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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存在不合理体制的地方,都为体制性罪恶留下了“罪恶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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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的一位警官朋友说,某些公安局长、副局长每年随便就可以从娱乐场所捞取大量油水。比如一个地级市至少有几十个娱乐场所,没有几个不涉黄的。警察有权力处罚涉黄的娱乐场所,而娱乐场所又很想涉黄赚暴利,于是猫鼠之间就有了交易空间。“猫”的底牌是:要么你送钱给我,要么我查你罚你让你难受;“鼠”的底牌则是:我送你钱,你别查我罚我。而且钱只能送给局长和主管副局长,不能送给一般警察,因为只有局长才能决定是否检查某个娱乐场所。为什么局长可以稳当地利用猫的地位令老鼠们送钱呢?因为存在体制漏洞——检查、处罚的裁量权在局长手中,别人插不上手。如果把体制漏洞堵死(比如规定一般警察有权自行检查涉黄场所并当场处罚,同时“廉政公署”之类的机构还可以随机检查、当场处罚),局长和老板之间的交易就很难做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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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人大代表发现,政府购置的计算机,每台价格居然高过市价一倍多,这是政府人员利用了财政不公开的体制漏洞。一个县级烟草局机关,一年的招待费竟高达700多万元,一次普通的内部食堂接待每桌都要开支1万多元,有时一个领导一天之内有五六张酒宴发票,这是他们利用了微观单位权势者一手遮天的体制漏洞。掌握组织人事权的“一把手”过一个年、住一次院就能收到一大堆礼金,这是一把手垄断干部任命权的体制漏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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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养医”体制也带来了体制性罪恶。医疗的主体部分应该是由国家提供的福利,可是中国一度在医疗改革的口号下,把公共医疗事业完全推给了市场,医院总收入中财政资金比例只占7%,逼得医院向病人“创收”。政府给医院对药品加价15%的政策,医院给病人开药越贵、越多,医院创收就越多。于是医院给科室下指标,科室给医生下指标。结果是小病大治,病人花很多冤枉钱。药品审批部门的“体制性腐败”(用贿赂方式获取政府的新药批文)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同年美国同类机构只受理了148种。很多所谓“新药”,其实只是老药换个名称和包装,目的是让售价翻几倍、十几倍,好从病人身上赚冤枉钱。有的心脏病人需要在血管中放入一种“支架”以改善血液循环,国产支架每个出厂价3000元,医院收取2.7万元,进口支架每个6000元,医院收取3.8万元,暴利比贩毒还大。之所以把这种罪恶叫做“体制性罪恶”,因为这种罪恶不是起因于少数人的以身试法,而是体制因素诱发的大面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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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和房地产及工程建设领域是体制性罪恶的蓝海中的蓝海。因为这些领域有两个特点,一是大把玩钱,二是程序复杂,容易把水搅浑。强势人群在这两个领域最容易玩出杀人不见血的体制性罪恶。在2001至2011年,中国股票指数“十年归零”,广大股民“血流成河”,一小撮权势者却利用证券市场上的体制缺陷成了巨富。就是在2008至2011年的熊市中,造富工程也依然没有停止,仅创业板和中小板就让721名企业高管与私人股东在熊市中变成了20亿元以上的大富豪,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小富豪更是数以千计。为什么一边血流成河另一边暴富?因为中国股市一直存在着一个操纵股市、坑害股民的“铁三角”——券商—保荐人、机构投资者和高管—大股东,他们利用相信欺诈、内部交易、哄抬股价等手段鱼肉股民,而善恶含混的体制对他们的罪恶勾当起着保护作用(见2011年12月14日“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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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美林公司造成季度亏损20亿美元的前首席执行长斯坦利·奥尼尔在被迫离职时还以早就设计好了的“黄金降落伞”规则拿走了1.6亿美元离职金,把雷曼公司带到破产境地的首席执行长理查·富尔德在过去8年中,大大方方地拿到了4.8亿美元薪金和奖金,其中都包含着典型的体制性罪恶。中国也有不少企业内部人蛀空国有企业,然后迫使政府把企业贱卖给他们,让他们顺利实现“转轨式原始积累”,显然也是体制性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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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互相勾结,让各自掌握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互相交易(政治精英给经济精英、文化精英拉生意、争项目、拨资金,经济精英给政治精英、文化精英送钱财,文化精英给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授学位、发表颠倒是非的献媚言论),把一切资源、机会控制在精英圈内,把各种损失、困窘留给民众,也是一种体制性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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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性罪恶不单在经济利益上,在政治上也同样存在,那就是某些群体利用不合理的体制或陋规垄断权力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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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单位的体制性罪恶也很厉害,主要形式是掌权者利用信息垄断权和规则制定权为自己谋取体制性不当利益。具体形式五花八门,一种最常见的形式是,掌权者坚决不让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信息透明、公开,水能搅多浑就搅多浑。另一种常见形式是利用规则制定权谋取体制性罪恶。2011年温州市交通系统为了在公开招聘中确保某领导女儿成功,根据该对象量身定制招聘规则(“女性,1982年5月1日以后出生,旅游管理专业文凭,有驾驶执照”),实现了舞弊罪恶合法化。在所有权虚置、经理人员坐大的企业体制下,经理们对利润提成尚感不过瘾,要搞只有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的“经理股票期权”,经理们被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后,只要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了,不管是公司业绩上升还是大盘因素导致的上涨,经理们就能获得几百万、千万甚至几亿元期权价差收益,而如果股票价格下跌,经理们却不承担任何风险。某企业大股东2003年按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1782万元从上市公司买走一项资产,2009年又让上市公司按收益定价法以19.8亿元买回来,大股东在6年间获得的100多倍暴利中显然也包含着体制性罪恶。在上世纪90年代中小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很多地方政府按极低的价格把国有资产卖给私人,一般职工也想买便宜资产入股,但管理层规定:为了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职工不能购买资产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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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研究贫富差别的学者把注意力放在国民收入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上,当然也有意义,但他们往往忽视了一个事实:在一次、二次收入分配之前,手长的人就利用不合理的权力结构和体制缺陷垄断了大量资源,收入、利益随资源走,不论收入分配如何改革,都触动不了他们的随资源而来的肥厚收入。比如有的人打通权力关节,通过上市融资时的“包装”和操纵发行价,一下就捞到数十亿元合法财富;有的人钻营一块廉价土地、一个具有肥厚利润的经营权、一笔低利率资金、一个有实权的职位,轻易就获得一般人一辈子都不能企及的财富;对于这些来自体制性罪恶的不义利益,一次、二次收入分配改革都不能奈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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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不难看出:体制性罪恶是由体制(规则)外衣包裹着的法律打击不到的隐性罪恶。它的妙处使人们趋之若鹜,但通常只有掌握了体制(规则)制定权的权势者能够得到这块肥肉。也正因为它的主要受益者是权势阶层,所以消除起来格外困难,涉及到人民群众和权势者之间政治角力。法律打击不到它,对付它就不能依靠法律锁链,只能依靠体制锁链——改革不合理体制或堵塞体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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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四、消除罪恶意念的精神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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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锁链有两个分支,一是人们在世俗道德法庭上进行自我审问,法官是行为人自己心中的良知;二是人们在宗教神灵法庭上接受审问,法官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神。自我良知审问会出现避重就轻、自我包庇倾向,神的审问则铁面无私,绝无包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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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人间罪恶,人们必须打造三个方面的锁链——精神锁链、体制锁链和法律锁链。精神锁链是阻止人们产生恶念,体制锁链是消除滋生罪恶的土壤,法律锁链是通过打击犯罪来阻吓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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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锁链各有优势劣势。精神锁链的成本就是道德培育、精神建设的成本,它的长处是一旦发生作用,就能从意念阶段消除罪恶,不论是违法犯罪的黑色罪恶还是暗室欺心的灰色罪恶,都可以遏制。但是,精神锁链具有软、虚幻、难以自觉坚持的特点,一般只在信念坚定者中才能发挥较大作用,在只求实利而没有信念的人那里,精神锁链形同虚设。体制锁链的运行成本不高,但它的设计成本、推行成本非常高,因为要设计出找不到罪恶缝隙的好体制并加以推行,是相当复杂、相当费事的社会工程。但是如果体制锁链打造好了,不仅法律锁链的负担减轻,精神锁链的负担也会比较轻——当不存在罪恶条件时,人的恶念也不会萌生出来,从而也就不必频繁地进入道德法庭去接受审问。法律锁链是基本的锁链,但它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发现犯罪、拘捕罪犯、获取证据、审判量刑要付出很高的执法成本;二是它对大量存在的灰色罪恶无能为力;三是法律法规只能是粗线条的,过分细密会妨碍人们活动的自由度、创造性和活力,而粗线条的法律法规必然要放走许多“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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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讨论精神锁链的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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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俗道德锁链——没有法官的心灵自审式道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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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非宗教的精神锁链,都是让人们通过心灵自审式的道德法庭,让道德准则把恶念打压下去。它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人们心中的良知或“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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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心中的良知“道德律”会驱使人们走进道德法庭进行自我审问:“我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吗?”“我能够为了私利这样践踏公义吗?”“我这样做说得过去吗?”这种自审式道德法庭的一个重大特点是,没有其他客体充当法官来主持审问,而是自己的良知充当审问自己的法官:“我”想干的事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如果不符合,“我”是否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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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这种自我审问丝毫没有作用,良知的力量还是明显的。如果人类没有良知作罪恶的刹车,罪恶将会无处不在。良知阻遏邪恶的力量,与社会道德教化的力度成正比。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自我道德审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是有限的,有时是靠不住的。因为当人们受到欲望撕扯的时候,他的自我道德审问常常会变成装模作样、避重就轻、马马虎虎的审问,会给自己寻找很多借口、托词,以使自我审问勉强通过。比如,“谁没有一点私心呢?”“世道如此,你也没必要太认真”,“你当君子,人家会当君子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你能拿高尚当饭吃吗?”“别太迂腐了,还是现实点吧”(人们为了自私,不惜把美好的理想主义贬为迂腐)。当然,对于丧失天理良心的太出格的恶念,良知法官是不会轻易包庇的,但除此之外的包庇面可以很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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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自己的良知也不愿意自己做出太过分的罪恶(那会令良知难受),另一方面,自己的良知又会尽量包庇自己,为自己开脱,因为这毕竟是自己在审自己,包庇通融在所难免。为什么总要包庇通融呢?因为严格审理意味着在利益上自我割舍:人在审问自己的时候,往往是自己已经跨过或正准备跨过公正线的时候,这时如果公事公办地审问自己,就意味着要割舍自己的利益。为了不割舍自己的利益,“良知法官”只好包庇通融那个带着私欲私利的“我”。世上有谁会相信,在没有其他法官的情况下,人可以公正地自我审判、自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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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自审式道德法庭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它没有“如果—那么”的奖惩机制。请问,如果良知法官包庇自己的恶,有什么惩罚性的后果吗?没有,只要良知能够容忍,并且躲避法律制裁,就没有别的惩罚性后果,你可以安心地享受从罪恶中获得的不义利益。反过来,如果你公事公办地审问自己,把一切不公义的意念和行为清除掉,做一个道德模范,有什么奖励吗?也没有,除了你心灵较为安宁外,并没有其他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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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审包庇和没有奖惩机制,是自审式道德法庭的两个致命弱点。包括儒家在内的一切世俗道德伦理,其遏制罪恶的精神锁链功能都是通过自审式道德法庭进行的,因而都有这两个致命弱点。当然,伦理道德还有培育正气的功能,正气越充沛,良知法官的后援就越强大,它秉公办事的概率就越高。所以,只要道德教化的力度足够大,自审式道德法庭还是能够锁住不少罪恶的。但道德教化有培育正气、遏制罪恶的正面力是一回事,自审式道德法庭的体制性弱点是另一回事,前者的积极作用并不能使后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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