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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简单社会中亲属网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回忆一下我们将社会定义为组织起来的具有内在差异的人群聚集体。从这种系统化中产生了我们专门化的地位,形成人们的群体和阶级以及劳动分工。在如我们这样的生活方式中,对于从内部划分社会并对各部分分派确定的权利和职责存在着许多标准:正如我们提及的,存在有极度复杂的劳动分工,把人口划分为几乎是不可胜数的职业群体和职业地位。财富和权力的殊异进一步将我们分成社会阶级,把任何人生来与他人几乎相差无几的自然事实变成了存在着质上迥然不同的人的社会事实。划分人的其他标准包括种族、宗教信仰、民族背景、教育、业余爱好等许许多多。结果是这样一种异常复杂的社会,对其成员来说是不透明和无法理解的,对其本性和运行的理解经常被简化成政治上可用的口号和陈词滥调。这种现代工业社会的品质,对比于可作整体研究小型的初民社会而言,也使人类学的描述和分析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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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词汇的定义,“简单”或“初民”社会指那些很少内部分工、很少地位和次级群体,相应也很少有区分标准的社会。正如第三章中考察的,许多群体仅由年龄、性别和亲属关系内在排定,这三种先赋地位无论在什么技术水平的社会里都是普遍的。前两种有限地用做结构原则,因为绝大多数群体和社区自身必然有男有女也有各种年龄的人。除了我们退休的社区外,年龄规则极为罕见的例外之一,是在中非的尼亚库萨人(Nyakyusa)中发现的,那儿年轻男子与其新娘和同龄伙伴们一起组成新村子。在东非和南美热带的部分地区,许多社会都划分成由同时入会的年轻人组成的年龄组(age-sets)。这些年龄组经过了社会认可的成熟阶段或年龄级(age-grades),它们作为群体,取代上一个较年长的组,后者依次进到更年长的组。年龄组和年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对确定男性角色至关重要,但它们所能产生的分工类别却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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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多种多样的性表现,但只有两种性别;不管怎样切分年龄连续体,其可能性总是有限的。但亲属关系却可以产生丰富多样的集团和地位,当把亲属关系用作区分标准时,它具有多面性和柔韧性的优点。对于每个社会系统而言,需要柔韧性——随环境的变迁而改变自身的能力——恰如需要稳定性一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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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欧洲人和美国人都把亲属关系当做生物学上的事,或至少是生物学纽带的直接表现。这部分属于意识形态,部分来自草率的思考,但必须承认,亲属关系是用生物学语言表述的。它包含着配偶和生育的生物学事实,但远不只是生物学;它的主题是婚姻和合法性,两者均属于文化领域。于是就渗入了文化的要素,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前面章节的评述,亲属制度不仅包含了限定谁是谁的亲属的规则,而且也包含了排除不属于本范畴的人的规则。除了少量小型孤立群体外,没有任何亲属制度在个人的亲戚圈内包含了与之有遗传关系的所有人。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费心去追溯第一代表亲之外的关系,这个简单的事实只给我们剩下了与我们有遗传关系的所有人中极少的一部分。尽管常有“血亲”和“血浓于水”这样的表述,有“共同血缘”的人却不一定成为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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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规则,或我们承认某人是亲属并赋予他或她某个相关于我们自己地位的标准,是专有排外的,因为无人能够应付甚至记得所有与己有生物学联系的人。这些专有排外的规则有时会偏向某一方面,在某种情形下偏重父方谱系,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又偏重母方谱系。正如我们将要见到的,在许多社会中,对母方亲属派定的期望完全不同于对父方亲属派定的期望。在英语中,父亲和母亲的兄弟都叫做“uncle”,具有同等的遗传密切性,但在许多社会里,这两类“uncle”,由各不相同的亲属称谓来称呼,并且待之完全有别。而且,人类社会中亲属组群的范围无比宽广,显现出以刻板的生物学联系的框架难以解释的一系列不同的形式和功用。亲属关系的可塑性——这使亲属关系在构造社会时极为有用——是通过无视生物学或生物学的倒置而实现的。某人是我们的亲属恰因我们赋予他那种意义。一个姐姐(妹妹)只不过是另外一个女人,与其他所有人相差无几,恰如她的兄弟也是成千上万个男人中的一员,但他们不能婚配,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已具备了某种意义。亲属关系并无自然的意义,只有文化的意义。我们可以承认某些人是亲属而排除另一些人;我们可以把某种特定价值先赋予某类亲戚而另一类亲属则与之相左;我们还能把亲属关系编织形成各种结构。只有将其与社会制度而不是生物学因素相联系时,这些谋略才可得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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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的社会性质在保存家谱中最为明显。自从第一个人捏造了他或她的祖先以获得某种实利后,家谱作为有用的社会虚构已得到充分理解。在美国人中,常见的追寻家谱的人是那些奋力往上爬和拼命坚守自己地位的人。寻祖者通常会追溯到殖民时代和英格兰;毫不夸张地说,至今还没有造出过一艘远洋客轮能够载下那些据说是乘五月花号(1)漂洋过海的人。其他人通过寻找祖先来支持自己身份的意义,即证明自己究属何人。为了避免我们把家谱认做自我概念的一种脆弱框架,我们应当牢记身份也是一种社会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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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谱部分属于对过去的虚幻描绘,用于为当下现实辩护。例如,阿拉伯贝都因人(Bedouins)保存着从七世纪穆罕默德时代起的家谱。他们的家谱制定人能够一口气背出从他们上溯第七代祖先一直到家系的最早创始人的名字,并给出曾祖父辈以来的后裔的名字,然而对第五和第六代祖先们则模糊不清。这似乎太奇怪了,直到我们知晓追溯到五或六代之内同一祖先的男人群体形成基本的政治单元方才恍然大悟。家谱制定人可变的记忆会在这一辈分层,从而改变某些关系,使其服务于建立或拆散联盟的目的。于是,当两个群体决定和平协作相互保护时,他们经常通过说双方相互有亲属关系而使之合理化。在这种情形下亲属关系就是休戚与共的产物和语言而不是相反。阿拉伯人的家谱也因略去大多数妇女的名字而著称。除了优先内婚制中父母祖先合二为一的情形外,这种做法剔除了家庭中的全部母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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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德鲁库印第安人与南美热带的许多部落一样,由于对家谱的总体压制而使家谱制定人的工作几不可能。禁止一个男人或女人说起已故之人,特别是已故亲戚的名字,结果对于决定谁是第二代表亲或更远的表亲就颇费踌躇。尽管如此模糊不清,蒙德鲁库人相信缺乏家谱并不会否定他们的彼此关联,相反却支持了这种关系,因为无法驳倒这种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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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双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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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并无姓氏禁忌,但确实有家谱记忆缺失的糟糕情形。大部分人记得四位(外)祖父母的名字,但很少有人记全八位曾(外)祖父母的名字。多少人知道四位曾(外)祖母婚前的名字?又有谁知道曾(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是谁?或是知道(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是谁?在已死很久的人身上如此枉费心机使许多美国人感到吃惊,但有关这种联系的知识正可以使我们与活着的人建立关系。你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孩子是你的第一代表亲;你(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孙辈后人是你的第二代表亲;你曾(外)祖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曾孙辈后人是你的第三代表亲。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说过的,绝大多数美国人难以知道与超出第一代表亲位置的人的准确关系。第二、第三代或更远的表亲,一言蔽之曰“远亲”,或完全忘到九霄云外去了。但并非总是如此。英语中关于表亲关系的名称极为丰富,表述出了相对于自己的关系远近和世代关系。但人们已不再指称某人为“第二代隔代的表亲”之类;他们并不知道恰当的称谓,他们甚至经常不认识这些亲戚。恰如贝都因人一样,我们的家谱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现实。亲属关系是一种文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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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为止描述的美国和欧洲的亲属关系基于核心家庭或夫妇家庭之首要性之上,这种家庭近几十年已经丧失了某些功能,同时,超出夫妇家庭之外的更加广泛的亲属纽带已经大大削弱。故极为矛盾的是,夫妇家庭更加脆弱同时又更为关键,我们也发现,每一个核心家庭都是亲属网上的网结,这个小集簇中的人通过婚姻和出身关系与其他类似的集簇联结起来。从我们的夫妇家庭朝外看,我们通过相互缠绕的亲属联系一直追溯到更远的亲戚,直至亲属领域中止。我们英语中的“亲戚”和“亲属”的称谓既包括血亲(或血缘)亲戚又包括姻亲或婚亲。在我们心目中,后者与我们的联系似乎较弱但仍然处于亲属圈中,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把某个姻亲的血亲算做自己亲属网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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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家将这种亲戚群体——当这种纽带愈益疏远时我们感到连带意义的萎缩——叫做亲属(kindred)。亲属并不是具有成员资格和明确界限的固定群体,因为每个人的亲属网都各各相异。两个同胞手足共有一套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叔(舅)父、姑(姨)妈和表亲,但当其成熟并组成自己的生育家庭时,每一个人又都获得不同的姻亲,产生不同的继嗣线路。宗族并非是稳定的群体,而毋宁是从每一个人辐射出来的网络。这种网络如果同等地沿着父母双方的家系扩展,它便是“双系的”。双系性指出了为决定亲属们相互的正式权利和职责的目的而对父母双方家系的同等看重,这并不必然隐含着对家庭这两方面亲戚的同样感情,因为各个家庭于此各不相同,每个人也都大相迥异。举一个美国法律上的例子,如果一个男子死后没有遗嘱,他的唯一后嗣是两个侄(甥)儿,一个是其姊妹之子,另一个是其兄弟之子,那么两人将平分他的遗产。这与“单系”社会恰成鲜明对照,后者赋予每一方亲属极不相同的职责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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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母方亲属感到的亲密程度恰与对父方亲属的感觉相反,这经常是一种简单的亲近功能,不在眼前绝不会心生喜爱,居住很近感情上也觉得近乎起来,有证据表明,在美国,婚后居住经常选择靠近新娘的父母家而不是新郎的父母家。尽管我们承认正规的合法的双系性,但正如所述,妇女才是亲属关系领域的核心。而且,母女之间的强烈——不管如何充满矛盾——纽带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随着外孙的出生而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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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 婚后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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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亲属联结的强度和亲属角色的定义时,居住和自然亲近就成为主要的因素。这首先为人类学先驱者罗伯特·H.洛伊(Robert H. Lowie)强调,并由他的学生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进一步加以发展。洛伊曾经写道:在街区纽带和亲属纽带之间并无对立或鸿沟,因为亲属关系经常只是表述领土关系的一种符号语言。米斯恰·梯梯耶夫(Mischa Titiev)用同样的脉路指出乱伦禁忌经常适用于住在一起的人,而不管彼此关系的程度和方式。邻居与亲属常常是重合的。这种交叉重叠的主要缘由在于决定人们婚后居住何处的法则和偏好,在于将那些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的人当作亲属的互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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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近是亲属关系的熔炉之一,因为核心家庭的深度忠诚与休戚与共的联结大部分来自母子、父子和兄妹间的自然亲近和依附,而不是来自某种神秘的血缘关系。极为相似的是,更为扩展的亲属纽带总与人们的空间分布紧密相关。虽然不仅如此,孩子们一般总是在父母家户中长大,他们第一次改换住处通常发生在婚后组成新的家庭单位之时。他们在这婚后居所兴许只小住一时,或可能就在此度过余生,但无论哪一种情形,这种选择对整个社会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决定了谁跟谁住在一起,因此也就是决定了谁与谁合作、谁尊敬谁、谁与谁共度闲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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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少有社会让个人凭爱好作此重要抉择。每个社会都对婚后夫妻应去何处有种种强制的偏好。让我们从简单的前提出发。乱伦法则一般禁止某人与家中成员结婚,配偶之一婚后至少必须移居他处。问题在于:移居何处?第一种可能性是新婚夫妻去组建自己独立的家户,现在的美国和欧洲就是如此。我们把这种选择叫做“新居制”。新居制盛行于我们的社会中,因为在相互保护和经济生产方面亲属关系不再起作用了。而且,社会的全部结构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而不是家庭中。在简单社会里,新婚者不可能摆脱一切人,独自在荒地上新建家园,因为这将招致敌人的掠杀并得不到他人的帮助。他们必须与自己的伙伴住在一起,但又不能随便住在伙伴们之中,因为这会导致当地群体偶然的、不规则的组合。而且,他们必须寻找与他们有着共同利益且欢迎他们的人做伴。这种决定交织着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将开启人们之间重要的联系和纽带,亦即建立人们彼此关联的地位。婚后与同龄人居住在一起是可能的,我们曾提到非洲的尼亚库萨人即有此习俗。然而,即使是尼亚库萨人也将自己的新村子设在自己长辈们村子的附近,世代之间仍然相互关联。在极为简单的社会中,居住选择的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婚后仍住在相同性别的人中间,但这种措辞中就存在着矛盾。实际上,蒙德鲁库男子居所设置了我们记载到的两性之间最完全的隔离,但男人离开女人和孩子也不过百余英尺远。这样做是把作为既定的先赋地位的亲属关系用作居住的准则,亲属关系的潜在多变性使之理想地适用于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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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初民社会里,新婚夫妇住在亲属中间,因为那里可以找到忠诚、支持、信任和合作。他们在亲戚中也会发现嫉妒、矛盾心理和猜疑,但当需要之时,亲戚关系中具有的积极方面被认为就会显现,通常它确会出现。既然新家庭或与新娘的亲属或与新郎的亲属住在一起,那么下一个问题是:究竟和谁住在一起?可能性数目很少,我们简要罗列之,后面再作更为详尽的论述。第一种可能性是与丈夫的家庭住在一起,这种选择就是众所周知的“从夫居”(patrilocality)。第二种可能性就是与妻子的家庭住在一起,对此我们称之为“从妻居”(matrilocality)[某些人类学家也用“从男居”(virtlocal)和“从女居”(uxorilocal)作为从夫居和从妻居的同义词。]在某些社会里,夫妇与亲属住在一起,但选择和哪一方亲属住一起却是任意的,这种境况称之为“双居制”(bilocality)。新居制、从夫居、从妻居和双居制合在一起可以解释世界上大多数社会的居住偏好,但关于此主题还有两个饶有趣味的罕见的变体:“从舅居”(avunculocality)就是与新郎的舅舅住在一起,“分居制”(duolocality)则指婚后配偶双方仍住在各自的出生家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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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要讨论的是,应该强调,居住法则在某些社会只是温和的偏好,而在另一些社会则是绝对的戒律。在前一种情形下,遵循居住法则的婚姻有可能还不足一半,即使在法则非常严格的地方也会有例外。这种松弛——这是大多数文化规范特有的柔韧性——的结果是,从累积的聚居选择发展而来的家庭单位一般不会是铁板一块。居住法则将在聚拢某类亲属的方向上产生一种张力,这在构造地方群体时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但这些群体通常会有某些折中的变动的成员,这样社会就可对付变化无常的环境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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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己对新居制的渴求介于偏好和严格的法则之间,它既不受制于民法也不受制于宗教律令,但却是热情保持的价值。确实,对年轻夫妇来说,最糟糕的事莫过于被迫与一方或另一方的父母住在一起。新居制在工业化社会里极富意义。它与对美国家庭提出的地理和阶级流动性的要求完全吻合,适应于以功能短缺和联系萎缩为特征的亲属制度。新居制是一个社会中核心家庭独立的条件,在该社会里,劳动力个体化,社会成员的依附性从亲属身上移到雇主和政府身上。然而,美国的家庭并不完全自足自立。我们通常与亲属住在同一地区或街区,但愿这是因为就业机会和寻找适宜住房之需。因此,亲戚仍然相互邻近,婚后亲属的实际分散程度部分来自社会阶级和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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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们对新居制在我们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多少理由,大多数初民社会并不实行新居制。两个最著名的例外是爱斯基摩人和内华达的西部肖肖尼人,两个民族都是在极为险恶的环境下过着艰苦的生活。在严酷气候环境中的生活变迁已使肖肖尼人和爱斯基摩人的居住单位很小,因为他们靠狩猎、捕鱼和采集谋生,有限的食物来源只够少量家庭维持生计。新婚夫妇可与双方的任一方家庭住在一起,即双居安排,但若当地资源已不敷他们及其子女所用,则他们就不得不移居他处,这就变成了新居制。其首要的考虑并不在于相互保护和合作,因为他们中争斗极少,大多数觅食活动无需广泛的合作。当爱斯基摩人捕鲸、肖肖尼人追逐羚羊,需要相互帮助时,就会邀请邻近的人们来参加。然而,这种机会并不多见,难以组建起庞大稳固的人口聚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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