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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45 盖尔纳和安德森都强调了民族的现代特征和抽象特征。民族和民族主义在此显得像是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工具,否则,这些社会将会受到分裂和失范的威胁。民族主义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有功能的意识形态,因为它创造了忠诚并能推动大规模的行动,对于个人来说,它也是有功能的,因为它取代了鉴别身份和社会化的绝对焦距,特别是家庭。所以,以下观点绝不仅仅是陈词滥调:在现代社会中,民族国家作为一种表现了社会控制、社会化和群体归属的制度,已经接管了家庭以前的许多功能。民族可以被进一步看成是隐喻的家族群体,家族是人类的基本组织,而民族主义倾向于出现在家族组织已经弱化的情境下。通过现代化的进程,曾经是家系或村子的成员的人也可以成为市民,并且可能对他们而言意义更为重要。民族国家提供了安全感和文化身份,以及社会化(通过学校教育)和职业机会。它对我们提出的忠诚的要求大致与家庭的方式相同:人们愿意为了他们的亲戚和他们的民族出生入死(如果民族主义是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但是对别的群体组织很少会这样。也就是说,民族国家能够在它的成员中煽动起非常强烈的激情,而安德森(Anderson 1991)曾经评论道,比起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与宗教和家族之类的现象之间有更多的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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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47 一些作者认为,虽然民族主义是一个现代的现象,它却植根于更早的种族社区或“少数民族”(A.Smith 1986,1991),但是如果声称从前现代社会发展到民族社会的过程中有一种完整的延续性将会产生误导作用,正如挪威的例子所示,民族的外衣和其他符号在现代语境下呈现出与它们原先非常不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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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49 单一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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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51 单一民族国家要生存下去,它的领导人就必须能够使一种特定的权力结构合法化,并在同时创造出一种大众信念:国家有能力满足人口中的某些深层次的需求。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成功的民族主义暗示着在强调共同继嗣的种族意识形态和国家机器之间有一种内在的联系。让我们将单一民族国家看成是一种社会组织的模式,简要地思考一下它的某些特征。将它与本书前面所描述过的其他社会组织的形式进行比较可能是有意义的:例如,法兰西国家和多贡村之间既有一些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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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53 首先,单一民族国家是以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的,这是一种声称国家边界应该对应于文化边界的学说。而且,单一民族国家对于使用暴力的合法化、法律和秩序的执行、征税具有垄断权利。它有一套官僚主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适用于所有公民的书面法规,而且它还有——至少理想上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统一的教育系统和一个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大多数单一民族国家都有一种官方的民族语言,有些国家甚至禁止在公共场合使用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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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55 在其他社会中,政治当局也对暴力和税收具有垄断权力。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这方面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所代表的权力的无比集中。如果我们将现代战争与雅诺马马人的世仇相比,我们会清晰地看到差别所在。当以同样的方式包含了庞大数目的人(通常是几百万)的民族主义的抽象社区与以亲属制度为整合基础的社会(在雅诺马马人中,上限是几百人)相比,现代国家在许多情况下都能被看成是社会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无比放大。这并不是说,单一民族国家“正好像其他类型的社会一样”,只是稍大了一些,我们应该意识到国家和非国家的组织形式之间的共同点,而不仅仅是不同点。当代国家和更早的国家之间的区别可能也是有意义的,并且不只是在本章的语境当中。在《多重性与差异政治学》(Pl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Grillo 1998)中,拉尔夫·格里洛(Ralph Grillo)显示了:种族多重性一般在早期的国家形成中——从阿路尔(Alur)(乌干达)到阿兹特克帝国(Aztecs)和鄂图曼帝国(Ottomans)(土耳其)——比在今天的问题要少。所以,“少数民族的论题”是现代国家嫡出的孩子,现代国家对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野心以及对于参与性的要求,都比其他大规模的政治实体要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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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57 文化多元主义和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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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59 自我有意识地对文化身份的建构越来越重要,这是一种全球现象,在消费模式、政治学和艺术中都很明显。在许多国家,也许尤其是在富裕的有着大量移民人口的国家中,关于“文化多元主义”的争论使这些维度中的一些变得尤为突出。例如,谈论“民族艺术”是充满意义的,那么应该根据特定的文化标准进行评价吗?很多人感到这种方法会导致平庸的作品在文化多重性的名义之下被合理化,但最终会因为施恩的态度而对艺术家和他们的“社团”没有益处。另一方面,如同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1992,p.67)指出的那样,“例如,要是带着对暗含在缓和的键盘音乐背后的价值的假设而接近印度的拉加(raga)曲调,你将会永远地错失要点”。与这个话题相关,在最近的社会哲学中,有一个重要的以共产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辩论。像泰勒和阿拉斯达·马辛泰(Alasdair Macintyre)(1981)这样的共产主义者认为,社会优先于个人,并且在价值判断上赞成一定程度的相对主义,而像理查德·若提(Richard Rorty 1991)这样的自由主义者对共产主义(包括原教旨主义)的缺陷发出了警告,并且捍卫了纯粹的个人权利。威尔·科姆立卡(Will Kymlicka)定义了一种“中间立场”,他为个人主义者立场的文化权利辩解(Kymlicka 1995;参见Grillo 1998,Werbner and Modood 1997 and R.Wilson 1997民族志学立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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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1 在政治领域,相关的论题关注人的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之间的关系。文化多元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这样的一种学说:它认为,互不关联的族群有权从文化上与优势族群有所不同,正如优势族群有权拥有它的文化一样。但是,很多批评指出,这种学说可以用来使对待不同族群的系统差异被合法化(就像南非的种族隔离),而且可能会在事实上,甚至是以非常善意的形式,与个体的权利相悖。然后,一方面,每个公民在理论上都有权被国家和更广义的社会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也有权主张保留他们的文化身份。当这种文化身份赋予人们一些非法的权利,例如,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施行肉体惩罚的权利(在斯堪的纳维亚是非法的,但在英国不是),平等的权利和差异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很明显了。有权利的应该是群体而不仅仅是个人吗?而如果这样的话,你又怎能阻止由于该群体内部的权力差异而导致的压迫和弊端?虽然人类学家被期待在这些话语中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他们在总体上却令人吃惊地不愿意这么做。也许文化多元主义太过接近了而令人感觉不安:毕竟,文化多元主义的观念正是从人类学建立的文化概念中提取出来的,但是在今天,因为它过于生硬和限制太多,已经被大多数人类学家抛弃了(T.Turner 1993; Kupe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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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3 1999年的GDAT辩论,即人类学理论界的年度辩论(详情请参见第六章的加框文字),涉及的提议是“差异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Wade 1999),该提议以43票对30票而获胜(15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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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5 民族主义和族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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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7 如果我们坚持区分定义的层次,民族主义和族群性之间的差异是很简单的。民族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可以被定义为一种代表族群为它自己的国家主张权利的种族意识形态。而实际上的区别可能会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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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69 首先,人的所属群体或类别在分析上处于民族成员和种族成员身份之间的灰色地带。认为种族群体“有着共同的意志”完全是不对的。如果他们中有些成员想要独立,而另一些则满意于在既存的国家之内享有语言上的和其他方面的权利,我们所讨论的类别可能既是一个民族,也是一个族群,有赖于说话者是谁。一个人也可以随着情境而转换成少数的种族成员的身份或民族成员的身份。一个来自阿根廷的法国移民当她在法国的时候属于一种少数种族,但是当她回到出生地的时候就属于一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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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1 其次,民族主义有时会表达一种代表了大多数种族群体的意识形态,并且被大多数种族群体所支持。很明显,在毛里求斯就是这种情况,那里没有任何种族群体公开地表示希望国家建筑变成代表它自己的种族事业。在这些国家中的民族主义者的意识形态可以被看成是多种族的或超种族的,因为它试图在一个共同民族的框架之内调和种族间的差异,而不是废止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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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3 第三,我们应该谨记,日常语言和大众传媒一直在混淆民族和种族群体的概念:例如,当人们说到前苏联的“104个民族”时,他们实际上清楚地指的是“种族群体”,不过它们中也有一些民族,因为他们的领导人想要成立由他们统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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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5 民族主义和族群性是相关的现象,但是也有许多不是民族的种族群体,而且也有一些不是种族群体的民族——也就是那些并不是建基于种族原则之上的多种族的民族或国家。很自然,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都是多种族的,但是它们当中有许多是由一个种族群体来统治的:在法国是法兰西,在大不列颠是英国人,等等(参见Grillo 1980)。前面所呈现的民族主义的模型,以及民族主义者认可的各种模型,很少与领土是契合的。特别是,很少有——如果曾经有的话——国家和“文化群体”之间的完美对应。在当今世界,这个简单的事实是关于少数民族的话题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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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7 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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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79 两种都极其强调权力和权力差异的关于族群性的研究,分别是对从穷国到富国的劳工移民的研究和对土著民族的研究。两种类型的讨论都涉及了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多数民族——通常是指单一民族国家所代表的民族——在某些方面比少数民族要强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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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1 一个种族的少数派可以被定义为是政治上没有统治权的群体,并且作为一种种族的类别而存在。虽然术语“少数民族”(minority)通常指的是数字上的劣势,但在专业文献中它表示政治上的服从。世界上有很多民族因此可以被看成是少数民族,但它们与单一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却是不同的,正如单一民族国家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策略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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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3 术语“少数民族”是相对于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组织的规模和形式而言的。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展示过的那样,对社会系统的任何描绘都是相对的,这意味着(1)少数民族产生于当社会系统的容量增大时,比如,以前的部落民族被民族国家所整合(雅诺马马人在他们与国家发生关系之前不是少数民族),(2)如果少数民族能够以新的方式划界(例如,通过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它们常常可以变成多数民族,(3)在一个地方是少数民族的种族群体,在另一个地方可能会成为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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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5 锡克人(Sikhs)在印度的总人口中占了不到2%,但在印度的旁遮普,他们却构成了65%的人口。根据上述第(2)条,他们的一些领导人正在努力抗争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旁遮普国家,从而集体地将群体从少数民族的身份转变为多数民族的地位。另一方面,特兰西瓦尼亚(*)的匈牙利人和英国的巴基斯坦人体现了第(3)条:他们在当地是少数民族,但在别的地方,他们群体却是多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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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7 权力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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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89 目前为止,本书对于种族和民族的讨论中,我们还没有强调不同族群之间不平等的或不对称的权力关系这一非常重要和非常普遍的事实。许多族群性的研究关注种族边界的维持和对身份的商议,而没有更深入地思考可能对于种族内部的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权力分化。例如,关于铜带省的“部落主义”的族群性的著名研究,很少提及殖民主义的采矿社会的更广阔的语境,而这决定了非洲人作为次等公民与欧洲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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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1 斯坦利·塔姆比亚(Stanley Tambiah 1989)提出了一种根据种族地位而区分的当代社会的类型学(可参阅Eriksen 1992和Horowitz 1985的另几种关于少数民族-多数民族关系的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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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506393 1.几乎是同一种族的国家(统治群体占总人口的90%以上),如日本、冰岛和孟加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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