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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1 经过上面这一番冗长的西方行为法学进展情况介绍,我可以回来讨论前面推荐的两位中国法律史学家瞿同祖1947年和林剑鸣1988年的著作了。当然,中国法学界刚开始翻译桑斯坦等人关于行为法学的著作。以往出版的法与经济学著作,有代表性的是波斯纳大法官的系列文集(苏力主持翻译的《波斯纳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神经法学的翻译作品,我尚未见到。说实话,法经济学在中国的研究者虽已相当多,却缺乏优秀作品。我知道,中山大学法学院丁利的两篇文稿或可提供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可惜至今未见发表(丁利,2015,“制度激励、博弈均衡与社会正义:探寻一种综合的纯粹法理学”,《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委托汪丁丁审阅的文稿)。由于中国社会与法的特殊关系,以往发表的法学研究作品给我印象深刻的大多来自法社会学领域以及法律史学领域,例如梁治平的作品(《法辩》《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的法律》)、朱苏力的作品,以及季卫东的作品。这一领域给我印象深刻的作品,就我阅读范围而言,可回溯到1940年代至1960年代的瞿同祖(1901—2008)和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林剑鸣(1935—1997)。这两位先生当中,林剑鸣主治秦汉史,由西北大学历史系调至中国政法大学。我阅读他的《法与中国社会》印象是,他思想活跃而治学不如瞿同祖。瞿同祖1934年考入燕京学院师从吴文藻和杨开道研究中国社会史,硕士论文《中国封建社会》由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随后任教云南大学及西南联大,并于1944年赴美继续从事研究,至1966年返国,历经曲折,直到1978年调入“学部”(后改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传记资料表明,他毕生最重要的著作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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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3 瞿同祖这本书开篇陈述的主旨是,“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紧接着陈述他这本书的思路: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第三,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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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5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瞿同祖的这一论断,不妨与梁漱溟的论断参照考察。虽然,这两位先生都认为中国社会以“家”为核心或以“伦理”为本位。梁漱溟在与毛泽东争论时多次强调,中国社会只有职业分途而没有阶级,当然也没有“阶级斗争”。我赞同林毓生的评价:梁漱溟和鲁迅是20世纪中国最有创造力的思想家(百度百科词条“梁漱溟”)。尽管有这样的分歧,我们还应认真阅读瞿同祖这本书,其中第三章和第四章论述中国社会的“阶级”。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此外,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有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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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7 根据以上的回顾,我的判断是:法学研究状况或许是中国最落后的学术领域之一。追究这一状况的理由,我推测,法的学说或许从来没有在中国思想传统里得到过充分发展,而且与儒家学说相比,充分发展之后的法的学说对社会治理似乎也颇无用处。这里需要解释,“充分发展”的意思是,如佛家学说那样,学说内在的逻辑得以展开为不同学派的长期争论。就此观点而言,我受瞿同祖“法家的儒家化”思路的影响很大。同时,我还受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三联书店2005年版,上篇“实用理性的逻辑”)思路的影响很大。李泽厚阐释的中国实用理性的逻辑,十分接近布迪厄阐释的“实践逻辑”(参阅:布迪厄,《实践感》,译林出版社2003年蒋梓骅中译本)。概而言之,儒家的注意力集中于社会实践及社会治理,模糊且够用就好。儒家甚至不赞成或压制任何试图让学说的内在逻辑充分展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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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77219 现在我应为这一章已有的讨论提供小结:首先,行为社会科学或行为学视角下的社会科学,按照它在西方学术界的学科格局,对应于中国目前的学术领域,可依照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政治学—行为政治学、社会学—行为社会学、法学—行为法学,这样四大领域分别论述。由于我已发表了《行为经济学讲义》和《行为经济学要义》,并且我在上一章主要讨论“社会学—行为社会学”领域,这一章的论述于是局限于行为政治学和行为法学。其次,我的叙事是问题导向的,即围绕我设想的“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展开这些领域的论述。第三,我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中国的,而不是西方的,故而常需要对照中国情形来论述我想象中的行为社会科学问题。例如,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或准备,五项要素,写为五元体,{社会情感,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公共话语,社会过程}。又例如,有效的宪法必须给予适当安排的根本权利三角形—尊严、自由、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我认为,根本权利三角形与政治民主化的五元体前提互为因果。研究这些因果关系,或许是行为社会科学在中国未来几十年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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