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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之间如何相互构成“气候条件”呢,答案主要得从细胞化学这一层面去寻找。酶和蛋白质分子就像化学流水线上的机器,它们不停地运转以产生特定的物质,而基因的作用就是编码产生酶和蛋白质分子。而在细胞中,另外一条化学流水线也可达到同一目的,产生这种特定的物质。两条流水线同样地有效,但流水线A的中间产物无法被流水线B采用,反之亦然。那么,细胞究竟采用哪一条流水线呢?这无关紧要,只要它不同时去尝试这两条流水线就行。……如果流水线B的遗传气候预先存在,受偏爱的将是B的基因而不是A的基因。……在器官和行为层面上,我们也可以使用遗传气候这个比喻。……如果我们说“猎豹整体”或“羚羊整体”都作为“一个单位”被自然选择,似乎也蛮有道理,不过这样看问题还是太肤浅,也太懒惰。我们需要再做一些思考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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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道金斯认为,一些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相互之间是互补的,其中一些存在就有利于另一些的存在。相反,不能互补的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之间就发生冲突,从而采取这些方式的物种很难繁衍。在这里,他认为他超越了那些继续顽固地认为“个体”就是自然选择的“真正”单位的可敬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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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继续引述道金斯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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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广的范围看,一个基因生存的环境也包括与之有接触的其他物种。任何一个物种的DNA并不与它的捕食者、竞争者或者共生伙伴的DNA直接接触。……其他物种基因的重要性(它们的“表型效应”)就构成了环境的主体部分,邻近物种基因的自然选择就在这个环境中进行。……在每一个相互隔离的基因库中,我们已经讲过,自然选择不仅偏爱那些在自己的基因库中与其他基因合作的基因,而且同样偏爱那些能在其他基因库所构造的环境(树木、藤条、猴子、食粪甲虫、蚜虫和土壤中的微生物)之中生存的基因。在长期的发展中,它们使得整个雨林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每一个物种都为共同的利益而生存。在这样一个幸福的大家庭中,每一棵树、每一只螨虫,甚至每一只肉食兽和每一条寄生虫,都在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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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金斯对“自私基因”的扩展到此为止,他称上述的幸福大家庭为“无政府联盟”,意思是,这一联盟的成员各自都有自私的基因,只是偶然才加入这一联盟。当然,如果无政府联盟不断被复制,许多代之后,这些成员相互之间应当有合作能力,而且这是联盟里的各物种的基因库能够决定的。就此意义而言,道金斯认为,不存在物种内部的合作与物种之间的合作的区分,因为,“物种”是一个模糊的观念,在物种的“内部”和“外部”之间没有本质差异。道金斯的评论是:物种的内部和外部,并无根本的不同。它们的不同只在于基因实际的表现方式。在物种内部,基因在细胞中与它们的伙伴相遇;在物种之间,基因则是通过在外部世界中的表现与其他基因相遇,它们表现的结果都暴露于外部世界中。寄生虫和线粒体是居于两种情况之间的实例,它们混淆了两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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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金斯在这里的描述,自然选择可以导致而且常常确实导致不同物种的基因库里的自私基因之间的“共同进化”与“共同适应”。可见,道金斯的理论扩展其实很接近“群体选择”,只不过,他批评“群体选择”是一个太懒惰的假说。懒惰的意思是,没有建构群体选择的细节。在上面的叙述里,道金斯提供了一部分细节建构。上面引述的老威尔逊与诺瓦克2010年发表在《自然》上的文章的冗长附录,提供了更多的细节建构。注意,道金斯2011年发表了对威尔逊《自然》杂志文章的批评(读者可检索:Dawkins on Nowak et al. and kin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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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考察集注于社会行为,我们不难意识到,在微观层次,即社会学家研究的“面对面交往”的情境里,认知、信念、交往情境提供的“信息框架”(这是行为经济学的核心术语),三者之间的互动,决定了或可以概括为这些微观行为主体的“心智状态”。也就是说,心智状态(states of mind)这一短语概括的内容是:认知、信念、框架。这里,首先要解释的是框架(frameworks),它的行为经济学涵义是,用镜框做譬喻:镜框呈现的是框子里的信息(图或文),在新古典经济学里,被呈现的信息是独立于镜框的,故不会影响人们的决策,可是通常被称为“亚洲疾病”的决策实验表明,镜框对信息的影响很大,以超过50%的概率导致被试选择的“逆转”。普林斯顿大学心理学家卡尼曼获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演说“有限理性的地图:提供给行为经济学的心理学”[13]为这一现象提供了心理学解释,也因他的演说,“框架效应”广为人知。我推荐三篇最新发表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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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lorencia Reali, et. al., 2016, “How We Think About Depression: the Role of Linguistic Framing”(“我们怎样看待抑郁:语言框架的作用”)[14],这三位来自波哥大大学心理系的作者分析了哥伦比亚的数据,根据他们的报告,如果抑郁症被描述为一种心理疾病,与更轻松的描述相比,人们对患者应负的责任的预期和判断都将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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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lin Kuehnhanss, et. al., 2015, “Choice in Politics: Equivalency Framing in Economic Policy Decisions and the Influence of Expertise”(“政治选择:经济政策制定中的等价框架及专家影响”)[15],这三位来自布鲁塞尔大学应用经济学系的作者发现,框架效应不仅强烈而且影响公众对政策的评价,甚至专家建议也无法消除这一系统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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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pike W. S. Lee & Norbert Schwarz, 2014, “Framing Love: When it Hurts to Think We were Made for Each Other”(“给爱情加框架:何时想到我们相互之间的伤害更痛苦”)[16],第一作者来自多伦多大学管理学院,第二作者来自南加州大学心理系。他们的研究表明,当爱情被描述为两人共同度过生活的艰难与快乐时,与当爱情被描述为有各种性格差异的两人的结合相比,前者可显著减轻两人发生的冲突带来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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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念”,我推荐两篇最新发表的研究报告,第一篇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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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ui Chen, et. al., 2017, “Relationship Between Belief in a Just World and Internet Altruistic Behavior in a Sample of Chinese Undergraduates: Multiple Mediating Roles of Gratitude and Selfesteem”(“来自中国大学生样本的关于正义世界的信念与互联网利他行为之间的关系:感恩与励志的多重媒介作用”)[17],第一作者来自福州师范大学应用心理系,第二作者来自衡阳师范大学教育学系,第三作者来自西南石油大学经管系。他们在本科生当中进行的这些实验表明,那些相信正义仍在这个世界上的被试,与不相信正义还在世界上的被试相比,有统计显著更高的概率在互联网上表现出利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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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ilos Fisar, et. al., 2016, “Gender Differences in Beliefs and Actions in a Framed Corruption Experiment”(“在有框架的腐败实验中的信念与行动的性别差异”)[18],第一作者和第三作者来自捷克的大学,第二作者来自斯洛伐克的大学,第四作者来自维也纳大学经济系。他们发现,与女人相比,男人更愿意行贿。与男人相比,女人认为腐败更普遍。也就是说,基于性别差异的信念差异导致了对腐败的认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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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卡尼曼的框架效应与社会学家高夫曼的“框架分析”使用了同样的名称,但两者的涵义还是有很大差异(参阅Goffman, 1974, Frame Analysis: an Essay on the Organization of Experience[《框架分析:关于经验之组织化的论文》],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86)。在特纳的微观社会学视角下,信息框架由社会交往的场域界定或塑型,虽然,信息框架仍保持着行为经济学涵义。例如,甲、乙、丙,三个人在“医院”里的一次谈话。医院这一场域提供了基本的权力结构,通常由主治医生(甲)占据了支配地位。患者(乙)和患者的朋友(丙)主要由于甲是医学权威而承认他在这一场域里的支配地位。此外,或许还有一些信息也是由信息框架提供的。例如,当乙和丙一起进入甲的办公室时,甲意识到乙和丙是朋友。甚至,我们还可以想象,丙与甲也是朋友,并且预约了甲为乙做诊断。又因为丙熟悉甲的人品和学品,才信任由甲为乙诊断的过程。不过乙并不熟悉甲,他或许在走进甲的办公室之前从丙的谈话中得知甲倾向于夸大每一位患者的病情,于是这一印象成为乙的信念的一部分,他真实地相信甲倾向于夸大病情。带着这一信念,乙的认知很可能“扭曲”(有偏见)到让乙从甲的谈话中证实自己的偏见。这次谈话的结果是,不难想象,乙不愿意接受甲的诊断,因为乙的病情尚未发展到使乙有感的程度,更因为乙相信甲倾向于夸大病情。另一方面,我们很容易想象另一可能性,就是场域的扭曲作用远大于乙对甲的偏见,结果乙的认知和信念完全被甲支配,于是非常愿意接受甲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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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描写十分细致,类似于一种“现象学”描述,不如此便不能“直观”。与这一描写相比,“知识”这一语词显得过于宏观,不能表达知识之为过程的细节。其实,在上述的“现象学”描述之后,我可以定义知识为“全部以往的心智状态的累积”。关于这一“知识”定义,我要补充注释。首先,知识从来不是指一个人心智状态的累积,而是,尤其在这本书里,通常指人类的每一成员局限于个体的{认知,信念,框架}的心智状态的通过社会交往而呈现的“综合”与沿时间和空间的“累积”。其次,这样的知识整体,或“知识存量”,于是永远分散在许多人当中,被哈耶克称为“分布型知识”(分布在许多人当中)。所以,哈耶克认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不是解释劳动分工,而是要解释知识分工。后者的重要性远超前者,虽然前者是斯密为经济学安排的主旨。与哈耶克提出的经济学任务密切相关的一个命题,我称为“费孝通命题”,体现在费孝通和吴晗1948年的著作《皇权与绅权》(观察社竖排版,以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横排版)的前三章里。费孝通在那里论述了这样一种信念:社会能够积累的知识依赖于社会结构。这是一种社会学信念,因为它很难由统计或调查数据得到证实。根据这一信念,中国社会在数千年时间里不能积累西方式的“科学”知识,是由于社会结构不允许或不利于积累这样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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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看到,心智状态的三元体{认知、信念、框架},沿着什么样的知识路径积累成知识存量,取决于三项更宏观的因素,也是三元体:{文化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状况}。这三项宏观因素在三元体里的顺序,依照“时间单位”的长度排列,衡量文化传统所用的时间单位最长,对中国而言,或以“百年”计算。衡量政治经济状况所用的时间单位最短,常以“年”计算。此处,“社会结构”这一观念的阐释,可参照特纳的宏观社会过程的五种力量,以及这些力量在政治经济宗教等制度下的运行域。我在另一文章里定义过我理解的“文化传统”,与诺斯的理解有可以沟通的差异,我认为,中国文化传统由两部分构成,其一称为“生活方式”—主要指物质生活的基本方式,另一称为“情感方式”—主要指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但是对于有宗教传统的社会,需要引入文化传统的第三构成部分,即“精神生活”的基本方式。我在这里存而不论的议题是:如果精神生活的实质是“完全自足”,那么,精神生活可能属于纯粹私人的意识(或无意识)世界,故较少属于群体共享的文化传统。诺斯将“文化”定义为以往形成并制约当下行为的可选方案集合(选择集)的那些信念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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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要转述的,是弗吉尼亚大学心理学家海特(Jonathan Haidt)的观察,他在2012年的著作《正义之心》(The Righteous Mind: Why Good People are Divided by Politics and Religion[为何好人被政治与宗教分裂为派别], Pantheon Books)里报告,他和他的合作者们调查了全球各主要文化的核心价值,发现了五种普适性的价值:(1)harm/care(防止伤害/照料);(2)fairness/justice(公平/正义);(3)in-group loyalty(对群体的忠诚);(4)authority(权威);(5)purity(纯洁)。这本书是科普读物,基于他们发表的这篇研究报告:Koleva, Graham, Iyer, Ditto & Haidt, 2012, “Tracing the Threads: How Five Moral Concerns (especially purity) Help Explain Culture War Attitudes”(“追踪线索:五种道德关怀[尤其是纯洁感]怎样有助于解释文化战争态度”)[19]。他们的报告,因为数据的跨文化性质而有了普适意义。参照前述道金斯的著作,以及老威尔逊的著作,不难看到,上列五种核心价值,完全符合“社会生物学”思路。据此可将海特的研究结论扩展到包括一切社会性哺乳动物社会,我们可以追随诺斯,将“文化”定义为以往形成并制约当下(社会性哺乳动物)行为的选择集的信念和制度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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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回顾哈耶克《感觉的秩序》关于“脑”的基本功能的学说(参阅汪丁丁,2009,“哈耶克《感觉的秩序》导读”,载《社会科学战线》),不论是人类还是演化阶段远早于人类的有骨鱼类,只要已形成了“脑”—解剖学所说的“脊柱”和“延髓”的扩展,根据哈耶克的论述,脑的基本功能是“分类”—对外界和内部各种刺激加以分类,又由于自然选择力量的作用,不能改善物种适应性的分类,随着物种消亡而消亡。演化的结果,脑对世界的分类,也就是“信念”,大致都是有利于物种适应性的。我们知道,脑的解剖学拓扑结构由遗传决定,但脑内神经元网络的学习过程可极大改变脑区的相对体积(参阅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用道金斯的语言表述,自然选择的力量偏爱那些能够支持具有学习能力和修正脑区相对体积的表型的基因型。虽然,过于灵活以致完全不稳定的心智状态,不是自然选择力量所偏爱的。最后,我们需要将“制度”这一观念扩展到全部生物的社会。这是最容易的观念扩展,因为它已经在经济学传统里。例如经济学家肖特,在1981年著作里,将“制度”定义为“均衡状态的行为规则”(Andrew Schotter,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陆铭和陈钊中译本)。制度是均衡的行为规则以及共享的信念,对人类和对低等生物,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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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以上的论述,我们的知识三元体{文化传统、社会结构、政治经济状况},和心智状态三元体{认知、信念、框架},就有了更清晰的内在联系:文化传统塑造了当前政治经济活动的可选方案集,这些可选方案集嵌入于在特定社会结构之内积累的知识存量,资源在特定社会结构之内配置于个体从而个体潜质得以发展,在潜质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体的认知过程依赖于个体信念以及个体决策框架。又由这些个体活动涌现出新的社会关系,这些涌现性质或者与既有社会结构互补从而强化既有的结构(制度化),或者,涌现性质与既有结构冲突从而强化瓦解既有结构的力量(社会分化)。通常的情形是,涌现性质与既有结构之间有互补也有冲突—最新的案例是中国城市的“网约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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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来讨论海特报告的五种普遍情感。或许,公平感很少在例如蚂蚁社会里被观察到。我认为只是因为蚂蚁不是哺乳动物,从而蚂蚁脑内缺少“外缘系统”,尤其是丘脑这样的情感中枢。我推荐2016年6月发表的一篇昆虫社会脑研究报告:Sarah M Farris, “Insect Societies and the Social Brain”(“昆虫社会与社会脑”)[20]。根据这篇文章,昆虫的社会脑并不随昆虫社会的规模扩张而增加。这是因为,我认为,昆虫的社会行为主要由遗传维系而不是由情感维系。公平或正义是一种情感,于是在昆虫脑内很难发生。我们还需要阐释,例如,黑猩猩社会里可能出现的公平感是怎样的。初步推测,那里的公平感,是雄性黑猩猩之间通行的所谓“由强权界定产权”(might makes right)。更高级的情感是宗教信仰或它在演化初期的“符号信念”(图腾),在尼安德特人那里已有充分迹象,但在黑猩猩社会似乎没有迹象。与弗洛伊德的解释完全不同,海特的解释是,宗教情感起源于纯洁感,或者对不纯洁事物的“厌恶”或“反感”(disgusting)。事实上,海特的长期研究主题是厌恶。我们知道,大约在最近十几年里,厌恶才获得了“原初情感”的位置,与另外四种(fear, sad, anger, happiness[惧怕、哀伤、愤怒、快乐])并列为人类共有的五种原初情感。我在另一文章里推测,人类对腐败食物产生厌恶感,这一情感方式的演化,起源非常早,应可追溯至数亿年前发生的动物肠胃。海特报告的各文化基本价值当中的其余三种也很容易扩展至一切生命群体。例如,归根结底,能够适应环境的表现型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这是自然选择的普遍结果,于是在更高级的群体里有了“避免伤害”这一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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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上面引述的道金斯的思路,对群体的忠诚和权威应当与合作秩序密切相关。我推荐最新发表的一篇综述文章:Fiona Coward, 2016, “Scaling Up: Material Culture as Scaffold for the Social Brain”(“规模扩张:物质文化之为社会脑的脚手架”)[21]。根据这篇文章,与其他灵长类的社会规模及社会脑的尺寸相比,人类社会规模及社会脑尺寸的不断扩张,关键性地依赖于物质文化。关于不同人群、不同地域和不同事物的社会信息,通过物质文化扩展到更大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为适应这些累积的信息及信息处理的需求,人类的社会脑开始“爆炸性”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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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希望讨论特纳2007年的著作:Jonathan Turner, Human Emotions: a Sociological Theory(《人类情感:一种社会学理论》,Routledge),东方出版社2009年孙俊才等中译本(翻译质量极差)。不过,我认为,在讨论特纳这本书之前,最好先引述霍曼斯1974年的著作:Homans, Elementary Forms of Social Behavior, 2nd edition(《社会行为的基本形式》第2版),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我引述其中的“一般命题”部分,这部分内容也出现在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里,但这次我试着提供更好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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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曼斯的第(1)命题,将人类行为与这些行为是否成就所欲求的结果相联系,在古典心理学里,这一命题被称为“the law of effect”(效应法则)。但霍曼斯认为另外赋予它一个名称将使它的涵义更清晰,于是他称第(1)命题为“the success proposition”(成功命题),陈述如下,命题(1):给定人们做过的全部行动的集合,对一个人来说,他的某一特定行动越是经常得到回报,他就越可能实施这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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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命题,霍曼斯的第一个注释是,这一命题并不指明行动主体的动机,因为科学命题只列出可观测的行为变量,而动机是不可观测的。这样的命题表述,可以说是行为学的科学特征。当然,行为学命题,例如这里讨论的“成功命题”,并不确定行为主体是否真取得成功,也许,他的成功是在想象中的或是一系列的偶然,在社会通行的标准下,这样的结果不算是成功。又或许他的成功是真实的,但不符合任何伦理或道德,例如,他依靠欺骗手段取得成功。这是行为学的另一科学特征,它不考虑伦理或任何其他价值观。其次,霍曼斯颇费笔墨澄清一种误解,即认为命题(1)是将行动的结果视为行动的原因。他指出,这一命题有三组可观测的依时间顺序发生的事件,其一是最初的行动,其二是最初行动带来的后果,其三是模仿最初行动的新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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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一篇我常引用的文献,足可支持霍曼斯这一澄清,两位以色列学派的经济学家发表于1995年的文章“基于案例的决策理论”:Gilboa & Schmeidler, “Case-based Decision Theory”[22]。这篇文章的思路与霍曼斯的第一命题类似,决策者在每一情境里回忆以往的相似案例及那些案例的决策带来的后果,根据足够高的相似系数,决策者筛选出全部供参考的相似案例,按照相似系数加权求和,得到当前决策的目标函数。在这一决策理论中,供参考的案例当中,那些回报较高的,更可能在当前决策中被模仿。这两位作者后来继续发表沿这一思路的论文,例如,我推荐三篇:1996, “Case-based Optimization”(“基于案例的优化理论”)[23];with Wakker, 2002, “Utility in Case-based Decision Theory”(“基于案例的决策理论中的效用函数表达”)[24]; 2010, “Simplicity and Likelihood: an Axiomatic Approach”(“简单性与似然性:公理化的思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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