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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采取了绝对的离婚自由原则,在西方大约美国,并且也仅仅是其中的某些州,采取了想离就离的政策。参见,比尔基埃等:《家庭史》,同前注4,页590-591、59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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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联合生产有利或收益增加的条件下,偏好相近者的配对是最优的……。”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同前注12,页26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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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材料表明,个体户的婚姻案(主要指离婚案)占全国婚姻案总数的30%以上。”曾毅主编:《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页182。而明星婚变的情况则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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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一个研究发现,离异后妇女生活水平下降了73%,而男性生活水平提高了42%;请看,Lenore J. Weitzman, The Divorce Revolution: The Unexpected Social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s for Women and Children in America, The Free Press, 1985.另一位学者以前者数据和测度重复了这一研究,得出的数据与前者有重大差别,但肯定了离婚后生活水平女降(27%)男升(10%)的基本格局;请看,Richard R. Peterson, “A Re-Evaluation of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Divorce” 61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28-536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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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Victor R. Fuchs, Women’s Quest for Economic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 c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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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参见,弗朗切斯卡·卡佩丽:“丘比特爱神之箭是如何射出的?”,《中华读书报》,1998年10月28日,页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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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Posner, Sex and Reason,同前注9,p.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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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这些年轻男子的婚姻可能推迟;但是从统计学上看,他们的性活动未必减少,而是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婚前性关系、机会型同性恋行为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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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优生问题至少有两点,由于婚龄的推迟,生育也会推迟,这就提出男子什么时候生育的孩子一般说来更为健康的问题;此外,由于富有和有地位的男子可以通过离婚而增加其实际生育孩子的数量,这就可能减少实际得以遗传的人类基因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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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例如,中国古代就有“和离”的规定,请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同前注16,页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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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参见,Posner, Sex and Reason,同前注9,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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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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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转引自,Kathleen Shortridge, “Poverty is a Woman’s Problem,” in Women: A Feminist Perspective, 3d ed., ed. by Jo Freeman, 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 1984, p.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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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例如,有研究发现,离异家庭的孩子长大后有更高的离婚或分居率,Hollowell Pope and Charles W. Mueller, “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Marital Instability
:Comparisons by Race and Sex,”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 32,1976;关于离异家庭孩子的违法和心理问题的综述,请看,Karen Willkinson, “The Broken Family and Juvenile Delinquency: Scientific Explanation or Ideology?” 21 Social Problems 726 (1974);又请看,E. Mavis Hetherington and Josephine D. Arasteh eds, The Impact of Divorce, Single Parenting,and Stepparenting on Children,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Publishers, 1988, esp. pt.3。尽管为大多数人相信,但这一点未必能够成立。首先,有学者研究了完整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和复婚家庭的子女,发现离婚家庭子女与完整家庭的子女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有学者研究认为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个性发展上比完整家庭子女的个性发展,更为充分,更少颓废和失足的可能(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同前注24,页168)。但最重要的是,即使离婚家庭的孩子麻烦多,也不能排除其中的遗传因素;最新的经验研究否定了问题儿童是家庭教育不好的观点,而认为与基因遗传有关。请看,Will Iredale, “Family Squabbles: Science Says It’s All in Our Genes”, The Sunday Times, February 4, 2007 (http://www.timesonline.co.uk/tol/news/uk/article1329143.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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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Richard A. Posner, Overcoming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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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五四”创造的神话是,结婚越自由,婚姻越幸福,个体的所谓的“婚姻质量”越高。然而,新近北京地区的一个社会调查发现,尽管人们公认过去的四十年间人们的婚恋自由度越来越高,并且确实择偶标准有了相当的变化,但是过去四十年“不同年代结婚的夫妻对其目前的婚姻和爱情的满意程度却不存在差异。不同年代结婚的夫妻中,大约都有20%以上的人对目前的婚姻生活‘非常满意’,50%以上的人‘比较满意’,20%以上的人‘一般’,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人不到5%。”见金磊、魏华:“昨天与今天我们的爱有什么不同?”,《北京青年报》,1999年2月24日,版8(据称,“本次调查,采用严格的多阶段概率抽样、入户面访的形式进行,在北京城区40个居民区的家庭中抽取18至65岁的北京居民,共获得795个有效样本。调查结果可以推论到北京城8区18至65岁的北京居民总样,最大抽样误差不超过2%)。这一点,实际上,费孝通先生早就在《生育制度》中尖锐指出了。费孝通先生的经验是20世纪30-40年代,是对“五四”之前的婚姻的评论。因此,如果婚姻自由度的增加在总体上没有增加婚姻的幸福,那么这就意味着,“五四”的这个神话是虚妄的;或者说,“五四”时期文学塑造的那个先前婚姻不自由的中国是一个为了证明“五四”之正确而虚构的现实。并且,由于80年代以来结婚离婚再结婚的夫妻按比例要高于此前结婚离婚再婚的夫妻(尽管该文没有提及这一点,但完全可能),因此这个研究甚至暗示:离婚自由在总体上也没有改善婚姻质量。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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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有关的详细论证,请看Posner, Sex and Reason,同前注9,特别是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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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转引自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同前注25,页116表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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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这就是契约必须信守成为一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功能和理由,通过这种先定约束,人们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活动,进而创造财富。有关的先定约束的讨论,请参看,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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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有关的论述,请看,Posner, Sex and Reason,同前注9,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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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例如,美国学者对无过错离婚的经济学研究发现,这一变革本身并没有增加美国的离婚率,请看,H. Elizabeth Peters, “Marriage and Divorce: Informational Constraints and Private Contracting,” 76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37 (1986)。这一点似乎与我们的“常识”相悖,但是从理论上看,这与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低,法律对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就不大可能对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是一致的。事实上,中国的几次离婚高潮都更多是人口流动的结果,是社会变动的结果,而不是离婚原则变动的结果。离婚原则的变动仅仅改变了离婚的难易程度,改变了离婚双方“侃价”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由此而来的有形财富分配而已,而这才是婚姻法修改更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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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例如,目前报纸上绝大多数所谓基于民意调查的讨论,根据都是零点-搜狐网上调查系统(http://www.sohoo.com.cn)1998年9月下旬进行的一次网上调查,共有7852人参加了调查。但是,若是以这个调查作为民意的代表取样,显然太离谱了。可以推定,参加网上调查的绝大多数都至少是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工资或家庭条件比较或相当优越,并且更多是中青年男子(因此性欲更强)。若是以此作为“人民”或“大众”的代表,即使不算是强奸民意,那也至少是忘记了“沉默的大多数”。有关数据的分析,请看,“大众评说《婚姻法(草案)》”,《长江日报》,1998年10月23日,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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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大众评说《婚姻法(草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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