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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中国意识形态几千年的儒家,为人们开辟了一个冠冕堂皇的道德法庭,但它的运行效率却是很低的,其结果是仁义道德的外衣下包裹着太多的虚伪和阴毒。现在我们知道了,儒家道德法庭的低效和脆弱,在于它没有执法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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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建立世俗的他审式道德法庭呢?不能,原因有三:其一,人类全体都需要道德审问,审问对象数量巨大,而且随时随地都可能需要开庭审问,这样海量的“开庭”量,不可能都派人去审问;其二,审问的对象是人的恶念和隐秘的恶行,世俗道德法官不可能知道审问对象的恶念和隐秘的恶行,最多能审问人的显性行为;其三,世俗道德法官本身的公正性不可靠,可能故意徇情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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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精神锁链:神充当法官的他审式道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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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宗教都以神的存在为前提,在无神论基础上可以建立信仰,但不能建立宗教。宗教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打消人的各种恶念,也就是精神锁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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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私欲和心魔的恶念是如此顽强,道德自审难以遏制它,须有他审式道德法庭才行。在他审式道德法庭上,法官和被审者是分开的,因此不会存在自我庇护的问题,可以公事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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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谁?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人的任何意念和隐秘行为都逃不过神的眼睛,审问者与被审问者具有完全对称的信息。神不会冤枉人,也不会庇护人,他会进行完全公正的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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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神充当法官的情况下,道德法庭上会出现双重审问:显性形态上的人的道德自审和隐秘形态上的神的道德他审。这个双重审问的关系是,如果不存在神的他审,人就不会做认真的自审;而如果只有神的他审,人不做自我预审,那么神的他审就只能作为事后审判存在,不能使人们通过自我预审事先规避罪恶。幸好只要相信神的他审存在,人们就不得不事先认真地做自我预审,以免受到神的事后惩处。就像只要人们相信红绿灯前存在电子记录系统,就必然会审察自己的驾驶行为一样。所以在双重审问中,神的他审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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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法官的审问是单向的“如果—那么”式惩罚(如果你犯了罪,那么惩罚你),而神的审问则是双向对应的“如果—那么”式奖罚:如果你的行为符合道义原则,那么你将获得神的奖赏;如果你的行为违背道义原则,那么你将受到神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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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神当道德法庭的法官有三大优势:第一,神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被审问者无法隐瞒任何信息;第二,神不会包庇、偏袒被审问者;第三,有双向的奖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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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当法官也有一个劣势,就是不能确定无疑地把神的奖罚摆在人的眼前,使人对神的权威产生怀疑,这降低了神的审问的可信度。不过这个劣势只对无神论者和对神的信仰不坚定者发生作用,对坚定的有神论者来说,这个劣势是不存在的。神的审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人们的信仰坚定程度成正比,只要培养出人们对神的坚定信仰,神的审问就可以保持高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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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在神的审问面前会进行痛苦的博弈,博弈的内容就是人与神之间进行的一种现世与来世的“跨世交易”:如果我为了获得现世的不义利益而干坏事(践踏公义、损人利己),那么来世我将下地狱;如果我按照神的要求在现世克制邪恶、放弃不义利益,那么我将受到神的奖赏,获准来世进入天堂。我要不要与神做跨世交易(放弃现世的不义利益,以图有一个美好的来世)呢?事实上,大多数敬畏神的信徒不愿冒悖逆神的巨大风险,愿意做这种“跨世交易”。也不能说他们完全是在与神做“跨世交易”,他们也有爱和善的自然萌发,在神的大爱感召下,他们心中本来就存在的善的种子会生发开来。不过,跨世交易仍然是基础。只有少数克制不住罪恶渴望的信徒,才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享受了眼前的罪恶利益再说,到时候要下地狱就下地狱去。宗教信徒作恶,要么他们是假的有神论者,内心根本不相信神存在,因此敢于作恶;要么他们受不了权魔、金魔、名魔、色魔的巨大诱惑,不顾一切地要拥抱魔鬼。我相信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多得多,它对神的法庭的瓦解作用也比第一种情况大得多。人在魔鬼诱惑和饥渴煎熬下,是可能践踏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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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敢于冒犯神的有神论者毕竟是少数,多数有神论者出于对神的敬畏,还是会尽量压制本能的罪恶渴望,把不公义的行为限制在“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真正虔诚的教徒则几乎是从来不干坏事)。相对无神论者来说,有神论者毕竟多了一个外在法官的威慑力,多了一个遏制罪恶的刹车机制。很多信息表明,有宗教信仰者中的罪恶发生率比其他人群的罪恶发生率明显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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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大学生张某在骑摩托车时与别人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住院治疗花了2.2万元医疗费。他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因此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他。当时很多人建议他写一个报告,说自己当时骑的是电动车,这样他就可以获得1.8万元的保险费赔偿。他很需要1.8万元赔偿金弥补医疗费亏空,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出具一个虚假证明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揭穿。但是,这个学生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他反复思量后,还是拒绝了以不诚实的方式谋取利益的做法,因为他不能也不敢欺骗无所不知的上帝。他的父母也是教徒,当他们得知儿子的选择后,没说一句责备他的话,只是一声不响地为他筹钱——这是相信神的道德审问的结果。在不相信神的审问的人们那里,出现这种自觉约束的概率会有多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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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世俗道德的教化力度越大,其遏制罪恶的力量越大一样,宗教信仰的广度和深度越大,其遏制罪恶的力量也越大。所有正规宗教在俗世生活上的教条,无例外都是劝善抑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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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神论者不存在神的审问问题,在良知和胆量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他们可以做任何事情。有神论者没那么潇洒,他们除了良知约束之外,还要顾忌神的审问。不过,无神论者没有神的审问和羁绊,同时也没有神可以信靠依偎;有神论者时刻要接受神的审问和羁绊,但有神可以信靠依偎。你是要没有信靠的无羁的自由,还是要带着羁绊的信靠和希望呢?谁都不能确定神是否确实存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最不希望神存在,最希望杀死神、摧毁神的法庭的,一定是那些无恶不作的恶棍,以及那些严重践踏公义还能逃避法律制裁的“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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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元素:人类不变事物中的基本构件 五、铲除罪恶土壤的体制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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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锁链就是通过建立合理的体制(规则),铲除罪恶滋生的土壤。很多规则性不义利益法律锁链奈何不了它,只能用体制锁链去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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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锁链的设计要对可能产生规则性不义利益的任何体制缝隙进行设问:这样的体制状况和游戏规则下还可能冒出什么不义利益来?这样的办事程序人们还可能钻营到什么规则性不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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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会认为所有人都有谋取不义利益的企图,不论是掌权者、精英、还是一般人中,都有相当比例的人可以做到洁身自好。但是,即使只有百分之二十的人有践踏公义的企图,在设计体制锁链时也要假设所有的人都可能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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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锁链的设计涉及整个社会管理工程,我们在这里只能讨论锁链设计中的一些哲理性问题和可能被忽视的普遍问题。下面我们先列举若干事例,再做分析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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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锁链若干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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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减权力自由裁量权的体制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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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力谋私设计体制锁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消除或尽量减少权力的自由裁量权。郎咸平在《谁在谋杀中国经济》(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中写道:在我们国家彩电脱销时期,100台彩电有1000个人要,所以我们的销售员和消费者都很忙,忙于100台彩电在1000个人中的不平衡分配。可更重要的是,当你决定购买彩电时,你就给了售货员一个选择是否卖给你的权力,只要他有选择的机会,他就必定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只有把他的选择权剥夺了,他才不可能谋私了。怎么剥夺呢?举个例子,用抽签或排队的方式决定100台彩电卖给谁,不就行了。这样决定,1000个想买彩电的人不忙了,中签者准备钱去提货,没中签的回家睡觉;售货员也不忙了,因为100台彩电对100个中签者,非常简单。这时也没有谁会给售货员好处费了。这里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办事的“流程工序”,你不是1000个人竞争100台彩电的购买权吗?我就设立一个分配规则,或者是抽签,或者是排队。有人说,项目招标不就类似于彩电的分配吗?为什么也会出现很多猫腻呢?不是招标本身不行,而是招标没有一个法治化、可执行的“流程工序”把相关人员的选择权挤掉。香港的土地招标就有这样的“流程工序”:它把整个工作分解为若干工序,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操作各个工序,第一个人只收照片,你照片交了没有,交了,OK,盖个章。第二个人只看你营业执照有没有,有的话合不合规定,合规定的话,OK,盖个章。第三个人再查一个证明,OK,盖个章。最后一个程序才是记录投标人的公开竞价。这样官员就没有选择的机会,他就不可能谋私了。要想办法把可能产生猫腻的事情进行分解,分解为若干环节,然后让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按明确的规章和程序工作,而不是让某个人自由地权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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