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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39 这并不必然得出我们只能且应当无所作为的结论。正如同这个司法审查制度的故事所例证的,促使人们采取具体行动的更多是他在当下情境中产生的欲求,是他的激情,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在对遥远的未来予以总体反思后的选择;相反,理性只是这种欲求、这种激情的奴隶。[32]因此,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来似乎是必然的事物,我们也无法否认个体的创造;更无法否认后来者对于传统的重新构建。当年,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杰伊在任期内就无所事事,宁肯辞职到国外当大使;1800年亚当斯又希望杰伊再度出山,杰伊再次拒绝了这个“鸡肋”,亚当斯是不得已才提名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的。[33]而杰伊并非等闲人物,作为《联邦党人文集》的三名作者之一,1800年联邦党人的总统候选人之一,他在美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和在美国宪法创制过程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马歇尔。然而,只是到了马歇尔法院,在马歇尔手中,才出现了马伯利诉麦迪逊,才出现了麦克洛诉马里兰州[34]等一系列对美国宪政意义极其深远的伟大判决。最后,即使从以上对马伯利案的剖析,我们也足以领略马歇尔大法官个人的政治判断、机警、不带贬义的狡猾和分寸感,以及他对司法技术的娴熟且创造性的运用,所有这些个人性因素在制度发生和形成中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这一切因素,我想,即使马歇尔本人也未必能够清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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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41 而且,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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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43 1997年6月7日于北大蔚秀园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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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45 [1] 原载于《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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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47 [2]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背景及前因后果,本文主要参考了,John R. Schmidhauer, Constitutional Law in American Politics, Brooks/Cole, 1984, pp. 60-65;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4th.e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 325-332; Stanley I. Kutler, ed. ,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Readings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3d. ed. , Norton and Company, Inc. , p. 25; Alfred H. Kelly, Winfred A. Harbison, and Herman Belz,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6th ed. , Norton and Company, Inc. ,ch. 10; and Richard E. Ellis, The Jeffersonian Crisis: Courts and Politics in the Young Republic,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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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49 [3] 这表明尽管三权分立作为原则已经体现在美国宪法文本中,但尚未充分地进入宪法的实际运作,甚或令人怀疑,当年的美国宪法设计是否真有一个明确的三权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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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51 [4] 当时已经有6名大法官在任(因此违宪?),因此,这一规定将从任何一位大法官因病故或辞职之类的原因离职后方开始生效;可以预想,作为联邦党人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一定会“生命不息,战斗不止”,争取坚守到杰弗逊总统离职。因此这条规定的真正目的在于使杰弗逊没有机会来任命亲信任职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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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53 [5] Charles S. Hyneman,转引自,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同前注1,p. 328及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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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55 [6] Charles Warren, The Supreme Court in United States History vol. I, ,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26, pp. 2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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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57 [7]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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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59 [8] Stuart v. Laird, 1 Cranch 299(1803).马歇尔未参与这一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表决,因为他作为巡回法官在第5巡回法院曾听审了这一案件。在巡回法院的判决中,他否定了联邦党人的挑战,认定新国会撤销1801年的《巡回法院法》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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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61 [9] Abraham,The Judicial Process,同前注1,页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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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63 [10] 第13款的部分文字是,“最高法院还将对来自巡回法院和各州法院的由本法特别规定的案件拥有上诉管辖;当它作为有海商和海事管辖权的法庭审理时将有权向地区法院颁发禁止令,并在有法律的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依据合众国的权威,有权向任何被任命的法庭或担任公职的个人发出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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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65 [11] “……。关于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权。在前述其他一切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受理关于法律和事实的上诉裁判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和规章。”《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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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67 [12] Charles A. Beard, “The Supreme Court—Usurper or Grantee?”, in Essays in Constitutional Law, ed. by Robert G. McCloskey, Vintage Books,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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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69 [13] 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一直以其创造性而在美国司法界闻名。在任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30余年间,他建立了一系列奠基性的司法先例。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开创了司法对联邦立法的审查;马克洛诉马里兰州,确立了联邦至上的原则,通过解释“必要和适当权力”条款,扩大了联邦的权力。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律家,后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的形式之所以今天如此,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还仍然具有弹性和可塑性之际,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铸了它”(Benjamin N. Cardozo, 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ces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169-179)。另一位美国著名法学家卢埃林称马歇尔的司法判决风格属于与“形式化风格”相对立的“宏大风格”,具有一种“注重结果的智慧”(wisdom-in-result)。转引自,Lawrence M. Friedman,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A Touchstone Book, 1973, p. 540及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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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71 [14] 参见,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同前注1,页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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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73 [15] Elllis, The Jeffersonian Crisis,同前注1, p.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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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75 [16] 参见,Michel 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The Foucault Reader, ed. by 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 1984, pp. 76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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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77 [17] 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一原则“隐含”在宪法的结构之中,并例举《联邦党人文集》讨论司法审查的文字作为美国宪法中含有司法审查原则的证据。但这些论据都是不够充分的。所谓“隐含”,说白了,就是没有明文规定;《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固然对宪法创制有一定影响,但他们更多是阐述他们对宪法的理解,而不是宪法本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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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79 [18] Ware v. Hylton, 3 Dall. 199, 201 (U.S.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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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81 [19] Albert J. Beveridge, The Life of John Marshall, vol. 1, Houghton Mifflin Co., 1916, p.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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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83 [20] 参见,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集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三联书店,1996年,页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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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85 [2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特别是页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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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0487 [22] 参见,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其他部分有关的文献可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20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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