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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是必须更为全面和具体一些;必须认真研究中国各级法官的特别知识和技术需求,理解和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对法治和司法的特别需求,以及什么因素构成了这些需求。必须认真总结中国各级法院法官的不同经验,要尊重和理解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作法,善于发现其中隐含的理论逻辑,善于用学术的话语、一般性的理论语言予以表达,使之成为一种可以为更多法律人和法学人所分享的系统知识甚至共同的知识。这种工作非常艰难,因为这是创造性的,却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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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中国的法治都不应只是关注和满足中国的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如果占了大约全部人口60%的中国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服务,就不可能真正建成中国的法治;而这一代中国法律人和法学人都会因此留下一个缺憾,甚或是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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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夜草,27日改定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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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提交“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人民法院报》报社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哈尔滨,2006年2月26日;后以“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载于《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27日,版B1-2。文中分析使用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均来自该研讨会的文件,不再一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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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桂兰,女,朝鲜族,大专文化。1957年5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县镜泊乡五丰村,1973年10月参加工作,197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宁安县镜泊乡五丰村妇女主任、镜泊乡妇联主任、东京城镇团委干事、东京城镇纪检委员等职务。1990年9月由东京城镇政府借调到宁安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工作,后转为法院正式干警,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科级审判员、正科级审判员等职务。2005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称号。关于金桂兰法官的基本情况,可分别参看,新华网的人物简介,http://news. xinhuanet. com/misc/2005-11/02/content_3716747. htm,以及“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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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法律年鉴》(2004),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4年,页1055、1065;《中国法律年间》(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5年,页1065-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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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参看,《中国法律年鉴》(1999-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0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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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f. Fu Hualing, “Structuring the Weiquan Movement: Legal Aid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unpublished paper, Hongko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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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参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以及《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18号。有关的学术研究则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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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例如宋鱼水法官,据报道,她的调解结案率高达70%;请看,“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版1;“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版2。另一位2005中国法官十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商事案件)副庭长钟蔚莉法官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率也达到70%以上。有关她的事迹,请看,“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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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节课题组:“关于广州中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广州审判》,2006年第2期,页13。由于近年来法院系统再次强调调解,2005年的调解率又上升到了31%以上。类似情况在全国各法院均出现了,这种因政策引导的调解率上升不一定反映了各地对司法和调解的真实需求,对司法的发展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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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这类分析研究,可参看,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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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这一点,可参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101;“社会并不相信高层法官就有高等智慧,因此社会也就不希望下层法官放弃一切独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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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8,页166;类似的例子,又请看,谢平:“浅谈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广州审判》,2006年第2期,页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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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8,第2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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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例如,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元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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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部分人民法庭工作条件艰苦,经济不发达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法庭经费保障不足,许多法庭法官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因此人员流失严重”。(“地方人民法庭出现人员断层”,《海南日报》,20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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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可对比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法官法》与200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法官法》第9条第6款中有关法官学历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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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学生不愿当法官,律师不愿考最高院”,《中国青年报》,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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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例如,云南的情况,请看,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20日雷晴的报道;湖北的情况,请看,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页129;河北的情况,请看,景汉朝:“‘冷遇’未必是件坏事儿”,《法制日报》,2000年6月19日;广东的情况,请看,曾庆春、梁锐:“法官门槛提高,断层现象日甚”,《南方周末》,2003年7月25日,版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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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998年[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达75553人,2004年只有41109人,下降幅度超过40%。除法庭撤并等因素外,人员流失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京华时报》,2005年4月11日A02版)。而在广东省,“在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尽管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了,但从2001-2005年五年来,该省人民法庭数量由1014个精简到392个”(“广东人民法庭司法能力日益增强”,《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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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相关的分析,可参看,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特别是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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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更详细的分析和讨论,请看,苏力:《送法下乡》,同前注8,特别是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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