴力即武力,权力不过是有形暴力转化而来的无形暴力而已。他还认为,“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利或分享一种影响力——对于权力分配的影响力”。正因为政治或权力建立在暴力和意志强暴上,所以他毕其一生都认为,“一切政治的本质就是冲突”(以上见《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为什么政治必然发生冲突?因为政治的目的是权力,权力的功能除了维持秩序外,就是把各种资源、利益、机会、成本、好事、坏事在群体内进行分配,在这种分配中,掌权者和无权者必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因此人们要在争夺权力、影响权力的走向上发生政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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