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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1 在上述三方面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当中,最早的是法与经济学,已是法学院里很成熟的学科。最晚的是法与神经经济学,史密斯2005年这篇文章索引的相关文献,现在大多可被晚近发表的文献代替。以法学界的相对于经济学而言更保守的思想传统而言,现在接受神经经济学为时过早。何况,神经经济学本身的发展尚未见到足以说服主流经济学家的成果。值得法学界密切关注的,我认为是行为经济学的影响,也就是法与行为经济学的进展。对法学界更有说服力的,绝不是完备理性假设下的博弈论等等现代经济学工具,相反,法学界更赞成有限理性假设下的行为经济学。这是因为,法学毕竟是“实践智慧”的学科,而完备理性假设仅仅是诸如博弈论这样基于数学推演的学科目前尚难以放弃的假设。在桑斯坦和萨勒的文章中,能够对法学界产生说服力的另外两项行为经济学假设是“有限意志”(bounded willpower)和“有限自利”(bounded self-interest)。在他们对波斯纳批评的答复中,他们提到一个更富于成果的思想传统,就是演化生物学—它也是行为经济学的若干思想源流之一(参阅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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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3 法与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的和权威级的参考文献,我推荐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手册:Eyal Zamir & Doron Teichma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法与行为经济学牛津手册》)。这部手册包含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行为经济学概览”,共有三章:第1章“启发与偏见”,这里出现了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关键词,heuristics,勉强译为“启发”,其实它指称人们在复杂决策与疑难判断中经常采取的简单但有启发性的判据。例如,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里讨论的“三分之一”定律,不考虑诺瓦克提供的复杂证明过程,在日常生活中,假如我观察我的邻居,发现他们当中缺乏教养的已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我就应考虑搬家。又例如,有军事天才的人可以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如果观察他们的决策过程,不难注意到他们最难决策时常依靠常人认为不可靠的“拇指规则”或“富于启发性的线索”。最简单的例,是街边围观下棋的时候,对中国象棋而言,常有这样的拇指规则:棋看三步,就是预先想到对手可能走的三步棋。我也询问过这些下棋的人,得到的回答是:看三步就足够,看多了就可能看“假”,看少了不足以赢。这里所谓“假”,日常生活的博弈论意思是,对方可能永远不会想到要采取的那些策略,你却坚持要认真考虑对策,于是就偏离了均衡路径。围棋更加复杂,不能只看三步,但脑力有限,古往今来,于是积累了许多“棋谱”和“定式”。其中“定式”的意思就是,在棋盘的角部布局时根据经验,就是采取双方都最常想到的均衡路径。偏离定式是可以的,但结局常不如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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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5 基于上述的例子,我甚至认为heuristics最好翻译为“定式”。故而,第1章“定式与偏见”,第2章“人类的趋社会动机与社会秩序之维系”,第3章“道德判断”。显见,开篇的这三章构成这部手册主编想象中的行为经济学的“布局”。前述特纳的行为社会学阐释,已足够表明人类的趋社会性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与这一根本重要性可以相提并论的主题,康德考虑的是“道德判断”,而这部手册的主编居然将“定式与偏见”与“道德判断”和“社会秩序”相提并论。我不得不补充一份参考文献,以说服读者支持这位主编的行为经济学布局:Gerd Gigerenzer, 2007, GutFeelings:theIntelligenceoftheUnconscious(《直觉:无意识的智慧》), Viking in Penguin Books。这是我提供的中文译名,我认为远比直译来得更符合汉语传统,以至于我只推荐这本书而不详述它的内容就足够了。这位作者,吉格尔任泽,以前是芝加哥大学心理学教授,现在是柏林马普研究院“适应行为与认知”中心主任。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在柏林设立的研究院,主题是“人类发展”。吉格尔任泽是德国颇孚众望的行为心理学家,他获得了许多荣誉和奖项。深受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行为科学家西蒙的影响,吉格尔任泽赞同诺贝尔经济学家史密斯的有限理性思路,将“定式与偏见”视为“演化理性”或“生态理性”的表达形式—史密斯在诺奖演说中提及“生态理性”这一名称来自吉格尔任泽。其实,在中国的实践智慧传统里,这样的“直觉理性”始终占据核心位置。也因此,吉格尔任泽不同意卡尼曼将“定式”或“拇指规则”视为“非理性”或“理性迷惑”。为了论证定式的演化理性意义,他与刚去世的诺贝尔经济学家泽尔腾(Reinhard Selten,1930—2016)联合主编了一本文集:Bounded Rationality: the Adaptive Toolbox(《有限理性:适应性的工具箱》), Dahlem Workshop Reports, 2001。尤其是第一篇文章“Rethinking Rationality”(“重审理性”),值得我们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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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7 也就是说,直觉、拇指规则、有启发意义的偏见,或被概括为“定式”,这是人类演化理性的基本表现形式。演化理性的功能是使人类能适应生存竞争的环境,与数理逻辑的职能完全不同。故而,我们应将“定式”视为足可与“逻辑”相提并论的理性基本形式。据此,这部手册的主编将“定式与偏见”列为第1章,与“社会秩序”和“道德判断”相提并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我们甚至可以将弗洛伊德讨论的“图腾与禁忌”或者哈耶克讨论的“传统”视为演化理性,这些行为规范都是“物竞天择”选择的结果,但远不是“启蒙理性”所能理解的(请回顾前述拉科夫对启蒙理性的几项批评)。可是这里发生了中国问题的一个维度,就是现代中国人怎样看待中国的文化传统。“传统”(tradition)这一语词意味着三个相关的语词:foundation(基础),durability(持久),revival(复兴)。不妨认为,这三个语词代表的是被我们称为“传统”的那些东西的核心性质。这里,“现代中国人”指称诸如这本书的读者这样的“95后”中国人,大多数并不熟悉或者熟悉却不完全认同中国传统文化。注意,这里我使用了“文化认同”这一术语。我们认同一种文化,就是说,这种文化对我们而言是真实的而不仅仅是“知识”,这种文化对我们而言有金岳霖说的“真正感”,它是有情感的,是引发我们情感共鸣的。传统文化里的中国人,犹如费孝通描写的,是嵌入在差序格局之内的个人,或如梁漱溟所论,是以“家庭”或以“伦理”为本位的个人,又或如邹谠所说,是与本土社群不可分离的个人,绝非西方社会里孤立的“公民”(参阅前引,邹谠《中国革命再解释》,第1章 “论中共政党国家的形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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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89 现代中国人的物质生活方式和制度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可以说基本上是工业化的产物—家庭、学习、工作、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举目四顾,没有哪一方面还保留着费孝通80年前描写的“乡土中国”的样式。注意,当我谈到“社会生活”的时候,使用了“制度化”这一修饰语,因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或深层结构是情感,如前述,是人与人之间的深层情感交流。虽然,也如前述,百年革命几乎彻底瓦解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制度化的,特别指称那些外在的关系。例如我们的工作制度,与西方的工作制度几无差异。又例如我们的医疗制度,与西方的医疗制度几无差异。诸如此类,举凡生活的外在的制度,大多是“舶来品”。西方的个人主义,西方社会里的个人的深层心理结构,有许多甚至大量是近代科学昌明时代之前千年宗教信仰的心理积淀,其中最新的积淀层次形成于宗教改革时期。我们从现在遗存记录的或者从韦伯描写的加尔文教派的生活方式和情感方式,可见一斑。加尔文新教的精神生活,本质上没有“教会”的位置,更不允许有本质上是“现世情感”的家庭关系。每一个人的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由他与上帝的直接关系决定的,与“中介”完全无关。这样的情感生活塑造了个人的性格,使“个人”变得如同孤狼那样强悍。根据韦伯的论证,加尔文新教与现代资本主义关系密切。然后,西方人在科学昌明时期,对应于牛顿的17世纪和康德的18世纪,形成了启蒙理性。孤狼般的个人,情感上可以运用启蒙理性重新审查全部传统价值。可是中国人的情感远非孤狼那样独立于社群和家庭,于是中国人不敢运用启蒙理性重新审查全部传统价值—所以才有“文化自信”之说。那么,当现代的生活方式与传统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例如,尤其表现为“现代家庭”内部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强烈冲突,现代中国人怎样取舍,就构成我论述过的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维度。我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EMBA学员授课时,应学员们的要求讨论家庭与子女教育问题,谈到上述冲突时,学员们表达了相互冲突的两种立场:(1)母亲不能看着孩子犯错误,所以必须管教;(2)孩子是独立的个人,所以有犯错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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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1 外在的生活方式与内在的情感方式,二者之间的冲突,这是我讨论的当代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表现形态。也因此,我感受到一种必要性,写出我设想中的“行为社会科学”,虽然只是“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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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3 当然,读者不妨相信自己可以不做任何取舍,继续享受从西方“舶来”的外在生活方式,并继续保持内在的情感方式。据我观察,能够这样生活而不陷于痛苦冲突的年轻人,大多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正在承受这样的痛苦冲突却不使他们意识到这样的痛苦冲突。转型期社会,父母当然要承受主要的转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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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5 为强化说服力,我再举一类中国案例,就是已被媒体报道的成千上万的“腐败”案例。其实,这些官员的“腐败”行为是这样发生的。首先,根据国际惯例和学术共识,腐败的定义是“违法乱纪”。虽然,这类行为的实质是“行公权以谋私利”。我们知道,大多数以权谋私的行为,由于太难观测故不被发现。被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根据的是“法纪”。这些法纪都是外在的制度,绝大多数是源自西方成熟市场社会或法治社会的“舶来品”。其次,我请读者注意,绝大多数被发现的腐败行为发生在家庭这一社会生活的环节—要么是子女,要么是情妇,要么是妻子父兄之类。因为,如前述,中国人的情感生活局限于家庭或私人社会网络内部。“打铁先要自身硬”,说的就是“六亲不认”。可见,在腐败与反腐败这样的涉及“亡党亡国”的重大议题之内出现的仍是中国社会基本问题—外在的生活方式与内在的情感方式之间的冲突。腐败之发生,在于那些官员应对这些冲突时不顾外在的党纪国法而倾向于顾及自己内在的情感方式。在我的EMBA课堂里,有至少两位学员发言诉说自己的困惑。他们是央企的局级干部,勤奋工作,已过中年,无暇顾及家人的福利,却面临“混改”转型,因为“不能腐败”,致使“晚年堪忧”。我相信,党内这样的官员还不少。虽然,我很难判断官员总数当中究竟腐败的多还是廉洁的多,或者,以权谋私而未被定为“腐败”的人数更多。根据我在《行为经济学讲义》的最后三讲多次介绍的哈佛大学诺瓦克小组确立的“三分之一定律”,当以权谋私的人数占官员总数大于三分之一时,可以预期,官员整体将迅速腐败。另一种论证来自阿西莫格鲁和杰克逊即将发表的一篇2014年文稿:Daron Acemoglu & Matthew O. Jackson, 2014, “Social Norms and the Enforcement of Laws”(“社会规范与法律的实施”)[29]。由阿西莫格鲁置于MIT他的主页的这篇文稿吸引我注意,是因为第二作者是我多年关注的斯坦福大学社会网络与经济理论名家,故而,这样两位作者联合发表的文稿,又有这样重要的标题,当然要优先研读。他们的模型,主旨是探讨法规的实施成本以怎样的方式依赖于社会规范与法规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的主要结论是:如果法规偏离社会规范太远,则任两社会成员相遇时倾向于不揭露违法行为,于是违法成本降低,诱使更多社会成员违法。劣币驱逐良币,最可能的均衡状态称为“法不责众”。又如果,尤其根据“乱世用重典”的社会治理原则,突然引入一套格外严厉的法规(严刑峻法),则根据他们的模型,一方面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诱使违法者追求更高回报从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的动态模型意味着,与突然引入严刑峻法相比,更好的是“渐变”策略:使法规与社会规范大致相符,逐渐改善社会规范,同时逐渐引入更严格的法规。虽然,这一策略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才可导致一套严格法规落实成为可实施的制度。中国截至目前的反腐败经验,似乎支持这一渐变策略。社会规范的改变,主要依赖于相应的情感基础的演化。据此,我们不难理解,北欧的社会规范远比东亚的社会规范更有利于实施更严格的反腐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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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7 继续介绍“法与行为经济学”,2014年出版的这部手册的第二部分,“行为经济学与法:综述与批判”,这里有四章,接着第一部分的章的序数:第4章“行为法学的重要性”,作者是写了前引那本著名的《法与经济学》教科书的Thomas Ulen;第5章“行为法学与经济学:经验方法”;第6章“偏见,去偏见,法律”;第7章“另类的行为法学与经济学”。值得注意的就是第7章,“另类的”,作者Gregory Mitchell中译名“米切尔”,兼治社会心理学和法学,2006年加盟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现在是讲座教授。米切尔认为法律应对的是社会议题和政治议题引发的纠纷,故而必须借助社会科学和经验研究。但是,人们的行为不仅依赖于他们对法律的态度而且依赖于具体情境,米切尔指出,法律的经验研究大多是关于具体情境的,故照搬到其他情境时引发许多误用和误解,于是需要理论。他在第7章开篇讨论行为经济学和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不同思路,前者放弃了后者的完备理性假设,但很难确立后者在“法与经济学”传统中已确立的魅力,因为完备理性假设可推演许多对法学家有用的经验命题。另一方面,法学家考察的现实世界的人类行为确实更符合有限理性假设。可是,他指出,有限理性假设很少提供可由法学家在现实世界中而不是在实验室里检验的命题,或者,行为经济学命题是关于拇指规则或定式的,而这些定式敏感依赖于具体情境。米切尔想象的“另类”思路,是结合经济学的普遍主义思路与行为经济学的行为研究方法,从而研究者的视野能够涵盖足够普遍的法学情境。例如,在许多法学情境里,记忆模糊学说(fuzzy-trace theory)远比定式学说更具普遍适用性,而且为定式学说保留了一个位置。米切尔继续发挥,如果沿着记忆模糊的思路考察被告的认知模式,那么,远比模糊认知精细许多的法律用语及这些用语试图传达给被告的奖惩程度的细分就都是无意义的。他说,这相当于宣布法学领域以往浪费了巨大资源,用于法条细分。另一方面,他说,确实有一些领域和议题(例如“医患纠纷”),专家们的判断远比普通人的准确且可观测,故应继续采纳专家证词。在第3节里,他认为应接受新古典经济学将法律视为一种成本或价格的见解,从而,行为经济学的法学研究中就有了法学的地位。同时,经济学与法学的研究在定价机制缺失的情境里应接受行为经济学关于例如“道德定式”的见解。因为,普通人在不能定价的事务中更多采取各种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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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199 第三部分“行为经济学与法:特定的行为现象”。由于综述各种特定现象,故这里共有七章。第8章“法与趋社会行为”,第9章“行为伦理学与行为法学和经济学相遇”,第10章“法,道德态度,行为的变化”,第11章“法的损失规避”,第12章“与禀赋效应搏斗,或如何应对没有科斯定理的法与经济学”。这里,第12章的标题需要解释。因为,讨论或解释科斯定理的文章很多,西方稳态社会制度变动不显著,故科斯定理如科斯所言“引用多而使用少”,中国转型期社会制度变动频繁且剧烈,故既有深入研究科斯定理的必要,也有实践科斯定理的理由,遗憾的是国内学者忙于杂务而疏于学术。我在香港大学任教时期深入研究科斯定理并试图提供更好的解释,我那时的研究收录于我后来出版的《制度分析基础讲义》两卷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科斯定理的一个广义版本可这样表述:如果没有交易费用,那么一切制度都是等价的。当然,这样的表述很糟糕,如果没有交易费用,根本也不必有制度。因为,阿罗指出,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交易费用。但是这一表述的用途在于:由于处处有交易费用,于是制度至关重要。这就涉及怎样定义“交易费用”这一难题—阿罗的定义其实是用制度成本来定义交易费用。张五常的定义是:交易费用就是在“鲁滨孙荒岛”的“一人社会”里不发生的费用—张五常自己承认这样定义不够好。更好的定义,为了可观测性,应当界定交易费用概念的“外延”—列举那些属于交易费用的成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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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01 我提供一个改善的定义,但需要更多解释:交易费用之为制度运行费用,是由于制度所含各项规则之间不能“完全互补”时发生的费用。于是需要解释的是“互补性”,我在以前发表的几篇“知识论文”里解释过(例如,参阅汪丁丁,“知识沿时间和空间的互补性以及相关的经济学”,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讨论“互补性”,我们必须界定“目标”。人类的组织,任何一个组织,总可以界定组织的目标,即组织起来的人群试图实现的那些目的。如果这些目标可以表达为“目标函数”,多重目标可表达为加权求和的目标函数—权系数由群体内部个体目标集结而成(参阅前述从个体偏好集结为群体偏好时的各类问题)。在界定了目标或目标函数F之后,函数的变量X和Y两两之间的互补性或互替性,取决于F因X增加而有的增量是正比于还是反比于Y的增加,若是正比的,则称X与Y关于F是互补的。若是反比的,则称X与Y关于F是互替的。一套制度,例如一套交通规则,或更复杂一些,例如家庭制度,可表达为规则的集合S,而且S可以包含随便哪些“规则”。关键是,如果S里的规则R1与另一规则R2不仅不能互补而且是互替的,那么,其实这两项规则应分别属于两套制度,如果我们坚持R1与R2在同一套制度里,那么,R1的行为激励可能被R2的行为激励完全抵消。这样的规则虽然无效,却仍有维持规则必须支付的费用,即交易费用。完全互补的规则之间只有相互激励而没有相互抵消,故而不发生交易费用。但是,现实世界的人和组织总是表现出多重目标和这些目标之间的冲突。虽然,在“社会过程”中通过“加权求和”能够达成妥协并有目标函数。由于有利益冲突,情境随时间改变,最初达成的妥协和权重就可被争取更多利益的当事人加以改变。事实上,同一组织采纳同一套制度S,不同个体也会因为S包含的不同规则所提供的行为激励而有不同方向上的努力。典型的情形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当中代理人对委托人的财产(关于财产的规则是R1)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处置权R2。显然,R2可用于最大化委托人的福利,也可用于“过度牟取”代理人自己的福利,过度牟取私利,就说明R2与R1之间不能完全互补。一般而言,任何制度S之内的规则之间不可能完全互补,规则偏离完全互补的程度越大,交易费用越高。裂脑人(为缓解癫痫而将胼胝体切分为左右两半)可发生左手与右手互搏的行为,原本应当完全互补的两只手的运行规则,在裂脑人这里不再完全互补,于是有超过正常人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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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03 回到第12章的标题,这里的“禀赋效应”是行为经济学核心内容(参阅前引卡尼曼的诺贝尔奖演说或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广泛存在于投资行为或其他领域,例如住房。如果你买了一套住房,那么,这套住房的价格需要涨百分之多少,你才愿意卖出?但是如果你正在考虑买房,那么,这套住房的价格需要降低百分之多少,你才愿意买?你或许指出,搬家很麻烦,故而买卖住房当然有价差。其实,行为经济学家发表了足够多的实验报告,哪怕是茶杯这样的物品,标明价格之后随机送给参加实验的大学生们,然后让得到茶杯的学生标出愿意转让的价格,统计显著地,转让价格高于原价。上证股指从6000点以上暴跌的时期,市场里的散户70%亏损却不愿卖出股票,而市场里的基金只有30%亏损,因为基金不是个人,它们更愿意及时“出货”。这一结局表明,散户的行为显著受到禀赋效应的影响。体现在行为经济学“前景理论”的图示中,即卡尼曼诺奖演说第三节解释的两张图的第一图(诺贝尔奖网站发布的卡尼曼演讲文稿“图6”),也就是行为主体感受中相对于原点(参照点)的损失或收益。读者不可小觑前景理论所说的这一参照点,要知道,通过实验,行为经济学家确认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情境里感受到相对于参照点(原点)的损失时的痛苦感,是他们感受到相对于参照点(原点)的收益时的幸福感的三倍。这就意味着……让我先回到第12章的标题,这标题的后半部分意思是,按照科斯定理,在处处有交易费用的世界里,法律最初规定的产权分配,例如河流上游的洗衣房有“污染权”,而下游的豆腐坊可以从洗衣房购买这一污染权以确保豆腐的品质不受污染。对熟悉科斯定理的经济学家而言,只要豆腐坊与洗衣房之间的谈判费用足够低,法律不必干预,因为双方可以达到双方产量与污染程度的最优组合。如果谈判费用很高,那么,通常科斯定理不失效,如果法律及其维持费用是独立于谈判双方的。可是,在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最初有污染权的一方,在这里就是洗衣房,相当于有污染权的禀赋效应,于是污染权必须以显著高的价格才可转让给豆腐坊,记住,损失带来的痛苦三倍于收益带来的幸福,将心比心,上游洗衣房污染权可能要以三倍之多的价格才转让给下游的豆腐坊,类似地,如果最初法律制定下游豆腐坊有不被污染的权利,那么,豆腐坊可索取三倍价格转让这一权利给上游洗衣房。在这样显著的痛苦与快乐的差异作用下,资源配置可能很远地偏离最优状态。所以,作者声称,法学家如果认真对待禀赋效应,可以继续运用“法与经济学”原理但不可继续运用通常表述的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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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05 第四部分,“行为经济学:法律涵义”。这是最后一部分,包括第15章到29章,几乎占了这部手册一半篇幅。第15章“财产权的行为法学与经济学:成就与挑战”,第16章“行为经济学与(民事)侵权法”,第17章“行为经济学与合同法”,第18章“消费者交易”,第19章“行为经济学与保险法:均衡分析的重要性”,第20章“契约主义的终结?行为经济学与公司法”,第21章“市场,企业,行为反垄断法学”,第22章“刑法的行为学分析:综述”,第23章“行为经济学与法:税收”,第24章“诉讼与庭外和解”,第25章“行为经济学与辩诉交易”,第26章“司法判决:行为学思路”,第27章“证据法”,第28章“助推治理:基于行为学的规制”,桑斯坦是这一章的作者。然后是第29章“环境法”,全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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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07 桑斯坦写的第28章,标题里出现“助推”这一单词,需要解释。他这一章的内容基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他担任白宫信息与规制事务官员的经历。奥巴马政府的官员非常认真地对待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桑斯坦采纳了大量法庭可用的“助推技巧”(nudges),参阅桑斯坦与萨勒合写的科普作品,据说也是奥巴马的枕边书:Richard Thaler & Cass Sunstein, 2008, 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 Wealth, and Happiness(《助推技巧:改善关于健康、财富与幸福的决策》), Yale University Press。在这本书的“结语”之前的最后一章,两位作者给出一份助推技巧的清单,一共十二项。我读了,但不认为适合中国,也就不在这里介绍了。但是桑斯坦在这部手册的第28章却披露英美领导人都已采纳了行为经济学的助推手段,也就是说,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弥补普通公民因行为不够理性而导致将来后悔的决策。例如,驾驶摩托车而不带头盔以及开车不系安全带,吸烟成瘾的人不愿意戒烟,留给未来的储蓄太少,捐给慈善事业的钱太少,节约能源的努力难以持久,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不够充分,诸如此类。据桑斯坦报告,除了美国总统特别认真接受行为经济学政策建议,英国时任首相卡梅伦建立了“行为学洞见团队”(behavioral insights team),旨在提出基于行为经济学研究成果的主动干预型政策建议。对于接受过芝加哥学派经济学熏陶的学者而言,这些“助推技巧”似乎很不理性。但是我们看看现在的消费者和年轻人,意志薄弱的人似乎远比我们这一代要多,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比我们这一代要差。总之,对上述的行为经济学政策建议,我持中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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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09 这里,我推荐权威的《细胞》杂志社于2017年1月发表的一篇回顾和反思文章:Jean Decety & Keith Yoder, “The Emerging Social Neuroscience of Justice Motivation”(“正在涌现的正义动机社会神经科学”)[30]。在这篇重要文章里,这两位作者试图建构足可容纳正义情感(有更大的个体差异)与正义认知(有更大的普适性)的理解框架,从而可以解释正义的普遍性以及正义判断与正义行为的个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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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1 经过上面这一番冗长的西方行为法学进展情况介绍,我可以回来讨论前面推荐的两位中国法律史学家瞿同祖1947年和林剑鸣1988年的著作了。当然,中国法学界刚开始翻译桑斯坦等人关于行为法学的著作。以往出版的法与经济学著作,有代表性的是波斯纳大法官的系列文集(苏力主持翻译的《波斯纳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神经法学的翻译作品,我尚未见到。说实话,法经济学在中国的研究者虽已相当多,却缺乏优秀作品。我知道,中山大学法学院丁利的两篇文稿或可提供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可惜至今未见发表(丁利,2015,“制度激励、博弈均衡与社会正义:探寻一种综合的纯粹法理学”,《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委托汪丁丁审阅的文稿)。由于中国社会与法的特殊关系,以往发表的法学研究作品给我印象深刻的大多来自法社会学领域以及法律史学领域,例如梁治平的作品(《法辩》《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的法律》)、朱苏力的作品,以及季卫东的作品。这一领域给我印象深刻的作品,就我阅读范围而言,可回溯到1940年代至1960年代的瞿同祖(1901—2008)和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林剑鸣(1935—1997)。这两位先生当中,林剑鸣主治秦汉史,由西北大学历史系调至中国政法大学。我阅读他的《法与中国社会》印象是,他思想活跃而治学不如瞿同祖。瞿同祖1934年考入燕京学院师从吴文藻和杨开道研究中国社会史,硕士论文《中国封建社会》由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随后任教云南大学及西南联大,并于1944年赴美继续从事研究,至1966年返国,历经曲折,直到1978年调入“学部”(后改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传记资料表明,他毕生最重要的著作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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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3 瞿同祖这本书开篇陈述的主旨是,“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紧接着陈述他这本书的思路: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第三,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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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5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瞿同祖的这一论断,不妨与梁漱溟的论断参照考察。虽然,这两位先生都认为中国社会以“家”为核心或以“伦理”为本位。梁漱溟在与毛泽东争论时多次强调,中国社会只有职业分途而没有阶级,当然也没有“阶级斗争”。我赞同林毓生的评价:梁漱溟和鲁迅是20世纪中国最有创造力的思想家(百度百科词条“梁漱溟”)。尽管有这样的分歧,我们还应认真阅读瞿同祖这本书,其中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中国社会的“阶级”。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此外,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有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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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7 根据以上的回顾,我的判断是:法学研究状况或许是中国最落后的学术领域之一。追究这一状况的理由,我推测,法的学说或许从来没有在中国思想传统里得到过充分发展,而且与儒家学说相比,充分发展之后的法的学说对社会治理似乎也颇无用处。这里需要解释,“充分发展”的意思是,如佛家学说那样,学说内在的逻辑得以展开为不同学派的长期争论。就此观点而言,我受瞿同祖“法家的儒家化”思路的影响很大。同时,我还受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三联书店2005年版,上篇“实用理性的逻辑”)思路的影响很大。李泽厚阐释的中国实用理性的逻辑,十分接近布迪厄阐释的“实践逻辑”(参阅:布迪厄,《实践感》,译林出版社2003年蒋梓骅中译本)。概而言之,儒家的注意力集中于社会实践及社会治理,模糊且够用就好。儒家甚至不赞成或压制任何试图让学说的内在逻辑充分展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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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9 现在我应为这一章已有的讨论提供小结:首先,行为社会科学或行为学视角下的社会科学,按照它在西方学术界的学科格局,对应于中国目前的学术领域,可依照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政治学—行为政治学、社会学—行为社会学、法学—行为法学,这样四大领域分别论述。由于我已发表了《行为经济学讲义》和《行为经济学要义》,并且我在上一章主要讨论“社会学—行为社会学”领域,这一章的论述于是局限于行为政治学和行为法学。其次,我的叙事是问题导向的,即围绕我设想的“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展开这些领域的论述。第三,我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中国的,而不是西方的,故而常需要对照中国情形来论述我想象中的行为社会科学问题。例如,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或准备,五项要素,写为五元体,{社会情感,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公共话语,社会过程}。又例如,有效的宪法必须给予适当安排的根本权利三角形—尊严、自由、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我认为,根本权利三角形与政治民主化的五元体前提互为因果。研究这些因果关系,或许是行为社会科学在中国未来几十年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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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21 [1] In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多伦多大学法学杂志》), vol.59, no.4, pp. 417-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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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23 [2] In Metaphilosophy(《元哲学杂志》), vol.41, no.4, pp.46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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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25 [3] 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ural Relations(《跨文化关系国际杂志》), vol.39, pp.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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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27 [4] 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179期,第29—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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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29 [5] In Consciousness and Cognition, vol.17, pp.50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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