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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不是公共领域,因为利益格局在工作场所是固定的。例如,那里的人只有两类,资本家及管理者,然后是工人;或者,地主及管理者,然后是农民。德鲁克描写过后工业社会或知识社会的工作方式,由于知识劳动者不再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他们可能自由结合为临时的研发团队。即便如此,由于有组织的工作目标,在这样的工作团队里发生的交流也很少是“闲聊”。如果没有闲聊,陌生人之间可以有(却常常没有)情感交流的另一类场合是“社会事件”(例如“孙志刚事件”、“毒奶粉事件”、各种“我爸爸是李刚”事件、各种“被嫖娼”引致的“雷洋事件”、各种“杀医”事件、各种“强拆”事件、各种“PX事件”)。微信社会的拓扑结构最值得关注,我认为最有希望成为一种公共领域。这里,我推荐一篇社会学论文:Edward J. Lawler, et. al., 2008, “Social Exchange and Micro Social Order”(“社会交换与社会微秩序”)[13]。这三位作者使用的核心观念是2001年由第一作者提出的“社会微秩序”,相当于局部社会网络的秩序。当然,这里的社会网络观念需要补充以社会学的想象:怎样的网络结构可在群体内部形成可重复发生的交往、情感的相互作用、关于群体认同的想象以及情感化的道德情操。这一理论的核心观念是micro orders(微秩序,注意,是复数的),这些微秩序包含了行为、认知、情感维度,依赖于(1)参与者投入相关工作的程度,以及(2)这些相关工作及其后果激发出来的共享的责任感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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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社会学,这是空间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但是当代社会学的空间研究集注于乡村与都市之间的不平等状况,阶级冲突与族群冲突。晚近发表的一部回顾性的专著值得推荐:Andrzej Zieleniec, 2007, SpaceandSocialTheory(《空间与社会理论》), Sage Publications。哈贝马斯的研究表明,在西方社会,公共领域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西欧商人需要了解远方市场情况,以及,与政府对舆论的审查与钳制密切相关,这些平民的民主诉求。于是有了私人领域与政府威权之间的第三空间,他称为“公共领域”。这里“威权”,也包括葛兰西所说的“文化霸权”。中国读者还可参阅《社会学百科全书》第2版(Edgar Borgatta & Rhonda Montgomery, 2000, eds., EncyclopediaofSociology, 2nd edition, Gale Group)词条“censorship and the regulation of expression”(新闻检查与表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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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我同意这一判断:奈特于1942年提出的社会过程学说与哈贝马斯1962年提出的公共领域学说,二者之间,一脉相承。哈贝马斯在2006年关于互联网可能提供的公共领域发表了一次评论,在我收集的哈贝马斯文章里,关于公共领域这一主题,这篇文章发表时间最晚。在这篇评论的“摘要”中,他列出互联网媒体成为公共领域的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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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e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the public sphere can facilitate deliberative legitimation processes in complex societies only if a self-regulating media system gains independence from its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if anonymous audiences grant a feedback between an informed elite discourse and a responsive civil society.(居然是一个单独句子!我试着译为:公共领域里通过媒体进行的政治交流可以支持复杂社会里基于协商的正当性过程仅当自我治理的媒体系统从它嵌入的那些社会环境中获得独立性并且仅当匿名参与者们构成在知情的精英叙事与负责的公民社会之间的沟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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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两项条件为判据,我认为“微信”社会在中国有希望演化为一种公共领域。当然有条件,就是行政机构或商业机构不能随意干预或深入操纵微信讨论。而且仅是公共领域的一种类型,至少从目前技术看,微信不是面对面的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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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社会,只因为迅速改变的人群结构和收入结构,就可产生重大议题。例如,英国《经济学人》2016年7月9日有一篇由Rosie Blau撰写的专题评论:“China’s Middle Class”(“中国的中产阶级”),副标题是“225m Reasons for China’s Leaders to Worry”(两亿两千五百万个理由让中国领导人担忧)。这位作者引述相关数据:中国迟至1990年代后期还几乎没有中产阶级。在2000年,中国有500万家庭的年收入在7.5万元至28万元人民币之间,现在这样的家庭数目是2亿2500万,根据预测,这一数字在2020年将是2亿7500万。其中80%以上是有房产的家庭,这些家庭构成出国旅行的主要群体。去年有1亿2000万出国人次,是10年前的4倍。通常,例如在台湾地区和韩国,中产阶级的崛起伴随着相应的政治诉求。但是中国大陆的中产阶级似乎很少提出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他们不希望“阿拉伯之春”导致的混乱局面发生在中国,他们认为“英国脱欧”刚好表明全民公投以及民主政治并非解决复杂政治问题的明智选择。似乎只要能够继续挣钱,他们就不会要求政治改革。可是,揭开表面现象,真实情形,这一期的专题报道:“中国社会”,副标题是耸人听闻的“新的阶级战争”。内容提要:中国的中产阶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庞大,更富有,并且声音也更大。于是,对执政党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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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随着收入的迅速增长,中产阶级家庭对子女教育的投资同步增长或增长更快,可是教育是中国改革最失败的领域,这里的问题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以致大多数足够富裕的家庭干脆送子女出国留学。其次,中产阶级家庭也更担心空气污染、水的品质、食品安全、理财、工作、住房、医疗和养老,似乎生活的各方面都发生了严重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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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新生的中产阶级价值观,特别报道说,他们的平均年龄大约35岁,他们大多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教育程度,熟悉外国社会,而且心态开放,他们也更多表现出自私倾向。他们不仅是诸如环境保护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主力,而且还对政府的运作效率及不透明程度等方面越来越不满意。根据哈佛大学的Anthony Saich 2003年以来主持的全国范围抽样调查,与贫困阶层相比,富裕阶层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更低。另一项调查表明(参阅前引徐轶青和潘婕的文章),富裕且教育程度更高的群体更倾向于支持法治和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并且要求更大的个人权利。作为对比,更贫困且教育程度更低的群体则倾向于认同传统价值和威权统治。分别来自厦门大学与诺丁汉大学的两位学者调查发现,尽管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都有显著改善,与2002年相比,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执行部门2011年受信任的程度明显下降。由于中产阶级普遍的自私倾向,很难形成有组织的行动以及政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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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概述表明,这篇专题报道虽未披露比我在课堂或著作(《新政治经济学讲义》)里早已讨论过的更多的信息,却表明“中国问题”已被广泛地介绍给世界,或者说,中国问题被表达为世界问题的一部分。中国的问题—政治的和经济的,尤其在长期视角下,我认为,比上述报道远为严重。也因此,我写了一篇长文(“再谈民主”)分析中国未来政治转型的可能路径。在这些可能路径当中,政治民主化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是大势所趋。虽然,这一过程很漫长。我请读者想象,中国需要多长时间才可能形成上述的五元体,{社会情感,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公共话语,社会过程}。沿着我的行为社会科学思路,我推荐两篇文章:Richard Stevens, Dec. 2016, “Hans Eysenck’s Effort after Unification in Psychology: Could his Work have Benefited from a Trimodal Framework?”(“汉斯·埃森克统一心理学的努力:三重模态框架或许有助于他的工作?”)[14];Michael Munger, 2011,“Persuasion, Psychology and Public Choice”(“说服,心理学与公共选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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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篇文章当中2016年12月即将发表的,主旨其实是推荐作者自己的“三重模态框架”(trimodal framework)。十几年前,他发表专著阐释了人类行为的一般框架,表示为三重模态:{生物模态,符号模态,反思模态}。人的行为,第一模态是生物的,衣食住行,基本需求,基本安全,诸如此类的物质生活状况。其次是“符号模态”,包括语言、宗教和文化的其他形态。符号模态提供的是生命意义,没有人愿意浑浑噩噩地生活。故而,经济发展的通例是,当人均收入达到某一水平时,中产阶级的社会生活里自然会发生政治诉求和相应的政治抗争。我在另一篇文章里论证过,政治诉求,尤其是正义问题,只是中国社会基本问题的初级形态。我预言中国社会或迟或早将面对基本问题的高级形态,即精神生活这一维度的基本问题(汪丁丁,2012,“论中国社会基本问题”[16])。最后,行为的第三模态是反思。尤其是生活中遇到挫折时,人必须反思,否则生活就难以继续。我认为这一框架很简单,甚至有些陈旧,但仍算是沿着行为社会科学思路的一次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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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荐的另一篇文章,2011年发表的,主旨其实是推荐布坎南晚期的思想路线,并试图沿着这一路线开展作者建议的“政治心理学与公共选择理论”研究。他指出,布坎南,以1975年发表《自由之限度》为开始时段,几乎完全独自前行了20年,直到1990年代,才有足够多的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来追随他开辟的这一思想路线。这篇文章的作者是经济学家,但十几年来一直担任杜克大学政治系主任,并讲授政治科学、公共政策和经济学。恰如许多跨学科人物那样,他精力旺盛,不仅在政治学权威刊物发表许多作品,而且代表“古典自由主义”党派在2008年获得提名竞选北卡罗莱纳州的州长(这次提名要求征集超过10万投票人的签名)。此外,也是这篇文章的重要背景,他担任过布坎南创建的“公共选择学会”的会长,同时,他也深受诺斯影响。但是他这篇文章对我没有很大帮助,或许对不熟悉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和《行为经济学讲义》的读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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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选择理论,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有详细论述。关于政治心理学的教科书,我推荐这本:Martha Cottam, et. al., 2004,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sychology(《政治心理学导论》),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这本教材的目录大致就是政治心理学的内容提要:第2章“人格与政治”,第3章“认知,社会认同,情绪,政治心理学视角下的态度”,第4章“群体政治心理学”,第5章“政治领袖研究”,第6章“投票,媒体角色与包容”,第7章“族群政治心理学”,第8章“民族主义政治心理学”,第9章“政治极端主义的政治心理学”,第10章“国际安全与冲突的政治心理学”。由目录可见,这部教材并未认真考察“情境”对政治行为的重要影响。于是,我推荐2009年出版的一部著作:David Patrick Houghton, Political Psychology: Situations, Individuals, and Cases(《政治心理学:情境,个人,案例》), Routledge。作者的研究领域是国际关系,而且不算资深学者。不过,他这本书补充了上述教科书的不足。这本书的结构很简单,首先讨论情境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凡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北京的那场政治风波的人都不能否认集体行动的这一要素),其次讨论个人的政治心理行为,然后在真实案例中将个人嵌入情境。他写这本书的时候,在美国中部佛罗里达大学任教,2016年是伦敦国王学院的高级讲师。国际政治心理学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是Political Psychology(《政治心理学》),2014年影响因子是2.38,目前这份刊物的主编是瑞典隆德大学的政治心理学教授Catarina Kinnvall(凯特琳娜·金瓦尔)。最后,我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political psychology”。这里给出的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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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psychology is an interdisciplinary academic field dedicated to understanding politics, politicians and political behavior from a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olitics and psychology is considered bi-directional, with psychology being used as a lens for understanding politics and politics being used as a lens for understanding psychology. As an interdisciplinary field, political psychology borrows from a wide range of other disciplines, including: anthropology, sociolog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ics, philosophy, media, journalism and history.(我的译文:政治心理学是旨在从心理学角度理解政治、政治家和政治行为的跨学科学术领域。政治与心理的关系是双向的,心理学是理解政治现象的一副眼镜,同时政治学是理解心理现象的一副眼镜。作为一个跨学科领域,政治心理学广泛地借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包括:人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经济学、哲学、传播学、新闻学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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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引2004年出版的《政治心理学导论》第4章“群体政治心理学”之前,第1章“政治心理学引论”中“图1.1”,引起我的关注,这张图的标题是“人的政治生存”。这里,人脑被描述为政治的。我在《新政治经济学讲义》里引述过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和毛泽东解释的“政治”—分清敌友(参阅Schmitt, 1963, “Theory of the Partisan”[“党派理论”], 1927,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政治的概念”];毛泽东,1925,“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44,第3—11页)。从人脑输出的唯一政治行为,根据这幅插图,是分清敌友,就是自己群体和异己群体。脑内的活动是:认知(cognition)、态度(attitudes)、价值(values)、认同(identity)、人格(personality)。其中除了认知以外,其余四类活动都伴随着情感或情绪。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映射F{C, A, V, I, P} = B,它的定义域是脑内这五类活动的笛卡尔乘积(C×A×V×I×P),它的像域是政治行为B。就个体而言,这是政治心理学研究的全部主题。然后,由个体行为“集结”到群体行为。但是,因为群体内部存在矛盾,群体行为不能简约为个体行为的总合。所以,怎样“集结”,这是理解群体行为的关键环节。我们说过,政治是集体行动。所以,从个体行为集结到群体行为,是理解政治行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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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F{C, A, V, I, P} = B,这里出现的五类变量,当中除了P之外,都需要分别考察从个体到群体的集结方式。例如,从个体认知集结到群体认知,则群体认知不仅依赖于每一个体的认知,更依赖于群体内部的网络结构。极端而言,由零智能的个体组成的群体,也可有远大于零的认知能力。著名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读者可检索维基百科词条“Condorcet’s jury theorem”),假设陪审团的每一位成员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独立判断能力与天气预报差不多,具体而言就是,只要每一位成员独立判断是正确的概率大于0.5,哪怕只比0.5多一个无穷小量,那么,当陪审团人数趋于无穷大的时候,陪审团整体按照简单多数原则投票得到的判断以概率1趋于正确。当然,陪审员之间可能有信息交流,因此群体认知依赖于社会网络的拓扑结构。又例如,个体认同集结到群体认同可能发生的个体之间的冲突,以及怎样化解这些冲突。我的一位朋友多年前在北京一个新建的小区买了一套住房,现在房价至少是当初的10倍,可是他坚决要出售这套房,然后搬回母亲家居住。因为,他很难忍受大批新住户粗俗的生活方式。这一冲突,是从个体认同集结到群体认同时发生的,而且短期内很难化解。另外两类变量是“态度”和“价值”,群体态度和群体价值依赖于集结方式。因为,这里发生着频繁的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恰如Michael Munger在上引2011年文章里指出的,按照布坎南建议的思路,个体通过对话相互影响于是有态度和价值的演化,不再如经济学假设那样是给定不变的,也不再如心理学假设那样是纯然个体的,布坎南的思路承袭的当然是奈特的社会过程思路。而且,布坎南从不指望群体确立统一的价值或态度。如前述,群体对不同个体价值和态度的包容性越高,就越可能有更高级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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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以中国前述的中产阶级为例,我试着描述他们典型的“态度”和“价值”。首先是地域性质,这群人主要居住在城市里,各地城市的政治状况有相当显著的差异,例如我熟悉的两座城市大连与杭州,又例如北京与广州。在“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世界里,典型的中产阶级生活态度是“个人主义的”。只不过中国情境里,个人主义这一西方观念不再表达西方的个人主义,而是要根据中国的个人主义行为加以修正。需要在人际关系中引入现代学术界称为“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的一种性质(参阅George Akerlof, 1997, “Social Distance and Social Decisions”[“社会距离与社会决策”][17]),我引述费孝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乡土中国》第四篇“差序格局”)70年前的观察: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每一个人有自己感情的远近亲疏,犹如一块石子投入池塘,形成一个套一个的同心圆,以个人(家庭)为圆心向外扩散。这个人的远近亲疏的同心圆的套套,遇到另一人的远近亲疏的同心圆的套套,就形成更复杂的干预或交合。许多这样的个人的同心圆的套套的交合构成的社会格局,就是费孝通定义的“差序格局”,由此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可想象为是赋予权重之后的物理距离与心理距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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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social distance”,并且参阅Nedim Karakayali, 2009, “Social Distance and Affective Orientations”(“社会距离与情感导向”)[18]。中国人不像西方人经历过宗教时代和宗教改革时期,形成“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之后进入现代社会,中国人是“直接被西方带入”到现代工业社会的—梁漱溟认为,假如不遇到西方列强的干预,中国人沿着五千年来自己的道路走下去,大约永远不会有火车和飞机或坚船与利炮,所以中国人的情感方式停留在西方古希腊时代的那种“熟人社会”(小邦寡民)的差序格局里,也因此缺少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生活的教养—最常见的就是他们在农村时养成的随地吐痰习惯(农民没有使用手绢和痰盂的习惯),甚至在杭州城里开车时也摇下车窗向外吐痰。以及,例如,他们与亲友认识的高官交往时,难免会有的送礼、喝酒、勾肩搭背、口无遮拦、背后议论、传播隐私的乡土习气。在熟悉或习惯了现代生活方式的中国人感觉里,中国式个人主义态度,确实难以认同。不论如何,我根据自己的观察描写,并且我相信这就是在仅仅一代人时间里就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中产阶级典型的个人主义态度。我没有参加过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不过我听朋友们聊天嘲笑过这些业主们讨论“公共政策”时的态度和他们的决策过程,也难怪要与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物业公司发生许多冲突。谈判双方关于物业管理的知识和信息,充满“不对称性”,需要更充分的当然也更费时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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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如何,我继续描写典型中产阶级的价值。这也是经济学家和行为心理学家都熟悉的概念,虽然有不同的定义—参阅Munger上引2011年文章后半部分。我常引用小密尔的界说:value is importance felt(价值就是被感受到的重要性)。经济学家尤其是诸如阿罗这样的社会选择理论家,其实是根据小密尔的这一界说来想象“个体偏好”的。个体偏好是经济学理性选择模型的前提之一,约束条件是理性选择模型的另一前提。最广义的理性选择模型只需要这两项前提,即在由约束条件(包括价格、收入、公共开支、道德规范、社会动荡或生态环境)界定的假设不再变化的可选方案集合A之内,由行为主体(即做选择的个人或群体)在集合A的两两元素的重要性加以比较之后得到的“偏好”是一个向量X,依照A里的各元素的被感受到的重要性,将A的全部元素排序得到的元素“列”(“向量”是物理学概念,而“列”是数学概念)。那么,理性选择的行为不过就是从向量X里选择排序最高即最重要的元素而已,并且“交换”就是参与交换的各方以自己的排序较低的物品与这一物品排序足够高的一方换得自己排序更高的物品(参阅我的《行为经济学讲义》)。这也是阿罗博士论文假设的个体偏好,然后阿罗试图拓展个体偏好为“社会偏好”,并因此受到布坎南的严厉批评。从社会选择学派之内求得调和阿罗与布坎南之间思路冲突的,是年轻时期的森,不仅前引的那篇文章(Sen, 1970, “Interpersonal Aggregation and Partial Comparability”[“人际集结与部分可比性”][19]),主要是以“森的不可能定理”著称于学界的一系列文章(参阅我的《新政治经济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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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中产阶级价值大约是这样的排序:最重要的是物质生活的稳定性,也因此需要稳定的“挣钱”机会,包括社会的稳定性。其次,与社会稳定性和挣钱的机会密切相关,是反腐败的重要性,但我观察到人们关于这一重要性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因为被“双规”的官员在商界有广泛的人际网络—远近亲疏,差序格局。第三,或许是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当然因人而异,且有相当大的性别差异。第四,我认为是邻居和社区的稳定性。然后是第五,房价、学校、医疗卫生、环境风险等等。注意,这里不考虑私人生活里的各种价值,在诺齐克发表对森的不可能定理的批评之前,森使用的例:家里的卧室墙壁究竟应当是粉色还是蓝色,或者睡眠时究竟脸朝上还是侧卧,这是一个人“最小自由”范围之内的事务,社会不应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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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国现实社会里的中产阶级成员完全不偏离上述的典型态度和典型价值,那么,我相信,中产阶级社区里不会有这样多的冲突。事实上,由于个体之间的显著差异,从个人偏好集结到群体偏好,如果不能表现为“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或“森的不可能定理”以及许多其他学者证明了的“不可能定理”),就必定要表现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过程。有鉴于此,我在《新政治经济学评论》发刊词里指出,阿罗学派和布坎南学派提供了适用于中国的“新政治经济学”的两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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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返回前述的立宪主义者必须面对的根本权利三角形—尊严、自由、平等。在中国社会,这三项权利没有哪一项是不具有雅努斯两副面孔的。追究下去,归根结底,我同意哈贝马斯的概括,这许多的两面,都可视为“道德—法律”的雅努斯两面神的诸维度(不同于“法经济学”的诸维度)。道德就本质而言是内在于个体的“自律性”(self-responsibility)或“自由”这一语词的古意即“自治”(autonomy),尽管在演化中它要求漫长的“内化”过程(internalization)。可是,法律则要求不论何种标准下的“齐一性”或“规整性”(normality)。因为社会的治理很难只基于社会成员的“内在品质”—即主要由有机体的“不可观测的”性状构成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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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我之所以括出“不可观测的”这一修饰语,因为每一个人之为有机体,他的性状的集合的可观测子集,其实依赖于观测者的认知能力和观测手段。汉代初期,朝廷要求郡县“察孝廉,举贤良”,向上级输送“好官”,因为朝廷缺乏观测手段。现代浙江民间贷款的“线人”负责到乡村考察家家户户的潜在借款与还款的可靠性,并向银行及钱庄报告,这是因为“线人”有观测手段。所以,不可观测的性状是相对于社会的治理者而言的。假如每一位县官(假设人品良好)都是“包青天”再世(明察秋毫),想必不会有这许多“上访”的百姓。许多内在品质其实可观测,但需要切近的观测手段。例如“婆媳关系”,清官难断,因为外人测不准。既然测不准,就要有外在于个人品质的“标准”或“准则”。“标”是有刻度的,所以“则”涵盖的范围大于“标”。就汉语而言,起源最早、演化繁衍最广,故而涵盖范围更大的是“规范”。不论如何,只要根据外在标准来治理群体,就必定对个体有不公之处。如果外在标准是与经济活动的治理相关的,则“效率原则”成为与“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第一要素。如果外在标准是与政治活动的治理相关的,则哈贝马斯所说的“雅努斯”的两面—道德的与法律的,就成为两相权衡的要素。又如果外在标准是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治理相关的,我们不难指出,“创造性原则”成为与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第一要素。对立法过程的挑战,据我观察,往往发生于上列三大领域发生重叠的区域。例如,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既要考虑创造性原则,又要考虑道德原则,同时要考虑效率原则。现在我只探讨哈贝马斯提出的“道德—法律”权衡,及其在中国社会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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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知之明的立法者,古往今来,于是只确立数目尽可能少且透明度尽可能高的负面法律—可想象为一份“不准许的行为”的清单。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负面清单里最早列出的不准许行为,包括乱伦和偷盗。在社会过程参与者们最初设想的各种“不应准许”的行为构成的集合N当中,立法者还必须判断N的哪些元素列入负面清单之后是可能长期不变的。因为,如布坎南所见,没有谁相信朝令夕改的法律是有效的,于是这样的法律果真就失效了。法律的有效性要求它尽可能缓慢变化,法律的这一本质要求,确实构成了对每一转型期社会立法者的最大挑战。中国目前阶段,尤其最近30年的立法问题,不仅表明立法机构绝难应对这一挑战,而且远为恶劣的是,立法经常屈服于舆论的压力,或者更恶劣,立法者操纵法律以谋私利。所以,最近30年中国出现的各种法律,相互冲突的、没有效力的、权力寻租的,数千项只能名之为“乱七八糟”的法律,反而拖累了各地不同情境之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方面的发展,很难不承认“公、检、法”领域的落后。究其落后之原因,首先当然是司法机构对于官员的干预缺乏独立性,其次当然是不仅立法而且司法对于舆论压力的过分屈从,第三当然是立法与司法自身的腐败行为。于是,法律在民众的感受中,长期以来缺乏尊严(真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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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的法律史,我推荐两位名家的著作:瞿同祖,1947,《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1961年英文版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穆东书店1961年版,中华书局1981年再版;林剑鸣,1988,《法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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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社会,主要是在美国,法学大约在1950年代之后便结束了由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71年引入哈佛法学院的完全基于案例的法学教育的自我封闭状况(参阅Daniel J. Morrissey, 2006, “Saving Legal Education”[“挽救法学教育”][20]),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开始引用来自社会科学的研究报告,并开始讨论各法律判案可能存在的最优规则(参阅Albert Harno, 1960,“American Legal Education”[“美国的法学教育”][21])。1960年代,美国教育界受到“文化大革命”的激发,学生运动从西海岸到东海岸风起云涌,教授们也开始反思教育的问题,包括法学教育的问题(参阅Alan A. Stone, 1971, “Legal Education on the Couch”[“接受心理审查的法律教育”][22])。波斯纳大法官最早系统介绍经济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参阅Richard Posner, 1973,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1st edition[《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版], Little Brown),与波斯纳的法经济学著作几乎发挥了同样影响的是两位学者(分别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校区和伊利诺伊大学香槟校区)合写的教科书: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 2012, Law and Economics, 6th edition(《法与经济学》第6版), Addison-Wesley。最后还应推荐著名的北荷兰出版公司的两卷本手册:Michell Polinsky & Steven Shavell, 2007, eds., Handbook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 and Vol.2(《法与经济学手册》两卷本),North-Holland in Elsevier。芝加哥法学院的行为法学领袖人物桑斯坦在1990年代后期连续发表文章,鼓吹并辩护行为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参阅Cass Sunstein, 1999,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a Progress Report”[“行为法学与经济学:进展报告”][23];Jolls, Sunstein and Thaler, 1998,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法与经济学的行为学思路”][24];Cass Sunstein, 1997,“Behavioral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行为学分析”][25];以及他和合作者对波斯纳大法官批评的回应:Jolls, Sunstein & Thaler, 1998,“Theories and Tropes: a Reply to Posner and Kelman”[“理论与修辞:答复波斯纳和凯尔曼”][26]),实验经济学的诺贝尔奖经济学家史密斯于2005年发表文章回顾神经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及未来可能的影响。我要推荐的是两篇主题文章,其一是史密斯与乔治·梅森大学他的两位合作者2005年发表的:Terrence Chorvat, Kevin McCabe & Vernon Smith, 2005, “Law and Neuroeconomics”(“法律与神经经济学”)[27]。值得关注的是第二作者McCabe,建议读者检索维基百科词条“Kevin McCabe”。根据这一词条,他是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法学和神经科学教授,以及神经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其二是在世最资深的脑科学家加扎尼加2008年发表的:Michael Gazzaniga, “The Law and Neuroscience”(“法律与神经科学”)[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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