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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使如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潜在的。一部分纠纷可能已向法庭提出,但基于种种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原因,法庭未予或不能受理;更有一部分纠纷由于法律服务的价格相对于农民的收入太高,阻碍了农民使用司法。这些都构成潜在的司法需求。但随着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这种潜在需求有可能逐步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尽管自1999年以来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逐渐下降。[4]鉴于当今中国的农村人口数量大约占全国人口将近60%(不是以户口计的农业人口,后者的统计数为70%),因此,即使从量上看,中国司法的需求至少有一半来自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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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必须有一个质的把握,因此必须考察农村司法案件的类型。当代许多中国法学家,即使关心三农问题,但只要不深入调查,也仍然很容易把当代中国农村简单等同于相对传统的或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农村,认为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仅仅是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这是一个错觉。先前就有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现代化,中国农村的最常见的纠纷已经不再仅仅是家长里短、婆媳纠纷。一个有关西部农村法律援助的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农村法律援助案件是因交通肇事、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诉讼。[5]金桂兰法官的材料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材料中一共提及了金桂兰法官处理的5个案件,全都有比较浓郁的现代性因素。(1) 6000元人民币借贷案,其中的原告在纠纷期间还离了婚,这透露了农村借贷关系的发展和家庭关系的变化;(2)居民楼上楼下因自来水跑水引发的纠纷,意味着农村房屋建筑的改变,带来民法上相邻关系的改变,引发了新型的相邻关系纠纷;(3)租用打稻机引发火灾,表明机械化在农村生活中的增加,由此引发了新型侵权赔偿案,而这还没有考虑打稻机是否有产品责任的问题;(4)某农村老大娘诉儿子、儿媳欠钱的案件,以及(5)公公与儿媳之间因种地方式产生的争议,都表明了,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农村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转变,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正重新塑造着传统的家庭关系。所有这些变化也都在改变着中国农村社会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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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们可以大致结论说,中国农村,即使是市场化还不那么发达的黑龙江省农村,也已经随着中国整体的社会转型对法治和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种需求是向正在改革和转型的中国司法提出来的,而目前的中国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就总体而言较少关注这类问题。[6]金桂兰法官的司法环境以及她处理的典型案件,因此,要求我们对社会转型中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必须有一个清醒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必须在制度上有相应的回应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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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很快,但是中国的“三农”(农民、农业、农村)问题仍然会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从80%降到了58%;一些研究预计,目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大约是每年增加1%。如果按照这个速度,城市人口超过总人口的半数还需要10年左右;比较完全的城市化(城市人口增长到60%左右)则可能需要20年左右。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不但巨大,而且会持续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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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中国农村对特殊的司法知识和技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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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分析其实隐含了一个判断:尽管都是对司法的需求,但中国农村有特殊的需求。这是许多中国职业法律人或法学人往往看不到,甚或不愿承认的,因为这似乎违反了法律教科书上关于普世法治和司法职业化等一系列齐整命题和干净理念。但你可以说它不对,不合适,却是现实,是当代中国司法无法回避的。它决不会因为我们一遍遍坚定重申教科书上的命题而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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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法官的办案方法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她特别注重调解,据报道,她审理的案件中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90%,她所在法庭的调解率近年也一直保持在80%上下。更重要的是,如此高的调解,纠纷当事人却普遍满意。证据是,十三年来,金桂兰审理调解的案件没有一起上诉和申诉的。而在城市地区或是更高层级的法院,调解结案率都很低。在北京郊区,除少数法官外[7],我了解到诸多人民法庭的调解结案率一般只有20%左右;在广州法院(包括中级法院和广州地区的各基层法院),1997-2004年间,民事调解撤诉率已经从35%逐年降至不到25%。[8]我并不偏好,因此并不一般化地倡导,某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我关心的只是如何能有效解决纠纷,就此而言,“不管黄猫黑猫,逮住老鼠的就是好猫”。但如果假定,并且我相信如此,所有这些法院——无论是东京法庭还是广州法院——的案件审理方式以及法官的选择都是对于环境的理性选择,那么金桂兰法官给我的第二个启示就是,尽管中国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新的巨大需求,但中国农村的纠纷与城市地区的纠纷仍然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这意味着中国农村社会对中国司法确实有一些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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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调解在农村基层社会是主要的纠纷解决的手段,并成为农民更为欢迎的司法服务产品,最主要的原因是,当代中国农村的基本结构还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互惠性关系普遍存在,并且往往相互牵扯,因此在纠纷解决中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必要,同时也有这样的余地;社会同质性比较高,社会舆论构成了司法执行之外的一个比较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机构;农村的许多纠纷解决可以甚至必须借助一些的民间习惯和风俗,以补足各类相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不足;尽管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但农村的纠纷相对说来仍然不像现代城市社会中的纠纷那样复杂多样;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缺乏有效的现代司法认可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和制度条件;由于财政的原因,农村缺乏律师这样的支持现代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员;以及由于工作环境的艰苦,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缺乏法学家倡导的高度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等等。[9]正是在目前这些限制条件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手段的比较优势才得以在农村凸现,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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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一节提到中国农业人口比例的增减,从实践意义上看,调解对于中国农村基层司法不但目前具有根本意义,而且在长达数十年的未来都具有战略意义。中国农村对调解以及其他更贴近农民的司法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不是暂时的。而如何制度化地向中国农民提供他们喜欢并有能力消费的司法,因此具有重大的社会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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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办案经验因此也就隐含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另一种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之必要。就整体的司法制度而言,我们必须理解司法的纠纷解决与司法的规则之治的区分,并据此来设计、改革和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划分并严格尊重不同级别的法院的功能,促使各级司法的分工,确认不同层级的法官标准,反对一刀切,反对司法体制的官僚化,注意各级法院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和法官独立,这种独立的意义不在于它符合司法独立的政治理念,而是因为其中的认识论和知识发现的意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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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而言,其工作重点应更多偏重于纠纷解决,并在诉讼程序等相应的制度上也要予以适度调整,要努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这一着眼点的改变,不仅将强化人民法庭的有效性,它还势必影响到中高级人民法院,迫使中高级法院把工作重点转向真正的“上诉审”,转向规则之治。因此,看起来好像只是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的改革,实际上,却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格局和功能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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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办案方法还强调和突现了农村人民法庭对基层人民司法的特殊知识和技术需求。现代司法体制对当事人有特别素质要求以及制度要求(例如律师、鉴定、取证制度),这些要求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还很难满足,因此,基层司法要求人民法庭的司法必须调整。例如,人民法庭的法官使用的语言必须简单、明了、生动活泼,有时甚至必须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法言法语不仅妨碍有效的司法交流,更可能造成误解、隔阂和反感;[11]在熟人社会,当事人对实体公正的需求会更高,程序主义有时会妨碍这种需求的满足;解决纠纷要注重釜底抽薪,因此可能要有适度的职权主义的倾向,司法要有更大的裁量权和灵活性;由于证据和信息难以以常规方式获得,司法因此也许必须更多深入实地,必须更多、直接接触当事人;因此送法下乡,炕上开庭不可避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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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中国农村司法对法官的特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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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农村对司法制度、技术和知识的这些特别需求,除了制度设置外,在很大程度上都会转化为对农村基层法官的特殊需求。任何司法的制度、知识和技术都不可能只写在纸上,它们的运作和有效性都必须并且也只能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和他/她们的工作来承载和传达。只要想一想,在送法下乡、炕上开庭这样的近距离司法实践中,对法官一定有不同于对中高级法院法官的特别要求,包括年龄、性别、装束和举止,包括个人魅力和人格。因此,金桂兰法官的经历也隐含了中国农村对法官的特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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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的经历表明,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个人人格和品性可能更为重要。首先,在乡村基层司法中,法官的人格化权威已不可能借助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设置,例如法袍、法槌、法警、法庭等,而必定要尽可能利用乡土的诸多本土资源,同法庭和法官的本土性、地方性密切联系。乡土性可能使法官更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信任,其方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乡土性还会使法官更理解因此更关注本地民众的特殊利益以及特殊利益的具体表达;甚至,尽管基层法官的工作特点使他/她们很难受到正式制度的有效监督,但作为替代,本土性和熟人社会的工作环境却使基层法官的公正性能以另一种方式直接受制于民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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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法官的经历还表明,至少一部分农村纠纷解决所需要的知识并非法学院内传授的那种法律知识,需要的一些技能不是在法学院内可以培养和获得的。她的妇女队长、妇联主任和纪检委员等非科班的经历,许多学院派法学家会认为不利于作为整体的现代司法和法官职业化的形成,[13]却是任何法学院的经历无法替代的;最重要的是,从这些经历中获得的知识对于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的有效司法和纠纷解决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实践意义;并因此,还具有潜在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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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开来,金桂兰法官甚至提出了一个尚未发生但已近在眼前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我们现在还有多少金桂兰这样的法官,以及我们该如何培养或发现金桂兰这样的法官,来满足转型中国农村基层司法未来数十年的需要?近年来,由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和生活条件艰苦,[14]由于司法越来越强调程序,法官越来越强调学历,[15]旨在提高初任法官之门槛的统一司法考试导致法官向律师行业、向东部发达和城市地区流动,[16]因此许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法官极为缺乏,[17]许多地方的法庭不得不收缩合并,全国的人民法庭数量逐年减少,人员更是急剧减少。[18]这种状况都使或会使农村的司法需求更难以得到满足。如今,我们还有一些因当年的“法治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而保存下来的金桂兰这样的法官,大致还能满足最基层的司法需要。但他们大多是司法改革之前进入法院系统的。他们大多年龄已经40多岁50岁,也许还能、愿意,甚至只能在基层人民法庭服务十年左右;但再过十年,中国是否还有足够的“金桂兰”在农村基层为民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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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求中国的司法制度必须,在坚持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职业化的同时,做出一些谨慎细致的政策调整。主要手段可能有两个,一是加大对人民法庭的财政支持,适度提高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收入,废除正式的和隐含的法官等级制,从而吸引一些有理想有信念的法学院毕业生到人民法庭工作,至少数年。[19]但这还是一个辅助性手段,可能作用不很大。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层面上,在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这一级,还是可以考虑一些包括“复转军人进法院”在内的替代。[20]法学教育对此也可以有所努力,对在最基层的农村法庭工作的法官提供某些适用对路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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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 意义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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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兰法官的最重要学理意义其实并不是让我们重视农村司法;而是迫使我们中国法学人再一次面对:中国是一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同时又是在发展和转型中的大国。必须针对中国的这些特点、问题和需求来设计改革调整司法制度,而不是教条主义地按照某种法治或司法制度的理念来设计改造司法制度和法官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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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有两方面的意味。要关注中国农村和基层司法,以及必须在考虑中国整体背景下关注农村司法。因此,尽管金桂兰法官擅长调解,且同时保证了公正和效率很高,这丝毫也不意味调解应当成为中国司法的主导,我也不相信调解,即使是金桂兰法官,在其他任何地方会取得同样的效果。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有时抽象看来甚至有冲突的努力。因此,强调研究金桂兰法官代表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的需求,不应妨碍对当代中国法治形成和司法改革同样急需的法律职业化、专业化的关注,特别是在中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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